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金融监管的理论、实践及政策研究

有效金融监管的理论、实践及政策研究

姚东金[1]2004年在《有效金融监管的理论、实践及政策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金融业务的飞速发展,金融风险不断暴露出来,引发风险的因素也在不断增加,金融监管面临的任务繁重而艰巨。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业面临的竞争和风险更加突出。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突出的摆在我国金融工作者的面前。本文就是为了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而作出的初步探索。 本文首先明确地界定了有效金融监管这一核心概念,认为有效金融监管包括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性两层含义。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指金融监管应到位而不越位,而金融监管的效率性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对监管客体实施的监管应该是高效的。 然后,以有效金融监管包含的两层含义为主线,对如何实现金融监管应到位而不越位、如何实现高效的金融监管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主要观点是:由于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以及金融业的公共利益影响,导致了政府必须对金融业进行严格的监管,但是政府的监管必须是适度的,否则就会影响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要实现金融监管的高效性,就必须认真对待金融监管的成本问题,监管成本包括监管者的行政成本、被监管者的执行成本和监管的隐性成本叁类,实现金融监管高效性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降低这叁种监管成本的过程。 由于美国是现代金融监管实践中的领头羊,美国金融监管的实践路径也就成为绝大多数国家效仿的榜样。因此,本文回顾和评述了美国对金融业监管的过程,并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实践,力图以史为鉴,从中找出了有助于我国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律:有效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宏观经济运行、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密切相关,要实现有效金融监管,必须要建立“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体系。 最后,根据有效金融监管的理论,以及从我国和发达国家实践经验中归纳的经验,结合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了一些有利于我国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具体政策建议。主要包括:尽快制定并且有效贯彻实施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保障依法监管银行业;构建我国银行的有效内部控制系统;加快建立及完善信息市场披露制度。

崔鸿雁[2]2012年在《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变革中。从西方国家监管制度的变迁看,金融监管经历了自由—管制—放松管制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状况发生了深刻变革,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与我国的经济金融在全球化背景下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这一切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变迁的深刻的经济金融背景。本文旨在对建国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形成、发展和逐渐成熟的基本过程作一比较系统地回顾和分析。本文分导论和六个章节:第一章为导论,诠释金融监管及监管制度的含义,回顾国内外研究状况,说明选题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简要提示本选题的研究思路、内容框架、研究方法与特色。第二章开始至第五章,结合对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和对监管制度、监管行为的根源性探究,把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章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二章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叁章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四章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五章深化与再探索(2005至今):金融制度改革深化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六章是对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实际上也是全文的一个总结。在对每个阶段监管思想的分析过程中,先从分析当时的监管思想形成的背景入手,进而对监管具体制度建构等情况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分析其中蕴含的思想特征与演变过程,最后对该阶段监管思想进行总体评价。在对每一发展阶段的分析中,既统一思路,又突出各自的特点、突出阶段特征。经济实践的发展与金融业的变革催生了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监管思想,从而推动了制度的形成,这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通常还伴随着国家和全球层面的广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时这个过程也发生在特定的空间脉络中,在特定的经济背景下以金融监管组织制度、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的不同层次展开。因而,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在时间脉络中呈现出历史的演化特征,而在空间脉络中又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特征,时间与空间脉络的交错与协同,共同构成了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化的动力。无疑,监管思想的变更来源于市场变革,而各个时期制度的创立和创新无一不受到思想的启发、孵化与引导。无疑,制度的变革和思想的创新互相促进、互为动力。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论证1949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思想变迁,既可以使我们理解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理论本土化的思想根源,又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理念创新和政策选择提供思想资源。本文以经济思想成长为主线,分析了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思想脉络。所以,从思想史的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变加以系统地梳理,揭示其内在的发展演变规律,能够为探索监管制度继续完善的路径、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全新的思考视角。

胡斌[3]2015年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中的金融政策研究》文中指出处于转型关键时期的中国经济,面临着多种问题,诸如经济结构不够科学、内生动力体系不够健全、收入分配机制不够合理等,其中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已然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和转型的关键障碍之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叁农"领域的发展相对较慢,而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相比较,在促进"叁农"发展中作用又显得更为欠缺。由此,有针对性地建立起与"叁农"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政策体系,充分发挥金融政策的引领带动作用,创新解决城乡收入差距问题,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文选取"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中的金融政策研究"为题,试图以理清金融政策作用于城乡收入差距问题的机理为主要脉络,横向总结国外相关经验得失,纵向吸取中华叁千年治国理政思想、金融发展精要,努力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民情,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研究相结合,提出"以金融政策推动、以财政资金引导",构建倾斜"叁农"的普惠金融体系,以此解决城乡二元经济问题、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对策建议。第一章主要对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及文献进行综合论述,重点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政策治理城乡收入差距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情况进行了归纳。第二章重点介绍了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状况与金融政策相关概念,将支撑本文研究的金融发展理论、金融排斥理论、普惠金融理论进行了扼要概述。第叁章对形成城乡收入差距中的金融因素进行系统分析,论述了二元经济结构下金融政策与城乡收入差距所具有的关联性及相互作用。分别从储蓄率与城乡收入差距的关系、信贷约束与城乡收入差距的关系、金融危机与城乡收入差距的关系、农村金融市场与城乡收入差距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论述,初步分析金融政策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的关联性。在上述研究基础之上,第四章重点对金融政策与城乡收入差距相互作用的运行机理进行分析和论证,通过研究居民高储蓄、资本市场改革、投资结构优化、财税体制改革四方面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调节关系及作用,最终得出金融政策对城乡收入产生影响的运行机理。第五章结合国内外金融体系治理城乡收入差距的经验与教训,总结了主要以OECD国家为例的成功经验,列举了以拉美国家为例的失败教训,分析了国内已有金融政策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上的得与失,以此为基础对我国运用金融政策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效果进行实证分析。本文第六章是针对上述论断提出治理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具体政策建议,分别从中央层面、地方层面和金融机构层面的政策制定以及优化外部政策环境等方面探讨未来政策的构建方向。最后,第七章对全文进行总结归纳,得出主要结论。本文是关于金融政策与城乡收入差距内在联系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在金融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对效率、差距和公平的权衡决定了金融政策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的作用程度。基于理论研究与对相关学术成果的借鉴,构建了金融政策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相互关系的理论框架;运用历史分析和计量经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证了金融政策与城乡协调发展的现实表现;运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掲示了金融政策影响城乡协调发展的机理,设计了金融政策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模式。主要结论如下:第一,中国的城乡协调发展是实观经济社会现代化的长远目标,但在现实条件与当前发展阶段下,城乡发展差距表现出多阶段动态依存与多样性动态适应过程,当前城乡发展的非均衡性是一种常态。而这种非均衡性恰恰是实现城乡均衡发展的最终目标的动态最优路径。第二,中国城乡协调发展将遵循基于动态效率和跨期公平的规律,大体服从于两阶段模型,也即第一阶段农业哺育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第二阶段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其路径选择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对于发展中的大国,不能从当期、静止的角度来理解公平,要从动态最优化的跨期视角来看,追求公平的即时性可能反而导致城市与农村陷入发展困境,使城市与农村都得不到发展,这将是最大的不公平。动态最优路径上的公平是一种跨期公平,最终实现城乡共同富裕。第叁,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走过的是城乡协调发展两阶段模型的第一阶段,即主要由农村支持城市,从而形成了城乡发展的"二元"结构状态。正是这种"二元"结构才创造了经济发展史上的"中国奇迹"。然而当前中国已经历史性地迈入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第二阶段,其阶段目标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第四,当前应当坚持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金融政策取向,而这些金融政策的实施虽总体上应基于市场机制为主、行政方式为辅的原则,但先期应强化行政引导的作用,逐步构建起市场机制正向作用于缓解城乡经济"二元"结构的渠道和方法。第五,金融政策导致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在于制度抑制与城市化倾向。第六,各国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政策实践以及本文的实证分析均表明,以财政资金引导构建倾斜农村的普惠金融体系对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金融政策会通过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城乡人口流动以及引导居民储蓄与投资行为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但是,由于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滞后,农村金融资源外流使得农户资产增值的投资渠道匮乏,影响城乡收入差距的"马太效应"非常显着且短期内影响力巨大。因此,要打破城乡收入差距的负反馈效应,需要以金融政策创新为基础、以财政支农资金金融化运作为手段,利用新一轮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契机,通过构建普惠金融体系从根本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绝不是一蹴而就的,要将金融政策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作用最大化,则须建立健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协调运行机制,构建基于市场机制和行政调控有机结合的金融政策实施平台。为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能够有效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金融政策实施模式,即高效的政府管理模式、有效的市场运行模式、有机的产业配合模式和可持续的企业发展模式,且这一模式应以有效的市场机制、一体化市场结构和开放的市场体系为基础;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业反哺农业的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综合配套机制及运作体系;需要建立健全能够有效推进城市带动农村的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综合配套机制及运行体制。通过研究金融政策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中的作用机理,从而制定有利于改善城乡二元收入分配的金融政策体系,有利于进一步发挥金融对我国经济稳定增长及改善收入分配的作用。本文研究之初即着眼于理论研究的开拓性和成果应用的可能性,根据金融政策对社会整体经济运行、收入分配调节的运行机理分析,推导出两者间的逻辑关系和因果关系,对国内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丰富与创新,为今后金融改革和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提供政策建议。

王勤[4]2010年在《基于消费者保护的金融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各国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关心的问题。金融体系的安全需要与之相适的监管体制的保证。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以巴塞尔Ⅱ为主体的针对微观金融实体的监管,这种监管方式没有考虑到金融实体间的相互影响,从而也不能从宏观上监管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这样,就迫切需要从宏观视角上来对现有的监管体制进行重构、修改和完善。消费者保护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是指以消费者保护为目标的金融监管行为,本文研究立足于宏观层面,对宏观金融工程理论进行运用和发展,根据经济主体的性质进行部门划分,将具有监管职能的机构独立出来构成监管部门,因此将宏观金融工程中的四部门理论拓展到五部门分析,即监管部门、公共部门、金融部门、企业部门和家户部门等。其次,消费者保护监管的核心问题是利益分配,我们将采用宏微观经济学中有关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金融市场上的消费者行为以及金融市场上消费的最优决策规则与宏观均衡等进行理论层面的分析。第叁,消费者保护监管建立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基础上,本文结合中国金融市场数据对消费者保护监管进行实证分析,研究表明我国银行市场、证券市场以及保险市场消费者利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所获收益并不能保证在社会平均资本收益率的水平。鉴于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在世界范围内造成的广泛影响,我们就危机前后消费者保护监管的发展与改革进行研究,一方面就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前世界上较具代表性国家的消费者保护监管状况进行分析,包括采取一级多头监管的日本、二级多头监管的加拿大一级集中单一监管的英国;另一方面对危机后西方金融市场最为发达国家进行的消费者保护监管改革进行总结,包括美国、英国、欧盟和日本等;最后,结合危机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发展以及危机后消费者保护监管的改革,提出当前国际上消费者保护监管改革的总体趋势,主要是完善法律体系用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设置专门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设立自律机制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和强化金融消费者纠纷的处理机制,这为中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特别是消费者保护监管提供一定的实践基础。本文综合运用了金融市场理论、宏微观经济理论以及宏观金融工程理论,在对消费者保护监管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并结合当前国内外消费者保护监管的改革趋势,将消费者保护监管纳入到金融监管的政策目标体系中,结合微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以及金融效率监管等构建出符合国际趋势的金融监管框架,同时提出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定量分析思路。基于此,构建消费者保护监管的体系:从体系的构成要素而言,涉及到监管主体(即监管者)、监管对象(即被监管者)、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以及监管机构设置等要素;从体系的具体职能而言,其包括有法制体系、组织体系和执行体系;从体系的监管范围而言,其涉及银行市场、证券市场以及保险市场等不同领域的消费者保护监管。本文章节安排如下:第一章是引言。从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展开,对消费者保护监管研究所涉及到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主要包括金融消费者、消费者保护、金融监管与消费者保护监管等。同时,结合相关研究目标选择本文研究运用的方法和理论,并提出总体思路,进行内容结构的安排。最后根据本文创新点和不足进行展望提出消费者保护监管的进一步研究方向。第二章是文献综述。首先研究金融监管理论的沿革历程,从稳定型、效率型到稳定与效率并重等叁个阶段的监管理论进行归纳;其次对金融监管研究的基本问题进行综述,包括关于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模式以及成本收益分析等方面的研究;第叁,对消费者保护监管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并就其与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金融效率监管等另外叁个目标之间的联系进行总结。第叁章是本文总体研究框架。研究框架的设计通常从思想、框架和内容叁个层面进行,本章首先提出消费者保护监管的基本目标、运用方法和理论以及达成途径等基本理念,此即思想层面研究;框架层面研究旨在建立各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初步进行章节安排;内容层面及针对拟定研究内容提出基本研究思路。第四章是消费者保护监管的理论基础。本章主要运用金融市场失灵理论、宏微观经济理论、宏观金融工程理论等对消费者保护监管所涉及到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包括金融市场失灵与金融监管、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金融市场上的消费行为、消费的最优决策原理与宏观均衡以及宏观金融工程理论的运用和发展等内容,以此作为构建消费者保护监管体系的理论依据。第五章是消费者保护监管的实证分析。本章基于消费者保护监管指标体系的设计,结合中国金融市场数据重点分析银行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上的消费者保护程度,分别比较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与社会资本收益率、投资者收益率与社会资本收益率、投保人收益率和社会资本收益率等方面的差值。研究发现中国叁大市场上的实际收益率与社会资本收益率之间的差值较大,消费者利益受均有到不同程度的侵害。第六章是消费者保护监管的发展与改革。一方面就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前世界上较具代表性国家的消费者保护监管状况进行分析,另一方面就危机后西方金融市场最为发达国家所进行的消费者保护监管改革进行归纳,据此提出国际上消费者保护监管改革的总体趋势,为中国构建金融监管体系特别加强消费者保护监管提供一定的实践基础。第七章是中国消费者保护监管体系的设计。本章基于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结合中国金融市场基本状况,就消费者保护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与范围、监管目标、监管工具与监管原则以及组织机构设置等进行概述,并从法制体系、组织体系和执行体系叁个层面构建消费者保护监管的基本体系。本章内容还包括对金融监管体系中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内容的具体阐述。微观审慎监管的目标一般指消费者保护,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减少一国GDP的损失,但从某种程度上说,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与一国的经济发展都是密切联系的。因此,宏观审慎监管的执行虽然有时与消费者保护的目标有所偏离,但从根本上宏观审慎监管的最后目标还是要使一国的金融消费者利益得到保护。最后,重点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等叁大市场上消费者保护监管的主要内容。第八章是结论及政策建议。本章综合全文各部份进行总结得出结论,同时结合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趋势、中国消费者保护监管现状以及银行、证券和保险叁大市场上消费者利益保护状况等内容,从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层面提出加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特别是消费者保护监管体系建设的针对性建议。

汪丽丽[5]2013年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3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奇迹,其中民营经济对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则,民营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足以说明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企业数量占比为99%的中小企业,占GDP比重为55.16%,占全国新增产值比重为74.17%,占社会销售额比重为58.19%,占税收比重为46.12%,占出口总额比重为62.13%,占城镇就业岗位比重为75%左右。1但只有极小数的中小企业可以从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如同Kellee S. Tsai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2同时,证券市场的门槛又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无法从正规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产能扩张期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正式金融。与此同时,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资金逆向流出现象,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不断地输入到城市,如果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成为与大型商业银行类似的运营模式,可能会随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萎缩而逐渐缩容。面对此格局,在农村长期的金融体系中,非正式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风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否则政府何以将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本文试图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疏理,并采取历史、经济、比较以及实证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发生、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断地变相发展的制度动因,同时通过对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疏理与比较,最终对我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思考。基于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为五章层层展开。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根基,从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通过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多维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后文的法律规制确定理论基石。有关非正式金融内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受到监管、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组织及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非正式金融。换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区别于民营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时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文章并不赞成将其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之外)、通过私人钱庄与合会进行的金融活动、钱中与银背等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P2P网络信贷以及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影子银行的行为等等,只要满足其内涵均可以确定为非正式金融范畴。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逻辑,文章从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的“父爱主义”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当代中国生成的特殊环境,并且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时对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进行深入阐述,非正式金融的变迁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权威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叁方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最后通过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基础。文章一方面强调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逻辑机理,另一方面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一旦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是通过不断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时,随着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极易发生危机,而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及垄断问题,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决的,但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监管被俘获的问题,故而如何将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边界内,即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作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与内生演化而来的规则互补、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系列问题亦成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前提。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加以阐释。通过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简要论述,引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此后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寻找出如此管制强度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泛滥、非法集资行为范围不断扩张的制度原因,进而为变非正式金融“管制”为“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现实原因,也为后文“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规制路径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础。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基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量,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确定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此,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态度前后有所变化,从建国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贷到此后一段时间的绝对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状态。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基本是不可能的,计划经济也就成为当时恢复经济的首要选择,这种强制性积累机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动,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过热现象,以及诸如沈太福、邓斌事件的发生,和1993年-1995年期间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又适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新一轮金融严管政策。故而,在20世纪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缔与刑事制裁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模式,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亦成为非法金融组织。2005年,相关法律制度开始松动,中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36条,同时促进了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发展,而2010年有关民间资本36条的出台,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动。现有规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甚至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这种将民间借贷限制于自然人间、自然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将其确定为“高利贷”行为,却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绩效。文章通过规范分析方法阐述了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低绩效与严管制的现状,为第四章论述私人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路径提供逻辑基础。第叁章围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与经验,为后文的论证提供比较分析的基础。本章分为两部分,即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经验,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经验,并且将对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启示融合于其中;发展中国家则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规制实践以及亚洲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为例,为我国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简要阐述为我国民间职业放贷人的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抑或是发展中国家的非洲诸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既重视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约治理模式,同时考虑差异化监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先行。第四章围绕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新树立、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论证展开。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分强调“管制”,造成自由与效率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公平的丧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规制现实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健康运作,必须重新树立理念价值,客观地认识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区别。强调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赋予公民、企业一定的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公平价值: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保障安全价值:需要适度监管;最终实现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多维度的生存空间,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情况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的隐性担保机制(缘约文化)、基于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执行机制,抑或是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同行压力),都是以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为基础,其运作机理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区范围内,无法应对规模化运营,对于超出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非正式金融,这种私人治理机制的效用不断弱化。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会困扰非正式金融的正常发展,再加上长期在法律体系之外运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风控机制,这些都对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为此,需要来自于第叁方的法律治理机制来弥补这些治理空隙,并矫正这些私人治理机制失效的领域。法律治理机制对于私人治理机制的弥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政府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边界,换言之,需要设定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与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平衡点。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文中并不赞成在目前的中国实行自律性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重视自律性监管及非正式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过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赋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从而为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否则市场准入、退出及交易活动等监管制度的设计皆为惘然。第五章探讨司法对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加以改变的前提下,对于体制外运营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机制无法解决契约纠纷时,或者已经获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发生纠纷,司法机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时,司法能动性是回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最可行路径。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仅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持续走高问题,同时也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粗疏与滞后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现象。然则,完全依赖于司法规制并不是法律规制的应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阳光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认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适时护航、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丁茗[6]2005年在《金融监管制度博弈分析》文中认为作为研究制度变革的方法,博弈理论有着其特有的优越性。博弈理论的结构框架能够将众多的影响均衡结果的因素纳入到一个整体性的模型中进行分析。通过模型分析不仅可以分析均衡产生的基础,预测作为博弈结果的均衡的稳定性,我们甚至可以在博弈中加入影响因素,分析使得均衡向更为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向进行的结构安排。 运用博弈理论、特别是动态博弈理论在研究制度问题方面的优越性,本论文将博弈研究方法运用到对金融监管制度建设的研究之中,重点研究金融监管的制度特征和与此相关的监管的结构性安排,从制度的形成、特性和发展等方面把握金融监管制度。 经济改革的深化,使得金融制度的改革成为整个经济改革成败的关键,其中,金融监管的理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变化和技术手段的提高成为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加入WTO的金融保护期即将完成,我国金融行业即将面临世界发达金融冲击的时期,我国金融行业必须作出与时俱进的发展。 我国金融行业根植于计划经济时代,改革开放之前的行政管理机制无法完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管理,金融监管的制度变革没有完全跟上经济改革的步伐。虽然我国经济运行的状况在目前处于良好的状态,但隐性的危机随时威胁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金融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我国金融监管必须从经济实践探索上升到理论完善,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情,融合世界先进的金融监管理念,形成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金融监管制度和组织结构,成为当前我国金融急迫待解的任务。

周箴[7]2012年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已有近20年的实践,并购重组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为资本市场贡献了大批优质资产,有力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活跃与发展。随着我国上市公司占国民经济比重的不断提高,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实现形式之一,并在资源优化配置、产业整合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推动国企改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促进“调结构、兴产业”,既是历史机遇又是历史任务。然而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上市公司违规实施并购重组、规避监管机构的监管、并购重组中伴随内幕交易等不良现象,使市场和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产生较为负面的印象。鉴于此,如何保护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中小股东、防止和打击并购重组中滋生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市场欺诈活动,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不懈努力的目标。基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的价值判断、不同的市场发展水平以及各自的国情,各国政府建立了不同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对并购重组行为也采取了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并从改进政府执政方式出发,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新情况,完善监管体系,更新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方式,健全监管规则,提高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理好政企关系、政社关系以及政府内部各种关系,更好地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管理效能,从而促进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规范发展。因此,研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具有不可替代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众多学科共同涉足的一个领域,长期以来一直是资本市场和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国内外已有很多学者从各自研究领域出发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了诸多有益的建议,但大部分仍然局限于研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具体制度或者形式,而对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的问题仍然是一个新兴的问题,尚未形成较系统的理论体系,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构建问题的研究则更处在初级探索阶段。在现有公共行政管理领域的文献中,也尚无专门探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的文章,因此对其进行研究的难度是不言而喻的。笔者试图大胆尝试,尽力而为。本论文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为研究对象,依托政府介入企业并购理论、金融监管理论、证券市场监管理论以及并购重组理论等,吸收、借鉴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通过系统论方法、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比较及动态分析的方法以及理论分析与操作实务相结合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的运作问题,总结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实践出现的突出问题,比较和分析境外典型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的构成及监管情况,反思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的实施效果,力图使论证比较充分,分析比较透彻。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现阶段中国市场发展水平的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的路径选择和对策。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对维护并购重组活动正常开展意义重大,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的前提是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并提出了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的具体对策和建议。主要包括: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架构;进一步挖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辖区监管责任制的潜在功能;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中把监管和服务更加有效地结合;借助地方政府的力量,授权自律组织进行自律监管,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社会监督力量的参与度,形成合力监管;加强对并购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强化现场监管和后续监管的力度;继续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鼓励并购重组的创新等方面的建议。在明晰现阶段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面临的挑战与存在的问题的情况下,准确定位政府监管与市场行为的关系,在做好“裁判员”的同时把握好监管边界,调整监管理念与思路,坚持服务市场的服务精神,转变监管模式,努力创新,构建并不断完善与市场行为相适应的市场化多层次立体综合监管体系,是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构建的理性选择,以期为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的完善提供研究依据,并能够为正在不断完善中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工作做出微薄贡献。此外,本论文最后对我国民族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推动民族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思考。

牛广轩[8]2016年在《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分权架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金融监管是金融发展的基础和保障。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化调配金融资源的大一统金融监管体制,虽有效助推中国经济多年的快速发展,但也暴露出高度集中、高度统一、高度垄断的缺陷。传统集权型金融监管,强调中央统一集中行使监管权,制度设计上地方没有金融监管权,亦无金融自主发展权;金融法规也主要集中在中央层面,地方金融立法空白,市场监管多依靠政策指引,金融法治化步伐缓慢;监管多为政府行政的强行干预,监管对象的内控制度功能弱化,社会多元化监督积极作用没有显现。我国分业的集中监管体制,已造成金融在中央的高度垄断和地方的高度压抑,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制约和阻碍金融创新,已成为深化金融改革的障碍和桎梏。论文选题“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分权架构研究”,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为研究对象,将金融创新、金融民生化发展和金融风险化解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动因逻辑和起点,并站在金融监管权收控伸展的视角,遵循和坚持金融监管的分权主线,展开监管的中央和地方行政分权、上层和下层金融立法分权以及横向的政府由内向外的政社分权等叁方面进行创新性研究,并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分权架构的思路和设计。论文运用时空观分析法,以金融监管体制纵向历史之线追溯为研究发端,理性剖析汲取历史实践之鉴,并吸纳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之经验和成果,同时探寻金融监管理论以此指导监管体制创新。论文以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动因为统领,秉持金融监管必须围绕服务经济、适应市场的主旨理念,探索我国金融监管新体制的改革重塑。主要围绕金融监管权的收缩和扩张,创新提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分权架框:一是政府管理系统内部的行政分权顶层设计,探索中央层面的控权向地方的扩权;二是法治金融治理需求下立法体制革新的对称,探索国家立法权的压缩和向地方立法授权的拓展;叁是多元化金融监管的公私合力聚力迭加,探索约束公权拓展私权的政社分权。主要的路径选择:坚持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行政分权重构,重新配置权力,中央土动简政放权,收缩金融监管权,推动权力向地方的下放、下沉、下移,强化地方监管;坚持多层金融立法体制构建,完善国家立法,扩大地方立法,拓展地方金融自主发展权,推动中央与地方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治理框架;坚持多元化社会合力监管,有效约束政府有形之手的过度行政干预,推动政社分权,科学适度放权社会,加强监管受体内控制度建设,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多元监督作用,有效构建政、社、企多主体参与的金融监管体制,形成全社会多元化金融监管合力。

张岱[9]2018年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健全现代金融体系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文中认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命脉,金融改革是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稳定、包容、可持续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和健康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至关重要的意义。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中国政府健全中国现代金融体系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是对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之后历届党中央、中国政府探索金融体系改革理论与建设现代金融体系实践的继承和发展。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为适应和满足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金融领域建立了“大一统”的银行体系模式。这种银行体系模式,存在组织机构单一、完全以计划为导向、银行集管理与经营于一身、没有独立的中央银行、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而不是经济和法律手段从事金融活动、对银行信贷管得过多过死等弊端,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缺乏活力和生机,没有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所以,在经济体制改革启动之后的较长一段时间里,金融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解决金融组织不健全、市场化主客体缺失、创新动力不足、金融市场结构失衡、金融法律不健全等问题。实行改革开放至党的十八大以前,中国金融改革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金融组织的恢复与金融体系的构建阶段(从1978年十一届叁中全会至1993年十四届叁中全会之前)。在这一阶段,党中央采取的以下重大决策对金融体制改革影响甚大,一是1978年12月十一届叁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由此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二是1984年10月十二届叁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初步明确的顶层设计;叁是1987年十叁大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基本明确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要引入市场机制。经过这一阶段的改革,中国金融组织体系初步形成,金融领域的市场化机制得到扩展。第二个阶段是全面市场化改革和现代金融体系初步形成阶段(从1993年十四届叁中全会至2012年十八大召开之前)。在这一阶段,党中央和国务院做出了两项决定,表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全面加速:一是1993年十四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二是同年12月25日国务院做出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两项决定为中国金融改革定下了基调。这个阶段的金融改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金融业的治理整顿和配套改革。具体措施是,将实行多年的官方汇率、调剂汇率和黑市汇率并轨;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加快推进中国融入全球经济和世界金融体系的步伐;成立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国家农业发展银行叁家政策性银行,把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离开来;将原城市信用社先是改造为城市合作银行,后又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推动经济比较发达的北京、上海和深圳建立以城市命名的现代商业银行;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初步形成了规范金融活动的法律体系框架;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取消信贷规模管理;完善金融监管,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从而形成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和银行业监管、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业监管、中国保监会负责保险业监管的分业监管体制。二是金融体系的整体改革,包括国有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推进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完善人民币汇率制度、推进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大力推进金融设施建设、构建陆港金融业互惠互动关系、积极应对金融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等等。总之,十八大以前的金融改革和金融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改革和金融体系本身仍然存在如下缺陷:一是在金融改革和金融体系建设过程中,比较重视问题导向而不太重视价值导向,或者说,对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处理得不够理想,始终没有建立起全面、系统、相互配套和立体化的金融改革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二是已经建立的金融体系存在着结构性和功能性缺失,导致其在全球配置资源和分散风险的能力还不够强大。叁是金融政策体系不完善,货币政策操作机制存在数量调控效力递减、传导机制不畅,利率政策调控效力低,货币政策缺乏独立性、不能有效调节国际收支,维持汇率稳定的成本较高,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缓慢,企业风险意识淡薄等问题。四是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模式不相匹配,不能充分保障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针对以上问题,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中国政府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展开了深入、系统和全方位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作出了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判断,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供给测结构性改革,引入金融改革实践和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明确提出将“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了比较全面系统的金融改革和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构想。这些构想包括: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机构体系、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系和外汇市场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内控机制;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发展非国有中小型银行;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畅通股权融资渠道,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增加直接融资比重;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发展普惠金融;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健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高人民币国际化程度,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提升资本双向开放程度、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建设,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补齐风险监管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短板,强化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明确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理责任,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增强金融有序竞争,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此外,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充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高效运行,从而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理论体系架构。在金融改革实践和现代金融体系构建方面,随着中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新时代,党中央和中国政府积极探索并制定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金融体系,纠正过分追求GDP增长,重视经济发展规模,忽视经济发展质量,产业结构不合理,金融发展“脱实向虚”,背离服务实体经济的偏向;总结国内外金融业发展经验,制定全面深化金融改革措施,健全金融组织机构,加强金融立法,引导和促进金融向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回归;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包括积极稳妥推进金融机构改革,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拓宽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渠道,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健全金融调控架构体系;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措施,提高金融监管专业化水平。经过五年蹄疾步稳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坚决破除金融体制机制弊端和制度障碍,着力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大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金融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实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叁中全会确立的金融改革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金融改革有效推进并取得一系列重大成就的主要经验在于:第一,始终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严格遵循金融改革和发展规律,坚定不移地走市场化金融改革发展道路;第二,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正确处理金融和经济的关系,保障金融改革的正确发展方向;第叁,坚持正确认识和处理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始终把“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作为党在金融领域的叁项主要任务,强调叁项任务之间的内在联系性,在实践中体现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辩证关系,即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是改革的目的、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第四,坚持把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强金融风险防控意识和责任意识,构建与金融市场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体制,明确金融监管对象和目标,规范金融监管范围,创新金融监管手段;第五,坚持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协调发展,推进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积极解决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不匹配问题,协同推进公司治理结构与监管体制改革,改变监管力量分散、效率低下现象,解决监管权责不对称问题。当然,改革是一个逐渐深化和不断发展的过程,金融改革和发展是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永恒主题。目前的中国金融体系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而且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进一步构建符合国情的现代金融理论体系。具体包括:创新金融改革理念,完善金融理论体系,正确和科学处理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构建有利于金融稳健发展的政府与市场关系;二是继续审慎推进金融体系改革。具体包括:以法治思维和市场化方式推进金融改革,坚持整体性、系统化、协同性金融改革,构建稳健、高效、包容式发展的金融体系;叁是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具体包括: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组织建设,强化治理机构履职效力;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防范风险的内控能力;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领导作用;四是构建综合型监管体制。具体包括:构建统一的监管模式,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推进金融监管创新。

董玉凤[10]2006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商业保险资金运营及监管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商业保险业伴随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到现阶段,无论从行业经营模式、资产规模、在社会经济总量中的比重,都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影响也日趋显着,这种趋势必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和会融保险领域的全面开放而愈加明显。截至2005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达到15296.3亿元,比2000年增长了3.6倍。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14092.7亿元,比2000年底增长了4.6倍,成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有力支持了国民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在国际上由于直接业务承保利润普遍下降,甚至亏损,保险资金运营逐步成为保险经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尽管过去几年我国保险资金运营相对于20世纪发生了很大变化,投资渠道不断拓宽,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因此,本文尝试以商业保险资金运营及监管基础理论为支持,借鉴发达国家关于保险资金运营及监管的经验,结合我国保险资金运营的历史沿革,针对我国保险资金运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商业保险资金运营及监管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参考文献:

[1]. 有效金融监管的理论、实践及政策研究[D]. 姚东金. 南京农业大学. 2004

[2]. 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 崔鸿雁. 复旦大学. 2012

[3]. 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中的金融政策研究[D]. 胡斌. 江西财经大学. 2015

[4]. 基于消费者保护的金融监管研究[D]. 王勤. 武汉大学. 2010

[5].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D]. 汪丽丽.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6]. 金融监管制度博弈分析[D]. 丁茗. 河海大学. 2005

[7].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研究[D]. 周箴. 中央民族大学. 2012

[8].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分权架构研究[D]. 牛广轩. 云南大学. 2016

[9].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健全现代金融体系的理论与实践探索[D]. 张岱. 河北师范大学. 2018

[10].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商业保险资金运营及监管研究[D]. 董玉凤. 黑龙江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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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金融监管的理论、实践及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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