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的物权习惯法--广西金秀刘瑶族“打毛笔”考察报告_习惯法论文

当代中国的物权习惯法--广西金秀刘瑶族“打毛笔”考察报告_习惯法论文

当代中国物权习惯法——广西金秀六巷瑶族“打茅标”考察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瑶族论文,习惯法论文,广西论文,当代中国论文,物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为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因此物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

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共5篇19章247条,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具有积极意义。物权法旨在建构对物和其他有限资源的法律规范秩序,其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有四:何种之物(或财产)得为私有;如何创设物权;所有人对于其物得为如何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些规定表明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包括制定法和习惯法。习惯法上的物权先占取得,符合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

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历史上就存在“打茅标”的物权习惯法,并且一直延续到当代社会,在当今的民事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这种物权先占取得的习惯法对我们理解当代中国物权习惯法具有重要意义。

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是大瑶山区的一个瑶族聚居乡,瑶族文化浓郁,瑶族特色明显。全乡辖六巷、青山、王钳、门头、大岭5个村民委,53个自然屯,66个村民小组。六巷瑶族包括盘瑶、山子瑶、花蓝瑶、坳瑶等四个瑶族支系,其中瑶族人口占全乡人口的52%。笔者于2006年12月12日—22日、2007年11月28日—11月30日、2008年9月26日—10月6日、2009年1月9日—12日、2009年2月22日——28日、2009年5月4日在六巷进行了实地调查,具体考察了“打茅标”现象,访问了当地人士,了解了许多实例。本文即以这些考察为基础,以“打茅标”为对象,对当代中国物权习惯法的内容、效力、责任进行探讨,以引起对这一现象的更广泛关注。

一、物权习惯法的内容

从调查来看,广西金秀六巷“打茅标”习惯法广泛存在于各类物权中,如不动产占有权、动产所有权、取水权、狩猎权等,主要表现在所有权方面,在准物权方面也有体现。

就六巷民众而言,虽然有的人不知道“打茅标”习惯法,如帮家村民小组32岁的组长李明表示:“从来没见过茅标,我自己也没打过茅标,基本上也没听说过茅标。”①

从调查来看,这样的人应属少数。而六巷村民小组组长蓝志生的看法则代表了大部分人的认知:“(打)茅标是个旧习惯,打这个茅标是经常有的,我没有什么好打就不打,(有什么好打就打)。比如放在山里什么东西就打一个。”②

(一)不动产占有权

占有权为广西金秀六巷“打茅标”习惯法最为主要规范的物权,在号地开荒涉及的土地等不动产的先占取得方面,习惯法效力明显。“打茅标”习惯法原先多用于调整号地关系,在20世纪80年代、90年代还发挥作用。根据帮家屯70多岁的邓建才介绍,开荒号地时,大家遵守“打茅标”习惯法:“打茅标有,打在柴火、田地、路。修哪片地就打个茅标,就是号,号在先了。现在地基本开完了,号得少了。”③在调查时,六巷屯的蓝志军也谈到了砍地、烧地时的“打茅标”习惯法:

砍地也有打茅标的。(现在已经)不烧地了,地已经砍完了。(20世纪)90年代还砍地,看上哪块地就放个茅标。一般冬天砍的。砍好地,在冬天就烧,就种生姜、木薯、稻谷等。砍的是自留地、自留山,分下户的,不能砍别人的,打好茅标。自己地里砍地也要打茅标,你不打人家就要来搞柴火。90年代很少,80年代砍地还多一些,(那时)地是生产队的。④

金秀六巷的号地现象以及号地时的“打茅标”习惯法在村规民约中也能够得到一定反映,如1982年3月28日经过召开群众大会通过并于1982年4月1日起生效的“六巷村村规民约”第6条规定:

凡划为老山、水源山、牛场、风景山等不准生产队集体或个人乱砍乱伐,不准开荒做地,不准烧炭,只许本村社员群众适当要些扁担、锄头柄、整犁、鸟枪壳、晒棚篱笆等,其余不准乱砍;只许群众要少量竹笋做菜,外地外村人不许乱砍一草一木,不论本村或外地,违者每条竹木罚款2元。

第7条规定:

总之凡是老山、水源山、柴山、牛场地以及其他林地一律都不准毁林开荒做地,违者砍了的不准烧,每亩罚款30元,不听制止烧了的不准种作物,每亩罚款50元,还要责成其砍什么林要造什么林,还要他除草护理3年保种包活恢复原状。

第15条规定:

今后本村社员群众凡开荒做地都要经请示村委或队长同意,并指定地点后才能动手,否则违者罚款未烧30元,烧厂60元,同样造回林并护理3年。

1982年农历4月18日通过的“帮家、翁江两村村规民约”也有规定:

以上划为老山、水源山、风景山的:(1)翁江老山、风景山除只许本村社员适当要些锄头柄,修整犁耙用料、扁担、马枪壳、晒榜竹篙、田园篱笆外一律不准开荒做地,乱砍乱伐,烧水炭、砍生木头作柴火,不准找笋。违者开荒做地的未烧的一亩罚款30元,烧了的一亩罚款60元,并要责成毁什么林造回什么林,还要他护理3年包种包活,恢复原状。烧水炭的一窑罚款5元,砍生木头作柴火的不论大小,一框罚款2元,找笋的一棵罚款5角。(2)水源山的赊只许本村社员适当要些作修理犁耙用料和找少量竹笋作菜外,一律不得开荒做地,不准搞其他什么和破竹篾搞个人捞钱,违者开荒做地的按以上规定处理,乱砍其它什么和破竹篾搞个人捞钱的将实物或出卖所得的款全部没收并加罚款30%,外地人员更不得乱动一草一木。

土地为主要的不动产,在生产、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历史上金秀六巷就一直存在开荒地现象,并逐渐形成了相应的习惯法。从这些村规民约中可以看到,直至20世纪80年代,六巷还存在开荒号地、开荒做地现象,村规民约根据历史上的习惯法对此进行调整。

号地时的“打茅标”习惯法主要内容为:(1)地的先占。打上茅标,说明先来者已经占有荒地,后来者应当予以尊重并不得侵犯,须另外择地开荒。(2)地的权属。放上茅标表明了地的归属,表明荒地已经有主了,不动产占有的权利人已经明确。(3)地的四至。在地的东南西北“四至”或者主要边界放上茅标表明了地的界限,使地的范围大小、面积多少清楚和明确。由此我们对不动产占有方面的物权习惯法有一基本的认识。

(二)动产所有权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现在金秀六巷“打茅标”习惯法多用于规范地龙蜂等无主物的占有方面,主要表现在动产所有权关系上。六巷屯的蓝胜明在2008年就在发现了两窝地龙蜂后按照习惯法打茅标而取得了所有权:

去年(2008年)8月得了两窝(地龙蜂),用猪肉去淘它,跟踪去,有2、3个人跟着去,淘的时候是农历7月。地龙蜂一窝在架齐冲(地名,音),自己的八角地里发现的;另外一窝也是7月份发现的,在上面村背的山上,表示不是老山,是众人的地。发现了就马上打茅标。(离)地龙蜂有4、5米远的地方打个茅标。老历九月去烧的,七月份还很小,在泥里很小,还不能烧,九月份去烧的。上面一窝,村背有9斤这样,架齐冲的那一窝有5斤。没有拿去卖,都是自己吃的。打了茅标以后就一直没人动过。⑤

六巷屯27岁的盘蓝刚2007年时在自己发现的地龙蜂上打了茅标:

2007年5月发现(的)地龙蜂,在下面介垭冲(地名,音)自己地里,自己的八角地里发现的。发现时不大,有4、5斤,阿公(爷爷,蓝扶布)砍八角草时发现的,发现时比较小。阿公当时就打了个茅标。9月份去烧的,有10来斤重,我去烧的。自己吃的,没有卖。茅标打了以后,别人一直没有动。⑥

在六巷屯的蓝志军看来,“茅标(意思)是有人已经定到它了,定好了,人见了,就没有人动的“:

农历07年5月,在树上(发现的)。那天上山,在自己山上,上面六巷老山,早上发现的,(蜂正在)采樟树的木浆,地龙蜂不是一窝,去采浆的蜂母有4、5个。后来我们马上用青蛙肉来给它吃,用一条线,中医(用)的线,用一张小的白纸淘在上面,让地龙蜂吃青蛙肉,线和白纸跟着去,跟了两、三天才发现地龙蜂,淘了4、5个蜂母才发现。要过岭上树看,戴黑墨镜。淘了两天,慢慢跟去,发现在地下的地龙蜂,发现后就打茅标。下午,阳光不很大的时候,这个洞好看一点。在离蜂窝有近10米的地方打个茅标;不止三丈,不敢太近,去太近了咬人。到(农历)7月14日去烧的。我们这个民族7月14过节,烧来过节吃,搞蜂崽来吃。20、30斤一窝,没有卖,分点给兄弟、亲戚他们。7月12日晚上用火去烧的。茅标一直在那里。我们这个民族风俗,别人是不敢动的。茅标一直放了两个月,没有动的。茅标(意思)是有人已经定到它了,定好了,人见了,就没有人动的,很少有人动的。⑦

六巷村民小组组长的蓝志生则向我们介绍了他看到的这几年的“打茅标”事例和村民遵守习惯法的情况:

地龙蜂打茅标看到有,去年看到有。07年挫冲(地名,音)那里看到的,8月份看到,地龙蜂好大的,有30公分大。茅标比较新的。这个蜂25元一斤,估计有25斤,4、5百元。蓝光裕的,后来他去挖的时候讲的。他打了茅标到10月份才去挖的。卖了2、3百元,自己留了一些。(茅标)一直两个月打着没人动,人家知道有人发现了就没去动,没有人知道打着故意去动的。

早几年有看到,05、06年都有,08年也有。06年8月,打了一个星期就去挖了,(在)下面,乡政府背面,东岭。那一个也大,有7、8斤。后来知道是蓝计怀打的(茅标)。

05年在东坡(地名,音)那边,蓝胜明打的,也是7、8斤大的,8月份打的,打了标不长(时间)就去挖了。⑧

可见,在地龙蜂等无主物的占有、所有时,广西金秀六巷民众普遍按照习惯法用“打茅标”方式确定动产所有权。归纳起来,在动产占有、所有权方面,金秀六巷“打茅标”习惯法的主要内容为:(1)先占。打上茅标,说明先来者已经发现、占有了地龙蜂等无主物,后来者应当予以尊重并不得侵犯先来者权利。(2)有主。打上茅标,表明地龙蜂等无主物已经有了主人,物权归属已经明确,财产所有关系由此确定,他人不得表示异议。

同时,金秀六巷“打茅标”习惯法也体现在柴火等动产的所有方面。金秀六巷屯的蓝志军就强调“柴火也有打茅标的。搞柴火,(打了茅标)放在路边就没有人动了。”⑨

调查时,帮家屯的邓建才也告诉我们:“打茅标有,打在柴火、田地、路。”⑩

在六巷调查期间,笔者多次看见放在柴火等物上的茅标:2006年12月15日,笔者在六巷至下古阵的公路六巷屯往下约一公里的路边、一堆竖靠在内侧山坡边的杂木上,发现了放着的一个茅标。茅标放在这堆杂木的左上方,茅标的茅杆已经泛白,表明茅标打的时间已经比较长了。这堆杂木约有7、8根,每根长约有1.5米,直径约有20厘米,较为粗大。(11)2006年12月17日,笔者在六巷至下古阵的公路六巷屯往下约1公里的路边、距离12月15日看到的茅标约200米的地方,两小排竖靠在内侧山坡边的杂木上,发现了放着的两个茅标。茅标分别放在两排杂木的左上方,相距约3米,茅标的茅杆已经泛白,表明茅标打的时间已经比较长了。两排杂木以枯木为主,包括树根,约有20多根,长短不一,沿路约5米竖靠在内侧山坡边。这些杂木估计是用作柴火。2009年5月4日,笔者在六巷调查时,在六巷屯盘蓝刚家斜路下的公路边,发现在一堆约有一百来块的红砖中间插了一个茅标。茅标的茅杆已经泛白,表明茅标插的时间已经比较长了。(12)

按照物权习惯法,在柴火等物上打茅标,主要是表明动产的有主,传达出物的主人、物权人存在的客观信息。这里的茅标实为“有主标”。

(三)狩猎权

狩猎为广西金秀六巷的一项较为普遍的生产活动,“打茅标”习惯法确认和保护狩猎权,调整狩猎行为和猎获物的归属,保障狩猎人对猎获物的所有权,维护狩猎秩序。

在六巷的狩猎行为中,“打茅标”主要用在铁夹装竹鼠(山老鼠)活动方面。这是一项线路长、时间长的狩猎活动,这方面的习惯法由来已久。“打茅标”习惯法主要保护山域使用权。

在调查时,六巷屯的青年林永求向我们介绍了他在狩猎时按照习惯法“打茅标”的具体情况:

(2008年)11月份装竹(鼠)夹,远路(路线长)的打个茅标,近的不打的。远的路、路长的要打,路短的不打。今年(2008年,农历)这个不长。路短的大家你在这里打,我在这里打,可以的,不打茅标的。(我)装了30、40个(竹鼠夹),路(长)有1里多,梧背山(地名,音)这里,打了茅标,抓了7、8个(竹鼠)了,(现在)还没有收回来。(13)

在27岁的盘蓝刚看来,“装老鼠路路口打了茅标,(是)叫人家不要弄我的”:

(茅标)今年(农历,2008年)10月还打过,下面山上,装老鼠路,河边这里,装老鼠路路口打了茅标,(是)叫人家不要弄我的,主要是开始的时候,叫人家不要去弄我的路口。现在已经收了,收了好多天了。放了20多个,搞了10多只老鼠。现在没放了。放了有1月多月,别人都没有动过。我们这里人比较守规矩的,看到了,他会遵守的。(14)

六巷屯的韦世芳也强调装老鼠夹后“打茅标”就“一直也没人动”,村民都非常遵守这一习惯法:

装老鼠,(茅标)就打在路口,证明我已经上了这个路口,那么以后不用上了。08年11月,农历,几日没印象了,上半月,在那边(手指向对面),屋对面,对面岭,六巷小村岭,上午9点多去打的(茅标),打了一个茅标,一路开过去,人家就知道这条路有人走(占有)了,开了二、三里,东拐西转,为了装老鼠,山老鼠。(已经)有斤把、2斤老鼠,有7、8个。3天以后收一次,去看一次。有东西多呢就留久一点,经常有老鼠的就留多一点。放了50、60个夹子,前天,不,是大前天,农历12月14收的。放了一个多月,一直也没人动,没人动。(15)

在装老鼠夹狩猎方面,金秀六巷“打茅标”习惯法的主要内容为两方面:

(1)线路先占。这是最主要的规范。在路口一端或者两端打上茅标后,表明这一狩猎线路有人先占了,其他人不得在此再装夹进行狩猎。习惯法保护已形成先占的具体线路和走向。

同时,“打茅标”习惯法也适用于放网捕鱼。六巷乡财政所的退休干部蒋贵青介绍:“下河放鱼网,也可以放一个茅标,告诉别人不能再放鱼网。”(16)这是习惯法上的水域先占,“打茅标”习惯法保护水域使用权。

狩猎时线路先占、捕鱼水域先占的这种“打茅标”习惯法,与不动产物权的“打茅标”习惯法有所不同,在权利属性、客体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如这些财产权具有某种用益物权特性;客体具有复合性,如捕捞权的客体为一定的水域和水中的鱼等水生动植物;权利的行使不表现为对客体长期的占有和实际支配行为,而表现为对客体的利用、摄取等。狩猎线路先占权、捕鱼水域先占权为一种准物权。(17)狩猎权、渔业权是山民、渔民基于传统民生自然而然应该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了狩猎时线路先占权、捕鱼水域先占权。习惯法保护狩猎线路先占和捕鱼水域先占权利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物尽其用,防止对资源的浪费,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纠纷的发生。

(2)猎获物所有。打了茅标后,习惯法上相应的意味着装夹所得的山老鼠等猎获物的归属,物的所有由之确定。渔获物所有也同样。

(四)取水权

广西金秀六巷为山区,村民生活用水主要依靠山溪等自然水源。为了满足正常的生活需要,“打茅标”习惯法对取水权也进行规范。

2006年12月19日下午,我们在六巷屯六巷小村旁的溪里,发现了一个约15厘米高的细茅标。茅标插在石块间的缝隙处,插茅标处有水从沙土中渗出,形成一个极小的水潭,从水潭有一根黑色的塑料管将水引向村民家中。溪里上上下下各处有二十多根这样的引水塑料管。我们看到这一茅标的茅杆已经泛白,看得出茅标打的时间已经比较长了。

对此,陪同我们调查的六巷乡财政所退休干部蒋贵青一边演示打茅标一边这样解释:“(对着茅标)这个、这个意思就是我们号啦,我们发现了这个目标,(水源)我们号啦,我们先占领了,我们发现了,我们号了这个地方,叫人家不要来侵犯我这个地方啦,就是这么个说法(笑)。”(18)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在取水方面,金秀六巷的“打茅标”习惯法确认水源先占,权利人对首先发现的水源享有先占权、独占权、转让权。习惯法保护打茅标者的取水权、用水权,排除他人的干扰,满足村民的日常生活需要。

二、物权习惯法的效力

物权习惯法的效力是保障物权人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实现的法的强制力。“打茅标”习惯法在广西金秀六巷具有普遍效力,民众一致认可“打茅标”这一物权习惯法。在调查中,六巷的村民都表达了不能违反“打茅标”习惯法、必须遵守“打茅标”习惯法、大家事实上都遵守“打茅标”习惯法的看法,在他们看来“打茅标”比较有效,习惯法非常有拘束力。

访谈时,27岁较年轻的六巷屯盘蓝刚认可“打茅标”的效力,极少为此发生纠纷:“年轻人都守这种规矩的,打了茅标以后不动的;少数不服从的,有去拿人家的,少数的,比较少见的。纠纷?我们这里不喜欢纠纷的,少见的,拿了就拿了呗,我没有听说过发生这种纠纷的。”(19)

物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利,当它获得法的强力保护后即具有了支配性、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等效力。具体而言,金秀六巷的“打茅标”这一物权习惯法的效力包括宣告效力、警告效力、排它效力、追及效力等方面,具体的物权类型其效力有所不同。

(1)支配效力。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能直接支配物和其他权利并享受其利益。支配效力为物权的主要效力,物权所具有的支配力使其复生出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等。从某种意义上讲,物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最大特点是“支配”。我们在六巷时,感到村民普遍认可这一支配效力。如2009年1月11日下午,六巷屯的韦世芳这样对我们说:“这里经常有茅标的,放的柴火,放的芋头,就打个茅标。(我)12月份见过。有柴火的就打一个,你们过路的,你有你的,我有我的。

我也经常打的,久不久打的。我放一捆柴火在那里,就打个茅标。10月,在上边,牛场岭,打在竹子上面,竹子上面,放了两捆,就打了茅标。两、三天以后就去扛回来了,别人也没动。竹子扛回来盖烤火的小屋了。当时有砍了很多捆竹子,一次扛不完,就剩下的打个茅标。”(20)

这就清楚的表达了根据物权习惯法对“打茅标”的柴火、芋头、竹子等的支配效力。按照习惯法,支配效力是直接对权利客体采取积极行为的权利。

(2)宣告效力。按照习惯法,“打茅标”标志着向社会的公开宣告和公示。宣告效力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明白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昭示物权的变动,保护交易的安全。宣告效力的意义在于权利人能够确定行为的预期,拥有受习惯法保护的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进行长期的、可持续性的行为;而避免基于谨慎的理由,一般只会进行短期的、消耗性的行为,行为受到约束。通过宣告才能获得普遍的公信力。“打茅标”是将特定的支配事实状态公之于众,使他人周知权利人是谁,如此才能产生一种受他人尊重而不为肆意干涉的效力。对此,帮家屯的赵金峰就这样认为:“(茅标表明)这里是我的地方,谁也不能霸占我的(地方),我的权利迹象,不能给没有(权利)人随便动的,代表是我们的主张,属于我的,凡是看见打过茅标的,就知道是人家的了,你如果动了就触犯了茅标规。”(21)

在赵金峰看来,“打茅标”这是一种“权利迹象”,是向社会的宣告和公示,由此对抗非特定人。通过宣告使知情人的范围越大,“打茅标”的对世效力也就越强。

(3)警告效力。在六巷,按照习惯法,以“打茅标”的方式,可对某些侵犯物权的行为进行谴责和警告。在2009年1月11日上午,六巷屯的村民小组组长蓝志生告诉我们“打茅标”习惯法的这一效力:

比如,我种一兜东西,如八角还是杉树,被人砍去了,就打个茅标。你这个人太乱了,我自己种的东西你都把它砍去。它的含意(是)砍(的)那个人他就懂自己干了坏事了,警告不要乱来。没有迷信的说法。最近没见过,青年见过,07年5、6月,在下面那一带,不知道具体的地主人,放在八角树根上的。(可能因为)杂树多,(怕别人)看不太清楚,砍(杂树)的时候不小心砍着八角树了,叫正大岭(地名,音)。(22)

六巷乡财政所的退休干部蒋贵青也向我们介绍了类似的含义:“有人偷八角,被偷的人就拿一个八角叶(作为茅标)卡在那里,表示怀疑和警示、警告,有这样的含义。”(23)

通过茅标,警告偷八角者、偷杉树者。“打茅标”习惯法从事后意思表示方面显示了物权习惯法的效力。“打茅标”习惯法的警告效力实际体现了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即任何人侵害该支配权或有侵害的可能时,权利人均可主张排除侵害,恢复权利的圆满状态。

(4)排他效力。排他效力,是指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或不得成立两个以上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容许两种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用益物权同时存在。排他效力为一种对于权利客体可排斥他人行为的消极性权利。在“打茅标”的效力方面,帮家屯70多岁的邓建才在访谈时就向我们指出了惟一性内涵:“地龙蜂在那个地方,就打个茅标,其他人不能侵犯了,我们(已经)见了。这个现在都用。”(24)

根据习惯法,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相同的全面支配权;不可能在同一物上成立两个用益物权。在六巷,在土地等不动产和柴火等动产之上不得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取水权、狩猎权、捕渔权具有明显的排他效力,即在同一水域、猎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性质不相容的同种或者异种的权利。同时,“打茅标”后还意味着排除他人的不当干预,排除对物权原有支配状态的妨害,“物权排他效力还体现于物权人排除非物权人不当干预,不当拒绝其物权存在和实现的效力”。(25)

(5)追及效力。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的效力。帮家屯的村老李振安就指出“打茅标”后“不扛它就永远在那里”的状态:“柴火有放(茅标)的,地龙蜂有放(茅标)的。是你的东西,恐怕人家会搞,你就打个茅标在那里,这样呢过路人或者碰到的人就不会乱动的。谁的柴火(打了茅标),不扛它就永远在那里,这样人人遵守呢就不会乱了。”(26)

而对“乱动的”,“打茅标”者就有权追回原物。根据“打茅标”习惯法,物权人对其水产品、猎物多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权利人可以行使其所有权要求他人返还。

在金秀六巷,“打茅标”习惯法的效力得到普遍的体现和承认。由于历史原因,六巷在1949年前基本处于自治状态,村民对内生的习惯法有极高的认可度和极强的遵守性。“打茅标”习惯法是金秀六巷历史上早已经形成的规范,适合当地社会的特点,符合民众的心理,成为善风良俗,家喻户晓,深入男女老幼人心,人们从内心里认同和接受这一物权习惯法。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当代六巷,原有的社会封闭性有了极大的改变,人员、资信、物资流动不断加快,固有的习惯法也随之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是“打茅标”习惯法没有受到社会经济、政治等因素变化的太大影响,六巷民众仍然普遍遵循这一物权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打茅标”习惯法还被纳入村规民约而受村规民约的承认并得到保障。如1982年农历4月18日通过并生效的“帮家、翁江两村村规民约”就有两条规定确认了“打茅标”习惯法的效力:

“6.我村原有地界统一管理,开荒做地必须要经过村委和队长同意后方能动手,木材砍伐必须要有上级分给的任务,不管生产队统一砍还是落实到户砍,只能按任务砍伐,不得随意多砍偷卖,社员建房用材要报告生产队,得到大队和公社批准后方能按批准的数砍伐,不得多砍偷卖,违者乱开荒做地不经批准的烧一亩罚30元,不给烧硬要烧的一律罚60元,木头偷卖一条罚款2.5元,并将木头没收归村,砍地的责成毁什么林造回什么,包种包活,护理3年归还集体。

13.不准进他人地里偷辣椒、姜、瓜菜、玉米等,(不准)乱拿他人放在路头路尾的柴火,违者罚米、酒、肉各10斤,加款3元。”

1982年3月28日通过、自1982年4月1日起生效的“六巷村村规民约”第14条也规定:

“不准搞小偷小摸,小孩和老人违犯本规由家长负责兑现,偷禾把1双罚1双,偷玉米1个罚5个,偷柴火1捆罚2捆,偷鸡、鸭1只罚3只(重2斤以上);偷甜茶1斤罚3斤,偷瓜菜都以偷的数量罚3倍;不准下他人的田捡田螺和捉鱼,违者不论多少罚款5元。”

1991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六巷村石牌公约”也有六条规定与“打茅标”习惯法有关:

“6.不准进他人的柴山砍木、竹,违者除退回原物外,每条罚款2-5元。

7.偷砍他人的杉木、八角等,违者除退回原物外,每条罚款5-30元。

8.偷他人的笋、果,违者除退回原物外,每斤罚款2-5元。

9.扛别人的柴火,除退回柴火外,每捆罚款6-10元。

16.凡是偷别人的东西,每次罚米40斤,酒40斤,肉40斤。

17.偷他人的木耳、香菇、铁夹、老鼠等,除退回原物外,罚米20斤,酒20斤,肉20斤。”

村规民约中的这些规定,明确了对包括先占财物在内的财产的保护,如“帮家、翁江两村村规民约”第6条规范开荒做地(号地)行为、第13条“(不准)乱拿他人放在路头路尾的柴火”,“六巷村石牌公约”第9条规定了对扛别人柴火的处罚、第13条规定了对偷他人铁夹、老鼠(山鼠)的处罚,“六巷村村规民约”第14条规定了对偷柴火的处罚。这些规定实际上是将“打茅标”习惯法进行具体和明确的表达,使原来较为模糊、不成文的习惯法用文字具体的表示,以让村民能够一直有可视可知的文本,便于习惯法的实施和传播。

在村规民约中确认和保障“打茅标”习惯法的效力,使物权习惯法能与现代农村的政治实践和社会治理机制相一致,适应了新的时代的社会需要。

同时,金秀六巷“打茅标”习惯法的效力与“打茅标”习惯法的积极作用有密切关系。在调查中,六巷村民普遍认为“打茅标”习惯法很有好处。如六巷屯55岁的蓝胜明认为“打茅标”能够保障村民安居乐业:“这个规矩不论地龙蜂也好、柴火也好,放这个茅标是我们花蓝民族的特点,其他民族也学我们一样,也有了。(这使得)花蓝(瑶)族在这个地方安居乐业。”(27)

在调查时,67岁的六巷屯韦世芳提出了“打茅标”习惯法的“安定”作用:

“打茅标这个好的。茅标有什么好处?不用人到那里,做这个茅标是这个人一样。茅标是个社会风俗,安定啊!我认为这个好,从古到今都用这个东西。在外边不行,在汉区不得。人多呀。他不同我们这里,社会治安同我们这里不相同。这是我们这里的风俗习惯。我们汉人跟瑶人在这里多了,就也要按这个来。”(28)

小学退休老师、帮家屯的村老李振安也告诉我们:“打茅标是有,这个也是传统的,一根柴火打一个茅标,表示这个柴火有这个主人了。还有这个吃的、这个树木呀、竹子呀,人家留它来做东西,他打个茅标留个记号在那里。这个黄蜂、地龙蜂,有人看见了,其他人见了茅标也不能动,一般都遵守的;不遵守一旦发现也是受到村里人谴责的。这几年没有发现过不遵守的。

好处有呀。谁的柴火(打了茅标),不扛它就永远在那里,这样人人遵守呢就不会乱了。知道人家已经看见了还动就不好了,起纠纷。过去国民党时如果是这样的话还要杀猪,到他家里去罚。”(29)

从调查中可以发现,“打茅标”习惯法的效力显然与其功能相关。“打茅标”习惯法规范了先占取得、标识了物的主人、确认了村民物权,鼓励了勤劳和先得,有利于农村财产关系的稳定,避免了产权纠纷的发生,有助于农村社会的有序和和谐。因此,“打茅标”习惯法为六巷民众所接受和遵守,这一物权习惯法具有广泛的效力。

三、违反物权习惯法的责任

违法责任也是物权习惯法的重要内容。广西金秀六巷“打茅标”习惯法的极强效力还与违反习惯法的责任规范密切相关,习惯法通过设定责任规范保障其实施。

由于历史悠久,深入人心,金秀六巷的村民了解“打茅标”习惯法、认可“打茅标”习惯法,也普遍遵守“打茅标”习惯法。在调查时间,六巷屯90岁的老人蓝扶布就对我们强调:“没有人把别人已经打个茅标、已经号了的东西拿走的,都是不动的,一直没有(这种行为)的。”(30)

六巷屯的韦世芳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打茅标意思)就叫大家不要动了,证明这个是人,茅标象个人形状的,代表人在那里帮着看。很少有人动的,一般懂得这个规矩的就不动。”(31)

在日常生活中,金秀六巷民众基本能够遵守“打茅标”习惯法,鲜有违反的情况出现,但是偶尔也有违反的案件出现。2009年1月调查时,六巷屯的蓝胜明就向我们介绍了这样一起事例:

“(19)82年,蓝扶左,现在64岁了,退休干部。蓝扶左的地龙蜂,在路垭(地名,音)那个地方,是石架人的地,他打了茅标,不知道那一个烧走了,七、八月份打的茅标。他要去烧的时候,准备去烧时,他发现已经烧掉了,他就只好回来了。我记得很清楚,(他)回来就跟大家说。他很气,生气没办法。根据他说的,最少有十多斤,比较大的,给人家烧走。估计已经烧走有一个多礼拜了。82年有这么一起,听以前老班(老人)说也有过,但我们不是太清楚。”(32)

而帮家屯的赵金峰向我们介绍了他的打了茅标的柴火在农历2008年12月、被人拿走了的情况:

“农历2008年12月15日前打的(茅标),我打了个茅标,在公路边,好大的,人头那么大,现在没有了。12月25日就看不见,我的那堆柴火不见了,茅标(被)丢在一边。早上去发现的,回村里走来走去看一下,看发现有没有人拉我的柴火回来。我们5家人我去问了,都说没有拿。没有一点线索,没有办法。怀疑不等于事实,所以也没有向村老报告。我们5家人共一林地,砍木头下来剩下的柴火,各家各户打的茅标。没有线索,所以也就算了。我们自己慢慢分析,抓他把柄,某些人可能性比较大,基本上对合得上。”(33)

尽管如此,“茅标对某些人没有用”,但是赵金峰还是认为:“这种情况比较少,出现的情况比较少。我们这里很讲规矩的,很遵守的。”(34)

对于现在违反“打茅标”习惯法的情况,六巷乡财政所的退休干部蒋贵青是这样解释的:“有的心贪,现在的人不象以前人那样遵守,有的人到处到山上拣(他人)的茅标。解放前很守这个规矩。”(35)

一般而言,金秀六巷违反“打茅标”习惯法引起纠纷主要包括两类:(1)无视茅标的存在,拿走先占物、有主物。(2)以自己的茅标换掉他人已插茅标,强取他人的先占物、有主物。在实践中,“前后两个茅标,以前一个、干的茅标为准。群众有认可的,不能随便换的”,蒋贵青指出这样解决此类纠纷。

按照物权习惯法,违反“打茅标”规范者主要承担社会舆论谴责、赔礼道歉、退还原物、赔偿损失、罚款等责任,情节严重者往往被殴打。此外,帮家屯的赵金峰还提到了“咒天咒地”的神判、神罚方式:

凡是看见打过茅标的,就知道是人家的了,你如果动了就触犯了茅标规。如果是我发现是你动我的,我按照村规罚款,动了茅标就按照村规民约罚款。如果发现了,就可以向村老汇报,可以要求帮我没出面一下,或者认可自己出面,让对方道歉,退我的东西。这次是没有办法,查得出一般是这样的。茅标是代表那个人家在那,茅标代表我主人。我自己的东西打个茅标表明是我的。你动了胆大包天,主人就可以咒天咒地,可以请村老、村主来了解、处理,调查以后按照村规民约处理。(36)

由于往往无法查出违反习惯法者,因此广西金秀六巷实际追究违反“打茅标”习惯法者责任的情况极其罕见。

不过,有一起治安案件颇值注意。在调查时,2006年12月14日,六巷派出所的李新光向我们介绍了一起发生在六巷门头村的地龙蜂权属纠纷:

门头村门头屯的胡忠成、胡建民发现地龙蜂后打上了茅标。2006年10月5日,金秀镇金田村金村屯的金德、金强等到门头屯玩,上山玩时看见了这窝地龙蜂,也看到了打着的茅标,但是仍然将这窝地龙蜂烧了占为己有。这窝地龙蜂正常情况下等一段时间待其成熟后再烧取估计会有7、8斤,市场价大约值二、三百元。金德、金强等拿着这窝地龙蜂回到门头屯后不久,胡忠成、胡建民等知道了此事,晚上便找到金德、金强等理论,强调自己对这窝地龙蜂的权属。金德、金强等不承认瑶族的这种“打茅标”的物权习惯法,不承认胡忠成、胡建民等对地龙蜂的先占,也不归还这窝地龙蜂。胡忠成、胡建民等不服,便与金德、金强等发生争吵;继而胡忠成、胡建民等用拳头、木椅子等殴打金德和金强。但是,没有造成很大伤害。2006年10月7日,金德打电话到六巷派出所报案,称其在10月5日晚被人殴打。六巷派出所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处理:地龙蜂归胡忠成、胡建民;胡忠成、胡建民赔偿金德、金强的二百多元医药费。(37)

在李新光看来,这起纠纷的引起是姓金的不理茅标,“姓金的即使不是瑶族,也应该知道瑶族的这种规矩”。(38)李新光显然承认和支持习惯法的“打茅标”先占取得物权。

派出所作为国家执法部门,在处理这起与物权习惯法相关的纠纷时,本着尊重习惯法的原则进行处理,强调“打茅标”这一先占取得物权习惯法的效力。

就我们调查得到的印象,在金秀县,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打茅标”习惯法普遍是持肯定态度的,在解决此类纠纷时维护其效力。在访谈时,金秀镇司法所副所长王世超就这样告诉我们:

村民到山上去,发现大的柴火,断下来的木头呀,还有自己砍的柴火,堆在那里,用茅标捆的,说明物已经有主人。(茅标)现在都还有。这个习惯是改不了的。

弄走就肯定会有纠纷的。他就会问,回村里去问:谁拿了我的柴火?乱拿东西的就要按照村规民约处理的。现在很少这种案件,到我这里来的,基本没有。这种纠纷比较小一点,很少有到我这里要求调解的。

在少数民族地区,这个就是物品的占有人了,一般都会遵守,不会有什么问题的。大家都按这个规矩了,是你的别人也不要,是他的你也不拿。(39)

因此,通过历史积淀、内心认同、利益共保、责任设立、国家支持,金秀六巷的“打茅标”习惯法发挥了积极的社会功能。

四、结语

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的“打茅标”习惯法内容广泛,具体包括不动产占有权、动产所有权、取水权、狩猎权等方面的规范。六巷村民普遍认同和遵守“打茅标”习惯法,“打茅标”习惯法的效力明显。

民事关系是民众日常生活的直接表现,而民事习惯法是从具体的民事生活中内生而逐渐形成的,适合当地生产、生活需要,满足民众欲望,有其民族特点和文化特性。

我国民事制定法对物权习惯法的认可不多,没有将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并发挥作用的习惯法体现在制定法中。特别是我国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没有将习惯法规定为一般性的法律渊源地位,(40)这既不利于总结我国民事实践的具体经验,也易造成民事关系的混乱和无序。需要在民法典的起草和制定中全面思考习惯法的地位,认真调查和总结各地的物权习惯法。

注释:

①李明访谈。2009年1月10日。

②蓝志生访谈。2009年1月11日。

③邓建才访谈。2009年1月9日。

④蓝志军访谈。2009年1月11日。

⑤蓝胜明访谈。2009年1月11日。

⑥盘蓝刚访谈。2009年1月11日。

⑦蓝志军访谈。2009年1月11日。

⑧蓝志生访谈。2009年1月11日。

⑨蓝志军访谈。2009年1月11日。

⑩邓建才访谈。2009年1月9日。

(11)在金秀瑶族自治县其他地区调查时,我们也发现了类似的“先占标”。2004年4月21日,我在广西金秀郎旁,看见郎旁溪边有一上游冲下来的二米左右的木头上捆有一草标,茅标已经枯萎。

(12)在其他地区调查时,我们也发现了类似的“有主标”。如2004年4月28日,在广西连南瑶族自治县南岗瑶寨下来一点约300米的公路边,我看见两堆沙子上分别插着青的草标,应为刚插不久。

(13)林永求访谈。2009年1月11日。

(14)盘蓝刚访谈。2009年1月11日。

(15)韦世芳访谈。2009年1月11日。

(16)蒋贵青访谈。2006年12月12日。

(17)崔建远教授认为,准物权不是属性相同的单一权利的称谓,而是一组性质有别的权利的总称,这些权利通常是指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组成。参见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王泽鉴教授认为,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押权为准物权。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6页。王利明教授认为,特别法上的物权,是公民、法人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享有的可以从事某种国有自然资源开发或作某种特定的利用的权利,如取水权、采矿权、养殖权等。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0页。准物权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具体权利类型将随着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18)蒋贵青访谈。2006年12月19日。

(19)盘蓝刚访谈。2009年1月11日。

(20)韦世芳访谈。2009年1月11日。

(21)赵金峰访谈。2009年2月24日。

(22)蓝志生访谈。2009年1月11日。

(23)蒋贵青访谈。2006年12月12日

(24)邓建才访谈。2009年1月9日。

(25)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85页。

(26)李振安访谈。2009年2月24日。

(27)蓝胜明访谈。2009年1月11日。

(28)韦世芳访谈。2009年1月11日。

(29)李振安访谈。2009年2月24日。

(30)蓝扶布访谈。2009年1月11日。

(31)韦世芳访谈。2009年1月11日。

(32)蓝胜明访谈。2009年1月11日。

(33)赵金峰访谈。2009年2月24日。赵金峰发现打了茅标柴火没有以后的心情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打茅标”习惯法在六巷民众中的地位、影响和村民的态度:发现柴火没有,(我)非常恼火,为什么要别人的?为什么要我的?是不是我做了对不起别人的事情?我自己心里想。这一年我到底得罪了什么人?本地的还是外地的?我良心上过不过得去?没什么办法,查又查不出来。

(34)赵金峰访谈。2009年2月24日。

(35)蒋贵青访谈。2006年12月12日。

(36)赵金峰访谈。2009年2月24日。

(37)李新光访谈。2006年12月14日。

(38)李新光访谈。2006年12月14日。

(39)王世超访谈。2009年1月14日。

(40)在一些法律中规定了习惯法的具体法源地位。如《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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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物权习惯法--广西金秀刘瑶族“打毛笔”考察报告_习惯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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