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能否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_公有制论文

民营经济能否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_公有制论文

私营经济能够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基础论文,私营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纵横》1996年第3期发表的《1996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前瞻

》(以下简称《前瞻》)一文说: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生活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

的变化,我们的经济建设成就令世人瞩目。但我们却未及时地对已经发生极大变

化的国民经济形势、社会结构进行总结反思,更没做深入研究以建立起相应的思

想观念和法律制度。因而许多传统意识形态、阶级观念仍然在统治人们的思想,

过时的法制规章依然束缚人们的手脚,旧的价值观、思维定式还在禁锢人们的大

脑,这些落后、过时的上层建筑,对人们解放思想、加快改革步伐形成极大的障

碍。如发展私营经济问题。我们讲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那么私营经济是

否也构成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一部分?因为私营经济也为国民经济增长作出了贡

献,也安排了大量的就业人员,也依法向国家交税。我们是全民国家,还是阶级

国家?若是全民国家,私营经济所有者是否也应视为劳动人民的一员?私营经济

是政府号召发展起来的,它的权益受到国家法律政策保护,但旧的意识形态及有

关规章却不接纳它们。这样,《前瞻》就以提问的方式提出了三项主张:第一,

私营经济构成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一部分;第二,私营经济所有者应视为劳动人

民的一员;第三,我们是全民国家不是阶级国家。《前瞻》认为,按这三项主张

进行改革,才能与“经济生活领域翻天覆地的变化”相适应,“建立起相应的思

想观念和法律制度”。现在我们对这三项主张进行讨论。

第一,我国当前存在着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那么,是否经济

生活中所有存在的经济成分都可以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这个问题还可以从

广阔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历史背景上提出:自有文明的历史以来,历史上存在过的

和现存的社会经济形态都不是纯粹的,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有几种经济成分同

时存在。是否每一种经济成分都是该社会的经济基础?否。只有居于主体地位并

决定该社会经济制度性质的经济成分,才是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例如,在封建社

会,只有居于主体地位的地主剥削农民的经济成分,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在

封建社会中存在的个体经济并不构成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到了封建社会末期,

资本主义经济成分萌生出来,但也不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后来,资本主义经

济成分发展起来,占了主体地位,封建社会就瓦解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构成其

经济基础的是居于主体地位的资本主义经济成分,与其并存的个体经济不是资本

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从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进程中,可以概括出这样一个规律

:已存的和现存的社会经济形态,其经济成分是多样的,但其经济基础却是单一

的。如果居于主体地位的经济成分即构成经济基础的经济成分发生了变化,必将

引起社会制度的根本改变。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尚处于初级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与社会主义公有制

经济并存的,还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但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只能是占主

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因为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才能消灭剥削,消

除两极分化,并决定我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

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

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如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被私营

经济所取代,那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要瓦解,社会主义社会就不能存在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

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

收入。这种非劳动收入就是私营企业主占取的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私营

企业主将占取的剩余价值的一小部分以交税的形式上缴国家,其余部分占归己有

。因此,私营经济是一种带有剥削性质的经济成分。就这一方面来说,它同消灭

了剥削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矛盾的。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

济对生产力的发展又起着促进作用。私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

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

的补充。上述两个方面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可分割地统一于私营经济之中。由于

私营经济的所有者对占取剩余价值的追求,从事并扩大经营,从而促进了生产力

的发展。我们不能因为私营经济有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而否认它是一种带有剥

削性质的经济,也不能因为它是一种有剥削性质的经济成分而不允许它的存在。

如果不允许私营经济所有者剥削雇佣劳动,也就不能发挥其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

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保护私营经济的合

法的权利和利益”,就是保护它的资本私有权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以及平等参与

市场竞争的权利;“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就是在总体上把

它限制在“补充”地位,不能占主体地位,只能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社会

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只能在基础之外,不能进入基础之内;“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就是把它的存在、发展限制在法律禁止的行业之外;“对

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则是确保私营经济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

补充的手段。实行《宪法》的上述规定,就能充分发挥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抑

制其可能发生和必然发生的消极作用。

《宪法》把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

础,同时把私营经济规定为经济基础的“补充”从而不占主体地位,这种“定位

”,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与私营经济长期共存的前提。根据社会

发展的客观规律,一个社会形态中存在的经济成分可以是多样的,但构成社会经

济基础的经济成分只能是单一的。《宪法》的规定是符合这一规律的。《前瞻》

主张私营经济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之内,成为经济基础的“一部分”。

这样一来,我国的经济基础就有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消灭了剥削的社会主义公

有制经济,一部分是存在剥削关系的私营经济,私营经济从经济基础之外的补充

变为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成为参与决定社会经济制度的经济成分了。这就产生

了一个问题: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究竟是由消灭了剥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

还是由存在着剥削的私营经济决定,或者由两者共同决定呢?如由两者共同决定

,由此决定的经济制度是什么性质的经济制度呢?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决

定了我国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的政权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按《前瞻》的主张,私营经济成为基础的一部分,参与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我

国的上层建筑还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吗?同时,处于经济基础补充地位的经济成

分,其发展是受到限制的,永远不应成为主体。但作为经济基础的经济成分,其

发展是不应受到限制的。《前瞻》主张私营经济成为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其实

质就是主张私营经济摆脱《宪法》对它的定位,使它得以毫无限制地发展,从而

动摇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于《前瞻》的这一主张,笔者引用江泽民同

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的讲话中的一段作为回答。江泽民同志在重申私

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的同时,强调指出:“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在整个

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我们都要坚持这条原则。只有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

地位,才能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任何动摇、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做

法,都会脱离社会主义的方向。”

第二,《前瞻》主张,应把私营经济的所有者视为劳动人民的一员。所谓劳

动人民,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自己收入的主要来源的人群,包括工人、农民、

从事脑力劳动的知识分子以及个体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我国,私营经济的所有者

一般都直接管理企业,这种管理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对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

过程的管理;另一方面它又是对资本增值过程的管理,即对资本剥削雇佣劳动过

程的管理。就前一方面说,私营经济所有者的管理是劳动过程的一部分,他们凭

这种管理性劳动领取的工资是他们的劳动收入。但是,这部分收入在他们的总收

入中所占的份额是很小的,而占取雇工创造的剩余价值才是他们收入的主要来源

。因此,私营经济的所有者不是劳动人民也不能视为劳动人民的一员。

我国国体的政治基础是工人阶级(包括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和从事脑力劳动

的知识分子)和农民阶级这两大劳动阶级的联盟。私营经济的所有者是人民的一

员,不是劳动人民的一员,因而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基础。

《前瞻》主张把私营经济的所有者视为劳动人民的一员,就是主张私营经济的所

有者成为我国国体的政治基础的组成部分,这是《前瞻》主张私营经济成为社会

主义经济基础的一部分的观点的延伸。私营经济的所有者作为人民的一员,在我

国的经济、政治生活中享有与其地位相称的权利。国家不仅在经济方面保护其合

法权益,在政治方面也为其安排了相应的地位。许多有突出贡献的私营经济的所

有者被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中央还确定中国工商联作为组织和联系私

营经济所有者的人民团体,通过各种渠道听取他们的呼声,采纳他们的合理建议

。当然,在具体工作中还有这样那样的缺点有待改进,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国家对

私营经济所有者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给予了与其地位相适应的各种权利。《前瞻》

主张国家把私营经济的所有者视为劳动人民的一员,即视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

政治基础,这个主张混淆了剥削者与劳动者的界限,同《宪法》的规定相悖。将

这个主张用于政治实践,要求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把剥削者也视为自己

的政治基础,国家的性质就会改变。

第三,《前瞻》主张,把我国的国体定为“全民国家”。这个主张在理论上

是说不通的。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统治阶级为了保护其经济基础而存在的

,一旦阶级斗争消亡,国家也就消亡了。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存在“全民

国家”,任何国家都不是全民的。这个主张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

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

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什么是人民民主专政?《宪

法》序言中说:“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

即无产阶级专政”。可见,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不是全民国家。为什么

要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宪法》序言中说:“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

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

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对敌

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进行斗争的不可须臾离开的工具。邓小平

同志说:“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

点。……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

,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

不懈地努力奋斗,决不能掉以轻心。”邓小平同志这段语重心长的话,阐明了无

产阶级专政是保卫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不可缺少的政治保证。《前瞻》主张我国

的国体是全民国家,不是阶级国家,其实质就是要改变我国政权的阶级属性,取

消无产阶级专政。这个主张是《前瞻》前两项主张的延伸。《前瞻》的三项主张

提出了一个“三位一体”的“改革”目标。

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国家和党的领导是一个分不开的连在一起的问题

。《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

会主义国家,同时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为工人阶级的领导只有通过

自己的先锋队——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实现。《前瞻》主张将我国的国体改为所谓

“全民国家”,那就要取消人民民主专政,共产党的领导就失去存在的根基,或

者虽然存在但已不能保持其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而必然变为所谓“全民党”。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前瞻》虽然在字面上没有提

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问题,但《前瞻》将与其三项主张相对立的观点,抨

击为“传统的意识形态、阶级观念”,“旧的价值观、思维定式”而一概否定。

《前瞻》所说的“传统的意识形态”、“旧的价值观”显然是指或起码是包括与

其主张相对立的马列主义关于经济基础的学说、关于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

、关于划分劳动者和剥削者的剩余价值学说,所有这些,都是马列主义、毛泽东

思想的基本原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在当代的发展,否定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也就否定了邓小平建

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江泽民同志说:要注重从政治上正确地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注重处理好

政治与经济的关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各项事业的

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这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笔者认为,经济理论

工作是理论战线的一部分,在研究讨论理论问题、体制改革问题而提出自己的主

张和建议时,同样有一个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问题。我们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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