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人文科学的名称--兼论人文学科的特征_人文学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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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文学科正名——兼论人文学科的特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文学科论文,特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文学科之所以需要正名,是因为在当前关于人文学科特性的讨论中,有一种将“人文学科”称作“人文科学”的普遍现象〔1〕。 这看起来虽然好像只是一个学科名称的概念问题,但我认为它却反映出了不少对于人文学科的性质在理解上的重大分歧。为了促进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笔者不揣浅陋,在此谈谈自己的一些不成熟的思考,向学界专家和同仁请教。

关于人文学科性质的思考实际涉及两个层面的理论问题:第一,人文学科是有别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人文”学科;第二,人文学科是有别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而具有哲学思想性质的人文“学科”。在第一个层面上,着重点在于强调人文学科所具有的“人文”性质的内容有别于“自然”与“社会”性质的内容。这并不是说在自然和社会之外另有一个人文的世界,也许不是说人文精神和人文学科的领域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之外。恰恰相反,“人文”就在、也不可能不在“自然”和“社会”之中;而是意在指出,人文学科的领域并不是一个事实的世界,而是一个人类生存价值的世界和意义的世界,这是一个由人类自己创造出来的文化世界。这个文化的世界并不外在于自然和社会,而毋宁说只是从人类生存的终极目的出发来赋予自然和社会以意义,从人类的自由追求出发赋予自然和社会以价值。一句话,用人类自由追求的生存精神来“文化”自然和社会。这就是说,人文学科在事实性的自然和社会之上为人类自身又建立了一个人文的世界,这个世界是一个从人的本体性的生存价值出发建立起来的意义世界,它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而由人自己建立起来的,这个世界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文化的世界。

第二个层面则主要意在强调人文“学科”的非“科学”性。人文世界所具有的生存本体性、价值性和意义性,决定了人文学科不同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独特品性——“非科学性”。人文学科与自然科学的区别比较明显,但人文学科在我国长期以来与社会科学的界限却很难说已划分清楚,因而将人文学科同社会科学加以区别就显得尤为必要。具体说来,诸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公共关系学等是以社会现实存在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严格的科学性和事实性是它们的特性;而哲学、伦理学、美学、文学艺术、宗教学、历史学、教育学以及真正意义上的心理学、语言学等等,则是以本体性的人的生存价值、生存意义为对象的人文学科,它们从本性上说并不是、或者说主要不是对于事实的认可和认同,而毋宁说是人类基于自身的生存自由追求所进行的价值创造和意义创造,或者说是从人类自由生存的终极目的出发,赋予事实性的自然和社会以人学本体论的价值和意义。或许可以借用海德格尔的话来说,人文学科是“在”的领域,而不是“在者”的领域。从本质上讲,人文价值和意义的创造不是一种屈从于“在者”本身的事,不是一切都要囿限在“在者”本身的阈域或层面之内。就其本质而言,人文世界所关涉的不是“在者”本身,人文思想赖以选定其方向的,也不是“在者”本身。也正因为如此,人文学科天然地对于事实性的自然和社会之“在者”都具有一种超越的批判态度,它关注现实,但更着眼于未来,关注现实是为了改变现实,或者说是为了人类的未来而关注现实。在人学本体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文学科和人文精神的本性也正在于:它们总是屹立在未来的地平线上,从终极关怀的维面推进着人类自身价值的无限生成。可以这样说,人文学科是关于人类自身自由发展的最具根本性的学问。在人文学科中,人的自由生存作为最高的目的论原则,为人类的未来发展起着导航作用。在这里,人的生存状态、生存环境、生存潜能、生存意识、生存价值和生存理想等等都成为直接的研究对象。

但是另一方面,人文精神和人文学科也并不否定和取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而毋宁说是在充分肯定其存在价值的同时对其局限性的一种超越。人文“学科”可以不是“科学”,但是“人文”学科却不能离开“自然”和“社会”。尽管人文学科的着眼点不是自然和社会的事实性存在,而是其“人文”性的价值和意义,是人的自由本性和本体价值在自然和社会中的生成。因此就人文学科的学科领域来说,并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独立的事实性的领地,因为除了自然和社会之外,世界上并不存在第三个事实性的实体领域。人文学科只是一种非事实性的意义世界。它归根结底来自于一种人学本体论的立场和思考方式,如在科学技术的领域里,劳动不是着眼于有限目的和生活改善,而是着眼于在劳动中人的自由发展;在政治、法律的层面上,对于人与社会的关系也不是着眼于社会的建构及其机制、运作,而是着眼于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发展程度及其可能性。尽管二者是密切相关的,但其间的区别也极为重要,因为后者总是为前者提供本体性的根据和原则。总之,人文学科的重要特性就在于它着眼于人的生存自由,因此它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学问,它所要营建的是任何人都不能须臾离开的精神家园。

将人文学科看作是一门科学,这是前现代的西方思想史的产物。西方思想史的传统是从哲学本体论和哲学认识论出发来规定人文科学的。由于西方哲学的本体论和认识论是以科学、而且首先是以自然科学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所以它们天然地具有本质主义的特性。这就使得人文学科也成为一种具有本质主义性质的“科学”。它先是和自然科学有着不解之缘,后来又与社会科学混为一体。在西方古代,实质上是一种主要建基于客体的科学主义的自然本体论之上的人文科学,西方近代则是一种主要建基于主体的科学认识论性质的人文科学。西方古代、近代人文科学最重要的本质特征就是把人文学科当作一种“科学”,即把它当作从属于哲学本体论和哲学认识论的一个科学分支,而这种哲学从根本上说却又是在希腊科学精神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西方传统哲学。

毋庸讳言,这种人文科学曾经在人文精神的建设上为人类做出了重大的历史贡献,但是认真说来这还只是人文学科的一个史前史,因为在这里,人文科学所思考的人文性质的内容和它所使用的科学性质的方法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矛盾。虽然内容的要求使它也常常超出“科学”方法的阈限,但更主要的却仍然是方法对于内容的束缚。这在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一方面,黑格尔精神哲学的中心是人,是人的精神,所以它具有着深厚的人文内容,具有着深厚的历史感;但是另一方面,它又具有着浓重的科学认识论色彩,人文性的内容完全被当作一种对象性的客体而予以研究,科学主义的逻辑理性推演完全淹没了人文主义的生存情感的体验和思悟。在康德那里也是这样,康德关于作为主体的人的理性结构的批判性研究,在方法上完全是基于科学认识范畴而设定的,关于智、意、情的分析虽然涉及了全面的人文内容,但由于其方法的限制,其人文内涵的阐释也只能停留于理性形式的层面,而与活生生的生存之思有着一层很深的隔膜。至于古典人文精神的阐释就更是如此。在西方古代,智者学派、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是人文思想的代表,然而他们在对人文问题进行思考时,却把人作为自身之外的对象予以研究和思考,所运用的也是建基于自然科学的那种分析的、概念的、纯粹理性的逻辑方法。在西方现代的人文研究中,尽管也还存在着像马堡学派的卡西尔那样的“现代科学主义型”的人文科学,但是总的来看,这种科学主义的倾向已经有了根本性的扭转。至少从狄尔泰和尼采开始,尤其是在海德格尔、伽达默尔以后,现代西方人文研究的主流已经转向“非科学”的或“学科”的向度。这种变化可以说在狄尔泰和弗莱堡学派的文德尔班、李凯尔特那里已肇其端,他们的“精神科学”和“文化科学”虽然仍冠之以“科学”之名,然而其“科学”性却已经明显地在逐步消解。如果说这还远不是一种彻底的变化,因为它还在相当程度上受制于自然科学的逻辑,那么在海德格尔、伽达默尔那里,所取得的长足进展则是决定性的,在他们的人文研究中,“科学主义”的余绪几近冰消瓦解。总之,现代西方人文研究一直在进行着一种摆脱“科学主义”的努力,转向真正人文学科的方向前进,这可以说是现代西方人文研究发展的一个总趋势。

在我国,人文学科长期以来也被宣称为一种科学,甚至推崇一种实证性质的研究方法。其实这很值得怀疑。人文学科不可能是科学性质的,也不需要科学性质的人文学科。因为科学就其本质而言面对的是必然性法则所支配的领域,而在人文学科和人文精神中通行的法则却是自由。科学始终是在必然性方面认识世界,因此,科学是必然性的仆从,科学的本质不是自由,而是必然,科学只是自由的基础,只是实现自由的手段和工具,而并不是自由本身。科学从来也不可能是人类精神解放的目的,因为科学既不可能领悟人生自由的终极奥秘,也永远不会成为人类生活的最高追求。所以科学真理对于人的生存自由只具有手段的和工具的意义,科学创造的“世界”也只不过是一个由必然性所支配的“世界”,而人文学科所创造的“世界”则是完全不同的人文“世界”,即自由原则融贯于其中的人的生存性的“意义世界”。

因此,当前经常为人们谈论的人文学科和人文精神的危机或边缘化,实际上不过是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对于人文学科的僭越之结果。在这里突出地反映出了一种所谓的经世致用与“大用”之间的矛盾,有限实用功利与生存性精神寄托之间的矛盾,或者说是生存手段与生存目的之间的矛盾。由于人文学科并不关心具体的科学和生产技术问题,也不关心社会组织结构的运转操作问题,它真正关心的只是作为所有这些问题产生之本源性根据的终极意义问题,因此从具体的功利目的来看,它就显得非常无用,但从人类生存及个体生存的终极目的来看,它却具有一种特殊的“大用”,或者说是一种“无用之用”,它作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根据而存在,因而具有能够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提供动力、确定目标、端正方向的巨大作用。它的内容是思想性的意义结构,而不是具体的知识。知识与科学相表里,是科学分析、科学研究的产物,但人文学科却不是追求科学知识,只是追问生存意义,所以人文学科不宜称作人文科学,它的内容就其本质而言也不是一种知识,文学艺术、宗教、哲学、伦理道德都不能当作知识来学、历史学、心理学、语言学严格说起来也不能仅仅当作知识来学,而要从生存论进路上把它们当作一种意义结构予以领悟。

其实,确定人文学科和人文精神的性质,其目的都在于要标举一种向度,一种人学本体论的向度,或者说是一种主体间的向度〔2〕。 真正意义上的人文向度是主体间的向度,这是对于主体间性或主体通性的人文阐释。质言之,人的自由有两种:本体的、目的意义上的自由和次生的、手段意义上的自由。人的生存的自由,人对自身生存自由的关怀是本体性的,是生存的终极目的和终极关怀;而人在生产中的自由、科学技术意义上的自由则是手段性的、次生的。人文精神、人文学科真正关心的是前一种自由,正是在这样一种意义上,也只有在这样一种意义上,我们才可以说真正的人文学科、人文精神对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及其科学精神具有一种超越性,就其本质而言,这是一种基于人学本体论的本体价值对于次生价值的超越,是人生终极目的对于中介手段的超越。我们之所以坚持不能把人文学科称作人文科学,之所以强调人文学科的“非科学”性,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人文学科并不囿限于非本体的手段层面,而是作为一种更高品位的真正独立的终极价值,为人类的生存超越而进行前置性接引。

我们如此强调人文学科的“非科学”性,会不会使人文学科陷入纯个人性的主观主义泥潭中呢?如何能够保证它的普遍有效性呢?这是许多人不能不担心的问题。出于这种担心,一些学者特别强调某种意识形态性的价值体系和观念对于人文理解的参照作用。其实,这种意识形态性的价值体系和观念并不是人文理解所赖以成立的终极根据,这不仅是因为特定的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相对固定化的意识规范系统,本身只具有规范性,而并不具有本源性,因而它的合理性根据并不存在于自身,而是存在于人类学本体论之中。也就是说,一种意识形态是否具有合理性,这还是一个有待于审查的问题,即要看它是否符合人类学本体论的要求。而且,人文理解从根本上说乃是从人类学本体论出发的一种理解,因而这种理解本身也是具有普遍性的,不过这种普遍性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普遍性不同罢了。质言之,人文学科的普遍性不是那种纯客体意义上的,或者说不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普遍性,而是一种建立在主体间性或主体通性基础上的生存论意义上的普遍性。

人文学科是一门反思的学问,反思是为了达到一种领悟,反思和领悟都植根于生命的本源之中,它们的任务就在于把握真实的自我人生。从这一方面讲,反思是对自我的反思,是对自我现实处境的反思,是要在这种反思中对生命的意义进行领悟;从另一方面讲,这种反思和领悟也离不开与他人共在的主体间性,离不开人类生存意义上的普遍性。因此,人文学科所要求的人的个性,不是那种受本能支配意义上的个体性,不是自私和贪婪,而是反思意义上的自觉人格;也不是孤立的个体存在,而是具有主体间性的与其他人共同存在的自由个性。这种自由个性和自觉人格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拘限于个人一己之私,具有宽厚的胸襟和仁爱的心怀,不是以自己为中心去为害他人和毁灭一切,而是要为人类建立一个主体间共同存在、普遍幸福的理想世界。这就是说,是人类生存的主体间性为人文学科提供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根据。主体间性作为人的存在的活生生交往着的普遍性,乃是每一个个体的人的生存基础。这说明人既是一个活生生的个体存在,同时也是一个活生生的主体间的存在。他不仅要求自己作为一个真实的个体自我而存在,要求自己的人性获得全面的发展和精神上的永恒,而且这一切的实现恰恰又是以对于他人存在的无条件承认和充分尊重为前提,即承认他人是和自己一样具有主体性的人格存在,而在人类学本体论的意义上,这二者毋宁说本来就是一回事:没有前者也就没有后者,而没有后者同样也不可能有前者。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并不难体验到这种主体间性的存在,不难体验到自己对于一种与他人共在的普遍性的追求。个体的人越是真切地体验到自己的自由,他就越是深刻地感到自己进入了一种主体间交往的普遍性之中,正是在这种主体间性的体验中,他才充分地感到自己不是孤独的、纯粹的个体,感到自己的命运完全地与其他众多的作为主体的人普遍地联系在一起了,这是在追求一种主体间的普遍性生存交往。人总是不愿与世界疏远,人作为主体,不愿意变成像物一样的客体存在,不愿被役使、被蹂躏,这是不待言的;但是同样重要的还有,作为主体的人也不愿忍受孤独和冷酷,更无法承受绝望,他总是希望有一个主体间的温馨的世界,总是希望他人尊重自己做人的信念、理想、人格和尊严。这种作为主体间性的普遍性之获得,从来就是人们对于自我个性真实存在的永不止息的向往和渴求。因此个体的人要为自己找到安身立命之本,就不能不与人类性的普遍性相统一,不能不在主体间性这样一个崭新基础上重建关于个性自由的人文精神。

总之,人类学本体论意义上的普遍性与人的个性化要求不但不矛盾,而且它们原本就是统一的。现代西方个性化要求所反抗的“单维性”,所反抗的社会之“异化”,就其本质而言,不恰恰正是社会组织结构原本具有的那种崇高的“人类性”之丧失吗?这清楚地表明,个性自由非但不同“人类性”相排斥,相反,它们在本体论层面上原本就有着一种深刻的内在关联。不仅个性自由所推崇的公正和正义本身就是来自人类学本体论立场的普遍原则,而且个性自由也原本就是人类学本体论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因而人文理解虽然是独特的个体性的,但它却并不是纯主观个体意义上的,而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人类学意义上的理解,即具有着主体间性或主体通性的普遍意义上的理解。因此,不应把个性化与人类学对立起来。我们强调人文学科的“非科学”性,强调人文学科不宜叫做人文科学,也丝毫不意味着它与普遍性无缘,更不意味着要将它归之于纯粹的个人性和主观性;而只是要说明:人文学科所具有的普遍性是有别于科学普遍性的另外一种普遍性,即建立在人类主体间性基础之上的普遍性。

注释:

〔1〕参见《文史哲》1995年第6期,第1—16页。

〔2〕参阅拙文:《天人合一与主客二分比较探源》, 载《学术月刊》1993年第8期; 《中国哲学史上的天人合一与西方哲学史上的主客二分》,载《陕西师大学报》199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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