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脱域环境下的犯罪变迁与治理路径论文

网络脱域环境下的犯罪变迁与治理路径论文

网络脱域环境下的犯罪变迁与治理路径

肖 扬 宇

【摘 要】 迅猛发展的网络信息技术正在悄然改变中国的社会结构,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秩序的一极。由于网络空间与物理社会之间的属性显著不同,传统的物理社会治理途径在网络空间中无法充分发挥效用,网络社会秩序出现了脱域性现象。网络社会秩序的脱域为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温床,中国的犯罪形态呈现出了网络脱域犯罪趋势。用传统的政府单一主体下的单向度、短期运动式严厉规制措施无法将网络脱域犯罪重新纳入规制场域,对网络脱域犯罪的规制应该以沟通主义为方法论,在国家主导下构筑多元主体参与的多向度、体系性的脱域性犯罪规制界域。

【关 键 词】 网络脱域环境 犯罪变迁 治理路径

在技术的驱动下,人们的交互方式及中国的社会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重要一极。在网络社会环境中,基于技术的超前性及规制手段的滞后性属性,传统的规制场域与网络行为之间发生了错位,而此时新的网络空间秩序又没有形成,网络空间出现了管制空隙、发生了脱域性变迁。在网络环境的脱域性背景下,犯罪行为骤然增长并发展成脱域性犯罪现象,传统的规制手段在网络脱域犯罪面前显得捉襟见肘。为应对社会变迁所产生的新的网络脱域犯罪倾向,需重新审视中国的网络脱域犯罪治理策略,根据网络脱域犯罪特点转变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理念和实践路径。

一、网络社会秩序的脱域性变迁

犯罪是一种社会行为,也是一种极端化的社会关系形态,它与社会秩序性质密切相关。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中国社会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巨大转变,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层变革,社会秩序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一)社会结构的网络化转换

当前,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当代社会已然进入了一个网络文化时代。截至2018年12月,中国网民达到8.285亿。2018年新增网民5 653万人,比2017年增长3.8%,互联网普及率为59.6%。[注]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2019-02-29,http://www.cnnic.com.cn/hlwfzyj/hlwxzbg/。 网络虚拟空间已经成为人们新的工作和生活领域,同时也在打破既有的社会秩序安排。网络信息技术的革新产生了新的网络空间结构,同时也削弱了传统的社群关系。

一方面,网络信息技术正在消解传统的社会结构。网络信息技术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交往方式,网络信息使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以血缘、地缘等为根基建立的传统社会关系正在被解组,传统的社会权力结构正在被颠覆。信息社会是以“网缘”为联系纽带的网络社会,是一种重塑的人际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网络上是密切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是陌生的。网络信息技术在改变了人们的交互方式和活动空间之后,已经开始动摇传统的权力格局,巨大的普通网络用户群体联合起来形成了网络权力的主体。这种新网络权力已经了打破了中国传统物理世界自上而下的单一权力结构,普通网络用户形成的网络权力主体可以与社会上层直接对话,形成自下而上的新社会力量。

学术思想的内在发展逻辑、社会结构和风俗习惯、政治权利杠杆、地理与人文环境、学者家学和个人品质才性及外来思想等都是影响学术思想发展的重要因素[3](P31)。影响金毓黻史学思想观念发生变化的因素有多种,也是时、势、位、人、事等多种综合因素的作用使然。

十八大以来,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行新发展理念,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内涵,必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向前,促成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顺利实现。这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略的把握,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探索,达到了新的境界。

(二)网络社会秩序的脱域性变迁

在网络脱域环境下,中国犯罪领域也发生了结构性变化,呈现出了犯罪网络化倾向。由于网络环境的脱域性现状,网络犯罪也出现了脱域性问题。社会个体从具体的规制情境中脱离之后,借助于网络工具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超越地域限制,会产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网络脱域秩序是网络脱域犯罪的根源,网络脱域犯罪是网络脱域环境的产物。

通过对测试数据的初步分析,认为断路器合闸弹簧疲软是造成断路器合闸时间及合闸不同期时间严重超标、合闸速度偏低的主要原因。因此,现场对断路器合闸弹簧压缩量进行了调试,通过增加弹簧压缩量,提升弹簧储存能量,增大断路器合闸能量,从而降低断路器合闸时间及合闸不同期时间,达到提升断路器合闸速度的目的。

一方面,网络行为脱离了物理社会的地域界域。传统的社群关系是以地域为基础构建的,社群组织对特定地域范围内的主体及其行为具有规制约束作用。而在网络社会环境中,基于技术的进步,在行为个体自身没有物理移动的情况下,其行为就可以离开现实的物理世界而进入新的网络空间世界,社会个体的行为随即脱离了传统的地域限制,产生了巨大的空间影响力。网络环境下人们的交往行为是一种同传统的面对面的在场交往不同的、隐匿了身体存在的缺场交往。[注] 刘少杰:《网络化时代的社会结构变迁》,载《学术月刊》2012年第10期。 这种网络缺场交往不仅脱离了物理活动场域,甚至也脱离了社会空间秩序的约束。传统物理社会依靠地域因素形成的规制秩序,对缺场交往的网络行为已经无从下手,缺少规制约束作用。

另一方面,新的网络空间存在秩序缺失。缺场的网络交往不仅不是虚拟的交往,而且可以产生比真实的物理在场交往更强大、深远的影响,甚至产生蝴蝶效应波及其他领域。因此,相较于物理社会空间,网络空间具有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和更低的行为门槛,需要构建与之相对应的更加严密的网络空间秩序。但中国20多年来的网络犯罪立法仍然存在立法时机的被动性、立法内容的碎片化、立法定量的可操作性差、立法的前瞻性匮乏、立法观念未成型、专门立法格局缺失、刑法扩张解释与立法完善的协同无序等问题。[注] 王燕玲:《中国网络犯罪立法检讨与发展前瞻》,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中国对构建新的网络秩序已经形成共识,对网络空间秩序的体系化规制也在逐步展开,但目前缺位的网络秩序还无法对社会个体的网络行为进行有序规制。在传统的地域规制措施对网络空间秩序缺少规制约束而新的网络空间秩序尚未完善的情况下,网络空间出现了失序状态。这就导致中国整个社会行为的流动性、复杂性骤然增强,产生了社会个体在网络环境下行为脱域的结果。

二、网络脱域犯罪的现实展开

现代社会秩序被英国学者吉登斯描述为一种“脱域”秩序,脱域性秩序中的“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注] [英]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第18页,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英国学者吉登斯的脱域理论准确概括了现代的社会关系性质,也是对中国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飞跃发展所带来的人们的生活模式、交互工具等社会关系革命性变化的生动描述。从当前中国的社会关系来看,在网络信息技术的推动下,中国社会也出现了网络环境下行为个体与社会关系的脱域现象,网络环境的脱域主要是社会个体的行为脱域,即社会个体借助于网络信息技术工具脱离了传统社会环境的地域限制而产生了更广阔的空间影响。

(一)网络脱域犯罪的发展动态

犯罪和社会环境密切相关,社会环境是犯罪行为滋生的重要因素。中国的网络脱域性社会环境产生了社会管制的缝隙,让犯罪行为有了可乘之机,中国犯罪结构相应地呈现出网络脱域犯罪倾向,网络脱域犯罪骤然凸显。网络信息技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显著变化,使人们的活动空间可以扩展到网络虚拟空间范畴。网络空间中有越来越多的利益需要法律保护,这同时也导致网络犯罪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严重。目前,中国犯罪结构已经发生显著变化,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犯罪的天堂,网络犯罪已成为中国第一大犯罪形态。

一方面,一些仅存于网络空间的新型网络犯罪骤然增多。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已经不再停留于虚拟空间的概念,它已经延伸出许多现实的价值,成为具有实际经济价值的虚拟世界,许多应受保护的利益被法律所认可。互联网平台、移动支付等技术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新的土壤。网络法益增多也意味着网络犯罪的可能性增加,于是在传统网络脱域犯罪的基础上衍生出一些仅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新型网络脱域犯罪。这些新型网络犯罪是对网络法益的侵害,这类网络犯罪与直接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或其他传统法益的传统网络犯罪不同。[注] 皮勇:《论新型网络犯罪立法及其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0期。 例如,随着AI技术的发展,AI网络犯罪已初露端倪,2017年出现了“利用AI技术撞库盗号—破解验证码—窃取贩卖公民信息—实施网络诈骗”的全链条网络黑灰产业。[注] ③ 靳高风、朱双洋、林晞楠:《中国犯罪形势分析与预测(2017—2018)》,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为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凸显,中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新型网络犯罪。

数学是学生学习生涯中的主要学科,数学对学生的未来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而小学数学则是为学生打基础的关键时期,就要采取有效的教学手段为学生打基础。由于小学数学知识与日常生活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所以小学数学教师可以采用生活化教学,让小学生认识到学习数学的重要性,引导学生更好的学习数学。

通过上述地貌成因分析,翠山公园地貌形成机制大致可分为地表水冲刷侵蚀机制、地表水下渗机械潜蚀机制、边坡失稳机制三种。

中国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应当以网络脱域环境的规制场域构建为基本立足点,在沟通主义方法论的指导下,通过协商和沟通在多元网络主体之间形成新的脱域性犯罪规制共识,构建国家主导下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最终构筑长久的、体系性的规制界域。

(二)网络脱域犯罪的特点

相较于其他犯罪,网络脱域犯罪是行为个体在网络脱域社会秩序下摆脱了地域环境约束之后的样态。无论是其存在形式还是发生诱因都表现出了自身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可以为其规制提供依据和思路。

另一方面,在网络信息技术作用下形成了新的网络社会结构。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拓展了公众的行为空间,民众通过网络产生的社会影响力和话语权不断加强,个体与社会的结构关系无限延伸,网络空间已经发展成为和物理世界并驾齐驱的新社会秩序空间。在这种网络空间中产生了新的权力结构,网络用户群体可以依靠信息交流和价值认同发展出强大的网络权力。网络权力是网络化时代出现的崭新权力形态,[注] 宋辰婷:《当代中国网络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中国学者也称之为信息权力。这种信息权力不再集中于机构(国家)、组织(资本主义企业)和符号的控制者(公司制媒体、教会)之手,它散布在财富、权力、信息与图像的全球网络中,在可变的几何学和非物质化的地理学系统中传播和嬗变。[注] [美]曼纽尔·卡斯特:《认同的力量》,第416页,曹荣相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新的网络权力结构已经催生了新的网络社会秩序,这种新的网络社会秩序是一个高度开放自由、去中心化的场域,不再具有结构性的支配权,网络空间没有门槛限制,普通网民在网络空间中可以进行信息交流互换,每个人的影响力都可被无限拓展。

一是网络脱域犯罪具有隐匿性特点。网络信息技术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便利,物理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正在迈向物联的时代,个人的空间越来越小,行为越来越公开化。但是在网络脱域环境下,行为个体已经从地域的限制中脱离出来,行为人受社会地域的约束极大地减弱。行为个体在网络脱域环境下的行为走向隐匿,犯罪主体可以轻易地隐身于中国网络脱域秩序中。在网络脱域环境中,社会主体根本无需实名即可在网络上实施诈骗、发布谣言等犯罪行为,甚至可以通过买卖个人信息、账户等方式进行网络非法交易。

二是网络脱域犯罪具有无界性特点。国家有界,网络无界。网络已经将世界紧密联系起来,网络信息技术本身就是面向全球范围的产品,网络脱域犯罪的影响也就不受界域的限制。在网络脱域环境下犯罪行为个体从具体情境中脱离,不易受传统犯罪制约因素的影响,犯罪行为可以轻易超越地域限制而产生十分广阔的空间影响。在网络脱域环境下,网络脱域犯罪不局限于某个地方,其影响力也不局限于某个地区。网络脱域犯罪行为可能导致远程地区的被害人受到侵害,也可能导致不同地区的被害人同时受到侵害,犯罪发生的区域不再是单一的问题而变得愈加复杂。例如,2017年5月12日爆发“WannaCry”勒索病毒,该病毒迅速在互联网上扩散,并疯狂袭击了公共管理和商业系统,先后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电脑遭受感染,中国也有近3万家机构组织的数十万台机器遭受袭击。[注] 靳高风、朱双洋、林晞楠:《中国犯罪形势分析与预测 (2017—2018)》,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三是网络脱域犯罪具有多变性特点。互联网本身是信息符码的组合,它是通过信息的加工和聚合而构建起来的,互联网领域并没有物理世界的固定属性。因此脱域性的网络环境也就不存在固定的场域,行为主体不再围绕特定的中心、特定的区域开展活动。在脱域性的网络环境下,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也是多变的,犯罪行为人借助网络、通信技术可以轻易地变更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犯罪地点等犯罪要素,不断重复实施犯罪,所以实践中经常出现网络脱域犯罪在经历专项严厉打击后又死灰复燃的情况。网络脱域犯罪本身的多变性特点决定了对其的治理不能依赖于传统物理世界的犯罪治理策略。

三、网络脱域犯罪治理场域的缺位

中国应该如何规制网络脱域犯罪,这是一个紧迫的时代命题。一般而言,高犯罪率环境具有脆弱性和复杂性特征,因为其网络是薄弱的和易损的。[注] Darnell F. Hawkins, Samuel L. Myers, Jr., Randolph N. Stone. Crime Control and Social Justice. London: Greenwood Press, 2003: 43. 网络脱域犯罪的产生根源在于网络脱域环境的形成,网络空间由于存在规制场域的缺位而产生了较大的犯罪风险。因此,网络脱域风险是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源头。消除网络脱域的风险,将网络空间重新纳入规制场域,是网络脱域犯罪治理的根本途径。当前,中国针对骤然凸显的网络脱域犯罪实施的治理措施与网络脱域犯罪的产生根源之间存在错位,网络脱域犯罪被视为传统犯罪的一类表象予以制裁,无法从根本上满足其治理根基的建设要求。

(一)政府单一规制主体与多层治理责任的错位

面对网络脱域犯罪的现状,中国希望通过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模式统领网络脱域犯罪的规制关系、填补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空白。近年来,中国试图在政府主导下通过设置新的机构、权力扩张等措施完善对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解决网络脱域环境治理的空白地带、薄弱环节等问题。例如,中国在国家层面设立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在公安部门内部专门设置了网络警察机构等网络空间治理机构;通过颁布《网络安全法》进一步细化了国家政府部门的网络执法权等。尽管中国一直致力于对网络脱域犯罪的规制,但目前所采取的网络脱域犯罪规制措施主要是在政府单一主体的推动下实施的。

网络脱域环境是开放的、不受地域限制的,网络脱域犯罪在承继了网络脱域环境的特点之后表现出隐匿性、无界性、多变性等开放的特点。网络空间固有的开放式参与、不存在层级制的中心控制节点等特性,使国家干预的可行性与正当性存在“合法性危机”。[注] 高献忠:《社会治理视角下网络社会秩序生成机制探究》,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网络脱域环境是由多元主体构建而成,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责任也应归属于多元的网络主体,只有网络环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才能实现对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政府单一主体主导下的网络脱域规制措施与开放的网络脱域犯罪不相匹配。例如,网络实名制的落实需要网络公司等主体予以实施,网络犯罪的证据搜集需要得到网络平台公司的支持,网络诈骗的防治需要网络公司、金融部门、电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多部门的配合和沟通等。中国政府通过设置管理机构、扩张权力范围等传统的政府包办的规制措施无法实现对开放式的网络脱域犯罪的有效规制。对网络脱域犯罪的规制需要依据网络脱域犯罪的特点和形成机理,通过立体式的思维构建网络脱域犯罪的规制体系。

(二)单向度的规制措施与严密规制体系的错位

中国的治理传统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治理,这种治理模式缺乏谈判协商的制度环境。[注] 焦俊峰:《犯罪控制中的治理理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在网络脱域犯罪治理方面,中国也一直秉持自上而下的管制主义,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角度出发积极加强网络脱域犯罪监管。针对犯罪类型发生的结构性变化,中国主要采取单向度的严厉打击措施来遏制网络脱域犯罪的势头,如近年来中国持续加大对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2016年中国检察机关起诉了19 345名网络电信诈骗罪的嫌疑人,[注] 王治国:《2016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19 345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018-10-11,http://www.spp.gov.cn/zdgz/201703/t20170312_185033.shtml。 2017年中国检察机关起诉了33 983名网络电信诈骗的嫌疑人,2018年中国检察机关起诉了43 929名网络电信诈骗罪的嫌疑人,同比上升29.3%。[注] 姜洪:《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43 929人,同比上升29.3%》,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019-03-13,http://www.spp.gov.cn/spp/zdgz/201903/t20190312_411475.shtml。

对于当前凸显的网络脱域犯罪,中国习惯于单向度地使用严厉打击手段进行规制。这套具有强烈国家主权主义色彩的治理模式虽然在短期内有一定的效果,但并不适应网络脱域犯罪的内在生成机理。一方面,单向度的严厉规制措施与网络脱域犯罪的特殊性不相匹配。网络脱域犯罪具有隐匿性、无界性、多变性等特点,对网络脱域犯罪的打击仅能短期治标不能治本,犯罪主体可以轻易地躲避打击、死灰复燃。另一方面,单一政府主体主导的规制措施严厉而不严密。中国在国家主导下对网络脱域犯罪实施的强制性规制是在网络犯罪形势逼迫下对网络脱域犯罪实施的一种被动抑制,这种单一政府主体实施的单向度打击存在粗放性、僵硬性、疏漏性等弊端,不能依据网络脱域犯罪的特点形成严密的犯罪治理体系。网络脱域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网络脱域环境的存在,因此对于网络脱域犯罪治理的根本出路还是在于重置网络脱域环境的规制场域,试图用严厉的打击措施去扫除具有隐匿性、无界性、多变性等特点的网络脱域犯罪的目的无法实现。

2018年2月召开的“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三年总结会上,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南大一附院”)入选“2017年度改善医疗服务十大亮点”、荣获了“2017年度改善医疗服务示范医院”称号,该医院烧伤科和信息处也分别获得“2017年度改善医疗服务优质服务岗”和“2017年度改善医疗服务优秀组织奖”等荣誉。

(三)短期运动式治理与长久治理根基的错位

面对一定时期内存在的突出犯罪问题,中国经常求助于运动式治理手段。大范围的专项执法是中国重塑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通过大规模的专项执法活动可以集中解决特定时期的突出犯罪问题,消除犯罪的诱因和影响社会秩序的因素。

面对网络脱域犯罪的挑战,中国同样希望依赖短期的运动式治理模式来遏制网络脱域犯罪的势头。近年来,中国已经开展了多次打击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等的专项行动。截至2017年12月20日,全国公安机关全年累计侦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4 91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 463名,查处涉案公司164家。[注] 李豪:《2017年公安机关侦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4 900余起》,搜狐网,2018-10-12,http://www.sohu.com/a/216396461_667243。

尽管运动式治理手段在短期内达到了立竿见影的治理效果,但是网络环境将是未来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脱域犯罪在长期内将是中国的第一大犯罪形态,对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将是一项艰巨的常态性工作。短期的运动式治理手段和网络脱域犯罪的长期存在现状之间存在错位,大规模的运动式治理手段无法筑牢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基础,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应当以构筑长久的治理根基为最终目的。

综上可见,中国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措施存在一些不足,治理策略的重心需要进一步调整。长期来看,网络环境将成为一种历史趋势,网络脱域犯罪已经成为中国的主要犯罪形态并且会长期存在,对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需要做好长期规划,不能寄希望于一蹴而就。网络脱域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个体及其行为与传统的制约因素、规制措施等规制场域的错位,社会个体及其行为不受所在环境的普遍性约束而走向了越轨,对网络脱域犯罪治理的根本路径应该是根据网络脱域犯罪的存在环境和犯罪形式重塑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根基,将社会个体及其脱域行为重新纳入规制场域。

四、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路径

面对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网络脱域犯罪挑战,中国主要通过既有的治理模式和常规的治理手段进行规制。但是,这些传统的国家主导的犯罪规制手段无法有效应对网络脱域犯罪的现实挑战,政府单一规制主体不能承担治理网络脱域犯罪的全部责任,严厉的规制措施无法形成严密的规制网络,短期的运动式打击无法筑牢长久的治理根基,中国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需要寻求更有效的治理模式。

闲聊中得知,丁香花的丈夫于几年前的一次车祸中致残成了跛子,便在小区内开了一家小超市。车祸留下的阴影随着时光慢慢地散去,但是他们唯一的儿子今年却高考失利。夫妻俩望子成龙的希望破灭,儿子受不了父母的责怪和冷眼,偷了家里三千多元现金离家出走,今天傍晚才打来电话告诉他爸,背包被小偷拎走了,在昆明某收容站等着家长领人,这给本来就心存烦闷的她更添了一腔怒气。

(一)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理念

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运行的基本前提,犯罪形态的网络脱域性变迁正在侵蚀着中国稳固的社会秩序,对网络脱域犯罪行为进行规制是社会秩序的内生性需求。尽管中国已经下大力气应对来自网络脱域犯罪的挑战,试图将网络脱域性犯罪重新纳入规制场域,但是目前来看还存在一些路径偏差。

课堂教学需要教师与学生相互配合完成。在Moodle平台上,教师通过学生对预习情况的反馈,小测试成绩等已经了解了学生的学习进度与情况,每个同学的情况不同,通过moodle平台,教师就可以清晰的了解学生的情况,因此 课堂教学中根据教学设计内容,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个别学习成绩落后的学生,教师也可以进行一对一的辅导。学生在moodle中遇到的问题也可以在课堂中提出,教师可以进行现场解答,确保学生在学完一节课课后,没有疑惑,能够将对课程的理解程度达到最大化。

网络脱域环境的多元主体现状要求在多元主体之间形成一种新的社会共识和行为规范。网络脱域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是多层次主体的责任,需要广泛吸收社会多元力量参与网络脱域环境的治理。但网络脱域环境是一把双刃剑,它既给网络脱域犯罪提供了温床,同时也是时代发展的巨大机遇,网络脱域环境法律规制的空白和灰色地带产生了许多新的商业模式和商业契机。网络脱域环境下的主体利益诉求是多元的,有些主体希冀依据物理社会模式对网络脱域环境进行严密的规制,有些主体则期望网络脱域环境有更多的自由空间。因此,网络脱域环境的规制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较量和平衡,网络脱域环境的规制场域建设需要在多元主体之间形成新的社会共识。此外,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必须被看成一项系统工程,在严厉打击突出犯罪问题的同时增加网络脱域犯罪治理措施的灵动性和柔韧性,实现严厉打击和柔性治理措施相结合。最后,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必须立足于治理根基的构建,依据网络脱域犯罪的特点构建相应的规制领域,将网络脱域犯罪归入规制场域,建立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根基。

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哈贝马斯为解决合法性危机问题,提出了著名的商谈民主理论。哈贝马斯用商谈民主理论来解决社会裂痕的愈合问题的理论假设,验证了新的社会秩序的构建需要商谈民主,而商谈民主的本质即是沟通主义。同时哈贝马斯认为,(网络)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注]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466页,童世骏译,三联书店出版社2003 年版。 在这样一个开放的、交互的网络脱域环境下,多元利益主体的诉求共识需要沟通主义来实现。新的网络社会秩序的构建需要以沟通主义作为基本的方法论,沟通主义方法论和网络脱域犯罪治理模式的构建之间具有天然的契合性。

另一方面,传统犯罪出现了网络化发展倾向。网络信息技术不但改变了社会结构,也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模式。网络信息技术在改变人们生活模式的同时,还在不断地挤压传统犯罪的空间。例如,随着网络移动支付的发展,中国货币无纸化进程加快,居民随身携带现金大量减少,这就对传统的盗窃、抢劫犯罪造成影响。另外,网络信息技术极大地拓宽了信息的传播范围、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大量的传统犯罪也借助于网络信息扩大社会危害,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大肆泛滥,色情、毒品、枪支等交易信息也在网络上肆虐传播。根据中国近年来的犯罪状况统计,传统犯罪呈现下降趋势,但传统犯罪有向网络空间转移的倾向,网络空间为传统犯罪提供了新的犯罪机会。2017年中国公安机关对传统的盗窃、诈骗、抢劫、抢夺等侵犯财产犯罪的刑事案件立案数量逐步减少,而非接触性的、通过电信网络空间实施的侵犯财产犯罪逐步增加。利用互联网技术偷盗、诈骗、敲诈等的案件每年以超过30%的速度增长。

[7]戚均慧:《水利风景区旅游解说系统的构建探讨——以甘肃冶力关国家水利风景区为例》,《中国水利》2016年第4期。

(二)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路径

网络脱域犯罪治理是一个以网络关联为基础、多元主体互动的过程,多元主体参与下的网络脱域犯罪治理模式构建理念的实现可以从三个维度展开:一是构建多元主体参与共治的网络脱域犯罪治理路径;二是实施多向度的网络脱域犯罪治理策略;三是筑牢网络脱域犯罪治理根基。

1.构建多元主体参与共治的网络脱域犯罪治理路径

网络空间是网络公司、公民个人等非政府主体构建的高度开放的场域,政府主体和网络场域的管辖之间存在一定的隔阂,政府单一主体无法直接实现类似传统物理社会空间的管控效果。因此,网络脱域环境的多元主体参与现状,决定了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更需要基于沟通主义的方法论,将网络经营者、部门监管者等多元社会主体纳入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主体范畴。

11月10日,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在上海闭幕。此次进博会交易采购成果丰硕,按一年计,累计意向成交578.3亿美元。本届进博会共吸引了172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参会,3600多家企业参展,超过40万名境内外采购商到会洽谈采购,展览总面积达30万平方米。

同时,应当构建更高层级的多元参与主体权力依赖关系。在犯罪治理的更高层级权力依赖关系中,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再是领导关系,而是协作关系。多元主体之间可以进行资源交换,并建立共同的行为准则。中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最具有强制性地规定了网络经营者等主体的网络管理义务。这为中国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网络脱域犯罪治理机制提供了依据,也表明网络脱域犯罪治理是多层主体的责任。网络脱域犯罪的多层治理主体的治理责任是法定的,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再是领导关系,而是协作关系。多层治理主体应当在履行自身管理义务的过程中,通过沟通协商交换资源并且制定共同的行动规则,进而构建共治的网络脱域犯罪治理路径。

在高脂饮食大鼠中,血管功能受损与O-GlcNAc水平升高有关,在正常喂养的动物中增加O-GlcNAc水平的同时也促进了基底动脉的收缩[40]。糖尿病显著增加了血管钙化的风险,并且增加的O-GlcNAc修饰通过增加成骨转录因子Runx2的表达以及Akt的活化促进血管钙化[41]。

2.实施多向度的网络脱域犯罪治理策略

网络脱域犯罪具有隐匿性、无界性、多变性等特点,只依靠执法部门单向度的严厉打击已经无法实现规制目的。为避免大规模的严厉犯罪治理行动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应该向多向度规制策略方向转变。

一是对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应当从单一的严厉打击策略向构建严密治理体系策略转变。网络脱域犯罪已经成为中国的主流犯罪形态,并将成为历史趋势,对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需要注重解决严密治理体系的构建问题。大规模网络脱域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规制场域的缺失,构建严密的网络脱域犯罪规制场域是减少网络脱域犯罪的根本措施。中国在解决网络脱域犯罪的规制问题时,应该在实施严厉打击网络脱域犯罪的同时加强柔性预防措施的实施。通过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构建网络脱域犯罪的前置性制度和协作管理制度,抑制网络脱域犯罪发生的诱因,堵住网络脱域犯罪的环境漏洞。

二是对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应该从注重“全国一盘棋”向统一行动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策略转变。网络脱域犯罪是中国犯罪结构转变的普遍性倾向,在全国范围内对网络脱域犯罪开展统一的专项行动具有极强的威慑力和治理效果。同时,网络脱域犯罪在全国各地也表现出了地区差异。鉴于网络脱域犯罪发生的条件和环境不同,它们存在的主要区域和行为对象的存在领域也有所不同。对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需要在统一行动的策略中考虑地区差异因素,各地围绕本地区的犯罪特点、犯罪因素和犯罪重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网络脱域犯罪治理措施。

3.筑牢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根基

网络脱域犯罪的根本原因是网络脱域犯罪和既存的犯罪规制场域之间产生了错位。网络脱域环境的秩序缺失,使得网络脱域犯罪脱离了规制场域,网络脱域环境的秩序重塑是构建网络脱域犯罪治理根基的关键。根据网络脱域犯罪的脱域特点构建相应的规制领域,将网络脱域犯罪归入规制场域,重塑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根基,是网络脱域犯罪治理的长久策略。

网络空间环境已然不同于传统的物理社会环境,网络脱域犯罪治理需要更多主体的紧密配合。在高度民主化的网络环境中,对变化性极强的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仅仅依靠政府单一主体或分散、无组织的公众参与无法实现共治目标,网络脱域犯罪的多元协同治理需要社会主体利益的组织化。在中国已经成立国家网络主管部门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拓展网络脱域犯罪的防控面,在网络经营者、金融部门、电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参与的基础上共建网络脱域犯罪治理模式,构建牢固、顺畅的网络脱域犯罪治理场域。

综上所述,网络脱域犯罪的发展态势给中国社会秩序带来了挑战,中国试图努力实现对网络脱域犯罪的规制,但中国习惯性倚重的政府单一主体下的单向度、运动式严厉规制措施与网络脱域犯罪的特点和治理需求不相符合。中国网络脱域犯罪的治理应该依据其发展特点和发生机理展开,以沟通主义为方法论,在国家主导下构筑多元主体参与、多向度、体系性的网络脱域犯罪规制界域。

【基金项目】 广东省高校学科与专业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育苗工程“沟通主义法律观下的社区犯罪防控机制研究”(2013WYM-0060);国家公派访问学者项目(201808440088)

【收稿日期】 2019-02-13

【中图分类号】 D91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5455( 2019) 03-0139-07

(作者简介: 肖扬宇,河南焦作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美国俄克拉荷马城市大学访问学者。)

【责任编辑:王建平;助理编辑:杨孟葳;责任校对:杨孟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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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脱域环境下的犯罪变迁与治理路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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