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生产价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基础_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反生产价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规则论文,基础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两个基础:一个是它的体制基础,这个问题我们已经解决了;一个是它的运行规则基础,这个问题现在还停留在对一般商品经济或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认识上。本文提出的反生产价格,目的是为了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基础。

一、社会主义经济中价格形成基础

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直接由商品价值决定,价格围绕价值波动。在资本主义的早期阶段也是如此。在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自由竞争充分展开以后,商品价格不再直接由商品价值决定,而改由生产价格决定。这种情况不能不产生一个问题,即在社会主义下商品价格直接由什么决定呢?

长期以来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1.价值论。这种观点认为在社会主义下商品价格直接由价值决定。理由是:生产价格是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定的,由资本的本质(增值价值的价值)和平等性(甲资本家100的资本同乙资本家100的资本是完全相同的)决定的。它是一个生产关系范畴,不是一个经济运行范畴(例如视竞争状况而转移的范畴)。后者只是必要的条件。社会主义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消灭了生产价格产生的原因,生产价格自然也不能存在。此外,商品按价值交换无疑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这种观点对生产价格产生条件、本质、在社会主义下不再存在的说明是正确的。这种观点关于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直接由价值决定的观点在资金无偿使用、积累资金统收与统支、工资不与利润挂钩条件下也是正确的,是贯彻按劳分配的基础;但是,在诸如实行资金使用付费、拨改贷、工资与利润挂钩等条件下,就很难说是正确的。举例说明一下。有钢铁、纺织、食品三个部门,资金分别为90C+10V,80C+20V,70C+30V,盈利率为100%,盈利为10、20、30,价值为110、120、130。假定资金的一半为国家拨给,付费率为1%,一半为贷款,利息率为3%,工资与利润挂钩,商品按价值交换,就会出现不同部门盈利按劳分配率(盈利分配收入与盈利的比率)不同的情况。请看下表:

劳动贡献不同,按劳分配收入不同,是正确的。但劳动贡献相同(m′都是100%),按劳分配不同(钢铁低食品高)是不正确的,是不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性质的。

2.生产价格论。这种观点认为在社会主义下商品价格直接应由生产价格决定。理由有:经济体制改革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需要;生产资料或资金使用付费、拨改贷的需要;订价权下放的需要等。这种观点指出在它所假定的条件下,价格不能由价值决定,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观点认为,在它所假定条件下,价格应由生产价格决定,则也是不正确的。仍以上例为例。但假定商品按生产价格交换,让我们看一下会出现什么情况。请看下表:

同样出现了劳动贡献相同(m′都为100%)按劳分配不同(钢铁高食品低),是不正确的。

二、反生产价格

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情况应大体如下:国有资金分配给企业使用,企业进行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承担国有资金保值和不变资金C的增值任务(可变资金增值表现为劳动者按劳分配收入增加),不变资金C的增值任务根据国有经济平均扩大再生产规模确定,企业盈利扣除国有资金增值后余额为企业自身盈利,企业自身盈利按劳分配给企业劳动者、提高企业劳动者生活,企业盈利抵顶国有资金增值不足部分,为企业自身亏损,企业自身亏损由企业劳动者按劳负担,减少他们的按劳分配收入。企业自负企业自身盈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的基础应是什么呢?首先以商品价值为商品价格形成的基础是不行的。以商品价值为商品价格形成的基础就会出现如下情况:

这里没有考虑再分配(否则积累的基础就不是盈利,而应是从盈利中扣除税收的净盈利)。劳动贡献相同的劳动者(m′都为100%),按劳分配收入却不同。这是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不符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按价值交换,存在两个问题:①资金有机构成不同的部门的劳动者承担的国有资金增值任务不同。有机构成高的部门的劳动者少、任务重,有机构成低的部门的劳动者多、任务轻,这对有机构成不同的部门劳动者说是不平等的。国有资金属于全民所有,全体劳动者应按劳承担国有资金增值责任和有按劳使用国有资金的权利。资金有机构成高的部门使用的不变资金多,是由生产技术决定的,这一点不应当由他们承担责任。②劳动贡献相同的劳动者,按劳分配收入不同,这一问题是由前一个问题产生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生产价格为价格形成的基础行不行呢?

首先,按上述例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生产价格为基础,社会生产、分配情况如下:

从这个例子看,好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生产价格作为价格的基础是可以的。但是,这是一个误解。生产价格是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是一个生产关系概念,不可能既适合于资本主义,又适合于作为资本主义的反对物的社会主义。问题在于这个例子所假定的条件。这个例子假定的劳动者的劳动贡献都是相同的。这个假定对于研究资本主义经济是可以的,但对于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是不行的。因为,在资本主义下,劳动者创造价值多少,不会改变必要劳动的数量,剩余价值多少都全部参加利润平均化,而在社会主义下劳动者劳动贡献大按劳分配收入多,盈利中有一个部分要进行按劳分配,盈利多按劳分配收入多。如果我们修改一下这个假定条件,我们就会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生产价格作为价格的基础,是不行的。请看下表:

表中各部门盈利率(劳动贡献)不同。但劳动贡献多的人没有多得、甚至少得,是违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这是不奇怪的,因为在生产价格构成中存在的是平均利润机制,不存在按劳分配机制。

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的基础呢?象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的反对物一样,社会主义下价格的基础应是生产价格的反对物,我称为反生产价格。反生产价格不是以资本平均利润率为基础的,而是以平均按劳分配率为基础。

反生产价格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成本价格+不变资金增值+平均盈利按劳分配收入。以刚才的例子为例,以反生产价格作为价格的基础,社会生产、分配情况如下:

在商品按反生产价格交换的条件下,各部门承担的不变资金增值任务(它是各部门不同的),通过市场转化为各部门企业共同平等承担的任务。这是符合国有资金全民所有的性质的,同时也实现了盈利的按劳分配部分按相同的分配率分配,盈利多多得,盈利少少得,企业自身亏损由企业自己承担,这又是符合按劳分配规律的。

在商品按反生产价格交换下,利润率不是平均利润率。

商品价格由反生产价格决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直接的基本规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和中心。一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如果违背了它,就都是错误的。

三、反生产价格规律的意义

反生产价格规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直接的基本规律,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它规定企业和国家的经济目标。根据反生产价格规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不是别的,就是实现反生产价格,包括国有资金保值增值与平均盈利按劳分配收入。从再生产的角度看,包括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及劳动者生活水平的保持与提高。这也就是斯大林说的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企业生产经营的自身目标是企业劳动者工资水平的保持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保持与提高。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包括企业自身的目标,也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国有资金所有者的国家的目标,它不过把这个目标下放给企业去完成罢了。但与企业的自身目标相对应,国家的自身目标则只应限于国有资金的保值增值。

2.它规定了国有资金保值增值的内涵与国有资金增值量的决定规律。国有资金保值包括全部国有资金,即不变资金与可变资金。国有资金增值则只包括不变资金。国有不变资金增值量由国有经济扩大再生产规模与资金有机构成中的C共同决定。它是一个规律,即国有不变资金增值规律,而不是主观随意决定的。国有经济平均扩大再生产规模由盈利分配决定(这里未涉及再分配问题)。

3.它规定了国有资金增值任务的真正承担者与实现方法。从表面上说,国有资金增值任务是由有关部门国有资金的直接使用企业承担的,不同部门承担任务是不平等的。但是,从实质上说,它是由各个部门的企业共同平等承担的。这一点是通过以下方法达到的。在反生产价格形成上,一方面按C平均积累率从各部门企业的盈利中,从而也就是从他们的价值中扣除一部分,不在价格中反映出来;一方面把各部门企业承担的任务(C增值)加到价格上。C平均积累率由国有资金C增值总额与国有经济盈利总额决定。它的水平是客观的,其决定是有规律的,就是国有资金增值决定规律,不能把它当成主观随意的。

4.它规定了国有企业的分配:积累与分配。各部门的国有企业盈利都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C积累,上边已经说过了;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品分配。C积累由C平均积累率决定。个人消费品分配由平均盈利分配率决定。平均盈利分配率由“1-C平均积累率”得出。这也是一个客观规律,来不得主观随意性。

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遵循反生产价格规律,以及它所包含的各个规律。只要我们遵循反生产价格规律,我们是能够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反生产价格规律表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市场是不矛盾的。但是,如果我们不遵循反生产价格规律,那么我们就不能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者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实并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四、C增值的管理

在存在多种经济成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职能包括三个部分:对国有经济资金管理职能、对宏观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建设职能。第一项职能是由国家作为国有经济的所有者决定的;第二、三项职能是由国家作为政权机关的性质决定的。C增值的管理属于国家经济职能的第一项职能的范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C增值应该也由企业使用。具体做法包括两个方面:①C增值基本上应该按照谁增值谁使用的原则归增值企业使用。增值企业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与其它企业联合使用,既可用于投资也可存款取息。这样,国有企业在扩大再生产上就有了与一般企业基本相同的地位。企业增加了C资金,相应也增加C增值任务。②国家可以也有必要集中一定比例的C增值用来帮助提高后进企业的物质生产条件,这种帮助不是赠与,而是增加国有资金供应,相应地也就增加了有关企业增值的任务。

如何保证C增值的实现是C增值管理的关键。为了保证C增值的实现,必须按照以下原则对企业盈利分配进行管理:

(1)企业生活基金增长率不能高于而且应低于(低多少应有规定)盈利增长率。企业亏损,企业生活基金下降。

(2)最低C增值率。最低C增值率为在社会就业增加条件下,保证劳动者人均C不降低的C增值率。企业在不能达到最低C增值率要求的C增值条件下,企业生活基金不得增加。

企业按照上述原则确定企业盈利分配方案报有关国家机关,有关国家机关按上述原则审查批准,企业盈利分配即确定下来。

(3)超增、减增、负增,企业负责。在各企业盈利分配按上述方法确定基础上,便可统计出社会C增长率(平均C增长率)。以各企业资金构成中的C与平均C增长率为基础计算C增值应增及与实增相比的超增、减增(少增)、负增。超增可以抵补以后的减增、负增,减增、负增需由以后的超增抵补。以后各年的C增值任务也以C应增为计算基础,不以C实增为计算基础。

对存在减增、负增的企业,在企业盈利分配上,在遵循前边所说的原则基础上,无论企业本身或国家有关机关都应从严掌握企业生活资金增长。

对于在相当长时期不能摆脱减增、负增的企业只有到一定时期(比如说每5年做一次)才可酌量减少他们的减增、负增额,以及重新确定他们的C增值计算基础。这样做的目的是使这些企业从减增、负增的拖累中摆脱出来。注意不要产生负作用,超增仍归超增企业所有,不减少人家的。

(4)企业可以也应该通过内部管理制度把C增值的任务落实到每个劳动者身上。

C增值的实现就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实现。通过以上所说的对C增值的管理,就可以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实现和劳动者生活水平的同时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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