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50年婚姻与家庭_婚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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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49 年建国以来, 我国先后颁布过两部婚姻法, 第一部是在1950年5月1日,由毛泽东亲自签署命令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国家大法。这部法律对于推翻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建立男女平等的新型家庭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纳妾和童养媳”,“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和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婚姻法颁布后,经过历时3年的宣传运动, 终于使深受包办婚姻之苦的青年男子和千百万受虐待的妇女冲破封建婚姻的束缚,开始了自己的新生活。至50年代后期,一夫一妻制度在我国得到巩固,自由恋爱、自主结合的婚恋观得到广泛认同。

我国第二部婚姻法的颁布是在1980年9月10日, 与第一部婚姻法整整相隔30年。这部婚姻法继承了前一部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又根据中国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和第一部婚姻法相比,它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

1.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的条款,推迟了结婚年龄。由于我国出现了历史上第二次生育高峰,为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同时,为了推行晚婚晚育,将男女双方的结婚年龄各提高了两岁,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对离婚的原则和程序作了补充规定。明确指出判决离婚的依据和原则界限是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准。

3.增补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女方利益的条款。如第十五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体现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利益的条款,如: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同时,新婚姻法考虑到我国妇女在经济上较男性相比还处于弱势的现实,规定离婚时,“当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4.增加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的内容和家庭人际关系方面的规定,如“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等,这些规定将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具体化了。新婚姻法还明确肯定了三代亲人互相之间的义务,即老人对第三代的抚养和第三代对老人的赡养。这都表明新婚姻法不仅适用于调整夫妻婚姻关系,同时它又具有婚姻家庭法的性质,也是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由此可见,新婚姻法是对1950年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它集中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婚姻法颁布50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婚育态度与行为以及家庭功能和结构都发生了历史性巨变,而这一切又是与实施婚姻法的深远影响分不开的。

婚姻家庭观念的更新与衍变

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家庭领域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婚姻家庭观念的不断更新,以父系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家族制度受到强烈冲击,夫尊妻卑,父为子纲,漠视子女利益的传统意识逐渐为夫妻平权、亲子平等和亲情共享的民主意识所取代。在家庭生活中,那种压抑家庭成员个性,个体利益绝对服从家庭利益的“以家为本”的观念日益淡薄,而追求个人在家庭中的独立地位、自主选择和个性发展的“以人为本”的观念逐渐成为现代家庭观念的核心。人们的婚恋观、生育观等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相应的变化。

婚姻法的颁布与离婚率的变化

建国以后,我国出现过两次离婚高峰,第一次是在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中,许多妇女不堪丈夫的虐待,勇敢地冲破“好女不适二男”、“从一而终”等封建伦理的束缚,主动提出离婚。这一时期,离婚总数急速上升,1952年法院离婚案已突破百万,1953年继续增长,高达117 万件,是建国后第一次离婚高峰。在此后的20几年间,由于阶级斗争和极“左”思潮对人们的禁锢,离婚者常遭到舆论的遣责和歧视,离婚自由的法律条款也逐渐被限制离婚的现实所代替。因此,在1979年,全国离婚总数已下降到31.9万件,离婚率为0.66‰。

1980年通过的新婚姻法,再次强调了结婚自由包括结婚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一些国民开始对高稳定、低质量的“维持会式”的婚姻提出质疑。与此同时,社会上对离婚持宽容态度的人日益增多,亲朋好友也不再把“劝和不劝散”、“宁毁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作为调解夫妻关系的最佳选择。人们开始对婚姻家庭生活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不少人希望尽快结束毫无感情的不幸婚姻、死亡婚姻,由此拉开了第二次离婚热的序幕。1980年为0.70‰,1990年为1.4‰,1995年达到1.8‰。同时,离婚件数也由1980年的34.1万件增至1990年的79.9万件,1995年则上升到105.5万件,1997年继续增长到120万件,是1980年的3.5倍。 从我国离婚者的年龄结构来看,30岁左右婚龄较短的年轻人比例较大,但近年来,中老年离婚也呈上升趋势。在离婚原因中,除了因性格不和,不善于调适夫妻关系,子女教育和家庭经济引发的冲突外,因性生活不协调和第三者插足而提出离婚的比例也略有增加。

另外,从性别角度看,以女方为原告提出离婚的案件占70%。在离婚人口中,女性所占比重由1982年的21%,上升到1995年的32%,而男性则由79%下降到68%。女性人口离婚还呈现出地域、文化与职业上的差别。市镇妇女离婚比例高于农村妇女,文化程度和职业层次越高的妇女离婚比也越高。由此可见,建国后两次离婚高峰的出现虽与婚姻法的颁布实施有关,但从根本上来说,它又是受社会制度、思想观念以及妇女地位等多种因素决定的。

生育数量与家庭结构的变化

1980 年通过的新婚姻法促进了人们婚育观念和生育行为的转变。 1949年,我国有半数妇女在不满18岁时结婚,至1981年时,全国女性平均初婚年龄已上升到22.82岁,推迟了近5年。晚婚晚育渐成风气,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的传统生育观念也开始向“少生优生优育”的观念转变。从我国城乡育龄夫妇的生育意愿看,即便政策允许也只打算生育1—2个孩子的比例已占绝大多数。我国的总和生育率(表示平均每一位育龄妇女一生可能生育孩子的个数,是根据育龄妇女实际生育孩子的个数加以计算)由50年代的5.88,下降到1997年,城镇1.1,农村1.7,已低于人口生育更替水平。

人口结构的变化,必然影响到家庭形态。50年来,家庭规模和家庭结构类型由大到小成为婚姻家庭领域的一个发展趋势。1953年,我国家庭每户平均人口为4.3人,而到1997年则下降到3.6人,只有一对夫妇户的数量迅速增加,1997年所占比重为10%,比1982年提高了一倍。与此同时,城市中核心家庭增加较快,联合家庭大幅度减少,至1997年,我国两代户家庭的比例已达到62%。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类型集中的趋势可能会更加明显。

妇女家庭地位的提高

建国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都强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为提高妇女的家庭地位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关调查结果显示,在我国现存的婚姻关系中,由自己决定婚姻大事的已超过半数,夫妻双方在经济收入、受教育程度上的差异逐渐缩小。

夫妻家庭权力是反映两性家庭地位的重要指标。近年来联合国人口基金等有关的调查结果表明,在家庭决策中,“只有男人当家,没有女人主事”的传统家庭权力关系得到根本转变。在婚姻安排、避孕选择、生育子女时间和数量方面,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的占70%以上。在教育孩子、购置中高档家庭用品、住房选择或盖房、日常经济支配等方面,由夫妻协商共同做主的达到60—70%。这说明,妻子在家庭管理与决策方面已逐步取得平等权力。有学者指出,中国的家庭权力模式正在由丈夫为中心的家长制支配权向夫妻共同决策的民主平权制过渡。

从女性对家庭地位的自我感受来看,有47.9%的妇女肯定自己在家庭中具有较高或很高的地位,认为自己地位不高也不低的占49.4%,觉得自己在家庭中地位较低或很低的人仅占2.3%。 女性群体的切身感受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妇女家庭地位的提高。

家务劳动是体现家庭性别分工和两性时间分配的重要方面。我国传统社会崇尚“男主外,女主内”,无报偿的家务劳动是女性的天职。建国以后,随着妇女就业比例的不断提高,传统的两性分工模式逐渐得到改变。根据全国妇联199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女性平均一天用于洗衣、做饭和其他家务劳动的时间为5小时,男性为2.21 小时,其中,城镇女性为3.75小时,男性为2.16小时。这10年,男女双方用于家务的时间又有所减少,在城乡,形成了家务劳动虽以女性为主,但已是夫妻双方共同分担的新格局。

婚姻法颁布50年来,中国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变化,我们相信在未来的21世纪,互敬互爱、互信互谅、互帮互慰的新型夫妻关系将成为时代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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