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出口骗税行为的成因及防治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因论文,现阶段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出口骗税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人利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非法获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和其他经济利益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数据显示,我国出口退税额去年退了800亿元,今年上半年退了600亿元,而出口还在下降,可见出口骗税行为之猖獗。
出口骗税的主要手段
纵观所暴露的出口骗税案件,其采用的主要手段是:
假业务假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两单两票”:海关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管理部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供货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税机关的“增值税专用税票”等。骗税分子有相当的伪造上述退税凭证的设备和能力,并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出口经营权,或者与出口企业相勾结,利用其合法身份做假业务,然后持假凭证到退税机关骗税。
假业务真凭证。骗税分子钻海关抽检率低的空子,往往采取空车、空箱报关出口,或者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充优的手段骗取出口报关单;采用与国外客商相勾结,将款项汇入国内,骗取外汇核销单;以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单证是真的,并且电子信息也能传递到退税机关,给退税机关的防范带来更大的难度。
“一路”勾结。勾结外贸企业人员,以“委托代理出口”方式骗税;勾结生产企业,给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勾结海关人员,明知出口有假也出具报关单并传递虚假的出口信息;勾结外汇管理部门,获取外汇核销单;勾结工商、外经贸部门,使其披上合法外衣;勾结征税机关干部,在协查回函时,将假发票、假税票说成是真的,未征税说成已征税;勾结退税机关人员进行骗税。
多种手段并用。当前,违法分子单靠一种手段骗税不易得逞,往往是采用多种手段进行出口骗税。
出口骗税行为的成因
高额经济利益的诱惑。一些不法之徒受利益驱动,从高额的退税中嗅出了从国库捞钱的机会,为饱私囊而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寄希望于侥幸,直至铤而走险地采取种种违法犯罪手段。
企业经营思想不端正。少数外贸企业利用特权,开展一不弄清赁源,二不收货验货,三不自行报关,四不按规定将货款汇入供货单位的“买单”业务,给骗税分子以可乘之机,共同“发财”。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由于退税资金是中央财政收入,不用地方政府拿钱,有些地方为收取骗税企业和骗税分子小额税费,以“脱贫致富、发展经济”,盲目给骗取退税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对涉嫌骗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采取包庇、纵容、支持的态度,充当了骗税分子的“遮阳大伞”。
政府部门职责不清、配合不力。出口退税涉及的部门多、环节多,任何一个部门、一个环节把关不严,都有可能被骗税分子,作为突破口。然而就目前情况看,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各政府部门,在防范和打击骗税工作中应分别承担的责任还不十分明确,各部门缺乏有力配合,各自为战,力量分散。
出口退税管理机制不完善。出口退税涉及到中间环节过多,各部门之间没有实现计算机联网,相互之间信息沟通存在障碍,形成了“征归征,退归退,征退不见面”的局面,使得一些利用假单证骗税的行为得逞。
执法不严及执法腐败的影响。由于种种原因,工商:税务、外贸、海关等政府机构执法不严,为骗税分子编织了一张无形的“防护网”;尤其是少数公务人员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监守自盗,助纣为虐,助长了骗税分子的器张气焰。
出口骗税行为的防治对策
根据以上对出口骗税行为的成因分析,结合出口骗税行为的手段,笔者认为,为防范和治理出口骗税,宜采取下列对策:
督促出口企业端正思想,规范经营,提高其出口防骗意识。出口企业要对出口货物的购销合同进行认真审核,做到不知底细业务不做、违章代理业务不做;遵循正常贸易规则,要建立约束机制,避免一单业务只有一人的“暗箱操作”,防止内外勾结合伙骗税。
改进出口退税负担办法,让中央和地方利益共享,损失分摊。针对骗税分子依赖地方保护的特点,可考虑将退税依出口供货额计算,由中央政府负担85%,供货地地方政府负担15%,与正常出口供货的本环节税负以及在虚假供货情况下不法分子的缴税率相差无几。这样,一方面出口货物退税由获得其所纳税款的地区负担是合理的,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因无利可图,相反,由于出口骗税部分损失由其负担,应能降低纵容、支持骗税。
加快税收立法进程,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同配合。退税机关应建立提前申报审核和专家审核制度,避免企业虚报价格和数量;应严格执行出口货源税收函调的规定;应防止利用伪造凭证退税,只有排除骗税嫌疑后,方能办理退税。征税机关要完善对出口企业、供货企业的征税管理,特别要严格对其进项发票进行鉴别和认证。海关要提高对出口货物的查验率和查验的准确性,严格防范无货闯关和假货出口、以次充好出口。外管部门要加强对出口企业换汇成本的审核。金融部门要按章办事,监督开户单位的资金结算活动及账户是否租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以防被骗税款的转移等。
按照“减少退税中间环节,实现征退挂钩”的原则,尽快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建立一种征税管理与退税管理有机结合、统一的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笔者初步设想是:外贸出口企业在收购产品时,向生产企业支付不含税价款,而是向国税部门的专设机构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待出口后再向国税部门申报退税。专设机构既负责出口产品的国内征税,又负责出口产品的退税管理。该机构出具的增值税收据,既是外贸出口企业日后退税的凭证,又是生产企业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这便从制度上堵住了原征退脱节的漏洞,为做到“先征后退,征多少退多少,谁征谁退,谁缴退谁”创造了条件。
遵循“科技加管理”思路,大力推进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国税系统应将出口货物的征退税连接起来,尽快将出口专用税票纳入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子系统监控;尽快实现基层国税机构联入全国税收主干广域网,形成覆盖全国的国家、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国税局四级稽核系统和网络建设,并按照稽核地域进行稽核处理。在此基础上,尽快实现国税系统同海关、出入境检验、外汇、银行、外经贸等部门联网,推动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加强出口退税检查,严厉查处骗税案件。对涉嫌骗税业务的出口企业,一律暂停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并划归D类企业管理,情节严重的,报经国家税务部局批准,停止出口退税权;对已骗取的税款,退税机关要限期追缴入库;对参与骗税的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此外,可考虑从每年查处骗税所得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基金,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唯有如此,才能教育震慑骗税企业、骗税分子和腐败官员,有效遏制日益蔓延扩大的骗税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