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问题探讨与研究论文_袁刚

我国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问题探讨与研究论文_袁刚

杭州市港航管理局 310014

摘要:伴随海运事业的不断发展,进出江浙的小型船舶数量不断增加,这些内河小型船舶的使用对促进江浙海上运输以及港口运输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阶段,江浙地区的一些小型船舶存在船龄长、设施应用陈旧等诸多不安全问题,为我国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工作带来了困难。为此,需要有关人员根据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标准加强对江浙内河小型船舶的法定检验,减少因为船舶问题引发的交通事故。文章在阐述最新我国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存在的问题,结合江浙小型船舶的检验现状进行分析,为如何提高船舶检验质量体系进行分析。

关键词: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问题研究;处理对策

最新的《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在2016年1月通过,指出船舶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定期对船舶、水上设施以及船运货物安全技术进行检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支持涉及面广,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对技术的要求较高。其中,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主要由C类和D类船舶检验机构机型,检验目的是实现内河小型船舶的安全运行,并在最大限度上减少船舶运行带来了的水污染和环境污染。由于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涉及的方法手段多样、复杂,为此,在实际的检验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有关人员依照《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根据所在区域内河小型船舶运行现状,对我国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问题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探讨。

一、我国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我国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不断发展和完善,发展至今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法规体系。2006年和2007年的《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主要适用于我国内河水域船只长度在5米和20米之间的民用船只。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指出,我国内河小型船舶的法定检验需要通过C类和D类船舶检验机构完成。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二、我国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存在的问题

(一)现阶段实行的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定不符合内河小型船舶安全管理需要

第一,现阶段我国范围内的内河小型船舶分布较为广泛,但由于很多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统一范围内的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以江浙地区的内河小型船舶发展为例,江浙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快,其内河小型船舶检验不能实现和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主要表现为船舶的设施设备、船用产品运用以及无损检验等无法满足现阶段内河小型船舶检验规定。第二,江浙地区是亚热带季风气候,夏季多发暴雨、洪水,对其内河小型船舶的航行带来了严重的制约,全国统一性的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发展不适应江浙地区独特的船舶运行需要。第三,由于江浙地区出现了一批新的内河小型船舶,导致无法及时使用国家指定的新型船舶检验法规会来对其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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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阶段内河小型船舶的法定检验管理机制符合内河小型船舶安全管理需要

第一,江浙地区的船厂主要由主管机关工业部门 和信息化部门进行统一的管理,但是存在一些部门工作人员的技术操作能力不足,因而不能对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进行到位的管理。第二,内河小型船舶的法定检验及安全管理存在一些漏洞问题,江浙地区的船只贸易往来频繁,存在大量的内河小型船只,但在管理机制不明确的情况下,一些内河小型船只缺乏必要的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第三,内河小型船舶的检验工作会受到资金方面的限制。江浙地区船只数量众多,内河小型船舶分布不均匀,大多是分散在各个偏远的地区,船只的检验成本费用较高。第四,内河小型船只检验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普遍不高。在江浙海上贸易快速发展的情况下,需要大量引进专业的验船人员,但是受地方编制的影响,当地工作人员不能根据自身检验的业务数量来引进有关的验船人员。

(三)现阶段内河小型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的法律法规以及执行机制不顺畅

在内河小型船舶的法定检验体制改革之后,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但受到交通运输部自身人力资源发展状况的影响,导致内河小型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及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支持,机制运行上存在不通畅的现象。

三、内河小型船只法定检验的具体建议

(一)完善内河小型船舶的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充分实现政府职能

在对江浙内河小型船舶安全事故产生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很多内河小型船只出现安全事故的原因基本都是因为认为因素导致,比如超载、操作失误等人为原因。为此,加强对内河小型船只的法定检验需要规范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在加强人员管理的同时在最大限度上减少因为人为原因带来的船舶安全事故。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出自身的职能,通过工作机制的完善来规范人们的工作行为。

(二)建立健全内河小型船舶检验发展支持体系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和检验法规缺乏必要的维护和发展,很大部分的原因在于内河小型船舶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同时也不具备完善的检验法律法规。因此,需要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促进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法规支持体系的发展。第一,要加快与之相关的专家技术委员会小组成立,通过成立的小组实现对船舶设计院、制造厂的区别运用,并为内河小型船舶的检验发展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加强内河小型船舶检验发展支持体系涉及法律法规的宣传。第三,要对和内河小型船舶检验工作有关专业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检验。

(三)突破现阶段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法律法规的限制

现阶段内河小型船舶的法律法规不适合我国所有地区小型船舶的发展,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小型船舶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水域航行不同所致,使得我国内河小型船舶的使用存在一定的局限。为了实现对内河小型船舶统一管理的目标,需要有关人员不断完善船舶检验技术的法律法规,根据实践找到和不同内河船舶运输管理相协调的法律法规,从而促进内河小型船舶检验工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

总结: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内河小型船舶的法定检验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一般在于各个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以及受地区性内河航行水域的影响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存在问题。因此,需要有关人员积极采取措施处理这些检验问题,实现地区经济和内河小型船舶的综合发展,加强对船舶损伤的控制和维护管理,从而保证内河小型传播的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姜大宁,张庆文. 我国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对策与建议[J]. 中国海事,2010,09:44-46.

[2]童国和. 试析内河小型船舶检验质量及处理对策[J]. 科技与企业,2013,19:28.

[3]桓兆平. 浅析我国船舶法定检验体系与体制改革方向[J]. 交通科技,2001,05:72-73+76.

作者简介:

袁刚(1975--),男,浙江省杭州市,民族:汉 职称:中级工程师,学历:本科。目前从事地方船舶检验工作。

论文作者:袁刚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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