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企业文化:预防高管犯罪的良药_法律论文

重塑企业文化:预防高管犯罪的良药_法律论文

重塑企业文化:防范企业高管职务犯罪的一剂良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务犯罪论文,企业文化论文,良药论文,高管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高管职务犯罪的“罪”与“罚”

      云南玉溪红塔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褚时健,因犯贪污罪,从叱咤风云的政治明星沦为阶下囚。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何学葵,因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内容,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个昔日“女强人”从辉煌的顶端跌落至社会的谷底。光明集团家具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冯永明,因贪污巨额股权被判死缓,一代“家具大王”就此陨落……每年我国有数以百计的企业高管被新闻媒体曝光其犯罪行为,企业家犯罪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高管的特殊身份和所涉及的罪行总是令人们唏嘘不已。

      高管职务犯罪,是指企业家违反忠实义务,滥用权利、疏忽职责或利用手中职权,违反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致使国家利益或企业利益蒙受损失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追本溯源,企业文化是症结

      身为业界精英的高管们头顶光环,却未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我们不禁要问:高管职务犯罪的根源在哪?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内因决定外因”,所以将高管走上职务犯罪道路归咎于外部法律制度建设不健全、监管环境过于宽松并不完全准确。追本溯源,企业文化是症结所在。企业文化是一种根本的精神和向心力,它是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与经营实践中逐渐塑造出的,代表着上至管理层下至全体员工的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标准。企业高管职务犯罪行为与制度文化中的“一把手”权利文化和法律制度文化缺失、精神文化层面的高管诚信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第一,高度集权的“一把手”权利文化使得高管不受监督,权威服从式的管理文化埋下高管职务犯罪隐患。例如,中石油原总经理蒋洁敏、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购买“天价保险”的新华人寿47名高管都是涉及贪腐案的“一把手”。当企业的总经理身兼董事长之职,同时集审批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所形成的公司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将无法发挥作用,从而形成高度集权的“一把手”企业文化。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体系仍处于转轨时期,无论是经理人市场、劳动力市场还是公司控制权交易市场都不完善,资本市场完成金融资本优化配置的功能仍处在弱势有效的水平,权力寻租空间的扩大进一步推动高管这一理性经济人采取自利行为;另一方面,由于契约不完备,企业高管在将经营管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获取报酬的过程中拥有较大的剩余控制权和与剩余控制权不相匹配的剩余索取权,驱使高管滥用控制权,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即职务犯罪行为。

      第二,高管的道德体系和价值观念扭曲,经营和管理行为紊乱,企业家利用职务之便利走上犯罪道路。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经谆谆劝导企业家们“血管里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道德是心理认知、行为准绳和行为活动的加总,属于企业精神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高管的道德品质决定了其经营管理企业的行为方向。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济行为最直接、根本的目标是寻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这直接冲击了传统的价值观念,致使企业高管的曲直善恶边界模糊化,价值观念、思想意识和道德观念产生了剧烈的矛盾与冲突。不公平竞争和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扩大,越发使得意识形态混乱和心理失衡。在市场化进程中,企业高管们更加渴望积聚财富,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不断吞噬着传统的社会道德和价值观念。高管的道德体系和价值观念被扭曲,反映在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中,就是经营和管理行为紊乱,利用职务之便利贪污受贿、侵占公司资产。

      第三,高管法律意识淡薄和企业法律制度文化缺失,加大了高管的职务犯罪行为。企业高管走上职务犯罪道路,一是因为在长期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高管们法律意识淡薄,犯罪界限意识不清,缺乏事前预防法律风险意识,在企业内部并没有形成对公平、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等法律文化的普遍认识、态度和信仰,这些法律文化并未成为企业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基本信念。例如,曾任清华大学教授的原清华阳光总经理薛祖庆被誉为“中国太阳能之父”,他就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将两笔金钱互换不等于挪用公款”,最终因挪用公款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在法律意识这一法律文化根基缺失的背景下,企业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及风险评估制度缺失,轻视法律工作,未能及时制定或采用能够确保企业各项工作合法有序运行和确保经营安全性的多项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人力资本开发制度等。

      重塑企业文化,防范高管职务犯罪

      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可从三方面来防范。

      第一,摒弃“一把手”权利文化。摒弃“一把手”权利文化,需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的彼此制衡。达到相互制衡状态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保证公司的管理职能与监督职能互不干扰、独立运行,这就意味着力求确保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经济上的独立性和监督权的独立性。需要做到三点:一是改变监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机制,监事和独立董事不能由董事会直接或间接确定。二是改变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薪酬制度,保持其经济独立性的同时务必对其是否勤勉尽职予以详细评估。三是在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之间合理分配监督权,避免两者权责不清,遇到重大问题出现双方相互推诿或争执不下的情形,从而提升监事和独立董事监督高管的效率和效果。摒弃“一把手”权利文化,减少其职务犯罪发生的机会,还需要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控制活动层面,明确岗位权限范围及规定审批程序的相应责任,建立和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和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目的是对高管权力形成制衡。在信息与沟通层面,提高信息沟通过程的效率和效果,削弱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在监督和控制活动中,内部审计机构按照监督程序,在审查经济交易、业务流程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和漏洞,抑制高管通过关联交易、越权或其他不法方式采取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等犯罪行为。

      第二,加强企业管理人员的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建立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利曼指出:“高管与生俱来的唯一责任,就是在符合游戏规则的前提下,从事公开和自由的竞争活动,不允许有蒙骗和欺诈。”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是企业家精神的灵魂所在。而企业内在的价值观念和精神支柱不是一蹴而就的,企业文化的培养和塑造不应只注重表层的物质文化,而更应注重内涵,特别是被称为企业文化塑造原动力的企业高管素质。此外,道德资信水平资料库有助于形成诚信为本的企业文化。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是企业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最基本的道德准入要求。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建立道德资信水平资料库,该资料库专门记录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再教育情况及各项不良记录,定期对包括控股股东、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在内的高管人员进行道德培训,培训结果进入道德资信水平资料库,道德资信水平被评价为不合格者应剔除出高管团队。

      第三,加强企业法律文化建设。企业法律文化建设包含培养高管法律素养、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律要求的企业管理制度、注重企业法务人员的权重。一是培养法律素养。法律素养涵盖了法律精神、法律智慧等内容。法律素养的首要素养是法律精神或者说是法治意识,企业高管们要认同并遵守公平、公正、诚信等市场准入、交易、竞争规则,尊重法律和司法权威。法律智慧,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指导和管理所在企业,依法争取经济效益和社会利益,保护所在企业以及高管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高管需要增强建立法人治理制度的认识,积极完善企业决策机制和约束机制,避免决策风险的高度集中,并制定和完善符合法律要求且操作性较强的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法人财产保护制度在内的企业管理制度。三是聘请法律顾问,注重与法律顾问的沟通,加大法务人员的权重。在企业内部设立法律合规管理部门,建立企业法务人才队伍,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充分研究企业管理流程所牵涉的法律风险和高管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风险,联系实际业务摸索创建企业各个部门分工负责、耦合联动的法律合规管理机制,制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经济合同法律审核、授权委托书法律审核、重大决策法律审核这四项审核程序。四是企业核心决策层成员中,应有一位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首席法律顾问,增加法务人员在企业重要制度和重要决策方面的话语权。企业高管应充分信任法律顾问,做到重要制度和重要决策经过法务人员的斟酌,将法律层面上的可行性和专业性意见作为其决策参考。

标签:;  ;  ;  ;  

重塑企业文化:预防高管犯罪的良药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