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民族关系发展规律是民族区域自治权政策的主要客观依据_中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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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与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现今乃至将来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最佳方式和普遍原则。建国初期,由于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我国各民族团结融洽、亲密无间,民族关系进入黄金时代。十年动乱期间,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在内的民族理论与政策被全面否定,民族关系遭到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纠正了各种“左”的错误思想,为我国的民族关系朝着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近年来,我国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和理论上都有重大进展。然而,问题也仍然存在。例如:有人对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的重大意义缺乏足够的重视,还有些人对这一政策存在模糊、错误的认识,国内外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甚至想否定这一政策,散布什么“分离”、“独立”等分裂言论,少数不法分子借此聚众闹事,制造混乱。因此,进一步阐明我国各民族之间“两个离不开”的关系,论证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道路是我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民族关系的实践所作出的最佳选择等,乃是当前民族问题的实际向民族理论工作者提出的迫切任务。以往,民族理论界对此已直接从我国民族分布,历史上的政治关系,革命道路等方面作过诸多的论述。但是,作为一个严密的理论体系,仍有待于完善。笔者认为,历史上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的规律,应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主要客观依据。从历史上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的规律来看,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乃是我国各族人民在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诸方案中所作出的最佳选择。历史上我国民族关系发展规律是基于我国的地理环境、各民族的经济类型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经济、政治、文化联系等诸多因素有机的系统的发展而形成的。

一、独特地理环境的型铸

中国境内的各民族,自古以来受四周特殊地理环境的限定而共同生活在中国这块大地上。当我们仔细观察地图,就不难发现,中国位于一块封闭的大陆之中,从东部到西南的半圆被浩瀚的海洋所环绕,另一半圆则为亚洲的名山大漠所屏藩:东北有连绵逶迤的长白山、兴安岭,北有浩瀚的大漠瀚海,从西北到西南有巍峨蜿蜒的阿尔泰、葱岭,横亘着号称“世界屋脊”的兴都库什、喜马拉雅的大小山脉。这些名山大海在四周构成天然屏障,把中国这块大陆与世界隔绝开来。对于征服自然的能力还极为有限,交通工具相当简陋的古代各族人们来说,要无阻于这些天然屏障而与外界进行经常性广泛性交往是不可想象的。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中,中国对外的陆地通道主要是时断时续的“丝绸之路”。但是,沿此路所到达最近的经济文化发达地区——中亚、波斯、也远在万里之遥。在海路上,尽管自唐宋以来,远渡扶桑、南洋和北非的航海家不乏其例,但这对常人来说是力所不及的。总之,独特地理环境的阻隔和距离域外文明中心的遥远,限定了中华大地成为历史上我国的各个民族生产、生活和交往的基本地理范畴,形成了一个独特的人类文明单元。因此,它就在客观上对于多民族的统一的中国起了外部型铸作用。然而,凝聚各族人民的主要力量还得归之于深层次原因,首先是相互间有机的经济联系。

二、有机的经济统一体

我国各民族之间自古就有着密切的经济往来,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有机的经济统一体。这一现象,与其说是出自各个民族的主观愿望,毋宁说是限于复杂自然条件之下而形成的各民族多种多样经济类型之间的客观需求。中华大地并非一色“黄土高坡”,而是斑驳陆离,五彩缤纷的七巧板:黄河、长江两大水系孕育了中原沃土;高寒的青藏、蒙古高原、遥遥的天山南北、有着辽阔的草原牧场;兴安岭的原始森林等蕴藏着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南国边陲千山万壑、风土宜人……。在中国这个巨大地理封闭圈中,又形成诸多自然地理单元。这种复杂的自然地理条件,造就了中国各民族多种多样的经济类型。

在遥远的古代,中国民族的分界线大体上与地理环境的分界相吻合。人类生产力越是低下,气候、土壤、自然资源等自然条件越是强有力地制约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突出地表现在每个民族只能在其所处的自然环境中开拓自己的生产部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不同民族只能“在各自的自然环境中,找到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生活资料”。[①]在商品经济尚不发达时代,生产、生活资料的状况,直接制约着经济发展,也就是说,不同的自然条件规定了生活在其中的不同民族的经济类型和经济发展方向。例如:干燥的高原和广阔的草原盛行畜牧业;森林人民则以射猎为主;江河哺育的平原地区,种植业发达;而江海沿岸的手工业则先于内陆发展起来;南国边陲,气候宜人,大自然的赐与丰厚,这里的民族长期过着采集和刀耕火种的生活……于是在中华大地上,并存着农业、牧业、渔业、采集和刀耕火种等多种古老的经济类型。这些古老的经济,大凡都具有两个明显特征,其一是稳定性,当人类尚未能有效控制自然和轻易改变环境时,各民族传统的经济类型也呈现出相对稳定不变的形态。稳定的经济类型和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育化了民族的基本特征以及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在人类尚无力有效全面地控制改造自然,经济尚未高度发达时,任何盲目改变某一民族的经济类型,人为消除民族差异的举动,都是徒劳的,必然遭到自然和社会的惩罚。因此,经济类型的稳定性,是几千年来中国境内任何强大民族都未能将其他民族彻底同化的根本原因所在,也是我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必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物质因素。古老经济类型的第二个特征是其局限性。历史上,无论上述哪种经济类型,因受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生产力的制约,都表现为劳动方式的简单粗糙和产品的单一。传统经济的两大特征,使各民族之间的经济联系成为可能和迫切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民族的古老经济,因其局限性,愈来愈不能满足各族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互通有无、互为补充、与邻近民族进行产品交换、交流生产经验,建立经常性的经济联系,这乃是各民族经济自身发展的客观需求。它成为中国古代民族关系的重要内涵。首先,表现在联系的密切性上。例如:中原汉族的农业经济与游牧民族的畜牧业经济都需要取对方之长以补自己之短。中原对塞外的马市贸易历朝未断,草原上的“驴、骡、、驼,衔尾入塞”[②]牛、马、驴、骡等大量牲畜的输入,促进了汉族农业经济的发展。除牲畜外,中原人还“以汉所余,易彼所鲜”[③]。游牧经济受自然环境影响,单一脆弱,对农业民族的铁器锅釜、菽粟布帛等生产生活资料需求迫切。中原与塞外的经济往来一旦终断,便会出现牧民“衣用全无,毡裘不奈夏热,缎布难待”,“分子嫁女,有一锅而各分其半。”[④]的困苦境况。可见,历史上各民族之间建立密切的交往关系,乃是生产、生活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其次,表现在交换的广泛性上,在方式上,有各族群众随地随意所进行的私下交易;有由官方指定场所的互市贸易。互市又可分为官方进行的大规模交易的“官市”和群众之间进行的“私市”;还有一种特殊的交换方式——通贡,就是少数民族政权向中央王朝贡纳自己的土产方物。中央王朝则以“回赐”的形式还以少数民族地区所短缺的物资。另外,历史上,当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无法通过上述途径实现时,就要诉诸武力进行掠夺。第三,表现在各族之间的经济联系源远流长。且莫说考古资料反映出的我国境内各原始民族在经济文化上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仅就文献记载即可表明,远在尧舜时代,中华大地上各民族的经济往来业已开始。尧舜曾说:“北用禺氏之玉,南贵江汉之珠”,大夫们也“散其邑粟与其财物,以市虎豹之皮。”[⑤]元孚也说:“贸迁起于上古,交易行于中世。”[⑥]这种密切的经济关系,历时几千年,终清之世,兴盛不衰。

历史上各民族之间的经济关系,远非一般的贸易关系,而是经过长期的发展逐步成为有机的经济统一体。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联系日益广泛。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群众改善生产、生活境况的愿望日增,统治阶级对奢侈品的追求强烈,各民族之间的经济联系也日益广泛。从范围来看,到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从南方的福建、湖广、江浙,到北方的山东、陕甘、都卷入农业经济对草原牧业经济的经常性的物资交流大潮。交换的内容包括生产、生活、军事等用品无其不有。据记载,每当对塞外的互市开放,南方各族商贩,携带布、帛、菽、粟、锅、釜、器皿,松江的梭布,太湖的丝织品,福建的锦缎,景德镇瓷器,博山的香炉,草原游牧民也驱赶着马、牛、羊、驼,携带毡裘马尾、食盐野味……辐凑塞下互市贸易[⑦]。此处仅举农牧经济交流日增一例,其它各种经济间交往的趋势也无不如此。

2.产品交换愈加迫切。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各民族之间的产品交换,已成为各自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各族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相互交换的要求愈加强烈迫切。明朝中叶,草原的蒙古族为与中原恢复通贡互市和得以广泛充分的物资交换,与明朝进行了长达几十年的斗争,甚至不惜大动干戈,几度兵临北京城下[⑧]。这一事例,反映出各族人民愈加迫切地要求加强经济联系的趋势。

3.中原经济对其它各民族经济之间具有强固的凝聚力。中原的自然环境得天独厚:黄河、长江两大河流哺育的中原沃土,温和的气候,畅达的水陆交通……孕育出璀璨的物质精神文化。中原华夏诸族,世代以农为主。农业生产需要人们定居生活,严格按照四季进行有条不紊的劳作,这些都有利于物质财富,劳动经验的积累,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技术和效率的提高。于是社会生产力较其它民族优先而迅速地发展起来。中原的农业、手工业、科学技术以及文化艺术的率先繁荣,为其它民族所不及,所景慕,对他们产生巨大吸引力。相反,其它民族各种类型的经济,正象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受自然地理环境的制约,发展迟缓、停滞[⑨]。大体看来,他们的物质文化进程均迟于中原。草原牧业经济,一直没有超越自然游牧阶段,而东北的狩猎业,沿海的渔涝业,南江各族的刀耕火种和采集生活,迟至解放前夕,仍未突破原始经济阶段。于是迫于经济、文化自身发展的客观需求,其它各民族的经济在与中原经济长期而密切的交往中,产生了强烈的内聚力。中原农业经济与其它各民族经济之间的吸引力和内聚力的长期作用,形成中华民族有机经济统一体的凝聚力。这种关系,随着各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其不同的物质内容。马克思曾经把外部自然条件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生活资料的自然富源。例如土地的肥力、渔产丰富的水面、有大量可供直接利用的动植物资源的森林草原等。第二类是劳动资料的自然富源。如奔腾的瀑布,可以航行的河流,森林、金属、煤炭等地下海底资源。这两大类资料,在人类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也不相同。第一类富源在生产力低下的人类社会初期具有决定性意义。第二类则在人类社会较高发展阶段才显示其重要意义。中国历史的早期,人们为能力所限,只能利用地面上现成的资源。因此,第一类富源是各民族经济关系的主要物质内容。由于大自然的施惠不同,形成中原与周边的凝聚关系;到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生产力的性质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古代对中原与其它各民族之间经济联系作用不大而在少数民族地区却有着丰富蕴藏量的第二类富源,例如原材料、能源等现在都变得至关重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这种重要性更加突出。于是中原与周边地区经济联系的物质内容开始发生变化。例如:此时草原地区的煤炭、石油、金属等,要比传统的牲畜、畜产品更为重要,中原地区对这类物资的需求也非常迫切;但是,这并没有改变经过长期历史发展而形成的吸引和内聚的经济关系。因为边疆民族地区的第二类富源固然极其富饶,可是要彻底开发和有效利用它们,却需要科学技术、资金人才,当世界进入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的时代,这种需要日益迫切。中原地区人口众多,科技财力密集,民族地区则地大物博,但其它条件却显不足,这就在更高层次上保持和深化了中原同其它民族地区有机的经济联系。1840年以后,随着我国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各民族地区经济逐渐被卷入全国资本主义经济的旋涡,这种有机的经济联系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强。

总之,在“互有区别、各具特色而又互为补充,相互依存”这种对立统一关系中凝聚成的有机经济一体,乃是历史上我国民族关系的物质基础。中国历史上各民族之间的政治关系也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

三、分合嬗替、日趋统一的政治关系

我国历史上各民族之间经济关系,在政治上则表现为中原政权与各民族地方政权之间的分合嬗替、日趋统一。

经济上的有机联系性和凝聚力量,使各民族之间在政治上呈现彼此吸收日趋统一的趋势。随着人类征服自然能力的不断提高,活动范围的迅速扩大,造成各民族之间的空间距离在缩短,因自然地理环境形成的物质、精神文化差异逐渐缩小,因不同民族的错落杂居,血缘上也在彼此混杂融合。这一过程分别在两个层次上进行:一是区域性的,一些强大的少数民族政权在一定区域内同化和吸收着毗连的弱小民族,逐步形成统一的民族政权。从秦汉时代起,在我国的东南、西北等地区相继出现了几大强盛的民族政权:东南方的九黎,百越消失形成东瓯、闽越、南越等几大政治集团;在青藏高原上,出现了统一的吐蕃王朝;塞外草原上的匈奴,东败东胡,北服丁令,西逐大月氏,使“诸引弓之民,并为一家”[⑩]。另一层次是全国性的,中原华夏诸族政权,在相互兼统一的同时,也不断与毗邻的其它民族政权融汇。秦汉以后,不但中原出现了大一统局面,一些遥远的边疆民族地区也纳入统一的版图。秦将蒙恬“北逐戎人,开榆中地数千里”。(11)西汉前期,在云、广、闽、浙等边陲设置九部(12),瓯人、越人相继融于汉人。十三世纪中叶,西方边鄙吐蕃正式纳入中原版图(13)。元朝以后,这种统一的趋势无论广度、深度都有增无减,一直持续到封建社会末期。这一全国性的统一,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中原的农业民族始终居优势地位。他凭借自己经济、文化上的雄厚实力将大量的少数民族政权融汇进来,其成员也逐步汉化。第二,所有少数民族政权一旦强盛,都力图入主中原,统一全国,并极力证明自己统治地位的正统性、合法性。

然而,我国历史上民族政治关系彼此融汇日趋统一的轨迹却不是笔直的。这是由于阶级社会剥削阶级属性所造成的。本来,各民族不同经济之间的联系交流,是经济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进步现象。但是,在阶级社会中,任何民族的统治阶级都不可能正确认识和自觉促进这一必然趋势,出于剥削阶级本性,总是给民族之间正常的经济交往涂上不平等的色彩,在政治关系上,则表现为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中原王朝强大时,其统治阶级往往恃经济、军事优势而迫使其它民族以“贡纳”的方式进行产品交换,尽管“答赐”与前者相当,甚至倍于前者,但却在经济联系中加进了政治隶属关系;他们还经常随意关闭关市,限制交换物资的品种、数量、价格等,严重阻碍了中原民族与其它民族之间的经济联系。当少数民族政权强盛时,其统治阶级也往往强开关市,或迫使中原王朝提供大量的岁币、封赏,严重地阻碍了中原经济的发展,有时甚至导致政治危机。另外,无论哪一方面统治阶级一旦势力强大,而其经济需求又不能通过上述途径得到满足时,就要诉诸武力:中原王朝往往要开疆拓土,强索贡物;而四邻的民族政权也要挥师中原,或者直接抄掠抢夺,或者兵临京畿,订立城下之盟,或者逐鹿中原,形成鼎立之势;甚至建立由少数民族统治阶级掌握最高权力的大一统国家,借以彻底疏通各民族间经济交流的渠道。可见,在阶级社会中,中原与其它民族之间的通贡、互市、岁币、封赏是经济交流的主要方式;征伐、抄掠、和亲、封王、异族入主中原等复杂的政治现象背后,都有深刻的经济根源,乃是经济联系的折射和变态方式。这些现象,尽管纷繁错杂,扑朔迷离,却迂迥曲折地反映出历史上我国各民族在政治上彼此融汇、日趋统一的基本趋势。

我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除日趋统一的基本趋势外,还有分立割据的倾向。中国自古民族众多,政权分立。上古皇帝“监于万国”(14)。当然,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春秋前后,南有三苗、九黎、百越之国,北有“八狄”“七戎”之说(15)。张骞出使,西域尚有国三十六(16)。由于民族之间的兼并吸收,许多民族政权融汇消失,大一统局面逐步形成。但是,分立割据的倾向却也存在。西晋亡,有五胡十六国;李唐之后,出现五代十国;有宋一代,辽金割据;大元帝国灭亡,原来统一的疆土上,呈现明朝、北元和西藏三足鼎立之势;满清入关,北定回部、准噶尔,南行改土归流,堪称环宇一统,史无前例。清帝退位,民族地方政权再度分立,一直到新中国建立,分立割据倾向才告彻底结束。

那么,何以分立割据不绝史书呢?究其根源,主要有物质上和政治上两方面原因,物质上,其一,特殊的地理自然环境,使一些民族地区或者交流阻塞,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封闭,或者气候条件与外界迥然不同,外族人难以适应和定居;其二,受地理、土壤、气候条件制约,经济类型与外族殊异,并有一定独立性;其三,特定地理环境和经济生活中形成的特有的物质、精神文化传统,亦即民族特征。政治上,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等造成的民族之间的隔阂、掠夺、仇杀和奴役。历史上,我国各民族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尚不能有效地改变自然环境,消除地理条件给各民族之间造成的阻隔,也就是说形成民族差异的物质条件依然存在,因而,民族差异也不会消亡。另外,只要阶级压迫存在,任何民族的统治阶级都不能,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相反,必然要采取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给民族关系投下阴影,一旦遇到政治危机,往往导致分立割据。所以,只要民族差异和阶级存在,民族政权分立割据的倾向就有可能发生。

然而,社会在不断进步,各民族在经济、文化上的联系交流,互为补充、相互依存是我国历史上民族关系发展的强大内在动力。它不以任何民族,任何阶级和任何历史人物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不断地冲破割据封闭的藩篱,摧毁民族阻绝的壁垒,把各个民族推向统一。于是,在我国阶级社会的民族政治关系史上,呈现出“分立——统一——分立——统一”这样一条分合嬗替,周而复始的曲线。每次分立后的统一,都会出现更大规模,愈加深刻的统一,各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联系更加广泛、密切、深刻,各族人民之间也在更广阔的地域内融汇、同化,彼此吸收。鸦片战争以后,相同的命运,共同的敌人,长期的斗争,促进了我国各民族之间互相依存的政治关系。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使我国的民族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各族人民通过长期共同的革命实践,终于认识到,各民族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紧密团结,消灭剥削制度和阶级压迫,才能最后消灭民族压迫,实现民族的彻底解放和繁荣发展。新中国的建立,彻底消除了造成民族分立倾向的阶级因素,历史上民族分裂割据的现象从此结束,各民族在共同经济、政治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了牢固的统一。可以看出,每一个“分立——统一”的过程,决非前一过程的简单的重复,而是螺旋式的上升。这一迂回上升的曲线,正是历史上我国各民族之间“分合嬗替,日趋统一”政治关系的生动反映。

四、历史的规律 最佳的选择

地理环境的型铸,经济联系的凝聚,政治关系的分立统一斗争,是历史上我国民族关系的基本内涵。三者的内在联系,构成“分合嬗替、日趋统一”这样一条规律。就是说,历史上我国民族关系的轨迹尽管迂迥曲折,但中轴线却始终指向“统一”。在此规律支配下,虽然我国自古民族众多,差异显著,但经济政治联系密切,杂居共处,彼此吸收;近代以来,共同的命运和革命斗争,增强了各民族之间相互依存,同舟共济的凝聚力量。上述规律和特点,成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主要客观依据。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理论上,体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有关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建立民主集中制大国,真正保证少数民族平等、自主权利等基本原则。在实践上,也完全符合我国民族关系发展规律和特点:其一,限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差异和特征将在相当长历史时期内依然存在。区域自治为各民族的平等自主、繁荣发展创造了条件。其二,各族人民曾长期互相同化吸收,错落杂居。区域性的民族自治,符合我国民族分布的特点。其三,实行在保障共和国统一,不可分割的前提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完全符合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的日趋统一、互相依存等特点。任何“联邦”、“分离”、“独立”等模式,都与此规律和特点相悖谬,都为各族人民所反对。第四,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这是我国各民族根本利益——彻底摆脱民族压迫,走向繁荣昌盛的可靠保证,是各族人民经过共同长期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所得出的共识。我国的区域自治政策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17)。这就是说,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遵循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总道路——社会主义前进。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充分体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综上所述,历史上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的规律,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主要客观依据。因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最佳选择。

注释:

①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90页,第28卷,第260页。

②《盐铁论·力耕》。

③(11)(12)(16)《史记》:《刘敬列传》,《项羽本纪》,《南越慰陀传》,《匈奴列传》。

④《俺答贡表》、《大隐楼集》等。

⑤《管子·揆度》。

⑥《魏书·临淮王潭附元孚传》。

⑦⑧《明史》:《王崇古传》,《瓦刺传》,《俺答汗传》等。

⑩(15)《汉书·西域传》,《汉书·西域传》

(13)《元史·百官志》三。

(14)《墨子·节葬》。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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