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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们关注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的同时特别关注金融领域中的一些不同寻常的情况:物价上涨,通货膨胀,而银行的存款利率却不相应变动;民间高利贷盛行,小微企业融资困难,而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却不相应降低;工商企业成本增加,利润率下降,经营困难,而商业银行利润却高企等。对这些问题有的学者把它提到“维护既得利益,不愿意推进金融改革”的高度来认识。在2012年召开的“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针对上述问题发表了不少意见。可见金融领域中的问题已经是国家的大事,被纳入参政议政的内容之一。当前政府又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出要打造“绿色金融”。
基于对社会的责任感,更基于对金融业的关注,我们针对以下问题提出意见,供实际部门和学术界探讨。
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探讨
民间,作为一个空间概念,相对“官方”而言。民间资本也就是区别于“官方”的资本。在我国,“官方”的资本是国有资本,所以民间资本又可理解为非国有资本。并非泛指鼓励非国有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而是指非国有资本中的特定部分进入金融领域。这个特定的部分主要是由私人掌握的货币资金。所以概括地说: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也就是鼓励私人持有的货币资金进入金融领域。这样辨析绝不是概念游戏,而是政策规范,它关系着政策导向。
2005年8月,国务院就在下达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为36条)中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其中包括“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2010年5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新36条)。
“新36条”再次提出要“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其中第18条还明确指出:“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现有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为了实现上述政策目标,第18条还提到要放宽几个具体的限制,从而把几道看得见的门开得更大一点。其中包括“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放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这一过程表明: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是我国政府既定的政策,现在提出“鼓励”是有别于“允许”,强调由被动为主动。
(一)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原因
现阶段有人大致估计,民间私人持有的货币资金量约两万亿元左右(有人说三万亿元),约占货币供给量的四分之一。换句话说有四分之三的货币资金在银行和各种金融机构中有组织地融通,有四分之一的货币资金在银行和各种金融机构以外无组织的融通。鼓励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的实质就是想把这四分之一的存在于银行和各种金融机构以外的货币资金组织起来,有序地融通,让它发挥积极作用。此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初衷就是调整融资结构,解决小微企业、个体经济的融资困难。能不能实现这一初衷需要实践来检验。在这里仅就“以小对小,以私对私”是否是好的选择来进行理论探讨。
有人主张我国融资结构应当“以小对小,以私对私”,因而只有兴办民营银行才能解决微小企业特别是民营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我们认为问题并非这样简单。微小企业的融资需要有几种情况:有基本建设投资的融资需要;有经营管理中资金短缺的融资需要;有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融资需要。不同的融资需要应当有不同的途径去解决。第一种融资需要应当选择自我积累和政策性金融的途径解决;第二种融资需要应当选择商业性金融的途径去解决;第三种融资需要应当选择风险投资的途径去解决。这表明组建民营银行“以小对小,以私对私”是不能完全解决微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但这样说并不否认在市场经济中需要小型金融机构。从哲学的角度说:事物都是由小到大,大中包含着小;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小有小的长处,也有短处。它的长处是比较灵活,“树大招风”,树小可避风;业务的覆盖面广;运作的针对性强;可适顾客之需,解顾客之急;决策层次少,能提高效率等。而它的短处是实力不强,承受风险的能力弱。实践证明,大不一定能防范风险,反之小也未必不能防范风险,关键在于体制和机制。在体制上产权明确,在机制上权利分明就能防范风险。防范风险与承受风险是“两码事”。即使能有效地防范风险不等于说它承受风险的能力就强。从金融机构的发生、发展趋势看,着力建设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是否符合时代潮流,是否是发展方向?需要探讨。有人说小的缺陷是不能获得规模经济,不能“多种经营”以盈补亏,只能做零售业务,不能做批发业务;业务分散,涉及面广,包涵着更大的风险;机构小难以增大实力,提高信誉;机构小容易被个别人把持,为所欲为,这样容易发生道德风险,难以建立分权监管制度。我们认为这的确需要注意。但必须指出,融资决定于经济的发展和客户的需要,金融机构是大好还是小好,不能一概而论。大有大的好处,也有难处。小有小的好处,也有难处。现在的问题是,以大对大,以小对小是否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是否是好的选择。其实大予以“分离”能够对小,小予以“合作”能够对大。现代商业银行面对的客户不应当有大小之分,只能有优劣之分。
(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途径
应当看到我国相当一部分的民间资金已经进入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等进行融资活动,这种状况总的来说应当都是合规的,都是在阳光下的金融活动。把这部分金融活动纳入私人持有的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的组成部分,则它可能占民间资本存在于银行和各种金融机构的资金的40%,所以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必须看到已经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民间资金已经在金融领域。鼓励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是否必须大力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呢?从管理制度规范的角度说应当如此。如何发展这样的金融机构?历史的经验和国外实践的教训告诉人们:私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是不能办银行的,这是基于银行这种金融机构的特殊性。私人的货币资金要进入银行,只能通过参股或购买股票等方式进行。这不仅是因为股份制的银行具有社会性,而且它只能对负债负有限责任而不能负无限责任。所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让私人办银行这个口子不能开。能够让私人持有的货币资金进入金融领域的途径只能是让私人参股入股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在上述两个“36条”中的规定中也明确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途径,但实际上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必须在理论上确立,在实践中操作可行。
金融是个风险行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重要条件之一是由谁来承担风险。仅就商业银行来说,由谁来承担风险不完全取决于我国现阶段金融的总体现状,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改革、发展的趋势。因为现状是要变的,而且不能说“存在总是合理的”,只有从变革的角度看问题,才符合时代潮流。进一步讲,由谁承担风险取决于以下机制:(1)风险控制机制。金融业是个风险行业,能不能建立民营商业银行,首先要考虑风险如何控制。在市场准入中,为什么要求有足够的资本金,为什么要求从业人员特别是管理层要有符合条件的任职资格,这无非在于风险控制。如果有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就应当依法建立民营商业银行,建立的民营商业银行要自担风险,不能把风险转嫁给中央银行。当然,也不能够把风险转嫁给社会,对此必须建立银行保险机制。有人说要兴办民营银行必须首先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公司,这是很有道理的。(2)资金的供求机制。金融以信用为基础,信用双方产生供给与需求,反映在银行业务中也就是信贷资金的供求。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信贷资金的供求也不平衡。从总体上说国有银行垄断金融的局面有它存在的基础,但从局部说国有银行垄断就不一定符合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融资结构的现状。现阶段值得注意的情况是:经济发达地区,货币资金充裕,而且货币资金主要掌握在民营企业家手中。在这样的地区,怎么投资、融资,国有银行是无法左右局面的,而主要取决于企业家的选择。企业家的选择反映为对货币资金的供求,货币资金的供求为什么一定要集中到国家银行呢?信用关系不仅是双方的,而且是平等的,平等意味着自主权。所以从维护信用的平等权和融资的自主权出发,也应允许依法建立新兴商业银行。(3)市场的退出机制。在考虑让民营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时就必须设计好它退出。总结我国过去金融机构设立的经验教训,不仅没有严格规范地准入,而且没有建立退出机制。比如城市信用社,想当初讨论为什么要建立城市信用社时是何等的热闹,几乎是一片“喝彩”声。后来城市信用社运转不灵后没有去充分讨论它们的退出,只是“关并了之”,把风险几乎全部转给了央行,由央行“填窟窿”。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归纳起来说都没有严格按市场机制运作办事。如果严格按市场机制运作办事,就没有理由不让民营商业银行建立。
总之,银行也是一种企业。这种企业供给产品,它能不能存在决定于它产品的需求,如果它的产品供大于求,对它的产品需求减少,它自然会退出市场;但如果它的产品求大于供,对它的产品需求不会减少而是增加,则自然有它施展才干的余地。从监管者的角度说,要使这种企业真正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而不是去替它承担风险。所以要不要设立民营银行,不在于“私人资本的规模还不够”,而在于私人资本是否具有自我承担风险的能力。而具不具备自我承担风险的能力影响的因素有很多,重要的是广大社会公众的信用观念、信用秩序。在信用纪律未建立和完善起来以前,会加大金融风险,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也是私人资本无法控制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要不要办民营银行要慎之又慎,但不能不允许试点。
(三)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关键在人
当前,在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形势下,国务院决定金融改革,在浙江温州试点,其改革的12条内容中主要有两个亮点:一是让民间资本进入贷款公司;二是让符合条件的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这两个亮点的实质是让一部分有钱的人进入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让私人主持的金融机构有权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这样改革的初衷是想把民间的货币资金纳入有组织的融资活动,合理进行金融资源分配,维护金融稳定,使金融秩序有序运转。这样做要能实现它的积极效果,重要的是人,让什么样的人进入金融机构把民间资本纳入有组织的金融活动,以实现改革的初衷。近期广东发生了华鼎融资担保公司董事长陈奕标的出逃事件,事件的主要原因概括地说是华鼎公司截留所担保的企业借款用于理财,资金链断裂造成巨大损失,给银行带来风险,给社会带来灾难。与此同时,农行江苏江阴要塞支行行长孙锋携巨款举家外逃。能让陈奕标、孙锋这类人进入金融领域吗?因此当务之急必须提高金融领域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的素质,关注他们的品德、行为。需要强化订立金融高管人员进入金融市场从业的“门槛”。
同时也应当看到:让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会带来消极效果产生副作用。这种副作用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洗钱”;二是“以钱炒钱”。现在的情况是:相当大的一部分货币资金在民间融通,追求高利。不能回避这种状况的存在,有着相当大的风险,而且已经产生了不少民事纠纷。在这种状况下,从管理的角度说有两种思路可供选择:一是让民间资金自由融通,自担风险,自求平衡,也就是说让当事人权责自负,出了事不能找政府,政府管不了;二是让民间资金进入金融机构有组织的流通,其价格的高低、数量的多少、流动的方向、渠道的选择都能由有关单位调控。这两种思路,前者能体现市场化,而后者则意味着必须加强监管,不能放任自流。要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有组织、有序的融通,重要的条件之一是——讲信用。如果缺乏诚信观念,则无法使它有组织、有序的融通。重要的条件之二是——不能“以钱洗钱”。要致力于将货币资金进入实体经济领域。如果持有资金的主体都急功近利,热衷投机,“以钱洗钱”就必然会导致行为偏差,产生不良后果。重要的条件之三是——有生意可做。而要有生意可做,就要培植资源,合理分配资源,营造实体经济的投资方向。如果有货币资金,没有资源,或者有资源而资源分配不合理,则都不可能把民间资金组织起来,有序地投向实体经济,否则照样存在“以钱洗钱”的现象。在我们看来,现在“钱不少,货币资金很多,找不到投资方向,没有更多的投资方向可供选择”。这才是问题的要害。
二、商业银行获得高额垄断利润的探讨
近年在实体经济领域由于原材料成本、融资成本、人工成本上升、利润率趋低,大多在10%以下,难以赚钱,而商业银行利润率很高,总量扩大。有人在这种情况下置疑商业银行为什么获得这么高的利润?赚的钱是从哪来的?甚至有人提出银行赚的钱要回报社会等。如何看待这些问题需要作以下理解。
(一)商业银行的利润构成及其特殊性
商业银行利润来源于银行的营业收入,商业银行的营业收入大体有三类:存贷款利差收入、投资收益、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差收入占大头,大体占70%~75%。其次是投资收益,大体上占25%~30%,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较少在10%以内。利差收入来源于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存贷款利差。投资收益,包括同业拆借、购买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和企业债利息收入。同业拆借利率变动因时间、数额而定,一般在5%左右,接近贷款的基准利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和企业债利率是相对固定的,一般高于存款的基准利率。基层商业银行还有一项资产,即在中央银行和上级行的存款。现阶段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法定金存款利息率为1.62%。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存款即备付金利息率为0.72%。在整个营业收入中投资收益大体占25%~30%,特别是在一些存贷比偏大的商业银行中从同业和央行获取的利差收入更多。在营业收入中投资收益占的比重更大。
剖析商业银行的利润来源可知银行赚了哪些人的钱:商业银行的利润能够来源于顾客,能够来源于同业,能够来源于中央银行,能够来源于财政,还能够来源于自己。来自顾客是对顾客收入的分配,来自财政是对财政收入的分配,来自同业、央行、自己也就是来源于金融系统。来自对顾客和财政收入的分配一般说来是对已供给于社会中的货币的分配,但来源于金融系统本身则就不只是对已供给于社会中的货币的分配,它还会引起货币供给的再增加。利润来自金融系统自身,则其利润不是来自商业银行对外产品的销售,从这一点上说,商业银行利润具有内生性。在这种状况下,获取营业收入从而增加利润有别于工商企业。工商企业只有通过产品销售才能获取利润。从这一点上说工商企业获取利润必须是外生性。此外,商业银行利润具有连续性,如中长期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若干年之内银行能够连续收息,稳着赚钱。一些商业银行利润形成还具有阶段性,如财政对银行贷款的贴息收入必须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内集中清算拨付,这就使商业银行的利润形成集中增加。商业银行利润形成的这些特殊性都会使其利润在一定时期内大幅变动。
(二)我国商业银行获得高额利润的重要原因
商业银行获得高额利润首先是因为银行是个负债经营的企业,做的是“小本生意”。按巴塞尔协议的要求,银行的核心资本必须占权重风险资产的8%,通俗的理解也就是8%的本钱,可以做100%的生意。众所周知,银行融通资金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吸收存款,而且还能派生存款,创造流通工具,如果吸收存款、创造派生存款,创造流通工具的成本低于资产的价格,则稳着赚钱。我国的实际是银行的利差比较大,仅就一年期存贷款利率看,有三个百分点的利差,自然稳着赚钱。另外,近年银行利润高的重要原因是因为中央银行实行的名为“稳健”实则“宽松”的货币政策,连续多年货币供给量就在15%以上的增长,绝对数从几千亿元到上万亿元。大量的货币供给商业银行提供了巨额的资金来源。与此同时,资金需求总的说来短缺,要钱的人多,这是放款获取高利的“天赐”良机。再者银行有“自己创造利润”的能力,“贷款付息”就是对它的诠释。这样的分析主要是想说明:近年来银行赚大钱不是偶然的,有它的必然性。这样的分析也不否定在一些商业银行中有违规经营,乱收费的状况。但乱收费在高额利率中微乎其微。
(三)垄断与高额利润相关,但没必然联系
银行赚大钱是不是我国银行业垄断的结果呢?从占领市场份额的角度说,我国银行业的垄断状况是存在的。由于我国的大银行是国有控股的大银行,而国有控股的大银行面对的顾客又是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大型企业,而这些大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占有和分配着社会的重要资源,所以必然形成垄断。垄断与高利润相关但没有必然的联系。说它相关是因为在它控制着金融市场的绝大部分的情况下它可为所欲为。谁给它为所欲为的权利?推动它为所欲为?除了它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外,还有超越自身利益的外部压力驱动,这个压力驱动主要来自政府,政府要保经济增长,要它给钱推动。所以应当看到我国银行近年获高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政府要钱推动经济增长形成的。说它没有必然的联系是因为如果在垄断条件下伴随着竞争,就难以获得高额利润。西方有的国家银行业也存在着垄断,但未获得高利额利润,或者说其利润率不像我国银行那样高,其原因就是在他们那里存在着竞争。在存在着竞争的条件下不能随意扩大利差,不能不提高服务质量,不能不进行金融创新。当然在他们那里也存在着信息不透明、办事不公开、动作不公正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不是使整个银行业获得高利,而是使个别银行,少数银行获利,老百姓吃亏。
我国银行业的高利不仅存在于国有控股银行,也存在于大批的中小银行,如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带有区域性。从全国来说难以确定它们也是垄断经营,而事实上它们区域之间的竞争也较激烈。所以不加区别地说我国银行业获得高利是因为垄断是不客观的。
至于银行获得高利后怎样回报社会则是一个涉及各方利益的大问题。按上市公司章程,企业的利润分配取决于董事会的决定,而董事会的决定又要受制于相关的政策法规。所以要讨论银行获得高利后的分配问题不是简单地以“回报社会”一句话能解决的。其实银行业作为一个上市企业回报社会的途径和方式不仅是“利润分红”,还要提高服务质量把业绩做好,提升企业的价值,让人们对股票行情有好的预期,这才是重要的最好的“回报”。
由于商业银行负债经营,负债能较快增加资金来源,能使资产迅速扩大。按巴塞尔资本约束资产的国际协议,在资产迅速扩大的同时必须要资本相应增加,而资本的增加重要的是要银行内部积累,而利润中的相当部分必须分配于积累。这是银行这种企业资本、资产负债构成不同的地方。所以不仅要看到商业银行高利润形成的特殊性,更要看到商业银行利润分配的特殊性。
三、绿色金融与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的探讨
关于绿色金融问题,早在本世纪初便提出来了,只不过那时没有明确为“绿色金融”,而是提出的“赤道原则”。即2002年10月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知名银行会议上确立的项目融资的贷款准则。
这项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对环境和社会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强调要利用金融杠杆在保护环境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也可以说“赤道原则”是项目融资的一个新标准。赤道原则原名是“格林尼治原则”,格林尼治是伦敦的郊区,由于会议在这里召开,协议在这里达成,因而以此地命名。后来有人说以此命名,只适合北半球,不适合南半球,而这样的原则是适合全球的,故更名为“赤道原则”。
赤道是地球南北的分界线,取名“赤道”,就是说这个地方是“非南非北”,以此表示公正、公平。站在什么角度以示公正、公平?站在社会的角度。谁站在社会的角度讲公正、公平?金融企业。所以贯彻“赤道原则”是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2012年8月3日在四川召开的绿色金融博览会就是检验我们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得怎样。
赤道原则应当是对金融企业融资的一个约束。一般人认为是个“软约束”,因为关键在于有没有社会责任感!
当前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不只是环境保护问题还有其他问题。有显性的,也有隐性的;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长远的,也有短暂的。比如食品安全问题是个大问题,现在有不少转基因食品,用含激素的饮料催生的食品,究竟安不安全?有的研究了但封锁消息;有的用虚假信息糊弄和欺骗老百姓。这从金融投资的角度来说,企业的行为不只是保护环境而且还要保护人类的健康,保护人的生命!
金融业要发展,发展要有资源。推动金融业发展的资源是什么?是信用、诚信!实践出真知,信用出金钱。讲信用,信用秩序建立和健全的地方,金融业就一定能发展得好。从一个地区来说,推动金融业发展的资源是实体经济。金融如果没有实体经济支持就只能是虚拟经济,只能是“以钱炒钱”,只能是空中楼阁。
我们在这里提出一个不常见的概念:城市资源的可承受性。现在劳动力、人口、科技、金融资源等都往城市集中、积聚,特别是大城市。一个城市有多大的承受力,不仅是理论问题,而且是实际问题。值得思考的是,一个城市有多少金融资源?能够容纳多少金融机构?恶性竞争抬高整个社会融资成本,两败俱伤。金融机构之间除了竞争还需倡导合作。此外,城市资源还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当前大城市资源的可承受力在下降。这表现在各方面,集中表现在水的方面。现在不仅有用水、吃水问题还有排水问题。“7·21”北京的水灾表明北京这座城市的承受力有限。
金融最终是要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在这一方面应大有作为。怎样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大有文章可做。这当中包括倡导什么,反对什么;支持什么,不支持什么;保护什么,扬弃什么;宣扬什么,鞭挞什么。在这些方面需要结合实际进行深入讨论。
现代商业银行已经不是简单的存贷机构,而是一个网络系统、信息系统,一家银行能不能可持续发展,要看这家银行的凝聚力和辐射力怎么样。
现在不少城市商业银行,为了做大做强,都致力于在异地去开分支行,这需要分析和评判。我们总的指导思想是要看需求。而需求要看条件。
当地有没有需求?你到异地去发展先要考察本地的企业在异地有没有根基。如没有根基,就不扎实。
能不能以盈补亏?风险能否控制得住?
我们长期以来思考一个问题:中国需不需要地方银行?回答是肯定的,其原因如下:
第一,中国是个大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分层次。既需要全国性大银行,更加需要地方性的小银行。地方政府要参与、扶持、监管。要增强自身实力还要承担相应风险。地方政府不能把风险都集中转移到中央。
第二,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不同的利益格局,不同利益格局的载体是利益群体。不同利益群体要靠金融支持。利益格局差距要靠金融去缩小。这种利益格局难以打破、消除,需要协调维护,这样的协调维护需要地方金融机构发挥一定作用。
第三,地方这个区域概念服从于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以政府为单位,政府也是社会成员。作为社会成员它也应有资产—负债。地方政府的经济实力取决于它是净资产还是净负债?一届政府的资产—负债状况是这届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反映一个地区的承受力和人们的生活质量。通常说“执政一届,致富一方”,还应当加上执政一届,是给后人留下一笔优质资产,还是给后人增加负债,是否增加了偿债能力。政府官员离任前的审计就是要审计本届政府的资产—负债!不能造成不合理的“烂账”,不能让负债任意形成“前人借款,后人承担”的恶性循环局面。地方政府也是个法人,它要对所辖地区的社会公众负责。
第四,不能把社会主义片面的理解为“大一统”。什么都由国家包下来,大有大的好处,大也有大的难处。大可以做好事,大也能够导致失误!包下来,难以为继。财政要分灶吃饭,银行要分区设立。地方银行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名称可以不同,服务的对象是明确的,大体是确定的。
第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改革,改革需要明确划分事权、财权。明确事权、财权需要确立主体、划分范围,落实权责。
第六,可以从让老百姓享有金融服务的角度来分析我国金融业的布局:大中城市集中,小城镇和农村薄弱分散。
基于这样的认识,银行业不能过度集中,还要适当分散。我们认为相当一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定价应当是区域性的地方银行。为此必须思考以下的问题:
其一,怎样依靠地方政府打造“讲信用、重诚信”的生态环境。
其二,怎样根据地方经济的特点,着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
其三,怎样依托地方的经济力量,解决城商行遗留的历史问题。
其四,怎样与地方政府的进行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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