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知识经济时代我国税务工作的思考_知识经济论文

完善知识经济时代我国税务工作的思考_知识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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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知识经济的机遇和挑战,作为一国宏观调控重要手段之一的税收手段,一定要跟上时代的要求,充分满足时代发展对税收政策的需要,提供一系列与知识经济相适应的税收政策。这些税收政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一、完善我国税制改革的思路

1、加强知识经济的税收对策研究。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既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GDP还很低,而且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中西部地区还存在为数不少的贫困人口,因此,我国还不可能马上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但这并不等于中国不具备发展知识经济的条件,特别是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东南沿海的各个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已成为我国发展知识经济的龙头。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是,不管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在新世纪里,跨国公司都将成为纳税的主体,网络贸易将很快呈现在我们面前。我们要及早研究和探讨知识经济的出现与税收理论发展之间存在的内在规律和联系,研究知识经济条件下的税收政策取向、税收制度的各个要素、税负水平以及征收管理方面的变化,既要保持现有税制和征管方式以适应当前经济(主要指工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到知识经济对税收的重大影响,并着手这方面的对策研究。

2、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推进网络贸易发展。目前知识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也是初具雏形,因而一些国家纷纷对网络贸易免征关税,以此来支持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美国网上交易额达2000亿美元,由此带来的税收流失为114亿美元,但美国政府却宣布网上贸易免税。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为了迅速赶上发达国家,我国对网络贸易也需要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加以扶持,以推进知识经济的发展。

3、加快税务信息网络建设。信息网络应用技术是知识经济的第一生产要素和神经网络,这一技术的推广使用,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新税收征管手段所必需依托的支柱。1993年,我国开始实施一系列“金”字工程,建立起各种覆盖全国的网络,税务系统的“金税”工程就是该项工程中的一项。建设税务系统的信息网络,应开发与各行业相关联的互联网络,以便充分利用各类信息资源,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首先要实现税务与银行联网。因为无论何种形式的贸易都离不开银行,货币的收付行为均是通过银行进行的,因此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共同合作设置“网上税关”。“网上税关”就是在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网络上设置的“电子关卡”,企业在向银行划入划出资金时均须通过这道关卡,这样,企业在进行网络贸易时只要涉及资金的流动,税务机关就可以进行有效监控,从而大大限制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4、改革税收科研机制,加大科研投入。税收科研机构不仅要重视税收理论的研究,也要重视税收实践问题的研究,特别是税收征管现代化的研究,创新税收征管手段。税收科研机构与税务信息机构应联手合作,将网络征税作为税收研究的重要课题,并由税收科研机构着手研究网络征税的法律、法规依据,从而建立起网络征税的相关机制,为即将到来的网络贸易征税做好准备。

5、培养复合型税收管理人才,迎接知识经济挑战。首先是要做好后备人才的培养。在税务院校开展跨世纪人才培养工程,改革现有的教育模式和方法,把通才创新教育放在第一位;税收专业课程设置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还要设置与工业、农业、商业等工程技术课程相关的交叉性学科,从本质上抓住税收管理人才的培养;重点培养掌握计算机知识特别是网络技术、并有创新意识的高级税务管理人才,实现多学科、多层次相结合的教育体系。其次是要加强在网培训。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的更新交替愈来愈频繁,对知识更新的培训十分必要。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分批进行各类知识培训,提高现有在职人员的基本素质,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形势对税务干部个人素质的要求。最后是要重视终身教育。这种学习是一种有计划、有目的的学习,只有终身学习新知识,才能去创新,才能适应知识经济社会的要求。

二、完善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思路

科技型产业是生产知识、传播知识和应用知识的重要载体,是知识经济的主要标志,是推动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轨的先锋。从80年代我国建立起科技税收政策体系以来,经历几次税改后,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和作用更加明显。如何进一步完善科技税收政策,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建立与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科技税收优惠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过程中导入市场竞争机制,引导企业加大自身的投入,提高优惠资金的使用效果,逐渐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进步的主体。要借助于市场传导机制,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起“政府——市场——企业——政府(社会)”这一有效运行机制。

2、统一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既要本着同等鼓励的原则,打破部门、行业、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区域界限,也不分部门、行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只要是高新技术项目,只要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就列为优惠对象。这就要调整目前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种种科技税收政策,并且要规定优惠的截止时间,不能对某项目长期实行优惠,以防形成保护落后的局面。

3、使优惠政策由目前的多向科技成果使用者倾斜,适度调整为多向研究开发者倾斜。因为高新技术具有投入高、风险大的性质,将科技税收优惠的重点应放在补偿和降低高新技术投资风险上,则正好发挥税收政策独特的调控作用。同时对科技工作者个人应给予更多的税收鼓励。

4、要建立科技准备金制度。对目前生产规模不大但有科技发展前途的企业,允许其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同时要求准备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3年或5年)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

同时必须加强对科技税式支出的管理与考核。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功能。

三、知识经济时代税种结构优化的设想

为推动知识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可以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参考国际经验,通过修订完善税收条例,合理调整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征收办法,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解决一些税种中不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问题。

1、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抵扣制度,不利于高新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不利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因此应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同时,对企业购进的先进生产设备,其进项税额准予分年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打破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予抵扣的规定;对特别需要的高精尖设备,其进项增值税金在购进时可以允许优先一次性全额抵扣;对独立的科研机构购进的科研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对于符合国家公布的当年国家级产品免征增值税2到3年。

2、在营业税方面。不但技术转让收入免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也可享受免税规定。从事人才培训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在税收管理上也可给予比其他企事业单位较为灵活的措施,但是必须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只有真正从事科学研究,有具体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科研机构,其收人用于科学研究,才能适用此规定。

3、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允许高科技研究开发费用全额税前扣除,同时减征所得税;对独立科研开发单位,作为非盈利单位,免征所得税;为鼓励企业单位进行人力资本的投资,对企业用于职工的技术培训、科技人才培养、教育经费等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对企业用于教育和科研单位的捐赠支出,可不受现行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扣除的限制,可全额进行扣除;对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研究的费用,可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按实际支出的150%于所得税前扣除;对技术开发研究费超过上年一定百分比(如10%)的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直接扣减;为鼓励企业进行高风险产业的投资,允许企业建立风险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扣除;推行投资抵免和再投资退税制度,对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缴所得税;对从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可享受退还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额全部或部分税额的优惠;对企业所得税不再按地区优惠,而按项目优惠,企业只要采用先进技术的,该项目所得享受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取消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无限期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优惠规定;还可考虑逐步消除“内外有别”的税制,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平等竞争,适时统一内外两套所得税制,为内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4、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高科技人员改变每月定额扣除800元的规定。考虑到高科技人员智力投资大,同时为促进其进行科研开发和创造智力成果,可加大其扣除幅度(如 1600元或更多一些);对于个人用于教育和科研单位的捐赠,其已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退还;对于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让和科技服务等所取得的所得,可按照稿酬所得给予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对科研成果影响较大,个人所得较多时,也不再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5、科学教育事业发展税。为了使科学教育事业有充分的资金来源和保障,可根据中央提出的“费改税”精神和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考虑将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事业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的相关收费等一起改为征收教育税,并以适当的税率从附征中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促进科学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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