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货膨胀指标监测法:西方货币政策的新举措_货币政策论文

通货膨胀指标监测法:西方货币政策的新举措_货币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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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胀指标监控法(Inflation targeting)是90 年代初一些西方国家在货币政策思想转变中所采用的货币政策中介指标。由于它是货币政策的新举措,从政策程序、体制安排、有关理论探索等等,都需要一定时间进行摸索与完善,因此,直到近日才有较多的有关经验细节报导,可给人们初步予以评价。

一、背景

众所周知,70年代后,现代货币主义在多数西方国家已成为货币政策的指导思想。与此政策思想相适应,自1975年至1992年间,各工业化大国都以货币总量(货币供应量M[,2]或M[,3])指标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指标,对货币政策的方向与力度进行监控。一些工业化小国由于与某工业化大国存在经贸与金融的密切关系,则采用汇率指标作为货币政策监控的中介变量,钉住某国汇率或某一揽子加权汇率,例如荷兰、挪威、丹麦等国。由于被钉住国是以货币总量作为中介指标,这样采用汇率指标监控的小国也就间接借助于他国的货币总量监箜了。

然而,90年代开始,西方世界出现三年多的经济停滞与衰退,少数国家还存在通胀率高企、欧洲货币体系混乱,使外汇市场不断波动。金融理论界对货币主义过去多年的成就产生了怀疑,继而影响到各国货币当局的政策思想。在美国,1993年初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宣布:虽然反通胀依然是美国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但货币政策的监控指标(中介指标)则放在为市场实际利率规定的“均衡数字”之上,即以利率指标作监控。在英国,英格兰银行也于1992年秋放弃了以货币供应量(英镑M[,3] )的增长指标作监控,采用新的通胀指标监控法。事实上,在同期之间,英国在维持英镑对外价值的稳定与治理经济停滞二者发生尖锐对立时,就断然采取后一抉择,退出欧洲汇率机制,从而表明它早已决心放弃货币主义的原则了。(注:当时经济背景详见拙著《西方货币政策的新调整》,《经济学家》,1994年2期,第87—93页。)

二、政策程序

从通胀指标监控法的立法程序看,各国情况有所不同。在新西兰,通胀指标被确定为全面经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包括法定的价格稳定目标和一个独立的、负责任的中央银行。多数国家,通胀指标由央行决定,并由央行决定采用哪些相应的政策措施去完成,但政府并不公开承诺完成指标。

多数国家中央银行公布的通胀指标都是规定某一通胀幅度,一般幅宽为3个百分点。尽管以单一通胀率作为通胀预期的核心更为有效, 但考虑到货币当局控制通胀能力的不完全性,因而采用一个较窄的通胀幅度更为可信。公布通胀指标监控时,还必须说明:1.用哪一种价格指数作为计算通胀率的标准;2.规定的指标的单一通胀率,或者是一个通胀幅度;3.当实际通胀超过什么水平时便要采取政策行动;4.在什么情况下将要修改通胀指标,甚或废除它。

采用此监控法的国家目的在决定通胀率限度而不是为了决定物价水平。这意味着可以对通胀指标超前,超前了便无须拉后。即是说,这种监控不是要物价稳定在某一水平之上。例如,通胀指标为3%, 而实际通胀为1%,则无须采取措施促其上升。

在采用通胀监控法的国家,通胀指标便成为一种关键的货币名义价值支撑,在一般情况下,无须用其它名义变量的中介指标,例如货币总量等加以补充,尽管原则上补充一些指标对推行通胀指标监控并不矛盾。在实践上,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促使通胀率变化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滞。相反,如用汇率指标监控,货币政策的作用几乎可立刻传导到外汇市场。又如以货币总量指标监控,政策工具的作用影响到货币总量的时滞也相对较短。正是由于通胀指标监控原时滞具有较长期性,又由于货币传导机制的信息的不完全性,货币当局就有必要依靠多个指标去评定通胀的前景,尽管这些指标并非直接用于监控。它们主要包括货币总量、收益曲线、资产价格变化、产出缺口预测、财政态势的各项指标、汇率预测、基于市场与基于调查的通胀预期等等。货币当局依据这些指标变量初步得出对率分布状况。货币当局使这一状况尽量与通胀指标吻合。因此,通胀指标监控法正是要求作出上述一个较丰富的施行政策工具的程序。它不是基于对未来通胀某一时点的估计,而是估计了与通胀前景有关的风险与不确定性,根据得出的概率的通胀变化状况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

三、体制安排

按照通胀指标监控法,中央银行以其通胀预测作为货币政策中介指标,然后运用各种政策工具,集中力量,促使预测的通胀率达到既定指标。当预测可能超过指标时则紧缩银根,不及指标时则放松银根。然而政策措施影响通胀率的升降必然有个较长的时滞,一般为18个月到两年,甚至更长些。因此,这个监控程序内在地具有前瞻性。这种前瞻性是基于央行对诸多经济变量的综合分析,因而不易为金融市场、社会大众所理解,使得通胀指标监控法“内在地缺乏透明度”(注:《IMF Survey》,1998,3.9,78页。)。为此,有必要创造一种补偿性的体制安排,以提高决策程度的透明度。亦即,监控程序的重要细节必须清楚地公布于众,这点非常重要。

其次,通胀监控法的前瞻性还导致货币当局的政策效果可能短期内看不清,也难于评估。因此,有必要加强货币当局的责任度,特别是那些货币政策由中央银行与财政部共同负责的国家,还必须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为此,确定一定的体制安排强化货币当局的责任度,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上述推行通胀监控的7国当中, 英国为确保政策透明度和货币当局的责任度的体制安排较为出色。就透明度而言,英国从1994年开始,每月公布货币政策会议的备忘录和每季公布英格兰银行的季度《通货膨胀报告》。前者是央行总裁与财政部长的月度会议,会上总裁提出货币政策调整的意见,财长对意见作出决策,并给予决策说明。为了更有效与社会大众沟通,备忘录还说明在不确定条件下央行预测问题的性质和含意,特别是,如果现实通胀率已达到指标限度,但出于前瞻性考虑,仍然有要求收缩银根的时候,《报告》则是英格兰银行对通胀前景的综合分析。

就责任度而言,英国实行通胀指标监控后,金融理论界认为由于政府未赋予英格兰银行一定的独立权,使它无法搁置一些出于短期政治目的而作出的不合理决策,例如在大选期间政治性短见。于1997年,工党政府执政后不久即赋予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操作的独立权。规定通胀指标是在每年制定政府年度预算时由政府决定,但货币政策决议由货币政策委员会按月制定。委员会由英格兰银行总裁任主席, 成员包括该行5位高级职员,4位指派的外界成员。1997年5月此体制开始实行后,按时公布月度的货币政策会议备忘录,向公众传达委员会观点及成员之间的分歧意见。季度公布的《通货膨胀报告》,内容不再是评价财政部长的决策,而是传达委员会对通胀前景的分析意见。这种体制安排加上财长事后的责任追究,使责任度更加强化; 如果现实通胀率偏离指标大于1个百分点时,则要求央行总裁向财长写一封公开信,说明偏离的原由,以及采取什么措施去纠正;如果3个月后通胀率依然偏离指标, 则要求总裁写另封公开信(注:《IMF Survey》,1998,3.9,79页。)。

四、指数选择问题

采用哪一种价格指数作为通胀指标是个关键问题。各国统计部门都公布多种物价指数,可供衡量货币购买力评价之用。目前,采用通胀监控的国家大都沿用多数国家衡量通胀率的做法,以消费价格指数作为通胀指标。据认为,满足社会成员个人的需要应当是一切经济活动的优先目的,而消费价格指数因能直接反映人们为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所需货币金融的变化,因此,它是反映通胀率指数的理想选择(注:《德意志联邦银行月报》1998年5月号(英文版),第52页。)。

然而统计部门在制定消费物价指数时存在许多困难,主要是对于个人偏好的顺序和原则难于确定,而价格指数的利用者又要求统计部门在短期内按时公布信息,所以统计部门只能用较简便的方法计算消费价格指数,即假定在一个较长时间内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不变。他们不是根据动态经济中消费者的习惯不断改变而制定指数,而是用固定选择有代表性的产品与劳务的一揽子商品价格去制定指数,这就存在偏差。关于通胀率计算的偏差问题,近年特别引起各国经济统计学界的重视。据美国经济学家伯斯金的研究认为,传统的计算消费价格指数的方法夸大了通胀率(注:M.Boskin:《要更准确计算生活费》(英文版)1996年, 华盛顿。)。德国联邦银行在1998年5 月发表的《月报》中根据新的研究认为,现用的消费价格指数的准确性可能发生4个明显的偏差:

第一,在相对价格不断变化过程中,各家庭作出的反应,一般是把消费转向价格比较便宜的商品。此时用一个固定商品加权模型计算的价格指数便夸大了通胀率,因为那些现在看来较昂贵的商品被给予过大权重。再有,当人民实际收入增加(或下降)时,某一揽子商品没有及时改变也会发生同样情况。

第二,由于许多工业品经常性的产品更新与款式变化都给统计部门带来困难。统计部门也确已根据这些变化而调整;但包涵于产品质量改进与技术含量提高的那部分钱本不应作为价格增长,却也算在通胀之中了。

第三,由于科技发达,一些新产品一旦被引进市场之后其价格必然比同类旧产品便宜,这也使统计发生困难。那些新产品一般都经数年之久才被考虑计算到消费物价中,这也使通胀率有所夸大。

第四,商品流通分配的新方法和必然导致购买商品的劳务费用下降。此时根据来源于固定的价格报告单位资料制成的物价指数,也同样夸大了价格的增长(注:参看《德意志联邦银行月报》(英文版) 1998年5月号,第53—54页。)。

据上所述认为:一般来说,如果生活费指数每年上升1%, 则不能说货币价值已经下降了;即使上升1—2%便认为货币已面临贬值,也应保留。

五、评议

通胀指标监控法经过几年的实践与完善,显示它在遏制通胀中具有两大作用:

第一,它通过向社会大众发出货币政策必须完成的中介指标,能够在工资决策(在发达国家特别重要)与价格决策的调整中,以及在形成社会大众对通胀预期的过程,充当一个极有用的参考工具和协调工具。

第二,它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行动提供一种透明的指南。央行的承诺与可信度,可以根据其政策行动是否能保证中介指标的完成,从而能否实现低通胀或无通胀的货币政策目标作出评估。这点是以货币总量作中介指标不易做到的。因为通胀监控中,中介指标与货币政策终极目标是一致的,而货币总量监控中二者可能不一致。

事实上,目前采用通胀指标监控法的国家都是在以货币总量指标监控,或以汇率指标监控,或以二者兼有的监控(如英国)的实践失败后才采纳的。一般认为,此法因要求条件较多,未必适合于一切国家,它特别适用于那些货币当局有必要向社会大众承诺推行低通胀政策的国家。一些国家已相对成功地达到低通胀率,例如德国、日本,甚至美国都采用。根据英国的经验,从1992年10月推行通胀指标监控法以来,通胀率由4%下降到1998年2.5%,基本达到指标2.5%的监控值,而1990 年至1992年10月英国通胀率一直处在4—10%的高位。 其它推行此法的各国也大都能完成指标值。

应当看到,上述7 国的通胀指标法都是在经济停滞期继而复苏期引进的,这就难于判断它的运作是否完全成功,因为许多并未实行通胀指标监控的国家近年也未发生通胀。因此,还要经过整个经济周期的考验,等到将来世界各国普遍受到通胀压力的情况下,才进一步显示它比其它监控法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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