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披露规则下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上市公司年报的实证研究_内部控制论文

强制披露规则下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于沪市上市公司2006年年报的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沪市论文,内部控制论文,信息披露论文,上市公司论文,规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我国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要求从2000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开始,其后又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稿)》、《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要求一般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编制的(或由审计委员会编制的,经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实评价意见,同时《指引》对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及在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时,董事会、监事会针对涉及事项所作说明的内容做出了要求。《指引》的目的是通过信息披露监管来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它与前期的政策法规注重防范市场风险而没有强调内部控制本身的完善相比有很大的进步。可见,我国与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有关的政策规定正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可以说,《指引》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入了强制披露阶段。

尽管我国针对内部控制的政策规定在不断完善,但对影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因素的研究仍然处在初级阶段,目前对极少因素的分析,并不能反映影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的全貌,同时,也并不能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信息的使用者和监管者提供足够的参考。

本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发布的《指引》为契机,选取2006年的沪市上市公司(非金融业)年报,观察其报表中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位置和披露的详细程度,分析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是否与公司规模、公司治理情况、外部审计和是否有交叉上市等多种因素的相关性,并用模型进行检验。希望本文能为认识决定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因素提供一些经验证据,也为上市公司信息的提供者、使用者和监管者提供一些参考。

二、文献回顾

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企业是否提供了涉及内部控制的管理层报告以及提供内部控制报告的有用性等方面。Raghunandan和Rama对《财富(fortune)》100强公司年度报告进行考察,发现有80家公司提供了涉及内部控制的管理报告[1]。McMullen、Raghunandan和Rama对2 221家公司1993年年度报告进行研究,发现有742家公司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占所有样本的33.41%。他们还对1989—1993年的4 154家公司进行研究,发现平均有26.5%的公司提供内部控制报告,而财务报告有问题的公司中,仅有10.5%的公司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小公司内部控制报告与财务报告问题的相关关系更为明确,他们认为财务报告有问题的公司不大可能提供内部控制报告[2]。

国内学者中,刘秋明对2001年核准制下实施配股的34家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进行分析,认为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缺乏统一要求,导致上市公司尽可能披露对其有利的信息,披露形式也不统一,导致信息使用者的成本增加[3]。李明辉、何海和马夕奎对我国1 147家A股上市公司2001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进行实证研究,发现除4家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因中国证监会的特殊披露要求披露其内部控制信息较为详尽外,其他880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上市公司中,大多数公司的信息披露流于形式,且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动机不强[4]。蔡吉甫以2003年1 251家A股上市公司的截面数据为研究对象,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回归分析,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受到公司盈利能力、财务报告质量及财务状况是否异常的显著影响,即经营业绩好、财务报告质量高的上市公司倾向于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而财务状况存在异常的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动力则明显不足[5]。杨雄胜等对我国内部控制的社会认同度进行研究,通过我国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认同度进行研究后认为,公司治理在我国仍缺乏应有的认同[6]。

三、理论分析

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规(如证券法规)和其他监管机构的规定披露的信息属于强制披露的信息。福利经济学可以被认为是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福利经济学认为,信息可被看做一种公用物品,公用物品的特性是:公用物品的消费者对公用物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对同一公用物品的消费;这种对未付费消费者的非排他性使得公用物品的消费者在使用公共物品时尽量减少付费,而成为“搭便车”者。对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而言,他们不愿使能增加私人利益的某些信息成为公共物品,所以他们有动机尽量少地披露公司的信息;同时,对于投资者而言,在上市公司管理层不愿披露某些信息时,他们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从其他渠道获取信息。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信息可以在不降低信息披露的质量(可量化的和不可量化的)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搜寻成本。

但在非完全有效的资本市场中,即使法规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对某些信息进行披露,不同的上市公司披露此类信息的质量也不会完全相同,因为依据信息经济学的观点,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为了使其所管理的公司能够与其他公司有所区别,获得竞价优势,进而获得最大化的收益,他们就有动机披露更多的信息。上市公司可利用财务信息向投资者发出信号,传递上市公司的真实类型,这有利于实施再融资计划和降低融资成本[7]。Lang和Lundholm也证明了公司有动机披露更多信息,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从而提高企业的价值并增强企业在竞争性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的能力[8]。

由上述理论分析可以推断,强制性信息披露并不可能满足投资者在非完全有效的资本市场环境下的各种要求,上市公司仍然会在规制下提供质量不同的信息。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不一定都能够很好地遵照2006年发布的《指引》,在年报中提供相同(或接近相同)质量的内部控制信息。

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影响因素的选取,可以参照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中提供的可以解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因素。影响信息披露情况的因素主要有公司所属行业、公司规模、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上市交易的场所、审计师事务所、公司的盈利能力(如资产净利率)等。由于本文对我国的上市公司进行研究,所以公司所在国家没有差异,而且本文仅针对沪市,亦可剔除上市交易场所因素。因此,本文仅针对其他5类因素展开研究。

四、研究设计

1.研究假设

假设1: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①与上市公司规模正相关,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正相关,与公司规模排名名次负相关。

假设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与公司控制人为国有正相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与股权结构稳定正相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与前十大股东存在负相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与董事长和总经理非同一人兼任正相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与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的比例正相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与监事总规模正相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与董事人数正相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与“四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设立个数正相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与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工作地点与上市公司不一致负相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与董事会会议次数正相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与监事会会议次数正相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与股东大会会议次数正相关。

假设3: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与公司聘请排名靠前(“四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正相关,与审计意见也存在相关关系。

假设4: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与上市公司在海外上市正相关。

假设5: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与上市公司被特别处理负相关。

假设6: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与公司所在的行业相关。

2.样本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除金融业外的A股公司年度报告作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的因素。

本文所用的财务报告和数据(数据经过标准化处理)来自Wind中国金融数据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国泰安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数据库和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年报数据库;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处理是通过Excel、Access和SPSS 13.0软件完成的;对样本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查阅和统计是由作者手工完成的。

3.变量选择、变量定义和模型设计

基于本文的研究假设,选取变量及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本研究选用线性回归模型。模型表示为:

五、描述统计

本文共选取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公司(所属行业非金融业)828家,年度报告828份。

绝大多数样本未按照《指引》的要求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只有8个样本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针对自我评估报告发表的意见(完全合规);有16个样本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有注册会计师针对自我评估报告发表的意见(部分合规);有31个样本没有任何有关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其他773个样本在其他位置披露了内部控制信息。

海外上市的样本占样本总量的3.6%;被ST的样本占样本总量的3.5%,退市的样本占0.1%;样本中工业企业较多,占66.1%;境内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占90.3%;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占7.9%;控制人为国有的样本占67.1%;26.5%的样本股权结构未变化;33.7%的样本前十大股东存在关联;10.5%的样本董事长总经理是同一人兼任;26.1%的样本设立了“四委”,0.6%的样本没有设立“四委”中的任何一个;52.5%的样本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工作地与上市公司一致。

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位置如表2所示。监事会报告和重大事项中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样本居多。

在样本中,绝大多数样本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比较简略,约有4.9%的样本(43家)披露的较为详细,其中,在重大事项中详细披露的38家,占4.4%;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详细披露的3家,占0.3%;在董事会报告中详细披露的2家,占0.2%。样本中披露了内部控制的缺陷或内部控制系统建设不足之处的样本约占总样本的0.3%。

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情况的依据主要是《指引》,但在年报不同位置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所依据的政策法规等也不相同,本文将公司按照是否在海外上市分类,对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主要依据进行总结如表3所示。

六、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一)相关性检验及分析

本文针对2006年样本,对研究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相关性检验(如表4所示)。从表4中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与境内审计结果和资产净利率的相关系数在0.0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相关,说明外部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和盈利能力较强的上市公司有较强的动机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与上市公司在海外上市、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控制人类型和上市公司规模的排名的相关系数在0.0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相关,说明在海外上市、总资产规模大、控制人为国有和规模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也有一定强度的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动机。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与除上述分析以外的因素相关关系并不显著,说明本文所选取的其他因素并不能显著影响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行为。

(二)回归结果和分析

在本项研究中,变量的相关系数都不大于0.5,其他相关系数均未超过0.5,故全部解释变量可纳入模型。对各解释变量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得到的结果如表5所示,各解释变量的Tolerance值均大于0.1,VIF值均小于10,可见,各解释变量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问题。

模型的回归拟合度偏低,调整拟合优度更低,F统计量的p值大于0.05,从表6、表7可以看出,模型从整体来看是不显著的。同时,引入模型的解释变量均未通过t检验。

基于上述结果,本研究又对各变量进行了多重共线性诊断和用向后选择法对变量进行筛选(由于篇幅有限,相关表格略去)。经过变量筛选后,回归模型的调整拟合优度仍然非常低。利用散点图(由于篇幅有限,各散点图略去)对变量进行分析,可看出各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均无明显的线性相关关系。其原因可能有如下几点:(1)本研究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进行了评分,评分的准确程度还需要进一步确认。(2)本研究所应用的公司规模排名完全是按照wind金融服务终端提供的名次,不排除存在问题的可能性。(3)本研究选择的变量很多为虚拟变量,很难用线性回归分析变量间的关系。(4)本研究选取的解释变量可能还不足。

七、研究结论

对2006年沪市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的线性回归分析未得到较高的调整拟合优度,可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与本研究所选取的因素并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对影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因素的描述统计和相关分析仍可为我们提供一定的启示:第一,绝大多数沪市上市公司未按照《指引》的要求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第二,监事会报告和重大事项中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样本居多,详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司较少。第三,外部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和盈利能力较强的上市公司有较强的动机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在海外上市、总资产规模大、控制人为国有和规模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也有一定强度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

本文对前人研究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影响因素进行了扩充,并研究了2006年《指引》发布实施以后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这是在此研究领域中做出的新的探索。本文对样本的描述分析较为详尽、相关性分析和回归分析也选取了相当多的因素,尤其是将公司治理因素引入模型进行了分析。本文的局限性在于:本研究所选取的变量尽管涉及了大多数可能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的因素,但由于数据收集能力有限,研究并不能完全涵盖可能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的每一个方面;另外,研究中多数变量为虚拟变量,故仅用回归模型不能更好地深入检验各因素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的相关性。

注释:

①含义见变量定义部分。

②由于本文研究的变量中需要评分赋值的变量只有1个,故量表的可靠性分析在本文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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