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很难找到?_农业合作社论文

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何在中国难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合作社论文,难寻论文,农民论文,专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民合作社(后文简称“合作社”)在世界范围内的成功使得中国对合作社也充满了期待。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后文简称“合作社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各类合作社发展支持政策的出台,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涌现①。但是,就在合作社数量突飞猛进的同时,合作社“名实不符”“有名无实”“假合作社”“翻牌合作社”“精英俘获”“大农吃小农”“农户被参与”等现象也层出不穷(仝志辉、温铁军,2009;潘劲,2011),引发了人们对合作社发展质量的诸多质疑和发展前景的广泛争议。有学者忧虑于中国的合作社发展,提出“合作社原则,最后还能坚守什么?”(潘劲,2011)还有学者甚至因为真正意义的合作社凤毛麟角而质疑:中国到底有没有真正的合作社(邓衡山、王文烂,2014)?

      那么,现实中中国合作社“名实不符”现象究竟有多普遍?导致一开始被寄予厚望的合作社当前发展状况不尽如人意的原因是什么?合作社良性发展到底需要哪些条件?中国有没有合作社产生和发展所需的适宜条件?系统地回答这些问题,对于科学认识合作社发展的条件和合作社对现实的适应性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对于更好促进中国合作社发展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和政策价值。

      尽管学界围绕上述问题已经积累了不少文献,但两个方面问题仍然亟须进一步深入研究。第一,既有研究未能很好地回答中国合作社“名实不符”现象的普遍性。绝大多数合作社名实不符合部分合作社名实不符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问题。后者只是关乎合作社的质量问题,如果其原因在于不恰当的政策支持,只要适当调整政策就能够去伪存真;但前者,则可能关乎中国究竟有没有合作社发展的适宜条件的问题,事关合作社在中国的前途。邓衡山、王文烂(2014)通过多案例比较和归纳分析推断,中国现实中的大部分甚至绝大多数合作社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不过,这一研究推断的可靠性需要进一步得到大样本随机抽样调查数据的检验。

      第二,对于合作社“名实不符”的现象尚缺乏系统性的解释,无法从逻辑上回答中国到底有没有适宜合作社产生和发展条件的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农民没有获得有保障的土地产权是合作社发展不起来的根本原因(党国英,2004)②。但是,现实中农户组建的合作社大多数并不涉及土地的调整,因此,中国土地产权的独特性阻碍了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内在逻辑需要先给予论证。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合作社不规范是农户的异质性所致(林坚、黄胜忠,2007)。但是,他们未建立一个关于合作社适宜发展条件的分析框架,因此也就无法给出一个全面的解释。大部分学者将合作社名实不符的成因解释为政策优惠的诱惑以及对合作社治理进行监管的缺失(潘劲,2011;邓衡山、王文烂,2014)。但是,现行政策不当只能解释大量空合作社、假合作社的存在,却无法解释为什么真正意义的合作社极为罕见。很多研究在指出合作社名实不符现象后,即给出了加强合作社规范的政策建议,但这种做法的不妥之处是显而易见的:怎么能在不知道一个现象出现的原因时就对它做出判断呢(张五常,2000)?

      本文拟在依据大样本数据明确中国到底有没有真正意义合作社的经验事实的基础上,基于交易成本理论深入系统地厘清合作社发展的适宜条件,阐释中国现阶段发展合作社的适宜性和空间。本文之后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利用对江苏等3省18个乡镇所有合作社全面调查所形成的大样本数据检视现实中合作社的性质;第三部分是分析框架,阐释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适宜条件;第四部分结合当前的约束条件论证合作社在中国的适应性;第五部分是结论。

      二、基本事实:真正的合作社难寻

      (一)合作社的本质规定

      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是“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这一点在学术界已形成共识(国鲁来,2001;徐旭初,2005;苑鹏,2006)。“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既是合作社最基本的特征,也划定了合作社的边界,因而成为合作社的本质规定。一方面,“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将合作社与其他形式的组织区别开来。比如,公司通过为他人服务赚取利润,其所有者不必是公司服务的惠顾者;“公司+农户”中的公司和农户则不完全共享所有权。另一方面,合作社也必须坚守这一规定。这是因为,一旦合作社所有权不完全由其惠顾者共享,也即它不是为了自我服务,将会有两种结果:第一,如果合作社出于营利目的而开展非社员业务,以致社员业务所占比重越来越小,社员的惠顾者身份越来越不明显,投资者的角色越来越强烈,则合作社就转变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第二,如果合作社的非社员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服务对社员与非社员一视同仁,则合作社的服务就不再是俱乐部产品,而成为公共物品,合作社就转变为公益组织。

      (二)合作社、公司、市场模式的检视标准

      基于合作社的本质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成为真正的合作社:

      1.必须是个正式组织。正式组织有明确的成员边界,即成员与组织间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成员与组织间必须有契约,而非成员之间则没有这样的契约。因此,那些农户间没有明确契约关系的松散联合被界定为市场模式。比如,三五家农户临时约好一起去购买农资,在生产上进行换工,在技术和市场信息上进行交流互助,这些现象在农村极为普遍,但并没有什么正式组织,应当被界定为市场模式。

      2.盈余以惠顾额返还为主③且大部分惠顾者都拥有合作社事务的决策权④。若盈余不按惠顾额分配而是按股金分配为主,则合作社就变成了公司,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也就变成了公司与农户的关系。若大部分惠顾者都不拥有合作社事务的决策权,也即合作社的服务内容与价格由少数人决定,则这些决策者必然使得制度安排更利于自己而不是每一个惠顾者,那么,惠顾者也就谈不上是“合作社”真正的所有者了。

      现实中不能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生产经营组织方式,可视情况归为公司或市场模式等。其中,公司是指盈余和决策权归资本要素所有者,生产经营由雇工完成的经营模式:市场模式是指农户单独和市场打交道的经营模式。根据农户和市场打交道时签订契约的不同,市场模式可细分为无订单的市场模式、订单农业、农资订购等。无订单的市场模式即农业生产主要由农户自己完成,且生产前农户与组织或个人无订单。订单农业即农业生产主要由农户自己完成,生产前农户与组织或个人签有农产品订单。农资订购即农户单独向农资商订购农资。

      (三)真正的合作社难寻:来自18个乡镇500家合作社的调查结论

      本文基于课题组20位调查员2014年9~11月历时2个月对江苏、吉林、四川3省9县18个乡镇331个村500家合作社的深度访谈资料来推断中国合作社发展的总体状况。

      为了增强样本的代表性和数据的可靠性,调查采取了三个策略:一是选择了地区跨度比较大的吉林、江苏和四川三省,其中,吉林代表人均耕地等农业资源丰富的农业大省和粮食主产地区,江苏代表非农就业普遍、人口密集、市场需求旺盛的经济发达地区,四川代表人均耕地资源匮乏且多山地、劳务输出较多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二是在各省依据各县经济发展水平,分别随机选择了3个县6个乡镇,然后对样本乡镇内的所有合作社进行普查。三是3省的合作社由10名经过严格培训的研究生历时2个月逐家走访,同时安排10名研究生通过调查合作社社员、村干部等相关利益主体对合作社调查信息进行核对,以提高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合作社调查内容涉及合作社治理结构(理事长及理事会的产生机制、重大事项的决策办法、盈余分配方案等)、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统一生产、统一购买、统一销售、信贷等)、合作社与社员间的契约关系(股份、农资购买与产品销售合同、会费或年费、押金或周转金等)。

      依据前述合作社、市场模式和公司等组织模式的检视标准,笔者对所调查的500家合作社的性质一一进行了分析和判定。结果是,在被调查的18个乡镇的500家合作社中,符合“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本质规定、可以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的,连一家都没有(见表1)。当然,此次调查毕竟是抽样调查,调查区域有限,合作社样本也只有500家,并不能排除现实中可能存在少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但是,本文研究调查数据所反映的情况还是能够很有力地表明,真正意义的合作社在中国合作社中所占比例很低。这一调查结果不仅为之前的同类研究提供了更为系统和扎实的证据,也迫使笔者进一步深入思考这样的问题:真正意义的合作社在国际范围内普遍存在,为何在中国却如此难寻?中国到底有没有适宜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三、合作社发展适宜条件:一个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框架

      以科斯为代表的一批学者从市场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对企业的产生、一体化过程与规模经济做出了深刻的解释(参见Coase,1937;Alchian and Demsetz,1972;Klein et al.,1978),并形成了交易成本理论。新古典经济学假设,市场交易活动并不稀缺,无论市场交易还是企业内交易,交易成本都为零;而交易成本理论则认为,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可计量的和可比较的,市场每组织完成一笔交易都会产生交易成本,包括获得市场信息的成本、谈判和签约的成本、合同风险的成本等。这种交易成本的存在是企业产生的基本动因,因为从事同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个体将生产要素集中到一起进行合作生产,可减少交易成本,而且这种合作生产还往往与规模经济连在一起,使得合作生产的总产品大于分散生产所得产品之和或降低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导致每个参与合作生产的经济个体所得报酬比分散生产时更高。因此,在交易成本理论看来,企业就是市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企业的存在就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成本,用成本较低的企业内交易替代成本较高的市场交易。企业规模的扩张将在企业组织交易所导致的组织成本等于其所节约的市场交易成本时停止。类似地,企业的一体化过程也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当两家或更多企业组织的交易由一家企业来组织时,便出现了一体化。企业一体化是否成功取决于节约的交易成本是否高于增加的组织成本。综上可见,经济个体是选择市场交易还是企业内交易,企业是采取契约方式与其他企业合作还是实行纵向一体化,最终都取决于两种形式的交易成本何者更低,或者说后者导致的交易成本节约是否大于组织成本增加。

      交易成本理论为笔者构建分析框架来分析和理解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适宜条件提供了理论基础。为了深入分析合作社,本文在“市场”交易和“企业”内交易两种交易方式的基础上,将“企业”进一步细分为公司和合作社⑤。因此,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模式可分为市场模式、公司和合作社三类。农户既可以选择单独与市场进行交易,即市场模式,也可以选择联合起来组建合作社,或者成立公司进行组织化交易。需要强调的是,为了与市场模式和合作社可比,本文定义公司是自身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若公司只从事农产品加工和销售,而农产品原料从农户那里购买,那么,农户与公司并没有形成共有产权,仍属于市场模式。无论是相对于市场模式,还是相对于公司,合作社既有优势,也有缺陷,适宜于发挥合作社优势而又能避免或减轻其劣势的条件,即是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适宜条件。

      (一)规模经济与组织成本:合作社与市场的比较

      相比于市场模式,合作社的优势体现为能够降低交易成本、获取规模经济,劣势在于会产生组织成本。合作社作为一种农户将全部或部分生产要素集中到一起合作生产经营的组织交易方式,与企业一样是市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因此,交易成本理论对企业产生、一体化和相关规模经济问题的分析逻辑同样也适用于合作社。农户合作生产可实现生产规模扩张,从降低成本和增加产出两个层面获取规模经济。

      合作社节约交易成本和获取规模经济主要依赖于合作社对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组织和经营效率的提高,理论上其途径不外乎以下三种:①横向一体化,即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农户实现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环节的合作。这不仅可节约农户分散市场交易的成本,而且有助于实现生产经营的专业化、标准化和统一化,还可以提升合作社的市场占有率和价格谈判能力,降低成本,获取订购原材料和销售产品等方面存在的规模经济。②纵向一体化,即通过产业链上生产、产前农资供应和技术服务、产后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整合,节约交易成本。③借助创新和垄断(或打破垄断)谋取超额利润⑥。合作社规模扩大后,一是可通过集中投资来对生产性资产进行补充和调整,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从而获取创新利润;二是可通过规模扩大形成局部性垄断,从而获取垄断收益。

      但同时,也必须充分认识到,农户联合起来组建合作社进行合作生产经营也会带来一系列组织成本。因此,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取决于节约交易成本、获取规模经济的程度,也即农户合作所节约的交易成本是否能够超过所增加的组织成本。

      首先,合作社通过横向一体化与纵向一体化来降低交易成本有其制约因素,合作社节约交易成本的空间取决于产业和生产环节中资产专用性和交易不确定性程度的高低。一般而言,市场交易成本的高低取决于资产的专用性、相关交易的不确定性与交易的频率(Williamson,1971;1979),资产专用性越强、交易的不确定性程度越高、交易频率越高,交易成本就越高。资产专用性越强,越容易导致对方的“敲竹杠”行为和逆向选择行为,交易成本可能高到令交易取消的地步。交易的不确定性程度过高,则每一次交易都需要重新谈判,当价格易于波动、尤其是当面临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产品质量难以识别)时,产品的价值将难以确定,讨价还价的成本变得极其高昂。交易频率高,意味着讨价还价的次数多,在资产专用性强或不确定性强的情况下,交易成本自然大幅上升。市场交易成本高企之时,正是合作社存在必要性和优势凸显之时。通过横向一体化,合作社可将原来的多次外部交易变成一次外部交易和多次内部交易。由于社员之间彼此更加熟悉,内部交易的成本低于外部交易的成本,总的交易成本也因此而降低。通过纵向一体化,合作社将原来的一次或多次外部交易变成内部交易。虽然农户利用市场通过签订契约来合作也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但合作社的特殊治理结构使得签订和履行契约的成本有望降低(Shaffer,1987)。由于合作社“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治理结构,合作社是社员自己的组织,因此,社员更乐意与合作社签订契约,违约的动机也更弱。一是社员违约一定程度上就是和自己违约;二是合作社成员一般同处于相对较小的地域范围内,相互之间较熟悉,“声誉”的重要性使违约成本变高,从而增强了履约的可能性。由于资产专用性强、不确定性强是市场交易成本高的主要原因,资产专用性程度高、不确定性程度高的产业和生产环节也正是合作社优势最大的地方。

      其次,合作社获取技术创新利润和垄断收益的空间面临外部资源支持、市场结构和环境等条件的约束。第一,就创新利润而言,农户合作生产和规模经营理论上有助于合作社集中资源进行生产投资、引进新技术与新产品,从而获取创新利润。但是,这一过程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合作社资源动员能力和外部资源支持。合作社动员内部资源的能力取决于内部成员的资源禀赋和组织成本。当合作社内部资源动员能力不足时,政府和社会组织等外部资源的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但这对合作社执行政府支持项目的能力和社会资本的要求更高。二是技术创新价值实现的市场环境。即便合作社完成了投资和技术与产品创新,其新技术和新产品能否在市场上实现其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市场竞争的充分程度,也即取决于市场能否有效地识别和体现其价值的机制和功能。第二,就垄断收益而言,其大小和实现空间取决于既有的市场结构和合作社形成的规模优势。在市场模式下,单个农户由于市场份额太小,只能成为价格的接受者。在局部市场被对方垄断的情形下,他们只能接受低于竞争性市场价的价格。农户联合起来形成规模优势后,有望在局部范围内形成垄断力量,获取垄断收益。假定交易成本不变,则垄断收益的大小等于合作社获得的产品价格与原来单个农户获得的市场价格的差距。这个差距的大小取决于合作社成立前的市场结构与合作社成立后合作社的市场份额。原来的市场越具垄断性,合作社获得垄断收益的空间越大(Hart and Moore,1996)。同理,合作社成立后其市场份额越大,则定价能力越强,合作社获得的垄断收益也就越大。

      再次,产权共有和民主控制决定了合作社高组织成本的特性,成员数量与异质性是决定合作社组织成本的重要因素。合作社“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本质要求合作社实行民主控制与盈余按惠顾额返还,当社员间惠顾额有较大差异时,剩余索取权和决策控制就会发生冲突。在此基础上会产生五大类问题,包括“搭便车”问题、视野问题、投资组合问题、控制问题和影响成本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决定了合作社是一个高成本的组织(Cook,1995)。影响组织成本大小的主要因素有生产规模和由投资能力决定的成员数量及异质性。如果合作社成员都只有较小的生产规模和投资能力,那么,组成一个同样规模的合作社就需要协调更多的成员,自然也就增大了组织成本(林坚、马彦丽,2006)。而成员异质性——来源很多,例如成员间生产规模、资金实力、企业家才能等方面的差异——使得成员对合作社服务的需求出现差异,也使得成员在关乎提升合作社服务能力的事务上的参与意愿出现差异,从而增大了协调难度。

      (二)劳动监督与资本扩张:合作社与公司的比较

      合作社和公司在生产决策和治理结构上的差别导致两者在劳动监督和资本扩张方面互有优劣势。公司与合作社的最大不同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的农产品原料由公司统一组织生产,而合作社由社员各自独立完成。二是公司的治理结构与合作社不同。公司的所有权属于股东,盈余按股分配,通常由少数人决策;而合作社的所有权属于惠顾者,盈余按惠顾额返还,实行民主控制。

      合作社和公司在劳动监督问题上面临的不同处境导致合作社在劳动质量和生产效率上拥有明显的优势。由于公司农业生产需要雇佣农业劳动,而农业生产周期长、劳动效果难以评估等特性导致农业生产面临严重的劳动监督问题,劳动激励失效必然会影响到生产效率和公司效益。而合作社由于农户各自独立生产,避免了劳动监督成本问题⑦。不过,合作社和公司在治理结构上的差异也导致合作社在规模扩张上面临严重的资本限制问题。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通过资本合作实现生产扩张和市场份额提升;相反,合作社由于资本回报受限,对资本的吸引力不足,同时合作社社员(农户)往往面临资本短缺问题,所以,合作社通过资本扩张提升加工和销售能力受到限制。也即合作社在产业链上游实行横向一体化有优势,而公司在产业链下游实行纵向一体化有优势(Royer and Smith,2007)⑧。合作社试图通过资本合作实现纵向一体化面临天然的制度缺陷,因此,合作社提升加工和销售能力更依赖于政府和社会组织等外部资源的支持。此外,由于合作社实行民主控制,相对于公司,其组织成本更易于受到成员规模和异质性的影响⑨。因此,劳动监督的难易、成员规模和异质性决定了合作社相对于公司的优劣势的大小。劳动监督越难、成员生产经营规模越大、成员异质性越弱,则合作社的优势就越大(Hart and Moore,1996)。

      (三)关于合作社产生和发展适宜条件的小结

      合作社和公司作为市场价格机制的替代者,成为农户自行市场交易的替代模式。按照交易成本理论,合作社替代农户市场交易的条件是由此节约的交易成本要超过由此增加的组织成本。而且,由于公司与合作社都能替代市场模式,农户究竟选择合作社还是企业,最终取决于两种模式的净优势何者更大。因此,讨论合作社发展的适宜条件,必须着重关注那些有利于发挥合作社优势或避免和减轻其劣势的因素。根据前文分析,以下五个因素是影响合作社适宜性的关键因素,它们是:①农业劳动监督的难易程度;②资产专用性程度和交易不确定性大小;③外部资源支持;④市场结构;⑤成员规模与异质性。现实中这些条件越有助于合作社扬长避短,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条件就越适宜⑩。

      四、合作社在中国的适应性:与美国和日本的比较

      面对真正的合作社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而在中国却极其难寻这一事实,首要需要解释的是合作社在中国的适应性为什么会不如其他国家?合作社为何如此不适应于当前中国,合作社在中国产生和发展的可能性如何?为了回答上述问题,下文基于本文构建的分析框架,选取美国、日本进行国别比较分析。其中,美国在农户规模等农业经营约束条件上与中国有很大的差异,而日本与中国则有着类似的农业经营约束条件——人多地少,并有相近的精耕细作的农耕传统。本文假定农业市场结构、农业劳动监督的难易程度在国别之间并无明显差异(11)(12),因此,本文主要从“资产专用性程度与相关交易的不确定性大小”、“成员规模与异质性”和“外部资源支持”这三个维度来分析。

      下文分析中,资产专用性程度用农产品加工程度来测度,相关交易的不确定性则用食品质量监管力度来测度,外部资源支持主要看政府与外部代理人支持(13)等在合作社制度建构中所起的作用。用农产品加工程度来测度资产专用性程度是因为,当农产品加工程度低时,加工和销售农产品的专用性资产主要来自于销售渠道的专用性;而当农产品加工程度高时,专用性资产不仅来自销售渠道的专用性,还来自加工设备及加工技术的专用性。因此,通常农产品加工程度越高,其资产专用性也越强。用食品质量监管力度来测度相关交易的不确定性是因为,当相关交易的不确定性程度高时,合作社能否发挥自己的优势,与食品质量监管力度密切相关。相关交易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产品价格波动和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其中,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交易成本的影响更大。这是因为价格波动带来的是市场风险,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则会导致逆向选择行为,而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监督和证明是避免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手段(14)。

      (一)美国合作社发展概况及约束条件

      2013年,美国有合作社2186个,社员200万个,部分农民参加了一个以上合作社,因此,社员总数超过了美国农民总数。(15)在所有合作社中,主营农产品销售的合作社占51.8%,这些合作社占美国农产品销售市场的31%;主营生产资料的合作社占36.4%,这些合作社提供的生产资料占全国的29%;此外,还有11.8%的合作社从事人工播种、农产品的仓储和烘干等业务(孔祥智等,2012)。

      合作社在美国之所以大行其道,与美国具备适宜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条件密不可分。首先,美国农场规模较大,2007年,农场平均规模为179.6公顷(何秀荣,2009)。相比于小农户,这降低了合作社的组织成本。同时,在合作社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美国有民间力量给予合作社以外部代理人支持,这进一步降低了合作社的组织成本。其次,美国农产品加工程度较高,80%以上的农产品都经过加工后上市(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赴美考察团,2014);同时,美国食品监管力度大,食品质量标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16)。这些都使得合作社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优势能最大程度地得到发挥。

      (二)日本合作社发展概况及约束条件

      日本合作社又称“农协”,是一个带有准政府机构色彩的组织,每个村仅有一个。因农协的“包村式”特征,日本大部分农户都加入了农协。

      从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适宜条件来看,日本在农户规模这方面是不利的,日本农场平均规模仅有2公顷(何秀荣,2009)。而在“资产专用性程度与相关交易的不确定性大小”这方面是十分有利的。日本农产品加工业很发达,人们日常消费的农产品80%经过加工,只有20%是生鲜食品(冯蕾等,2011)。此外,日本食品市场监管力度极大,其标准甚至可以说是全球最严(17)。由于日本农协是在政府强行干预下组建的(18),因此,较难评估如果政府不强行干预,合作社在日本的发展前景。

      (三)中国合作社发展的约束条件

      合作社在中国的适应性之所以会远不如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是因为相比于其他国家,中国各方面的条件都不太利于合作社发展。

      首先,由于农户经营规模小等原因,合作社组织成本高昂的劣势更加突出。中国农户经营规模非常小,户均耕地仅0.5公顷。与农户经营规模小相伴随的则是农户弱小的投资能力。同时,当前中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农户也因此分化成专业户和兼业户,这使得农户异质性大大增强。这些因素的汇集使得合作社组织成本高昂的劣势成倍凸显。而政府也没有采取适宜的方式支持合作社发展。虽然中国出台了《合作社法》,各级政府也给予了财政等方面的支持,但合作社更需要的是旨在降低组织成本的制度建构,而不是物质支持(许建明、李文溥,2015),因为物质支持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难以降低合作社的组织成本,相反,会催生大量“空合作社”“伪合作社”,甚至还会使原本的真合作社异化成“伪合作社”(19)。

      其次,由于食品质量监管不完善等原因,合作社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优势难以发挥。中国农产品更多地以初级产品的形式出售,加工率只有45%(尤月,2010)。同时,中国食品质量监管的力度也远不如日本、欧洲、美国等国家和地区。中国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主要措施是出台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但是,这方面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同时监管体制也很不完善(刘亚平,2011;周应恒、王二朋,2013)。

      综上所述,相对于美国和日本,无论是在农户规模、异质性、资产专用性与交易不确定性方面,还是在外部资源支持方面,中国的现实条件都更不利于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汇总情况见表2)。当最适宜发挥合作社优势的环境不复存在,而其劣势却加倍凸显时,合作社不适应于当前的中国,也就不足为奇了。

      

      本文通过江苏、吉林、四川三省随机抽样大样本调查数据发现,中国现实中的合作社几乎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而是空壳合作社、公司、市场模式等组织。本文运用交易成本理论系统性地解释了真正的合作社难寻的成因:中国农产品质量监管不完善、农户经营规模小且农户异质性强、有效的外部资源支持缺失,导致最适宜发挥合作社降低交易成本优势的条件不复存在,而组织成本高昂的劣势却加倍凸显。

      因此,农户经营规模、农户异质性程度、食品质量监管体系以及合作社支持政策如何变化,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合作社在中国的未来前景。首先,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持续推进,农户经营规模有望增大。但是,世界经验表明,这个变化将是缓慢的,日本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实施扩大农场规模的政策,但50年政策推进的结果仅仅是使农场平均规模从起步时的1公顷扩大到2公顷(何秀荣,2009)。而且普遍实行规模化经营也不太适合中国高人口压力的特殊国情。其次,农户间很可能仍将在长期内存在明显的异质性。如前所述,在无法短时间内大规模地将农业人口转出农业的前提下,兼业农户与专业大户仍将长期共存,农户间也将在长期内存在明显的异质性。第三,食品质量监管体系和合作社支持政策的变化则完全取决于政策的调整。因此,如果政策不进行重大调整,未来合作社在中国的发展前景依然不容乐观。

      当前中国的经济社会条件不利于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这一事实提醒人们:需要审慎认识合作社在当前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作用;此外,如果政策的目标是促进真正的合作社产生和发展,那么,政策的重大调整就是必须的——应由物质支持转向制度建构(缪恩克勒,1991;许建明、李文溥,2015),毕竟无论是资金、项目支持还是指标考核,都只会促使“空合作社”、“伪合作社”产生。政府更多需要做的是在充分考虑合作社发展适宜条件的基础上,完善制约合作社发展的外部市场环境,将政策支持资源更多地用于农户的组织化能力建设上,提升农户对合作社的认知水平,培育农户管理和运营合作社的能力,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促进合作社发展。

      感谢孙顶强博士、郑旭媛博士以及南京农业大学参与三省调查的诸位研究生在调查过程中认真、专业的工作,感谢许建明博士、苑鹏研究员、马彦丽教授及第三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与会者们对本文的意见和建议。

      ①截至2015年年底,中国农民合作社已达153.1万家,平均每个行政村2家以上;“十二五”期间(2011-2015年),合作社数量增长近3倍。数据来源:《全国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召开》,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3/21/c_128819262.htm。

      ②在评价张晓山等(2002)的著作《联结农户与市场》时,党国英提出,政府或村社区凭借对土地资源的掌握,介入了农村经济活动的各个主要交易环节,增大了农村经济的交易成本,在这种权利结构下,农民自己很难发育真正属于自己的服务性合作社。

      ③这里以《合作社法》的规定为参照:合作社盈余以惠顾额返还的比例需至少达到60%。若现实中合作社无盈余,则判定时不再有这个要求。

      ④没有决策权仅限于没有资格对合作社事务进行决策的情形。

      ⑤联合的方式还有集体农场等,由于集体农场的方式已被历史证明是极其低效的,因此,这里略去不谈。

      ⑥早在20世纪20年代,萨皮诺就曾公开主张农业应当按照商品类别来组建合作社,使之在各自的产品市场占据较大的份额,以实现更好的市场秩序、纠正生产者面临的不公平的贸易条件(参见马彦丽,2007)。与萨皮诺所说的按行业组织合作社以实现对市场的控制类似,Nourse(1995)提出合作社的“竞争标尺”理论,认为市场失灵是合作社存在的前提,合作社存在的目的是通过其运作获得足够的市场份额,从而迫使公司更富有竞争力。

      ⑦在比较合作社与公司效率的诸多文献中,很少有文献提及公司的劳动监督问题。这可能是由于这些文献所定义的公司并不需要自己生产农产品原料。

      ⑧公司的这一优势究竟有多大,取决于加工和销售对资本的依赖程度。但是,加工和销售对资本的依赖程度对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影响却是不明确的。依赖程度强时,合作社难以向下游延伸。而合作社是否有必要向下游延伸,不仅取决于对资本的依赖程度,还取决于市场的交易成本的高低。因此,当加工和销售对资本的依赖程度高时,合作社是否更难产生,是不明确的。

      ⑨此外,还有很多文献讨论了公司与合作社在投资决策行为上的差异。Alback and Schultz(1997)建立的形式化投资模型表明,合作社“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机制与效率并不矛盾,也没有误导合作社的投资决策。Hendrikse(1998)则认为,合作社与公司在决策方式上各有优劣,公司容易犯的错误是接受过多的“差项目”,而合作社往往过多地拒绝了“好项目”。Hendrikse and Veerman(2001)认为,在差异化的产品市场上,加工环节的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此时,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可能不是最有效的。当加工环节的资产专用性程度相对于农场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变得更高时,不会发生从公司到合作社的转型;此时,不管是采取合作社还是公司的形式,治理结构都要求农民拥有更少的决策权。Herbst and Prufer(2007)认为,如果合作社集体决策的成本足够低,并且市场竞争不太激烈,则合作社是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反之,合作社将变得低效。不过,Herbst和Prufer并未指明什么时候合作社集体决策的成本会足够低。

      ⑩其他学者例如苑鹏(2006)、马彦丽(2008)也分析了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适宜条件。苑鹏从合作社的本质规定出发,基于中国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借鉴国际合作运动的基本经验,总结、提炼出中国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条件。马彦丽则通过合作社与公司优劣势的对比得出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适宜条件。本文基于交易成本理论进行论证,相比于上述文献的突破在于:逻辑更为严密,所得结论也不尽相同。

      (11)忽略对农业市场结构的详细分析是基于以下理由:①获得垄断收益不是企业存在的主要原因(Coase,1937);②合作社的垄断收益取决于农产品买方市场的垄断势力及合作社的市场份额,而合作社的市场份额则取决于合作社的成员覆盖范围,这取决于组织成本,笔者将其放在组织成本部分来分析;③对于农产品买方市场,笔者认为,在这三个国家都是高度竞争性的。中国的情况:本文研究对331个村庄的调查发现,2013年,平均每个村庄约有3.13个农资店和11个农产品经纪人,而且农资店和农产品经纪人通常需要在比村庄更大的范围内彼此间竞争,因此很难形成垄断势力,而目前中国农户主要通过农资店购买农资,通过经纪人或批发商销售农产品,因此,中国农业市场是高度竞争的。同时,美国和日本都是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国家。因此,本文假定,这三个国家农产品买方市场的竞争程度无明显差异。

      (12)忽略对劳动监督难易程度的分析,是由于劳动监督难易程度的差异更多地体现在不同产业之间。比如,资本密集型产业,其劳动监督成本通常会更低。而对于同样的产业,则可假定劳动监督难易程度在国别之间并无明显差异。

      (13)外部代理人,是与合作社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个人,在合作社组建及经营过程中提供帮助,但不干预合作社的内部决策。外部代理人通过了解社员(或潜在社员)的共同特点,帮助社员认识到彼此间存在的互相依赖的关系,从而有助于社员就组建合作社、确定合作社可能采取的行动等问题取得一致意见(Fulton,2005)

      (14)对于农产品市场来说,最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就是高品质高安全性的农产品交易,比如有机农产品的交易。对于有机农产品来说,农户无力向消费者证明产品究竟是不是有机产品,是因为农户规模太小而检测成本太高。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订单农业。而一旦劳动监督问题凸显而使得公司难以奏效时,合作社就将是最好的选择。但是,安全农产品要赢得消费者信任,只能由第三方监管机构来监督和证明。当第三方监管缺失或者低效时,农户即便通过合作社组织起来降低检测成本,也依然无力向消费者证明其产品安全性。此时,合作社降低检测成本的优势也就变得没有意义了。

      (15)数据来源:USDA,2013,http://www.rd.usda.gov/files/publications/BCP_SR75-2013CoopReport.pdf.

      (16)美国食品监管由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署共同承担:为了加强各机构的协调配合,还成立了“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和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美国政府、国会和法院3个部门权力相互分离与制约,从而建立了一个决议透明度高、科学严谨及公众参与度高的食品质量安全体系。尤其是美国在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采用了预防方法,质量安全标准也不断地制定和完善,从而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检验性(刘少伟,2012)。

      (17)日本食品质量监管的力度从食品安全立法、监管机构和管理手段上得以体现。2003年是日本食品安全立法的“分水岭”,之前是以“卫生”为监管重点,之后则以“安全”为监管重点。日本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包括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以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已经形成一套分工明确、共同协作又相互制衡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此外,日本还通过采用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可追溯体系、良好农业规范以及开展食品安全教育这些管理手段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卢凌霄、徐昕,2012)。

      (18)日本学术界认为,日本农协既是政府的“别动队”(意即政府各项农业政策的实际执行人),又是农业经营组织,同时也是一个政治施压团体。日本农协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采用“包村式”(“村”农协)把整个地区都覆盖下来,以实现地区垄断;二是兼具信贷、农产品销售、生产资料购买以及共同使用农业相关设施的功能,实现生产合作和生活合作;三是建立从基层农协到全国农协的金字塔形组织机构(系统农协),这样的组织机构采用自上而下的决策方式;四是和政府及政治的关系密切(通常被称为“经济政府”或“施压团体”)(孔祥智等,2012)。可见,在日本农协的发展过程中,与合作社有关的只有第二个特点,而其他特点更多地与政府有关,因而农协很容易被农政当局左右。

      (19)笔者之一曾参与某省的合作社项目评审,其基本做法是,省相关部门先制定一个标准,专家的工作仅仅是以申报的材料为依据核查哪些合作社符合项目奖励的标准,至于材料的真实性,则由地方政府负责。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项目评审标准本身就可能偏离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比如,某省在合作社项目评审中规定,成员以土地入股、理事长获奖则给予加分。第二,在项目诱惑和政绩考核的压力下,地方政府既无动力也无精力来对合作社进行监管,因此,很多公司甚至是“空合作社”也获得了项目扶持(邓衡山、王文烂,2014)。至于原本的真合作社在政策的激励下异化成“伪合作社”,其逻辑在于:真合作社是民主控制的,政策扶持的好处由全体社员共享;为了独享政策扶持的好处,就必须异化成由少数人控制的“伪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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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很难找到?_农业合作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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