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市场经济开辟道路:八届全国人大以来中国经济立法述评_法律论文

为市场经济开辟道路:八届全国人大以来中国经济立法述评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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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来,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步伐,始终把经济立法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八届全国人大的立法是从修宪开始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并要求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据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了任期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目标,制定了以市场经济方面法律为主要内容的五年立法规划,并积极实施立法规划,除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以外,已制定110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和法律问题的决定42个,在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都制定了一些重要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已初具规模。与此同时,国务院也制定了100多个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了近1000个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施行,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和乡镇企业法。改革开放以来,公司得到了长足发展,至1993年公司数量猛增到上百万家,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长期处于基本无法可依的状态,问题越来越多。公司法的制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合并、分立等等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公司的法律责任。由此,公司无法可依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观,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形式基本具备。以后通过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和相关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填补了市场主体方面立法的又一项空白。乡镇企业法把许多扶持和保护乡镇企业的政策方针上升并转化为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它承担支农等一定的特殊义务,总体上将乡镇企业这一我国特殊的市场主体置于与其他市场主体相平等的地位,这有利于乡镇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农业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

八届全国人大期间制定了一大批旨在整治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任期的第一年就抓紧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适时修改。以后又相继制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拍卖法和担保法等法律和决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关系的基本性法律之一。该法明确禁止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为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提供了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此前制定的产品质量法,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较为完整的法律保护。经济合同法这一改革初期制定的法律,不仅与后来制定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有不协调之处,而且不符合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在统一的合同法不能立即出台的情况下,作适当修改以应急需是必要的。这一修改所反映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点十分明显,修改后的法律不再统揽纵向的和横向的经济关系,而只适用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应该由经济法和行政法调整的关系从经济合同法中分离出去。合同已不是计划的附庸,对合同的行政管理让位于依法监督,无效合同的确认权也因此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向司法机关。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由原来的既裁又审改为或裁或审,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房地产业、广告业和拍卖业是近些年迅速崛起的行业。这些行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特别是房地产业作为基础性、先导性产业,需要鼓励和保护。但这些行业出现的问题也很多,甚至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必须尽快纳入法制轨道。为此,制定了城市房地产法、广告法和拍卖法。担保,是保证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担保制度,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维护银行贷款和商品交易安全,制定了担保法。

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市场经济下的宏观调控,要求政府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财政、计划、金融、投资诸方面的改革都需要相应的立法配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并对统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进行了修改。预算是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但长期以来,我国在预算管理方面一直缺乏基本性的法律,造成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策以及监督等方面的不少问题。预算法基本明确了各级权力机关、政府机关、财政部门等在预算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加强了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的管理和监督,借鉴国外做法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税的预算体制,并将1991年以来实行的复式预算编制方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审计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为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加强对国家财政收支和国有资产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制定了审计法。统计法的修改明确了领导人及统计人员的责任,规定了更为科学的统计调查方法,加大了对统计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长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受到局限,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它的地位及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性得到了充分保障,有利于人民银行在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实施金融监管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此外,常委会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简化了税制,公平了税负,进一步完善了个人所得税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劳动法是本届完成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在市场成为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本性手段之后,劳动力开发和使用的商品化、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建立和完善保护劳动者权益以及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关系的法律制度就更为迫切。劳动法的制定使我们建立起基本性的劳动法律制度。

振兴基础性产业和支柱性产业方面的法律。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能源、交通都是支柱性产业,它们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这些产业的振兴和扶持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应此需要,制定了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公路法和煤炭法等。农业法总结了我国农村改革的经验,把党和国家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系列大政方针规范化、法律化,确定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为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能源、交通等方面的法律对保障本行业优先发展的地位和规范行业管理,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对外开放方面的法律。为了配合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建立符合国际贸易规则的新型外贸体制,适应我国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要求,常委会通过了对外贸易法。这部法律为我国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建立了统一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形成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到大陆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常委会还制定了台湾同胞投资法。

中介组织方面的法律。中介组织在市场的服务、沟通、公证和监督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政府职能退出的许多领域要由社会中介力量去填补。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仲裁法等虽不是与市场经济直接相关的法律,却是市场经济法制十分重要的方面。注册会计师法明确了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企业财务状况的责任,这是健全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经济运行与国际接轨、走向统一的世界市场的必然要求。一支相当规模的、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是市场的重要中介力量,除为刑事被告辩护外,律师大量的、经常的活动是为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民事的、经济的法律服务。为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制定了律师法。仲裁法确立了当事人自愿、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等重要仲裁通则,使仲裁组织的独立地位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得到了法律确认。

虽然八届全国人大的经济立法取得了重大成绩,但本届任期结束前,经济立法的任务依然繁重,现实生活中一些急需的重要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现有法律中某些已不适合实际的规定需要抓紧作出修改。中央提出今后经济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切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务必在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上取得较大突破,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推进政企职责分开,积极推进各方面的配套改革,抓紧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体系。与经济体制改革相关的一些重要经济法律,如国有资产法、破产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期货交易法、信托法、外汇管理法等需要抓紧制定出台,以法律推进、引导、规范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从而为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和为我国“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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