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与宗教关联性角度探究法律信仰论文

从法律与宗教关联性角度探究法律信仰论文

从法律与宗教关联性角度探究法律信仰

陈逸含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

摘 要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从人类学、历史学、宗教的法律方面、末世学四个视角对法律与宗教的关联性进行了全面的阐释,并对未来法律与宗教的发展做出其前瞻性的理解。本文将立足于《法律与宗教》一书,对西方法律文明发展史中法律与宗教的关联性进行阐述,并结合中国国内法学理论界关于“法律信仰”的理解进行简要阐释,并提出建立中国法律文化自信的有关思考。

关键词 :西方法律史;法律与宗教;中国法律信仰

一、法律与宗教普遍关联性的思考

在当代社会科学中,法律常常会被理解为是一种执行某些特定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的工具。大多数民众也都认为,现代国家的法律仅仅局限于发挥某种功用,让人们依照其所规定的方式行事而难以反映其人生的终极意义。纽约大学的托马斯·弗兰克教授认为“法律已经……变成实用的人类活动。它为人所制定,既没有神圣的渊源,也没有永恒的有效性”。针对这种论述,伯尔曼在书中提出了强力的反问:不能唤起公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但能激发他们遵从普遍意愿的东西是什么?对此,支持法律工具论的学者的回答是人们一般选择服从、遵循法律,通常是因为他们内心存在畏惧感,担心不遵循、不服从就会受到司法机关的强力制裁。但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在确保遵循规则方面,发自人们内心的信任、公正、归属感远比这种来自外界的强制力来的有效而稳定。因此,是深深扎根于人们心中的守法的意识才是阻止犯罪的关键之所在,这种意识的产生又是来源于人们一贯以来对规则深切的信念,所以法律不仅仅是统治阶级贯彻世俗政策的工具,也是人类自身存在与文明社会对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

伯尔曼认为,法律除了作为约束性规则之外,还是人们根据法律规则进行的一系列立法、裁判、执法活动;是分配权利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达成共同认识、形成合作关系的程序。而宗教也并不是我们认识中所狭隘理解的一套刻板的团体信条和仪式,其从本质上是人们表明自身对人类本身存在的终极目标的一种集体主义层面上的热切。因此,如果将法律直接、完全归入世俗部分是不客观的,法律中存在着某些超越理性与实在的要素。在这样对法律和宗教的内涵进行界定之后,接下来对两者之间的关联性的阐述也将较为顺利。

在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理论中,法律与宗教的共同要素主要有四: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这四种要素存在于所有法律体系之中,它们提供了一种特殊的语境,社会中的法律规则都在这一特殊语境中被宣示和获得合法性。

新生家庭和原生家庭是一组相对的概念。每个新生家庭都来自原生家庭,并成为下一组新生家庭的原生家庭。因此,家庭教育不是零起点,原生家庭中的家庭教育观念和行为会深深地影响到新生家庭。年轻家长要尽量与原生家庭保持健康的关系:所谓健康关系,就是看到关联,又能调整问题所在。

西方法律世界中,法官袍服、法庭布置、法官的专用辞令这类法律符号象征着法律客观性,不仅会对法官本人、审判过程中的参与者也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审判职责之所在也要求法官必须抛弃其作为个人的偏见以及先入为主的判断;陪审员、律师、当事人、证人等根据特定规则在审判过程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在这样的法律程序中,作为个体的个性服从于法律程序的要求,法律正义的崇高理念彰显于其中。这种过程与通过宗教仪式将教徒的个性服从于整个教会共性的过程极为相似,两者都是为了唤起将法律、宗教视为生活终极意义之一部分的真挚、热切的信仰。

在西方的法律制度和宗教中,保留传统的历史意识相对是较强的,即使是革命等社会剧变也被有意识地解释成为保存和贯彻过去的观念和原则所必须的手段。在这样一个强调历史继承性的西方社会,法律不必是永恒的,但也绝不能是专断的,所以它必须根据对过去所做事情的重新解释来改变。

通过对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一书的理解与解读,笔者认为,伯尔曼本书中想要强调的是,在传统自然法理论基础上,法律与宗教或者说传统间密不可分的联系,而非中国学者所长期倡导的“法律信仰”的含义。伯尔曼所认为的“信仰”是一种人们通过内在确定表现出来的终极价值观,也是人类的一种精神现象,表现为社会成员对一定观念体系的虔诚信仰和尊敬,是人类调节自身和环境关系的一种手段,具有其神圣性。但现代法律(规则)作为一种高成本的社会治理工具,我们对其的认同与尊重只能是基于理性、利益、效益和道德,而非信仰,法律不应该困于神坛,局限于精神依赖,而应更紧密地与民众的社会现实生活相联系。

2.协整检验。为检验各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接下来利用Johansen协整检验方法对相关变量进行协整关系检验。通过协整检验发现,人民币汇率预期(DNDF)、境内外利差(DLC)与经常账户跨境资金流入(DLIJC)、经常账户跨境资金流出(DLOJC)、金融账户跨境资金流入(DIJR)、金融账户跨境资金流出(DOJR)以及资本账户跨境资金流入(DLIZB)等五项跨境资金流动指标之间不存在协整关系,而在分析人民币汇率预期(DNDF)、境内外利差(DLC)与资本账户跨境资金流出(DLOZB)之间的协整关系时,得出它们之间存在至少一个协整关系,即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如表2所示)。

二、历史上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

由全国煤化工信息站、《煤化工》编辑部联合举办的中国煤化工产业发展论坛将于2012年11月23-26日在海南三亚举办,会议将就当前煤化工领域的热点问题进行研讨:

总之,在伯尔曼看来,法律本身是爱、信仰和恩典的一个方面,这是基督教的基本观念,上帝自己就是立法者和法官。没有法律,宗教将无法维系。

三、宗教对法律的依赖

在中国这样一个拥有自身悠久而独特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我们能否立足于中国悠久的历史传统、内化中华民族共同的崇高理想信念,从一场中国式的“葛底斯堡演说”开始,逐渐形成含有中华民族共同价值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当然这里所指的中国式“葛底斯堡演说”并非单纯的一场政治演说,而是一场漫长而深刻的改革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将植根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精神内核与理想信念内化到法律中去,使法律与传统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不要使现代法律仅仅成为来自西方世界中的舶来品。

何良诸走到最前面一节车厢,插身座席内,扒窗户望,看见了,有几百号人,拦住火车,净是些老头老太太,衣裳打满补丁。人群后面,有几个四五十岁的人,扯着横幅:“我们要吃饭!”“我们要干活!”

信仰的留存需要法律。信仰的形成与留存不仅要求个人的道德,还要求集体的道德。宗教制度中的自我认同和社会表达性的式微,便是基督教逐渐衰朽的主要征兆。在现代社会的快节奏生活中,宗教正在逐步演变成社会个体试图摆脱其孤独,追求个人心智安宁的私人领地。因此,现代宗教需要强化其集体特征。对真正的信仰而言,需要有合理的约束存在。拥有虔诚信仰的人不仅应该遵守宗教教义中的道德原则,也应该接受世俗法律规则、原则的约束。

如果将观察角度从远距离的普遍性拉近到细微之处会发现,人类群体中存在着各类不同的宗教和法律文化,举例来说,仅仅是基督教这一宗教体系中就派生出天主教、基督新教、东正教三大流派,而每一支宗教都带有其特定信仰的核心教义,同样每一法律文化体系也都有其发生于特定社会的印记。信仰和社会团体的凝聚力并非通过事先设定某种理想化的宗教或法律而形成,而是社会团体的成员在特定社会中进行宗教与法律的信仰和实践而逐步形成的;同时,特定的社会宗教与法律的信仰和实践又总是与这个社会独特的经验、历史紧密联系在一起。

纵观当前国内许多学者关于“法律信仰”的论说,笔者发现,许多学者都加诸大量自身的主观曲解,对《法律与宗教》一书进行了不当的解读,在书中,伯尔曼主要探讨的问题是法律与宗教和传统的关系以及法的内在价值的关系,而非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法律信仰的建立的问题。会产生这样的误解,可能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语言和文化上的巨大差异使得中国学者在解读层面上存在不可否认的现实障碍;二、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与宗教并没有如西方社会那样密切的联系,中国学者在这一层面的考察本身就带有移植西方法律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因素。

因此,在具体的角度考察特定宗教与特定法律制度关联性时,应当对其进行历史性的考察。比如说,当哲学家提出一些“何为宗教?”“何为法律?”之类的永恒的问题,而没有将其限定化和具体化时,针对这样一些腾空的问题我们是无法回答的。因为,“社会”中“人”的“本性”只能在诸如宗教和法律这类社会经验和积淀物中才能被发现,其存在于人类长久以来生活的社会历史当中。

四、中国法学界对伯尔曼观点的误读

同时,西方法律制度和宗教也表现出了对权威的依赖性,包括对历史上形成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法律渊源的依赖。此外,法律与宗教对道德的依赖性也是两者的共通之处。是坚信法律本身所固有的道德,蕴含在一般规则概念之中的正义原则,但法律本身所固有的道德性有赖于我们关于社会的观念,而这种观念是不能仅仅依靠法律道德来解释的。

根据基督耶稣的教诲,恩典是上帝给予复活的基督之信徒团体的礼物,这种希望神学的观点揭示了人们对上帝即将显现的期待会将教会从异教的意旨中解放出来。因此,将恩典与法律割裂开来同样低估了基本法律价值的神性渊源。恩典施于法律秩序之外,且可以法律以外的正当方式介入。

不仅法律与宗教存在内在的关系,宗教也对法律有其依赖。脱离法律,宗教将失去其存在历史性与社会性,而变成一种纯粹的个人体验。这是伯尔曼的一个重要结论。因此,宗教信仰重新建立与恢复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通过法律文化和法律规则的植根和约束。法律与宗教是人类实践经验和信仰的两个不同方面,两者密不可分。但伯尔曼并不是赞同法律与宗教的融合,而是要阐明法律与宗教之间是辩证依赖的,其通过阐明法律与宗教所要求的爱、信仰和恩典等要素的契合来论证宗教的法律性,其中爱这一要素本身都被认为是律法的精神之所在,而律法则要成为爱的体现,当爱成为超出小群体的情感时,其表达便需要程序和规则。

[ 注 释 ]

①Thomas M.Frank,The Structure of Impartiality:Examining the Riddle of One Law in a fragmented World(New York,1968),PP62,68-69.

②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7.

③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1.

综上所述,通过对GLP-1的深入了解,GLP-1类药物不仅降糖效果较强,还不会增加机体低血糖风险。同时,糖尿病患者服用GLP-1类药物,也能能保护患者的心血管功能,具有良好的临床应用价值与应用前景。但临床中仍有一些问题有待研究:①GLP-1作为注射药物,存在着使用不便的问题;②GLP的部分功能机制尚未完全探究清楚,难免会导致适用人群存在偏差;③GLP-1作为一种新药,有待临床的进一步检验。因此,对GLP-1类药物治疗糖尿病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④钟瑞华,哈罗德·J·伯尔曼.美国当代法律宗教学之父[J].比较法研究,2017(05).

[ 参 考 文 献 ]

[1][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杨建军.法律与宗教的多向度追踪[J].河北法学,2008(8):2.

[3]陆幸福.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思想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3).

[4]罗国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J].学科流派,2008(3).

[5]张永和.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3).

[6]范愉.法律信仰批判[J].现代法学,2008(1).

[7]范进学.“法律信仰”:一个被过度误解的神话——重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J].政法论坛,2012(2).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3-0108-02

作者简介 :陈逸含(1993-),浙江衢州人,汉族,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航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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