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债回购交易市场的发展与完善_国债回购论文

论我国国债回购交易市场的发展与完善_国债回购论文

发展和完善我国国债回购交易市场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国债论文,交易市场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自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和1988年正式批准国债流通转让业务以来,国债发行和交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国债持有者欲融资、资金暂时富裕者欲寻求低风险、收益相对固定的投资渠道的推动下,我国国债回购交易市场逐步形成作为国债二级市场的派生市场,国债回购交易市场在我国一出现就显示出其巨大的生命力,在活跃国债二级市场、扩大市场容量、提高投资者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各方面也起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国债回购市场起步较晚,同国外规范化的国债市场相比,无论是其生成背景与环境,还是内部运行机制,都有其独特之处,也存在不少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对策,是加强国债市场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客观要求,也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之必需。

一、我国国债回购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1.我国国债回购交易是在条件尚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匆忙出台的,而且有一哄而上的势头。作为国债二级市场的派生交易方式,我国的国债回购交易是在利率市场化进程还非常慢、国债发行和流通市场还不健全、人们对国债回购交易还了解不多的情况下出现的,这使国债回购交易显得十分单薄和不成熟。而且自1993年5月天津证券交易中心推出国债回购交易后,上海、深圳、武汉等一些省市的证交所也先后开展了国债回购交易,这些交易所中有的管理还很不规范,对国债回购交易了解甚少,出于抢占市场,追求盈利等目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而匆忙上市的。

2.报价与竞价方式不合理。在报价上,目前我国的作法是,由在证券交易所或证交中心拥有会员席位或债券特别席位的国债交易商,在固定交易场所对国债回购交易品种集中报价,其价格由市场统一规定为该品种国债上一个交易目的收盘价。在这种报价方式下,回购收益率的计算不够直观,也很不方便;在竞价方式上,我国一些证交所实行的是由人工撮合的书面竞价。随着我国国债回购交易的日趋活跃,参与场内国债回购交易券商的增加,每日申报笔数的增多,这种由人工撮合的书面竞价方式就显得速度慢、效率低,不利于信息的及时沟通,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3.交易品种的设置不合理。我国国债回购交易一直针对具体券种和年限设置回购交易品种,这就可能造成某些券种交收活跃,而另一些券种的成交则较清淡,不利于融资方对所持有的各券种国债的充分利用,从而制约国债回购交易量的进一步扩大。随着国债品种的日益丰富,按具体券种和年限设置回购交易品种的缺陷将更为明显。

4.国债回购交易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当前,我国一些证券机构作回购交易的目的是融通资金,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它们通过大量负债来极力扩大自己的资产规模,有的甚至将其融入的资金投向高风险产业。一旦这些机构投资不能回收,就很有可能出现清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信用危机和交收风险。另外,在债券托管方面,我国目前已有的一些托管系统不仅规模很小,而且非常分散。分散的托管系统,必然造成国债回购交易双方的成交价格在地区间存在较大差异。这种状况,不仅会助长投机,而且使国债卖空套取国家信用有了滋生土壤。

5.国债回购交易市场管理不规范。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有关国债管理的法规,国债回购交易的管理部门还未真正明确,各交易所之间的交易品种、标的物面值、申报竞价方式、申报价位的变动幅度度都不一致,甚至差别很大。这对建立统一的大市场,规范国债回购交易管理非常不利。

6.商业银行不能进入国债二级市场,限制了国债回购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目前,参与国债回购交易市场的机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和各证券机构,还包括国债自营商,近期一些城市信用社也介入了国债回购交易市场。1994年国债发行实行了改革,允许工、农、中、建四大专业银行和交行参与国债一级发行市场,并持有一部分国债。但由于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关系尚未理顺,专业银行尚未真正成为商业银行,以及国债发行体制等方面的原因,银行金融机构尚未进入国债二级市场。况且我国国债发行对象一直以居民为主。这就为国债回购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增加了难度。

二、完善我国国债回购交易市场的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国债回购交易市场的运行规程,活跃市场,充分发挥国债回购交易市场的功能,除了要加强法制建设和自身的管理外,我国还应借鉴国债市场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的经验,建立标准化的国债回购交易机制和规范的风险约束机制。

1.设计标准化国债回购交易合约。在国债回购交易中,交易双方关心的只是融资成本和资金收益,国债只是做为一种抵押权。因此,完全没有必要根据国债的具体券种和年限设置国债回购交易品种。为扩大国债回购交易的市场基础,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便捷和规范化的服务,应该设计不分券种的标准化国券回购交易合约,每一合约的标的可规定为500,000元面值的国债。这样,卖出国债回购交易合约方(融资方)用于抵押的国债数量可不受某一具体券种的国债数量的限制。国债回购交易可按不同的回购期限设置若干交易品种。这就有利于增强各券种国债的流动性,扩大市场规模。

2.规范国债回购交易的申报竞价。国债回购收益率,为国债回购交易双方所共同关心,它是融资方的固定成本,是融券方的固定收益,因此,可以考虑参照国外债券市场的惯例,直接采用年收益率来报价。也就是说,将当日交收的成交价统一规定为100元的面值,并以此作为国债回购交易申报竞价的对象,更直观地反映回购收益率和融资成本。为提高其运作效率,更好地揭示行情信息,其竞价方式也应由目前的书面竞价过渡到电脑竞价。

3.实行统一的集中化的清算交收制度。场内国债回购交易在竞价成交后,应通过证交所或证交中心的中央结算公司或登记公司进行T+1清算交收,即在成交的次日,统一按100元面值,计算融资融券数量,完成国债券的交收和资金的划拨;在回购到期日的次日,按到期成交价,计算应收、应付资金和国债的划拨。场外回购交易的清算交收也应实行集中化的统一交收,以便于加强市场监管。

4.严格国债交易商审批的资格条件。凡申请成为国债交易商的证券金融机构,对其资格条件应严格审查,真正把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经营管理水平高、信誉卓著者接纳为会员国债交易商。一般而言,这样的机构发生风险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5.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国债托管中心。建立国债托管中心,作为国债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可考虑在我国现有的几个国债交易托管结算系统的基础上,选择一个系统进行优化改造,形成全国统一的国债托管结算系统。由统一的托管中心对市场参与者所持有的国债实行集中托管,既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控制信用风险,形成安全、高效的国债回购交易的交收体制,又便于杜绝各种变相的国债卖空,维护“金边债券”的形象。

6.严禁国债空头交易。国债回购交易要以国库券的现货交收为基础,因此,应有严格的规章制度,禁止空头交易,以防止卖空者大量补仓,刺激国债价格上涨的不正当行为,从而保证投资者利益,使一笔交易的二次交收都有及时的钱券转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帐、入库。同时由交易系统所属的清算系统或登记公司每日核算出国债交易商可用于抵押的库存国债数量,作为卖出国债交易净额的最高限量。

7.明确违约责任。为使国债交易商在具体操作时持谨慎态度,应当在有关交易规程中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使国债回购交易商在业务操作时保持警惕性。

8.健全国债回购交易法规。目前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一部国债交易法规,明确规定交易所管理、机构投资者管理、合约设计标准、标的物面值、统计监测、制裁处罚等交易和管理内容,使我国国债回购交易尽快步入正常轨道。

9.加快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进程。商业银行进入国债二级市场,不仅能扩大国债回购交易市场规模,而且有利于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经营风险。从长远来看,国债发行对象将由目前的以个人投资者为主转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未来的商业银行,不仅是国债持有的主要部门,也是营销国债的主要代理机构。因此,目前应通过金融体制改革,加快专业银行商业化进程,为商业银行参与国债回购交易市场创造条件,尽早使国债回购交易市场的组织机构趋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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