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造价带来的影响论文_王宇

试论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造价带来的影响论文_王宇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的经济发展也十分迅速,过去的税收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现在的国家经济体制,所以我国需要进行税制改革,没有实行营改增政策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两税并行的制度,虽然初期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政府的财政收入,对完善税制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实行营改增以后,我国各行业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尤其是工程造价控制方面的影响最是明显。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工程造价;影响

一、“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1.对投资的影响

投资是企业发展的基础,过去的营业税的投资金额十分大,当实行营改增以后,工程投资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额来降低投资金额的输出,对工程项目的投资有很大的影响。实行营改增政策以后,企业可以通过增加税额抵扣减少投资资金的投入,间接的减少企业的压力,企业按照相应的投资规模进行抵税,增加企业的生产规模。营改增制度对企业添加新设备起到一定的作用,对于营业税种进项税抵扣的时间来说,有利于企业对投资项目上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从而企业进行投资的周期起到积极推动的作用。

2. 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开展,使得能够满足国家抵扣规定的工程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得到了抵扣,目前根据重庆地区广联达软件的测算及建设部营改增课题研究结论和其他省市测算结果,不同的专业工程,由于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构成不同,进项税额也不同,但总体影响是营改增后建设工程造价略有下降,从而使工程项目的投资金额得到了减少.在该种影响下,工程项目的投资行为将得到鼓励,同时企业的投资周期也将随之缩短。从工程投资角度来看,营改增政策实施有利于改善工程投资的现金流.在营业税管理体制下,企业如需购买固定资产,将因为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将该笔投入添加到固定资产原值中。从现金流量表上来看,该笔资金将成为工程投资的现金流出.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固定资产购买产生的进项税额将能得到抵扣,所以企业的现金流出将得到减少.如果不需要考虑企业因政策实施的收入减少问题,就可以认为企业现金流量得到了增加。

3. 对工程造价控制的影响

从根本上来讲,工程计价规则调控是动态的调节过程.而作为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举措,营改增的实施需要逐步完善。在这一过程中,市场主体对营改增政策措施的理解将产生差别,所以将导致工程的造价控制受到影响.而企业想要适应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就需要逐步完成内部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的规范.因此,随着营改增政策细则的逐步完善,工程计价规则也将得到不断的调整,继而使工程的造价控制受到影响。

二、关于工程预算计价模式调整建议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在国外执行增值税国家多为价税分离的报价模式。经过我们的测算及与企业内外部预算定额人员的沟通,通过价税分离模式修改原有定额取费原则来适应税制改革,基本模式尚待验证。

也即在现有报价的基础上,扣除原有计取税费3.41%后,再行将原材料报价中已包含的税费扣除,实现真正的裸价。在裸价的基础上重新组价,细化调研各种材料价格由于开具增值税抵扣专票后,是否存在除税外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新确定取费价格。这种测算方式,我们认为会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在编制标书中却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需要大面积地开展不同项目类型的测算工作,通过数据积累,形成可控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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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按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反映的是市场信息价格(不含税)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之和。根据数学测算模型,完全价税分离将会降低收益6.02%。

如果保持原有收益不变:

市场上行因素*1.11=6.03%*营改增前总造价

市场上行因素=5.4%*营改增前总造价

即“市场价格上行因素”约为原有含税总造价的5%~6%。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方案明确建筑业也由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按照目前定额取税的模式,也可将3%的营业税调整为11%,分项计价模式不做修改。这种做法有税法作为政策支持,能得到施工企业的认可。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施工企业相对弱势,基本不太可能争取到定额指导的造价总额。而我们所做的价税完全分离模式测算结果与税率直接转换不变更原有分项计价的测算结果相差不大。

三、“营改增”形势下计价体系相关配套政策建议

1.劳务分包税负不宜增加

分包成本支出占总成本的比例大约50%左右,而除专业分包外,占总成本20%~30%的劳务分包基本都是纯人工费,除小型机具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外,基本无法取得任何其他进项税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这部分劳务分包只要税负提高就会将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总承包单位。考虑到工程造价实现平稳增长的因素,为促进建筑劳务行业规范化发展,建议对劳务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如若执行11%的增值税率,对于超出现行实际营业税税负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和定期审查的管理方式。

2.建筑业营改增执行过渡期政策

建筑业的新老项目不能“一刀切”,由于建筑项目施工周期长、跨度大,在税制改革衔接上建议执行“老合同老办法,新合同新规定”的思路,对原有未执行完成的老合同继续沿用现有政策,不修改定额取费,不修改税款缴纳比例及方式,实现建筑业平稳过渡。

3.甲供材要从经济合同中给予约束

对于已经执行增值税的建设单位,如工业企业建设厂房,如果整体工程全部承包给总包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发票仅为造价总额的11%,但工业企业如果采取分项发包,17%抵扣税率的材料自行采买 ,那总包单位就无法实现人、材、机的工程总承包,工程造价体系就会面临被肢解的窘境。总包企业也只能啃抵扣率较低、建设单位无法直接分包部分的鸡肋,这将极大地损害总承包企业的利益,无论是从产值、收益、规模看,对总包企业都是极大的打击,工程造价体系将不复存在。建议从总承包经济合同中给予约定,建设单位在发包过程中,不得分拆工程建设主体。

4. 实现部分辅助材料非票抵扣

由于施工项目分散性大,地方性政策及环境决定了部分采购于当地的辅助材料无法取得合法抵扣发票,建议参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 ,凭双方签认的采购单核定合理的进项税抵扣率。

结语:

实行营改增制度以后,可以有效的优化我国的税收体制,有效改善过去两税并行制度引起的问题,为了实行营改增制度,应加强宣传力度,并让各企业了解税制改革,通过加强物资采购方面的管理,规范化工程管理模式,改进工程承包模式等方法加快营改增制度的实行,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参考文献:

[1]陈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工程项目的影响研究[D];吉林大学;2013年

[2]田志良;;增值税会计实务操作关键环节与技巧[J];财会通讯;2012年10期

[3]于艳芹;;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现实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1年05期

[4]戴国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影响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2年03期

论文作者:王宇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7年第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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