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弃主导理论探索主渠道制度产销关系重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理论思考_控制计划论文

抛弃主导理论探索主渠道制度产销关系重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理论思考_控制计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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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商业主导理论与实践已失去存在的体制条件与市场环境

(一)我国流通领域存在“主导理论”的原因

1.传统经济学理论与经济体制形成了特定的流通主导理论与实践。我国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生产的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无法克服的基本矛盾。因而,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1〕”,“由于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企业、 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各部门、各地区的利益是一致的,整个国民经济就有可能服从于社会统一计划,自觉地按照预先规定的比例实现其发展〔2 〕”。我国解放后到经济体制改革之前,也正是在这套理论的指导下,建立了以公有制(实际上是以国有制企业)企业占绝对优势的所有制结构和相当完善的计划经济体制。为了克服“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国营企业实际上成为执行国家计划的“职能部门”或者“生产车间”。在流通领域,也必然形成以国家严格的流通计划为指令,以政府主管行政部门直接管理,以国营商业(包括物资、外贸、商业和实际上国有化了的供销合作社四大国营流通部门和企业)为载体的“一统天下”的主导型计划流通体制。只有以国营商业为主导的计划流通体制,才能充分体现计划经济体制的本质内容与运行要求。计划经济体制决定了以国营商业企业为载体的流通主导理论与实践的涵义。没有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也就没有计划流通模式和主导理论;没有主导理论和计划流通模式,国民经济的整个经济运行计划也就很难有序地进行和有效地实现。

2.传统经济体制固有的弱点,巩固了以国营商业为主导的流通理论与实践。马庆泉在他的《新短缺经济学》一书中将科尔内在《短缺经济学》一书所描述的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短缺现象,又进一步深化为“需求过度型短缺”和“供给不足型短缺”,并明确指出:“供给不足的根源则隐藏在经济生活的深层部位,它来自传统经济体制固有的弱点,因而是一种体制性短缺〔3〕。 ”这种分析与结论是十分符合我国传统体制的客观现实的。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本身固有的弱点而引发的短缺,不可能通过所谓的发展经济来解决,只能通过严格的计划流通体制和管理方式来控制社会供求关系,解决这种体制性的供给短缺问题。这套计划流通体制和管理方式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管理层次。政府制定出一套严格的计划流通的产、供、销及价格政策;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方式。第二,运行层次。通过包括物资、商业、供销在内的国营商业企业的流通组织体系和企业实体,以及由这些组织体系和企业实体所构成的批发环节与零售环节,落实国家一系列为解决短缺问题而制定的流通计划和供需方式。总之,没有以国营商业为主导的流通体制,国家也就无法全面地、有效地解决因传统体制本身固有的弱点而带来的供给短缺问题,也就很难保证人民日常生活的正常需求和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我国初步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相应的运行机制已经客观地消除了传统主导理论与实践存在的体制条件和市场环境

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传统的计划流通体制产生了三个方面的根本性影响,从根本上消除了国有商业主导理论与实践赖以存在的体制基础。

第一,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改革流通体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消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国有商业要起到主导和调控作用,必须在收购、批发、销售、价格等环节和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权,这实际上也是一种部门垄断,是不符合“发挥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基本要求的。因此,以市场机制对流通的调控作用来全面地、彻底地替代以国有商业企业对流通的调控作用,不仅是流通领域从传统经济体制和相应的运行方式向市场经济体制和相应的运行方式转轨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在收购、批发、销售、价格等经营政策、经营环节和经营方式方面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和排它性,是传统国营流通企业发挥主导作用的关键条件。传统流通体制瓦解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曾“一统天下”的传统国营流通企业,在经营政策、经营环节和经营方式方面所具有的垄断性的特殊权利也就随之基本消失,失去了其产生主导作用的关键条件。改革后的国有流通企业也必须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流通企业一样,在市场经济规律的调节和制约下进行平等竞争、自负盈亏、优胜劣汰。

第三,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由于政企分开、自负盈亏经营机制的建立,国有流通企业的经营目的,只能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从事有利于企业自身微观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已经不可能代表政府进行具有“调控”意义或“主导”意义的全局性、政策性、调控性的经营活动了。进行股份制改造后的流通企业,即便是国有股占优的情况下,国有股的法人代表所肩负的首要任务是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殖,不是具有执行“政府行为”的经营活动。因此,这时国有流通企业的“企业行为”和“政府行为”已经完全分离,相互不能统一,也不能替代。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任何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特殊政策等超经济力量企图授予或者恢复国有流通企业的主导力量的想法,都是脱离我国现实经济体制基础的不切实际的想法。第二,试图通过对国有流通企业的改革,提高国有流通企业的经营实力来“重振国有企业主导作用的雄风”的想法,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思想色彩,自觉不自觉地陷入了以某种所有制形式的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来调控流通秩序的方式,来代替以市场经济机制的调控力量来调控流通秩序的方式的误区之中。近年来主张以国有流通企业为主导的“理论”与国有流通企业的主导作用越来越小的“现实”越来越不能吻合的客观实践也已充分证明(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在市场繁荣、流通秩序基本良好、物价基本稳定的市场前提下,我国国有流通企业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的比例逐年下降,1992年为46.8%,1993年为37.5%,1994年为32%,1995年为29.8%),以国有商业为主导的理论与实践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体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流通秩序,并没有因为国有流通企业主导作用的不断衰弱而产生影响经济运行全局的混乱现象。

2.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完全克服了传统体制固有的供给不足型短缺的体制性因素,从总体上初步形成了“买方市场”,国有流通企业的主导作用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市场环境。关于坚持国有流通企业主导作用的思想根源,除了传统经济理论的“惯性”影响之外,还来自于我国传统体制运行特征的历史影响。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供给方面的经常性“短缺”特征给人们留下的“余悸”太深刻了。人们还隐约地担心,在国有流通企业的主导作用不断减弱的情况下,一旦我国出现大面积的商品短缺理象,人民生活、流通秩序和国民经济将何以正常维持与运行?实际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已经从体制上彻底消除了产生供给不足型短缺的体制性根源。事实也正是这样:目前我国社会商品的总供求关系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先由国家计划严格管理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品种从过去的1000多种下降到现在的30多种,且数量大大减少。其中,生产资料不到总量的15%,工业消费品不到总量的5%,农副产品不到总量的15%, 绝大部分商品都是通过完全自由的市场交易过程完成的。我国市场上85%左右的生产资料和95%左右的生活资料目前已处于供求平衡或供过于求状况。许多产品的生产能力和市场销售量都出现了过剩。我国总体上“买方市场”的形成足够说明,市场经济体制所特有的需求约束型特征已经在我国产生。目前的市场环境,早已不是如何通过国有流通企业的主导作用来调控供给短缺的供求关系,而是如何使国有流通企业能够摆脱有效市场需求不足而引起的大面积亏损问题了。

(三)国有流通企业的主导作用与主体地位的关系

国有流通企业的主体地位一方面体现在国有流通企业所占有和所控制的资产总量方面,另一方面体现在国有流通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商品流通数量方面。如果国有流通企业在所占有和所控制的资产总量方面占优势,但却在能够调控的商品流通数量方面占劣势,那么占优势的资产总量又有何意义呢?因此,随着国有流通企业的主导作用的减弱或消失,国有流通企业的主体地位也有可能受到很大的冲击。笔者认为,即使发生了这种情况也并不可怕,因为,党的十五大报告已经明确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因此,我们应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但我们不能一谈公有制为主体,就简单地或者机械地理解为,在任何一个行业、领域都要以国有企业为主体,否则,就存在“姓社姓资”的问题。相反,在流通领域,只要我们构建了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运行机制要求的有序的流通体制,有力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流通体制的改革就是最大的成功,就是最大程度地促进或巩固了在全国范围内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地位。

二、构建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要求的新型流通主渠道

(一)主渠道存在的理论与实践依据

目前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许多同志都认为我国流通领域的“主渠道”已经不存在了,现在再提“主渠道”已经没有意义了。笔者认为,笼统地否定“主渠道”作用的观点是片面的,对深化和完善我国流通体制的改革是不利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具有社会化、现代化、规模化、国际化特点的生产与需求关系必然客观地要求大市场、大流通的方式来支撑,这就必然地、内在地要求流通领域中的市场交易关系与流通秩序要有能够适应大市场、大流通的流通主渠道存在。相反,散乱的、弱小的、无序的流通渠道,不可能体现大市场、大流通基本要求的现代化、规模化、有序化的流通关系。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调节力量也就不可能全面地体现,国民经济的运行秩序也不可能稳定、正常地维持下去。

我国流通领域以国有流通企业所控制和承担的主渠道作用在绝大部分商品流通领域中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但是,这并不等于我国流通领域不需要流通的主渠道。以市场经济发达的日本国为例:进入90年代以来,日本的“自主米”(由特定的流通渠道自主流通的大米为“自主米”,直接由日本政府控制管理购销关系的大米为“政府米”)的流通量已占大米流通总量的70%。“自主米”的流通机构及环节大致是:大米生产者(农民)→基层农协→县农协→全国农协→自主米交易市场→批发业者→零售业者→消费者。这种“自主米”的流通渠道就成为日本大米的流通主渠道。日本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花卉等农副产品典型的流通环节是:生产者→集货批发商→市场→中间批发商→零售商,通过这种渠道流通的农副产品约占流通总量的80%,这就构成了日本农副产品的流通主渠道。日本的钢材流通主要有三条渠道:“生产者→用户”渠道,只占流通总量的10%;“生产者→综合商社→用户”渠道,占流通总量的55%;“生产者→专业商社→用户”渠道,占流通总量的35%。后两个流通渠道构成了日本钢材流通的主渠道。正是这些比较成熟的流通主渠道,起到了衔接产销关系、调节供求关系、保证日本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作用。

例如:我国目前已建成各类有形的商品市场10万多个,其中农副产品批发市场3000多个,日用工业品批发市场600多个, 各类生产资料批发市场800多个,各类交易市场1万多个,城乡集贸市场8万多个, 全国商业网点1500万个,各类要素市场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虽然这些市场的建立对促进我国商品流通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市场的建立具有很大的自发性、地方性和随意性,并没有与建立我国流通主渠道的战略任务相配套,我国重要商品的有序的产销关系和流通主渠道至今没有形成。例如,我国的生产资料商品的流通,在原传统物资流通体制消解之后,物资流通企业出现全行业亏损,从1994年到1997年上半年累计亏损已达35.5亿元,而生产企业的自销比例却在不断增加,1994年自销产品占全社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的60%,1995年上升到70%,1996年上升到80%。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新的生产资料的流通主渠道还没有形成。我国日用工业品的流通,在传统的一、二、三级专业批发公司为流通环节的流通模式消解后,工业企业自销形式、批零兼营或零批兼营形式、集市贸易的批发市场经营形式、专业配送中心的批发形式等多种批发形式十分活跃,但是以这些新的机构、市场和形式所构成的流通关系还处在随意性很大,很不成熟的发展与演变阶段。在我国农副产品的流通中,适合我国以农户为单位的生产组织与现代化大市场、大流通相联系的农副产品的新的流通渠道更是处在初级的探索之中。

总之,在我国地域辽阔、农业生产基础薄弱、市场信息互通性较差、区域市场之间的关联性不强、经济发展的地区性差异很大,产销关系十分复杂的情况下,我国目前这种主渠道不发育的现状,很难构建出符合我国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新型的、有序的产销关系。因此,必须加强对我国流通领域总体产销关系的深入研究,建立一套全新的、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流通主渠道体系,才能达到有效地衔接我国复杂的产销关系,充分发挥市场运行机制的调节力量,有效配置资源,在总体上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目的。

(二)新型主渠道的内涵

在我国传统流通体制中,主渠道就是以国营商业企业控制收购、批发、零售环节和购销方式的日用工业商品流通渠道,以供销合作社控制的农业生产资料和部分日用工业品供应的商品流通渠道,或者以国营物资供销部门控制的生产资料产品的“调拨”渠道。没有国营流通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也就没有国营流通企业的主导作用,这时的“主导”与“主渠道”是统一的、融为一体的。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所内在要求的主渠道,决不是像我国传统体制条件下赋于的国营商业垄断主要商品品种的购销关系而形成的主渠道,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主导”与“主渠道”已经完全分离。新的流通主渠道的概念是:在市场经济规律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调节和约束下,来自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交易主体,在平等、自由、竞争的交易关系下所形成的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运动的主要流通渠道。形成这种主渠道的组织体系、购销环节等内容会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对商品的规模化流通的要求不同、商品的种类不同、对储运技术水平的要求不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不同和资源的稀缺程度的不同而形成不同商品的多条流通主渠道,这些主渠道构成了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支撑着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根据上述概念,新型流通主渠道的形成有两个重要特点:第一,形成流通主渠道的一般规律决不是以人为划定的行政区划、地域关系、市场范围、组织机构、购销环节和流通方向等来营造的所谓“最佳流通渠道”。而是在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等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和调节之下,在不同商品的生产与需求特性(生产与需求的规模化程度、时空关系、弹性特征等)、物理化学特征(商品的保鲜、保持、易损特性等)、储运技术水平的制约下,在长期的市场交易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的不同的商品种类从生产到消费的多条主要流通渠道。第二,承担流通主渠道的经营主体,除了极少数商品流通是由国家规定的部门和企业统一经营之外,绝大部分都是由各种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流通企业,在国家有关流通经营法规、政策的制约和政府有关管理机构监督、间接管理之下,在经营价格、经营环节、经营地区、经营路线、经营方式、经营数量等方面,公平竞争、自主经营的流通行为。

当前,构建新型流通主渠道的改革与探索应该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工业生产资料流通的主渠道、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的主渠道、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日用工业品流通的主渠道和农副产品流通的主渠道。构建的步骤,应采取先实践、先放开,后总结、后规范的探索方式进行,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避免人为的“设计”出不适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流通主渠道,干出一些违反经济规律的要求。构建的方式,不应再将国有流通企业如何主导流通渠道的思想作为构建新型渠道的指导思想,而应以规范的法规与政策为准则,以完善的市场体系为依托,以健全的流通经济组织或机构为框架,以多种所有制流通企业的平等参与为经营主体所构成的流通主渠道。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3页。

〔2〕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下卷,第73页。

〔3〕参阅马庆泉《新短缺经济学》第1章,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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