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建设中的基本问题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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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经济组织建设的基本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组织建设论文,农村经济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村经济组织建设的迫切性与必然性

农业生产的极其分散化和非组织化是当前中国农业问题的主要症结所在。现阶段的当务之急是在现有农村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基础上,在不超越农村实际的前提下,把农民组织起来,依靠自己的力量集合或集中,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扩大农民的生产规模,从而聚集力量装备和武装农业,提高农业生产力。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从事一定社会化水平的农业大生产,与市场经济接轨,是解决农业问题的必要途径。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农民迫切需要有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属于农民和政府之间的中介经济组织和自己的“代言人”,为农民办事说话,与政府打交道,并把农民分散的、零星的、单个人的经济行为纳入到有组织、大规模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来。因此,必须尽快成立真正服务于农民的经济组织,为广大农民进入市场经济提供一个切实有效的载体。

二、中国农村经济组织建设的基本模式

1、农户+公司模式。该模式是由企业(非农公司)提供资金、技术、管理,农民提供土地、劳动力和其它资源,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市场经济牵动,从高科技、高投入、高速度为手段实现种养加一条龙、产供销一体化,以共同达到区域内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各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该模式有三层含义:一是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农民和企业(非农公司)的合作,让农民在有利可图和利益相关的前提下与企业(非农公司)走到一起,从而改变过去农户分散经营的状况,建立起新的经济实体;二是产供销一条龙,即在农业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实现合理分工,使生产和经营能有效地转化为社会化的劳动;三是贸工农一体化,不仅从事农业生产,更主要的是发展农产品的深度加工,进而促进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的一体化进程。

结合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该模式可采取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由企业(非农公司)投放资金、提供技术,当地农民出土地和劳动力,联合进行种植业、养殖业的开发;二是由企业或非农公司组建起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提供信息和负责生产基地建设,以贸易带动农副产品的生产;三是由非农公司或企业投放资金、提供技术、管理,组建起农副产品加工、保鲜为主体的工厂,当地农民负责生产基地建设,既提供原料又派人参加工厂的劳动和管理。“农户+公司”这一组织通常拥有灵通的市场信息、现代的加工手段、较发达的科技力量,因而能够有效地解决分散经营的弊端,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2、专业农协模式。专业农协模式是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解决农业分散经营弊端的又一有力措施。它是以特定农产品生产者为对象,主要开展农产品贩卖和农业技术指导的互助合作性经济组织,从依托对象来考察,我国现存的各类专业农协有的依托大户、有的依托企业(养殖厂或工厂),有的则依托于科技服务部门而形成。其产生过程一般都是由发起者草拟章程,吸收会员,召开成立大会,讨论通过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理事会下可设若干职能小组。最后由职能小组主持协会正常运行。

Ⅰ、组织原则 (1)加入自由原则。凡想利用专业农协事业,并愿意加入的任何人,不论党派、信仰、文化层次、经济状况都不应拒绝,但不应强制参加。会员退出协会,只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便可退出,协会应退还全部股金,任何人无权阻止。

(2)民主管理的原则。专业农协必须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听取会员意见和要求,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从而使协会工作符合广大农民意意,赢得广大农民的信任。协会应产生理事会,负责协会常务工作。协会干部实行选举制,选举权不受经济状况限制,实行一人一票制。协会内部工作人员实行雇佣制。

(3)不以盈利为目的。专业协会在业务上与农民不是一买一卖、讨价还价的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如专业农协为农民推销农副产品、供应生活资料,可采取代理形式,只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比例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协会不经营有损于农民利益的业务,在技术推广上则利用自己的技术网络无偿进行。至于协会的活动经费,可收取一定的会费,在组织供销时收取业务费或手续费,或者办实体筹资、拉赞助等。

(4)综合经营、利润分配原则。协会开展中,应进行综合经营、联合服务,做到“急农民之所急”,切实开展农民所需的各种服务。在利润分配上,可拿出一部分分红,余者可作协会发展准备金、积累金及福利金等。

Ⅱ、专业农协为农民提供的各项服务 协会一般都与有关产品的大市场或中心市场取得联系,或定期取得信息或专门派人了解市场,掌握行情,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掌握的信息为农户提供各种服务。

(1)产前服务:协会在产前编制主要品种的生产计划和上市计划。对农户的生产项目、生产规模及时予以指导,以免农户盲目生产、造成损失。此外产前协会可根据统计数字汇总得出农户年度内所需各种生产资料总数,由协会负责在规定时间内以合理价格外购,使农户只需付少量手续费即可以较低价格取得争需的生产资料。

(2)产中科技服务。可采取如下形式:①定期或不定期办班培训、印发邮寄资料②开展协会活动,组织外出参观和内部切磋交流;③组织技术人员巡回走访、上门会诊和邮函咨询;④扶持大户,培养典型,以点带面,促成基地形成;⑤总结推广经验。

(3)产后服务:在农产品产后销售上可采取两种形式,①协会统一销售。协会在销售中对会员生产的农副产品实行无条件委托贩卖,即农户不是把产品卖给协会,而是委托之贩卖,不附加任何条件,卖什么等级、价格均以市场成交情况为准。贩卖中运费、包装费、手续费由农户承担,从贩卖额中扣除;②会员自行销售。若会员能以更好的价格出售,协会不应限制。这样既能使协会以规模优势获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又可充分发挥会员个人主动性、积极性,保护会员利益。

(4)其它服务:在国外如日本,农协还经营金融和保险业务,在我国尚不多见。但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资金市场随之发育。而现有的农行和信用社不能完全满足资金流动的需要,在很多地方便出现了基金会,把合作组织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灵活运用到需要的地方,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我认为,在条件成熟时,应在现有的各种专业农协中增设信用机构或联合已有的基金组织,经营金融业务,为协会服务。此外,当会员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时,协会应组织互助自救工作。

3、股份合作模式。据农业部〔1992〕农企字24号文件《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股份合作制融股份制与合作制于一体,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具体说是新型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虽然是一项企业制度的创新,但其产生却源于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率先引入股份制,实现与合作制结合而形成。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自然村或行政村的固定资产净值依照股份合作制章程明确产权和资产收益权,使资产明确到每个村民头上的社区股份合作制。另一类是按劳资入股、以劳折股的方式成立新的经济实体,其经营利润最终在个人与个人或集体与集体之间以投资、投劳多少进行分配。

股份合作制通过农户的联合,改变了农户分散经营的现状,使一家一户难以办到的事情成为可能,使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由小生产转变为大生产,由粗放经营变为集约经营,由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必将极大地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4、农村合作社模式。农村合作社是以促进社员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目标,以互助合作为基础,广大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民群众所有的非官方的经济组织。它是党和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起着为农民发展市场经济提供组织者和后盾的作用。

Ⅰ、新型合作社与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合作社的本质区别 ①自愿联合,自由进出。该组织的成立是农民完全出于自身发展经济的需要,自由选择对象、组织或退出。

②合作的目的是为了商品生产。以往农业合作是在生产力水平较低条件下进行的,目的在于通过互助满足农民自身生活需要,产品主要是在内部消费。新型合作目的是发展商品生产,解决商品经济中出现的困难,对内互惠互助,对外则以赢利为目标。

③农民以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身份参与合作,农民可拥有自己私有的大中型生产资料。人民公社时合作社各项生产均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民只能以一个劳动者的身份参与合作,合作时还合并了农民私有生产资料。新型合作社将改变过去作法而通过积累拥有组织的公共财产。在利润分配时,在按劳分配的同时实行按股分红,以鼓励农民入股投资。

④合作内容广泛多样。人民公社时农业合作局限于农业生产过程中,以土地联合经营为主。即使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也只为社区内生活服务而作为副业存在。且合作局限于自然村和行政村中。新型农村合作社基本上由农户分散进行,而不再以土地联营为主,广泛发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内容。从而形成不仅有土地为主的合作,还有资金、设备、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合作。这些合作既可在本地区进行,也可跨地区经营。此外,新型合作社不再限制其成员同时加入其它合作组织,以适应农民具体需要。

Ⅱ、组建原则 ①层层设立的原则。在地方建基层合作社,社内由广大社员共同选举领导,直接控制合作社;在地方合作社基础上建立起不同层次的合作社联社,在各级联社基础上组成全国合作社总社。由地方合作社代表参与管理联社和总社。联社和总社的职责是领导基层合作社开展各项活动,并与政府部门交涉,和国内国外市场建立联系。

②不剥夺社员财产的原则。在世界各国农业合作中,许多国家的合作社财产都是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我国农村合作社也完全可以通过自身发展来积累公共财产。

③自愿的原则。只有当农民感到有参加合作社的需要,并确信参加某一合作社能给他带来好处时,才能自愿参加。违背农民意愿,把他们捆在一起,必将使组织活力丧失、难以发展。

三、中国农村经济组织建设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组织建设中的调控作用。

各级政府应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建立健全农村经济组织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业生产上新台阶的大事抓紧抓好,真正把这项工作作为联系党和政府与农民的纽带、改善工农城乡关系的重大措施提到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主要是业务主管部门要把现有组织体系建设工作抓好,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农村经济组织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破除部门和局部利益,为经济组织建设制订优惠政策。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落实各项事业费用,不断壮大和逐步完善农村经济组织体系。

2、机动灵活地选择适合本地特色的组织模式。

上述四种组织模式不是相互排斥、简单划一而是互为补充的,其核心都是以农民追求提高经济效益、达到公平参加社会利益分配为目的。从产权方面看,家庭经营通过入股合伙形成的联合,有的形成专业农协,有的形成合作经济组织,有的形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其结果都是把分散经营的农户在一定范围乃至全国范围内组织起来,把家庭经营纳入到统一的经营机制中,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个体农户生产的盲目性和市场经济的非计划性,使农业生产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商品化、标准化、社会化,引导农民步入市场经济。从发展的观点来看,以在全国范围内组建新型农村合作社为农村经济组织化的最终目标。目标实现前,各地区应因地制宜、灵活机动地选择相应的组织模式,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邓小平同志在1990年谈论农业问题时指出〔《邓选》第三卷355页〕:“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与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合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如何建立起适合本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合作组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现我国农业发展的第二个飞跃,必将越来越多地得到理论界的探索和各地区的实践,谨以邓公这段谈话作为本文的结尾,与理论界的朋友们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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