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借贷:理论、现实与制度重构_民间借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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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的理论分析

民间借贷为什么会存在?民间借贷的边界在哪里?除了经济价值外,民间借贷还有没有其他价值?要对民间借贷进行研究,首先必须回答这些问题,制度经济学为此提供了非常具有说服力的分析框架。

(一)制度经济学概述

制度经济学是研究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理论。传统经济学将制度视为经济发展的外生变量,认为制度的安排不会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而制度经济学则将制度视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认为制度具有降低交易费用、提供激励约束机制、促使外部性内部化等方面的功能,因此,对经济发展影响巨大。制度经济学以被传统经济学忽略的交易费用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主要研究交易费用的构成、降低途径以及降低交易费用对制度变迁的基础性作用,其中,制度和交易费用是其两个核心的概念。

制度经济学中所说的制度是指规定交易如何进行的法律、法规和惯例等交易规则。一般来说,每一个社会都存在着两种互补的制度安排,一种是正式制度,另一种是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法律、法规等通过国家的强制力加以实施的制度,非正式制度是指在价值观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自然演进过程中沉淀下来,并为社会公众所广泛接受的潜规则。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关系表现在,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正式制度是对非正式制度的标准化和升华。

制度经济学所说的交易费用是指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具体来说,交易费用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是交易的保障费用,如交易规则制定和实施的费用;二是每一项具体交易实施的费用,如获得交易信息的费用,交易的谈判、签约、监督和纠纷处理的费用等。交易费用对于制度经济学的重大意义表现在,交易费用是比较经济制度孰优孰劣的决定因素。

(二)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的交易费用比较

正规金融机构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由国家金融管理当局依法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由于民间借贷主要从事的是资金融通,因此,我们仅将民间借贷与正规存款类金融机构进行比较,交易费用的比较按照交易费用的两个组成部分分别进行。

1.比较交易的保障费用。交易的保障费用是指保障制度顺利运转和交易顺利实施的费用,包括制定交易规则的费用和保证交易规则实施的费用。

由于民间借贷属于非正式制度,其一切交易规则都是自然演变的结果,是约定俗成的,因此,民间借贷的交易保障费用几乎为零。而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交易的保障费用要高得多,无论是制定各种金融法律和法规,还是监督金融法律法规的实施,都会产生大量的费用。

2.比较每一项具体交易实施的费用。在交易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一般会发生如下费用:交易信息收集的费用、交易的谈判费用、交易的签约费用、对交易合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费用以及交易纠纷的解决费用等。

(1)交易信息收集的费用。对于民间直接借贷来说,由于借贷多发生在熟人和亲戚朋友之间,交易信息的收集是与日常生活结合在一起的,是日常生活的副产品,因此,交易信息收集的费用很低。即使交易通过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规模和服务的地域范围都较小,日常生活是其交易信息收集的主要途径,因此,交易信息收集的费用也很低。而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交易中的信息收集活动是一种专门的活动,因此,交易信息收集的费用较高。

(2)交易的谈判费用和签约费用。对于民间借贷来说,交易的谈判和签约非常简单,交易的签约可能是个欠条或者干脆就是个口头约定,因此,交易的谈判和签约费用都很低。而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交易的谈判和签约是一个麻烦的过程。首先,借款人要提出借款申请,然后,金融机构要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分析和贷款可行性分析,在同意贷款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还要与借款人就贷款的具体条款(包括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等)进行谈判,最后,在谈判达成一致时,借贷双方要签订贷款合同以及附属的担保合同,要对抵押物进行登记,对质押物进行过户。与民间借贷相比,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谈判和签约将花费较长的时间,交易的费用也会很高。

(3)对交易和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费用。对于民间借贷来说,对交易和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是与日常的生产生活结合在一起的,因此,监督的费用很低。而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对于交易和约执行情况的监督,需要专门的人员运用特有的技术进行,不仅要经常检查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情况,还要定期对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价值进行检查和分析,因此,监督的费用较高。

(4)交易纠纷的解决费用。交易纠纷解决费用的高低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交易违约率的高低,二是交易违约时解决费用的高低。对于民间,借贷来说,由于交易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乡里乡亲之间,交易的双方都以自然人的面貌出现,债务具有无限责任,再加上血缘关系、业缘关系和地缘关系构成的巨大的声誉压力,所以,债务人的道德风险较小,交易的违约率较低。一旦交易发生违约,往往采取双方协商或中间人说和的办法解决,因此,每桩交易纠纷的解决费用也较低。而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情况则完全不同。首先,由于交易发生在个人和机构之间或机构和机构之间,债务不具有无限责任,再加上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因此,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往往较大,债务的违约率也较高。其次,如果发生债务纠纷,往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因此,每桩交易纠纷的处理费用也较高。

(三)民间借贷的约束条件

民间借贷的交易费用低并不是五条件的,民间借贷一旦离开其生存的土壤,交易费用就会迅速攀升,超过正规金融机构的交易费用,可以通过图1来比较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的交易费用。

附图

图1 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的交易费用率(注:交易费用率指每笔借贷的交易费用与该笔借贷金额的比率。)

在图1中,用纵轴代表金融交易的交易费用率,横轴代表金融交易的交易金额或交易的地域范围,mm′代表民间借贷的交易费用率曲线,zz′代表正规金融机构的交易费用率曲线。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只有在小额交易或小地域范围内交易时才具有交易费用优势,随着交易金额或交易地域范围的扩大,民间借贷的交易费用率会迅速上升。与之相反,正规金融机构的交易费用率则会迅速下降,并逐步取得对民间借贷的交易费用优势。在民间借贷与正轨金融的竞争达到均衡时,民间借贷的交易金额或交易的地域范围为OE。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民间借贷交易费用率的迅速上升呢?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随着交易金额或交易地域范围的扩大,民间借贷所拥有的信息生产优势会迅速丧失。在亲戚朋友、乡里乡亲之间进行的民间借贷,其信息生产的成本几乎为零。一旦超出这个范围,民间借贷必将面临与正规金融机构同样的信息生产问题,而民间借贷由于制度和人力资本的缺失,再加上借贷规模较小,所以,每笔借贷的相对信息生产成本必然会高于正规金融机构。二是民间借贷在超出既定的范围后,由亲缘、业缘和地缘等形成的对借款者的声誉压力将不复存在,借贷的签约费用、监督费用和纠纷解决费用会迅速上升。

(四)民间借贷的经济作用和文化价值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在小额或小范围金融交易中具有交易费用优势,从经济的角度考虑,民间借贷是社会底层具有效率优势的制度安排。不仅如此,民间借贷作为一个载体,还传承了中国数千年来形成的“借债还钱”、“诚信为本”、“友爱互助”等良好的社会价值观,为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提供了良好的社会伦理和道德基础。

我国的民间借贷大都发生在亲戚朋友和街坊四邻之间,这类民间借贷表面上看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行为,实质上却是家庭与家庭之间的超经济行为。民间借贷不仅是家庭与家庭之间的经济互助和生产合作的必然组成部分,而且是家庭与家庭之间感情交流和日常交往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种交往中,我国在没有西方国家的个人信用制度的情况下,优秀的信用文化通过家庭之间的民间借贷得以不断地延续。

二、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现实分析

从理论上说,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金融制度,是小额或小范围金融交易的理想制度,那么,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状况如何呢?文章主要从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以及民间借贷与正规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边界变动两个方面,对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状况进行了考察。

(一)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民间借贷对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十分明显。在正规金融体系不健全、正规金融服务严重短缺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对于我国农村甚至部分中小城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由于资料所限,我们在此仅分析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1.民间借贷在个体农户生产生活中的作用分析。民间借贷是个体农户生产和生活融资的主要来源,在缓解个体农户生产资金的紧张状况和解决个体农户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突发性资金需求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作用可以从1987~2002年辽宁省农户人均借入资金来源表中反映出来。

表1 1987~2002年辽宁省农户人均借入资金来源表

年份

正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

金额(元) 比重(%) 金额(元) 比重(%)

198724.5130.03 57.1269.97

198823.2623.37 76.2576.63

198915.6413.15103.3286.85

199018.0318.35 80.2381.65

199124.7216.16128.2883.84

199225.3618.08114.9981.93

199318.2811.26144.0988.74

199415.78 9.97142.4990.03

199527.8514.48164.4785.52

199652.2116.67261.0683.33

199721.85 8.11247.4491.89

199832.8112.32233.5187.68

199929.5913.00198.0187.00

200040.2512.99269.5787.01

200156.9516.98278.5283.02

200280.4023.15266.9176.85

增长率: 比重:

增长率: 比重:

8.24% 16.13%

10.83%

83.87%

注:正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民间借贷包括合作基金会借款、私人借款和其他借款。

资料来源:栾香录等.民间借贷行为及演变趋势[J].农村经济,2004,(11).

从表1可以看出,在从1987年到2002年的16年中,民间借贷是农产借入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占农户年均借入资金量的83.87%,而且农户民间借贷的增长速度高于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的增长速度,前者为10.83%,后者为8.24%,民间借贷在农户借入资金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虽然用辽宁一省的资料来代替对全国情况的考察难免有以偏概全之嫌,但由于全国对民间借贷执行的是统一政策,因此,从辽宁一省的情况基本可以反映全国的情况。

2.民间借贷在农村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分析。民间借贷在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难以估量的作用,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乡镇企业融资与内生金融创新研究课题》和中德合作《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研究课题》联合课题组,随机对苍南县龙港镇和钱库镇24家中小企业(不包括个体户)的调查显示,在24家企业的初始资金来源中,至少有一半企业利用了民间借贷资金。在这24家企业外部资金来源的构成中,民间借贷也占了较大的比重(见表2)。

表2 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和钱库镇被调查企业的资金来源构成表

银行和

自有资 信用社

民间借 商业信

总资产(万 金占比 贷款占

贷占比 用占比

企业编号 元)(%)

比(%)(%)(%)

1 80100.0

0.00.00.0

2 15075.30.00.0

24.7

3 200100.0

0.00.00.0

4 20098.50.01.50.0

5 50060.00.0

40.00.0

6 50040.00.0

60.00.0

7 50082.00.0

18.00.0

8 60088.8

11.20.00.0

9 70044.3

34.3

21.40.0

10100092.87.20.00.0

小平均

44373.88.6

16.80.8

11100080.0

20.00.00.0

12120088.38.33.30.0

13120070.08.3

21.70.0

14120080.0

10.0

10.00.0

151398 54 0.05.0

41.0

16150096.70.00.03.3

171641 42 0.015 43

18200039.8

40.20.0

20.0

19250092.08.00.00.0

20350065.75.7

28.60.0

21500068.0

32.00.00.0

小平均 2213.9 69.3

15.07.97.8

2214329

59.0

41.00.00.0

2323500

59.1

40.90.00.0

2440220

92.77.30.00.0

小平均① 26016.3 76.4

23.6 0 0

平均① 435974.9

21.22.21.7

(注:①交易费用率指每笔借贷的交易费用与该笔借贷金额的比率。)

注:小平均值是上一平均之后数值用金额加权计算的平均数。

平均值是用金额做权数计算的加权算术平均数。

资料来源:冯兴元.温州市苍南县农村中小企业融资调查报告[J].管理世界,2004,(3).

从表2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自有资金在全部资金来源中的比重平均为74.9%。在其他资金来源中,按加权平均数计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占21.2%,远远超过了民间借贷。如果我们将24家企业按规模分开来考察,就会发现如下规律:规模越小的企业对民间借贷的依赖程度越高,规模越大的企业对正规金融部门的依赖程度越高。在上述被调查的24家企业中,民间借贷在最小规模的10家企业资金来源中占16.8%,在中等规模的11家企业中只占7.9%,而规模最大的3家企业没有一家发生民间借款。与之相反,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在规模最小的10家企业资金来源中仅占8.6%,在中等规模的11家企业中占15%,而在最大的3家企业中则占23.6%。由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在所有中小企业中占的比重不会很大,所以我们有理由推断,民间借贷在农村中小企业融资中所发挥的作用可能会高于正规金融机构。

(二)民间借贷与正规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边界变迁

从图1可以看出,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的边界是十分明确的,OE部分的融资活动由民间借贷进行,OE以外的融资活动由正规金融机构进行。但是,从历史上看,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的边界却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动。

1.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边界的正常变动。从金融发展史的角度考察,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的边界在不断发生着变动。这一变动的趋势非常明显地表现为,民间借贷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小,正规金融机构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大。在金融机构出现以前,民间借贷就大量地存在着,而且成为当时惟一的资金融通方式。即使在金融机构出现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相应的金融监管制度,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也属于民间借贷活动。只有在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制度逐步完善以后,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才彻底分开。随着现代化大生产的兴起和企业逐步代替家庭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正规金融机构逐步成为整个社会融资活动的主体。在正规金融机构成长的同时,民间借贷发生了分化,一方面民间借贷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主要融资方式,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成为违法犯罪活动融资的主要渠道。我们将由于经济发展程度提高而引起的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的边界调整,称为两者边界的正常变动。

2.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边界的异常变动。除了受经济发展程度提高的影响外,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的边界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政策因素的影响,二是金融风险的影响。

政策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具有暴力潜能的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调整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的边界。当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打压政策执行得严厉时,民间借贷的边界就会收缩,反之就会扩大。金融风险的影响表现在,对于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机构来说,谁发生了比较大的金融风险,谁的活动边界就会缩小。由于目前我国对正规金融机构采取了严厉的保护措施,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为隐性金融风险。因此,我国由于金融风险因素导致的边界调整主要表现为,当民间借贷的风险扩大时,民间借贷的边界收缩,反之,民间借贷的边界扩大。

3.我国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的边界变动。我国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的边界变动既存在着正常变动,也存在着异常变动,但以异常变动为主。由于缺乏完整的数据资料,我们只能通过辽宁省农户的借入资金来源构成,粗略地考察我国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的边界变动情况。

从图2可以看出,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的贷款从1987年的30.03%持续下降到1994年的9.97%,经过1995和1996年的小幅上升后,又于1997年下降到8.11%的最低水平。从1997年以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在农户借入资金中的比重又开始小幅回升,到2002年回升到23.15%。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的边界,在经历了从1987年到1996年将近10年的收缩后,在1997年以后又逐步开始扩张。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我国正规金融机构边界在农村的这种变动呢?

附图

图2 辽宁省农户的借入资金来源构成图

本人认为,导致这种边界大幅调整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改革开放政策导致了民间借贷边界的扩展。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两方面的原因使民间借贷的边界受到过度压缩,一是采取政治经济等多种手段对民间借贷进行严厉打压,二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农民家庭只有消费功能而没有生产功能,因此只有消费借款而没有生产借款。从1987年到1996年,民间借贷的边界扩展过程正是对原来边界不合理的自发调整。第二,民间借贷的风险变动导致了其边界的波动。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信用风险。由于民间借贷内部的张力(这种张力是由旺盛的民间借贷需求形成的),民间借贷有着巨大的扩张冲动,但我们前面的分析显示,民间借贷一旦超出小额或小范围的金融交易,其风险就会迅速增大。对于面临过大金融风险的民间借贷活动,国家不可能提供任何保护措施。这样,民间借贷就难以摆脱“扩张风险增大——风险释放——收缩”的恶性循环。第三,在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同时,国家通过中央银行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农户贷款和其他针对农民的贷款,导致了2001年和2002年正规金融边界的迅速扩展,但是,正规金融机构边界的这种扩张能否延续令人怀疑。

三、民间借贷的制度重构

长期以来,我国沿用计划经济的思维定式,总是对民间借贷采取封、堵、打的高压政策,试图用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来取代民间借贷这一非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将一切金融交易掌控在国家手中。其结果是,不仅民间借贷没有被正规金融机构取代,反而国家和正规金融机构都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民间借贷这一非正式的金融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并重新调整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政策。

第一,既然民间借贷在小额或小范围金融活动中具有交易费用的优势,正规金融机构就应当主动从这一领域中退出。具体来说,就是国家不再将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作为一项硬性的考核指标,也不再为此向农村信用社发放再贷款,而是放手让民间借贷来从事小额或小范围内的金融交易。

第二,国家应当考虑民间借贷多层次的特点,除了允许民间的直接借贷以外,还应允许成立小型的民间借贷机构,如农民和城市居民自发组织的信用合作社、资金富裕的企业或个人组织的贷款协会、资金经纪人等,借此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为社会底层服务的信息成本优势和交易费用优势。民间借贷在获得合法的地位后,其交易成本会进一步降低,由此必然会导致民间借贷边界的重新扩张。国家应放手让民间借贷的风险和交易费用制约其边界的扩张,而不应当再采取政策手段人为地调整其边界。

第三,国家应对民间借贷采取完全不同于正规金融机构的管理政策。简单来说,可以概括为四句话:一是政策引导,二是财政支持,三是粗线条管理,四是风险自担。政策引导就是经常组织金融从业人员和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向城乡居民宣传金融知识和国家的金融政策,引导民间借贷逐步规范化。财政支持就是对居民自发组织的信用合作社进行财政补助和人员免费培训,支持其更好地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粗线条管理就是除了少数禁止性的规定,如不能公开吸收存款、不能发放高利贷等外,只对民间借贷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机构设置、开展业务的方式等做指导性的规定,不对民间借贷机构的业务进行定期检查,不要求民间借贷机构经常性地上报业务数据。风险自担就是民间借贷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完全由自己负责,国家不对其提供资金援助。民间借贷机构应采取备案制,其设立和消亡都应当是自发的。只有民间借贷机构不断的生生死死,才能产生富有活力的民间借贷体系,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在生产和生活方面的金融需求。

第四,制定《民间借贷法》,对各种民间借贷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严厉打击针对城乡居民的金融诈骗活动,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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