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问题的理论定义_社会问题论文

社会问题的理论定义_社会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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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转型以来,改革触及到了原有体制中的各种弊端,社会矛盾磨擦加剧,各种社会问题开始增多。对此,我们有必要对社会问题的理论加强研究。

一、什么是社会问题

英文中“Social problems”译为社会问题, 在欧美国家也译作社会病态、社会解组、社会反常或社会失调。关于社会问题最简洁的定义莫过于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的论述,社会问题也即公众的问题,即不是个人的困扰,而是社会中许多人遇到的公共麻烦。他在定义社会问题时写道:“社会的公众问题常常包含着制度上、结构上的危机,也常常包含着马克思所说的‘矛盾’和‘斗争’”。〔1 〕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还有:

美国社会学家米佛认为:“一个社会问题,是一种社会情况或情景,已引起社会的困苦、紧张、冲突或失败,有加以干涉的必要”。〔2〕

乔恩·谢泼德和哈文·沃斯认为:“一个社会的大部分成员和社会一部分有影响的人物认为不理想、不可取,因而需要社会给予关注并设法加以改变的那些社会情况即为社会问题”。〔3〕

再看中国学者对社会问题的论述。

我国老一辈社会学者孙本文先生认为:“社会问题就是社会全体或一部分人的共同生活或进步发生障碍的问题”。当社会秩序安定,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生活顺利安全,社会是没有问题的。〔4〕

北京大学袁方教授主编的《社会学百科辞典》中对社会问题是这样定义的:“社会中的一种综合现象,即社会环境失调、影响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生活,破坏社会正常运行,妨碍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现象”。

在王康教授主编的《社会学词典》中将社会问题定义为:“指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某些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发生了与现实的社会环境失调(即相异或发生矛盾),并引起人们普遍注意,需要以社会的力量来解决的现象”。

由北京大学编写的《社会学教程》中则把社会问题定义为:“是社会中发生的被多数人认为是不合需要或不能容忍的事件或情况,这些事件或情况,影响到多数人的生活,而必须以社会群体的力量才能进行改革的问题”。

陆学艺主编的《社会学》一书将社会问题定义为:“凡是影响社会进步与发展,妨碍社会大部分成员的正常生活的公共问题就是社会问题。它是由社会结构本身的缺陷或社会变迁过程中社会结构内出现功能障碍、关系失调和整合错位等原因造成的;它为社会上相当多的人所共识,需要运用社会力量才能消除和解决”。

社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对社会问题的看法,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每一种定义在强调了社会问题的一个侧面的同时,忽视了另一个侧面,存在着某些局限性。因此,没有一种定义是完善的,也没有一种定义是一无是处的。在众多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人们往往是从三个方面去界定社会问题,(1)是否妨碍社会的正常运行;(2)是否破坏多数人的利益;(3)是否符合社会的主导价值标准。 在对社会问题下定义的时候,又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的有:第一,与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有关,有些社会问题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出现,人们才予以重视。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遇到的社会问题也是不尽相同的。第二,与这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背景有关,每个社会都有着不同的社会制度、价值观念、规范体系和文化习俗,因此不同的社会对具体的社会问题的看法会有所不同。某些现象在一国是社会问题而在另一国可能是正常的现象。文化的差异性会直接影响对社会问题的界定。第三,研究者本人的理论素养、兴趣、研究视角的差异,也直接影响了对社会问题的界定。有的学者喜爱理论模式解释社会问题,有的喜爱实证分析方法;有的偏爱社会环境中找原因,有的愿意在问题界定者的主观方面挖掘原因。同时,由于研究者的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对同一种社会现象会有不同的认识。第四,与社会观念的发展变化有关,社会是在不断地进步的,人们的观念在信息时代变化也非常之快,因此,评价社会问题的标准也在不断地变化之中。但是,这并不是说对社会问题的界定是任意的,我们对上述的定义的研究中也可发现某些具有共同性的要素,这些共同的要素也就是社会问题界定的基本条件。

二、社会问题界定的条件

1.客观性的事实依据。社会问题具有客观意义,它是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的某种具体的客观事实,而不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臆想。这种客观事实必然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是人们的感官能够直接地感受到的。它是一种现象、一个事件、一种行为,而且是十分具体的。例如,贫困问题,是基于还有5900万人生活在年均不足540 元的贫困线以下这一事实。一般而言,社会问题对广大社会成员来说,是一种消极性的社会事实。社会问题不是从人们的主观观念中产生的。标示论认为偏差行为的原因在于人们的反应中,社会群体为构成偏差的违法者制定法规,以及将这些规则应用到一些特殊的人的身上,并且将他们指称为局外人,以造成偏差产生。标示论的局限性就在于过分地强调了人们的主观认定。按此理解,就可以推导出“社会群体为犯罪的人制定法律,因此才会制造出犯罪”这种结论。这种理论在于因果倒置,就如同因为我们制造了“强盗”这个概念,才有了真正的强盗,我们取消强盗的概念,强盗也就会消失。这是一种概念的游戏,完全不顾客观的事实。

2.影响相当数量人的公共麻烦。社会问题具有一种数量意义。引起社会问题的现象通常是一种“公共问题”而非“个人烦恼”。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很有见地地提出要区分这一现象。“个人麻烦”(privata troubles)产生于个人性格,也同别人的直接接触有关,但它发生在有限生活领域内,烦恼属于个人的私事,它是个人感到自己的利益或生存条件以及所特有的价值、观念遭受到威胁时所产生的,须通过个人的行动加以克服。“公共问题”(public issues),却是涉及整个社会的问题,是属于大众的事,它超越了个人狭小的生活环境,与全体社会成员或相当大部分社会成员生活密切相关。它对社会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公共问题”往往是社会的结构失调、行为规范失范和社会运行失控而引起的。它的产生并不是少数人的责任,它的解决也要通过广大社会成员的集体努力,因而具有群体性。例如,在一个国家中,只有几个或几十个人找不到工作,这仅仅是少数人的个人烦恼,这与绝大多数人无关。失业的原因可能是个人的素质不佳、能力不强等,要解决只要从提高个人的素质入手即可。但偌这个国家有成千上万人找不到工作,那就是由“个人麻烦”上升为“公共问题”了,其原因可能是某些社会方面因素引起的,如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萧条、制度弊病等。社会问题威胁或触犯了社会中相当一部分人的利益,因而社会上大多数人或相当多的人对这种社会现象持否定态度,认为这种现象有问题,都感到无法再忍受,社会必须加以关注和改变这些问题。

3.违背社会的主导价值原则和社会规范。社会问题也具有主观方面的意义。这是指社会成员的知觉判断对界定社会问题具有的重要意义。将某种社会现象或社会行为定义为社会问题,是因为社会上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认为这种现象或行为有悖于社会的主导价值和主导规范,正好反映出大家的价值观念和认识的标准。否则,一种现象或行为即使为某个人或某一集团所深恶痛绝,也不会被认为是社会问题。如女性平等问题、种族歧视问题,在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中,人们并不将其视为社会问题,而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对人的基本权利观念的日益重视,这些问题才成为社会问题。假如婚姻不是基于永久结合的观念,则离婚就不成为家庭问题。也就是说,一旦某种观念被许多人所接受并被作为判断事物的标准,某些原先实际上存在着的却并不为人所重视的现象,由潜伏状态显现出来,成为现实的社会问题。不同的价值判断会影响对社会问题的界定甚至会产生矛盾判断的现象,我们在研究社会问题中应该注意这一特点。通常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体系成为判断社会问题的标准。但反过来推论,没有价值判别标准就没有社会问题,则是不科学的。有的社会学者(如价值冲突论者)推而及至,认为社会问题是社会价值判断所造成的,没有社会价值观就没有社会问题的存在。这些学者的失误在于,将判别社会问题的价值标准视作判别社会问题的唯一标准,并忽视了社会问题的客观性意义。

4.社会问题的产生与人的道德抉择有关。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行为具有社会目的性,行为是由主观意志决定的。同时人们也知道,为达到一定的行为目标,也必须支付一定的行为成本,有些麻烦虽然人们难以接受,当它并非是人们有意识造成的,不涉及人们的道德行为抉择,这是社会规范无法包容的,也就是说,当有些问题是由于自然因素所引起或是人们无意中造成的,其社会的道德价值为零的社会行为,这类问题不易被定义为社会问题。相反,凡是具有明显的道德意志的抉择倾向,并违背社会规范的有意识的行动,则很容易被人们视为社会问题,如同样是疾病,对癌症人们不将其视为社会问题,而艾滋病是由于人们的性混乱和吸毒交叉感染引起的,是一种人为的越轨性行为,人们将其视为社会问题。犯罪现象是众所公认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此,没有一个社会学家会否认它是社会问题,各国社会中存在的诸如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具有鲜明的道德意志抉择的行为,因为直接与众所公认的社会价值体系和社会规范体系相冲突、对立,容易激起人们的道德情感,极易被定为是一种越轨性的社会问题。

5.人们遇到的这类问题通过努力是可以改变的。社会问题与社会成员的主观能动性有关。社会问题的发生并不是由个人或少数人应当负责的,它所造成的后果也是社会性的,涉及整个社会生活,它的消除和解决也不是个别人或少数人的努力可以改变的。对社会问题只有通过社会力量的交汇合作才可能改善和解决。“人类可能利用理性以增进人的生活条件与幸福,基于这种新的理性观念及其内涵,若干原来只被视为可悲可叹的社会情况才开始被视为问题”。〔5 〕人类改变社会问题的能力体现在,一是人类可以不断提高认识,如人们视污染为社会问题,表示了人对于健康和保护自然环境这些方面的认识的进步。人们感到能源、粮食的危机,是由于人们认识到地球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库,觉悟到人类无度的攫取必将引起大自然对人类的报复。二是不断提高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在工业化和城市化之前,由于物质产品极少,人们也无力改变贫困,人们也并不将贫困当作社会问题。当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之后,人们有了消灭贫困的能力和条件。才将贫困视为社会问题。例如,自然界的地震、水灾等,还有人的死亡至今仍是不可抗拒的,谁也没有把死亡作为一个社会问题。

三、社会问题界定的过程

对社会问题的界定,是一个由对社会问题从日常生活的理解逐步到科学的认识过程,是人们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理查·富勒和理查·麦尔兹在《社会问题的发展》一文中指出,所有社会问题都经过三个阶段,即警觉、政策决定与改革。警觉:每一个社会问题的根源都是由于人们警醒与了解到一些他们所珍惜的价值已受到威胁,而这些情况亦越来越严重。只有在这些群体认为已涉及他们的团体价值时才会开始响起警报。政策决定:在警觉出现之后,大家开始辩论问题解决办法的各种政策。有关的结果与方法都被讨论到,并且社会利益的冲突也逐渐增加,某些人所提议的解决办法有时并不为他人所接受。这个政策决定阶段与警觉阶段最大的不同是利益群体考虑较多“何者应该做”,而人们则建议“这个或那个必须做好”。大家的注意力集中在特殊的计划上,各种各样的抗议也在各种引导下有组织地形成了。改革:在这一阶段里我们可以发觉行政单位已插手其间,并将有计划的政策化为行动。一般的政策都由特殊利益团体与专家们辩论来确定。〔6〕

笔者在中外学者论述的基础上,将社会问题的认定概括为这么几个环节。

第一,利益受损集团的强烈不满和呼吁。利益受损集团是指直接受到某类社会问题伤害的对象。他们对某种社会问题感受最深,往往最早发出呼吁。例如,当吸毒、赌博出现时,吸毒、赌博人员的家属首当其冲,深受其害,于是他们首先议论纷纷,或向亲朋好友倾诉委屈,或向政府反映,或向社会传播媒介呼吁。但此时由于问题尚在萌芽期,有的社会现象的不良影响暂时还未显露出来,以潜在的形式存在,尚无普遍性和广泛性,因而,多数社会成员并没有真正认识其危害性,这些不满和呼喊往往不被人们重视,此时社会问题认定的条件还不成熟。社会成员个人和非正式群体各自关心的事情其内容和角度是不同的,他们对事情的认识往往有多义性。社会成员个别人的判断或非正式组织的判断不能作为衡量社会问题是否存在的标准。但是,随着某些现象的进一步恶化,涉及的人越来越多,利益受损集团的不满和呼吁强烈到一定的程度,并有许多社会成员和相当多的非正式群体都开始对某一现象表示不满、抗议时,说明某些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的确影响了他们的生存和利益,并引起了人们普遍的关注。这时大多数人比较容易地形成一致性的看法,达成对某些现象否定性的共识。

第二,社会敏感集团及社会上某些有识之士的呼唤。对社会问题敏感度较高的群体通常包括记者、报告文学作家、社会学家、伦理学家、政治学家、法学家等等。普通群众对社会问题的了解往往取决于日常生活中经验知识积累的感知程度和与个人切身利益的关系的密切程度。由于社会发展迅速多变,社会现象日益复杂,人们对社会问题的敏感度因利益和知识的局限而较低。而一些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对社会问题的敏感度较高,他们拥有较多的、较专门的专业知识和判断问题的丰富经验,具有抽象地分析问题的能力,能在社会公正价值观的基础上对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作理性的思考,因而能够最先感知到社会问题。同时,由于专家学者群体具有知识分子勇于批评的特点,使他们具有较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敢于对社会问题的存在进行揭露和批评,敢于讲真话,传递出某些社会问题严重性的真实信息,能引起广大社会成员的警觉。例如,对我国社会生活中死灰复燃的丑恶现象卖淫嫖娼、色情文化、吸毒贩毒、拐卖妇女儿童、赌博、封建迷信等,最先进行揭露和猛烈抨击的是记者和报告文学作家,然后是社会学家和伦理学家。这些人物虽然没有权力,但却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较大的社会影响,他们对某些问题的看法,比起普通老百姓来是不同的,他们的议论和观点,可以通过自己的文章、作品、讲话传播出去,传播媒介也比较重视他们的观点。他们的观点不仅可以影响普通的社会成员,对政治家和政府的管理者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他们可以将某一社会现象直接上升到社会问题的高度,他们的呼唤容易被全社会所接受。

第三,社会舆论集团及大众传播媒介的宣扬和推动。某些社会现象能否被定为社会问题,或能否被当作社会问题看待,关键在于社会上广大社会成员对这一问题的反映和看法。现代社会中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大众传播媒介,它是制造社会舆论的主要工具。大众传播媒介具有模拟环境和价值导向的功能,多数人依据大众传播媒介的导向对某一社会现象作出反映。社会成员不可能一一亲身经历某种社会情况,经受某种痛苦,他们往往根据舆论界对某些社会情况所作的报道和评价作出自己对这个问题的反应,形成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和态度。大众传播媒介在发现社会问题中的功能主要是向公众暴露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在传播媒介的宣传下,将使某一社会现象、社会事件置于社会公众视野和社会舆论的聚焦点之下,引起全社会各个阶层人士的关注,对人们平时议论的、不满的、但又十分无奈的问题进行淋漓尽致的曝光,在一个短时期内对某一现象进行集中的报道无疑于是一种信息的密集轰炸,具有对事件的放大效应,牵引全社会的注意力,给人们留下十分深刻的影响,也会对有关的管理者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压力,促使他们表示态度和进行干预并最终向解决问题的方向迈进。

第四,公众普遍的认识和接受。当某一社会现象被传播媒介渲染和烘托成公众关注的热门话题之后,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才逐渐意识到确实存在着某个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议论这一问题的现状、形成的原因、产生的危害以及消除它的对策。随着人们对这一问题严重性的认识的不断深入,焦虑和担忧便日渐加强,大多数社会成员意识到有必要通过共同的努力来消除这一问题对社会生活造成的危害,产生解决问题的共同责任感和义务感。也就是说,当某一社会现象为相当多的社会成员所认同为社会问题时,会在社会成员心理上产生巨大的压力和不安全感,产生解决这些问题的需要,形成解决问题的共识,并在社会各个利益群体的行动中汇成解决社会问题的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这时,某一问题才真正算作一个社会问题。例如,有一种不良社会现象将出现,有的人会写信给报刊、电台、电视台的编辑,向他们反映某一问题的严重性。有的人会在街头呼吁、请愿,以获取更多人的同情和支持,某些利益损失最大的人会组织起来,形成压力团体,以游行、示威、集会、抗议等聚合行为等形式出现,要求政府出面解决某一社会问题。也有的人会通过法律途径,向立法机构提议颁布试图解决某一社会问题的相关法律。在社会学者的眼中,不仅把社会问题看作是一种公共的麻烦,而且把它看成是广大社会成员试图有所行动的信号,此时,众多的社会学者就会投入精力认真地研究这一社会问题。

第五,社会权力集团的认可与支持。最后将某一社会现象确定为社会问题,并会付以行动准备解决的,通常是有组织的权力者群体,他们居于社会管理者的地位,在社会的政策、经济、文化等领域比别人拥有更多的权力。这主要是政府部门的各级官员,虽然他们未必有充分了解某一问题的专门知识,但握有解决社会问题的决策的权力和能力,可以直接调动解决社会问题所需的各种资源,这使他们在认定社会问题中处于某种特殊的地位。权力集团对社会问题定义的角度与利益受损集团、敏感集团、舆论集团和普通的公众有所不同,他们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原则出发,对社会问题作全方位的思考,既要考虑政治影响,又要考虑经济因素,还要顾虑其它利益集团(如既得利益集团),考虑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解决问题的程序等等,考虑的更为全面、复杂和仔细。因为权力集团的公开承认,就意味着社会问题的公开确定和政府正式承担起解决问题的社会责任,所以对什么现象为社会问题,权力集团的表态比起其它集团来更为慎重。当权力集团正式介入对某一社会现象的讨论并表示他们的态度时,这就会使社会问题在社会生活中明朗化,由于他们的认定、赞同和倡导,一个社会现象才会由少数人议论到公众舆论关注,到真正成为社会问题。在权力集团确认为某一社会现象是社会问题后,权力集团将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各种相应的政策法规和策略,提供各种解决社会问题的物质条件,使解决社会问题由纸上谈兵到具体落实,逐步地制度化。权力集团将借助权力动员和组织社会的各种力量,发挥各种组织与社团的作用,动员社会成员,共同实施消除社会问题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第六,解决社会问题开始。当某一社会问题被全社会认定为严重的,必须解决的问题,这时,解决社会问题的议事日程便提出,在利益受损集团的积极要求下,在敏感集团的积极促成下,在舆论集团的不断呼吁下,在社会广大成员的关注下,社会的权力集团将针对社会问题寻找对策,制定出相应的法规来解决面广量大的社会问题。当解决社会问题成为一种社会需要,这时“社会的迫切需要必然而且一定会得到满足,社会必然性所要求的变化一定会给自己开辟道路,并且迟早会使立法适应这些变化。”〔7〕社会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般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遏制社会问题的发展,这一阶段是治标阶段,政府的有关部门将动员社会的各方面力量,集中力量来抑制社会问题的继续恶化。当越轨性社会问题如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十分猖獗时,第一步是集中警力打击,用强制性的力量将其压下去。当贫困十分严重时,最要紧的是发放物品,赈济贫困者。在阻止了社会问题恶化后,第二阶段是治理社会问题。这一阶段是治本阶段,主要是消除产生社会问题的因素,瓦解产生社会问题的条件。这是一个艰难而复杂的过程,因为任何社会问题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而是长期累积的,是各种因素的纠合。要解决它不能依靠一次性的突击,只能依靠逐渐的疏导来消融不利因素。

四、社会问题的类型

对社会问题的分类主要是对社会问题认识的条理化,这便于根据不同的社会问题来认识其发生和发展变化的规律性,寻找其背后隐藏着的社会根源,以作为制定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对策的依据。

1.二分法:墨顿与尼斯特在1978年合编的《当代社会问题》中将社会问题分为两大类:(1)偏差行为,包括犯罪、青少年犯罪、精神病、吸毒、自杀、娼妓;(2)社会解组,包括世界人口危机、 种族关系、家庭解组、社区解组、都市交通问题、灾难等。

2.三分法:乔恩·谢泼德与哈文·沃斯于1978年所著的《美国社会问题》中的分类是(1)结构性社会问题之一:不平等如贫富两极分化、偏见和种族歧视、政治与权力、教育不平等;(2 )结构性社会问题之二:变化着的价值观如家庭危机、对工作的不满情绪、人口问题与都市化、环境危机;(3)过失性社会问题:犯罪与少年过失问题、 酗酒和吸毒问题、性行为过失问题、精神问题。

弗·斯卡皮蒂所著的《美国社会问题》的分类是(1 )社会无组织状态如都市化、家庭、偏见与歧视、贫穷、人口、教育、保健;(2 )异端行为,如精神错乱、麻醉品与酒精中毒、犯罪与审判、暴力、性行为;(3)技术与社会变迁,通讯、大公司制下的政府、工作、环境。

理查·富勒和理查·麦尔兹在《价值冲突》一文中,把社会问题分为第一层次是自然的问题(Physical problem)。这是影响人们福利状况但不是价值判断造成的问题。一些自然灾难如地震、飓风、水灾、旱灾等,它的原因被看作是非人力的,是一种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力量,是非文化或前文化的原因。有的人甚至不把它看作社会问题。第二层次是修正过的问题(ameliorative problem),这类问题就任何阶级而言是令人讨厌的,然而人们对于应该订立何种计划来修正这种情况却没有一致的意见。修正过的问题,其本质是一种解决办法和行政改革。这是由于个人触犯了统治社区的民德,如抢劫、谋杀、强奸、小偷等。这类问题是令人无法忍受的。它是一种人为的情境。第三层次的问题称之为道德的问题(moral problem)。不管任何时期, 道德问题的情况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绝对令人讨厌的。〔8〕

3.四分法:H·奥杜姆在1947年所著的《了解社会》中, 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各种社会病态现象,将社会问题分为:(1 )个人病态问题,如酗酒、自杀、个人解组、心理缺陷、精神病残疾等;(2)社会病态问题,如离婚、遗弃、私生子、恶习、娼妓等;(3 )经济病态问题,如贫穷、失业、分配不均、贫富悬殊等;(4 )社会制度病态问题,如政治腐败、贫民、宗教中的病态等。

中国社会学家孙本文先生在《现代中国社会问题》一书中的分类是;(1)家庭问题,如家庭组织、家庭解组、妇女职业、儿童教养、婚姻等;(2)人口问题,如人口数量、分布、品质等;(3)农村问题,如农村经济、教育、卫生、组织等;(4)劳资问题,如工资、工时、 童工、女工、失业、劳资争议、劳工福利等。

4.五分法:P·H·兰迪士在1959年出的《社会问题和世界》一书中的分类是:(1)个人调适的失败,如过度社会中的人格、 精神病的扩张及本质、精神错乱、自杀、酒精中毒及麻醉药品、性犯罪;(2 )社会结构的缺憾,如边际人、种族、男女平等、卖淫、乞丐与奴隶、社会阶级与喀斯特;(3)个人对适应的失败,如为什么越轨、 犯罪的预防与纠正、成年人犯罪、家庭在过度期中,不完全的核心家庭、离婚与小家庭离散、离婚后的适应、个人主义社会的儿童训练、青年的危机、学校教育;(4)政治与经济问题,如政经制度的趋势、 劳工的生活与工作、人口品质与生殖率;(5)社会政策与制度的失调, 如自然资源的保存、工业社会的老人、战争与和平、卫生健康与长寿、社会福利、社会计划与政策的制定。

上述这几种分类的方法的依据,主要是根据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社会问题的行为者主体、社会问题的个体性或群体性、社会问题分布的领域、社会问题的性质等标准。就是说,社会问题划分的标准不同,我们可以将社会问题作出不同的区分。以上几种分类都可以作为参考,但是,由于各个国家、地区的社会制度不同、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历史不同、文化不同,各国有着自身特有的问题,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试图概括各个国家的社会问题将是一件十分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也是不科学的做法。用统一的类型较难概述,这就要求我们换一种思路,对具有一般性的社会问题,即世界社会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划分的标准可以粗一些,而各国具体存在的社会问题划分时可以细一些。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笔者认为将社会问题分为四大类较为适宜。

第一类为结构性社会问题,这类社会问题主要不是由于个人的原因造成的,而是某些制度性、政策性的因素或社会发展中的不可逾越的阶段引起的。这类社会问题是各个国家都会遇到的,具有普遍的意义。主要有人口膨胀、贫富两极分化为代表的社会公平问题、贫困问题、就业问题、腐败问题等等。

第二类为变迁性的社会问题,这类社会问题主要是由于社会发展中不可逾越的阶段性现象,在发展中国家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变迁过程中都会出现的一些伴生现象。这类社会问题往往在发展中国家比较普遍,与本国的政治、经济问题扭结在一起。主要有以城乡差别为主的二元社会结构问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家庭解体问题。

第三类为越轨性社会问题,这类社会问题在西方学者眼中属于个人行为偏差,其诱发的原因主要是个人因素,我认为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在同样的社会环境下,某些人走上了越轨的道路主要是个人的动机支配的。我认为这类问题应该分为二个层次,一是一般性的越轨问题,如较为普遍的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自杀、精神失常等等,还有我国特有的拐卖人口、封建迷信等等。二是严重的越轨性社会问题,即社会犯罪,如青少年犯罪、黑社会、经济犯罪等。

第四类为道德性社会问题,这类社会问题属浅层次的越轨行为,仅仅是偏离了具体某个社会的道德规范。在我国即是指背离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社会颓风。由于我国对精神文明建设具有较高的要求,社会成员对这一类的问题敏感度较高,比别的社会更加看重这类社会问题,因而具有较鲜明的特殊性。例如,关系网与走后门、集体性座视不救、损害公物等等。

对社会问题的分类只是为了认识和研究的方便,并不需要强制纳入某一分类的框架。例如,腐败这一社会问题,既有社会结构性缺陷的因素,又有社会变迁性因素,也有个人性因素,完全可以根据研究的不同角度,把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注释:

〔1〕赖特米尔斯等:《社会学与社会组织》,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页。

〔2〕J·E·Nordskog等:《社会问题分析》,纽约1956。

〔3〕乔恩·谢泼德和哈文·沃斯:《美国社会问题》, 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页。

〔4〕孙本文《社会学原理》下册,商务印书馆,1945年,第167页。

〔5〕Robert Nisbet等著,郭振羽等译《当代社会问题》国立编译馆出版,第5页。

〔6〕Richard C.Fuller and Richard R.Myers,Sociological Review,6,June1941,pp.320—328。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65页。

〔8〕Richard C.Fuller and Richard R.Myers,"Some Aspects of A Theory of Social Proclems" American Sociolozial Review,6,June1941,pp.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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