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股权分割中股权价值确定困难的成因及解决的方式论文_杨睿源

离婚时股权分割中股权价值确定困难的成因及解决的方式论文_杨睿源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省 西安市 710000)

摘要: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是裁判者处理夫妻离婚案件的难题,其内容复杂、条目繁多,稍有不慎,则很难实现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公平。而夫妻财产中的股权分割,尤其是公司股权分割在认定股权价值这个问题上更为凸显,立法者与理论者都在不懈的努力,试图更好地解决各种困惑。鉴于此,本文试图由表及内,分析离婚案件中股权认定困难的成因,并提出解决如何确定股权价值相应建议。

关键词:股权分割;股权价值确定

引言

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当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在法律运用上,不仅要契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还要被公司法法律法规所约束。而我国眼下的婚姻法和公司法都并没有出台关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股权的法律法规,这样使得法院在审判中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无论是在适用实体法的还是程序法的时候,都面临着一定的困难。

一、案例简介:

原告刘某和被告樊某于1981年1月登记结婚.2004年6月21日被告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但未处理双方的共同财产,该判决书于2006年3月12日生效。2002年3月,被告和他人作为股东共同注册设立第三人XX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显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000元,被告(甲方)出资3500000元。2004年11月28日,被告与第三人刘某(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持有xx公司70%股份,以2004年12月1日为本次产权转让的基准日.决定将其中30%转让给新股东刘某","乙方在本协议茶签订后.出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市场开发业务,并与公司签订任务书”。第三人xx公司的另两名股东也在该协议上签名盖章。同日,第三人xx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一致同意接受公司董事长樊xx将所持股份部分转让的申请,樊某将个人持有xx公司的30%股份转让给刘某”在第三人XX公司文工商部门备案的2005年12月28目公司章程中裁明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如下:"樊某货币人民币200万元..刘某货币人民币150万元"2009年5月24日,第三人xx公司股东之一的包某华与案外人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由包某华将其持有的xx公司的12%的股份作价600000元转让给杨某:另一名股东严某容与案外人黄某柱及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由严某将其持有的xx公司18%的股份.共中12%股份作价600,000元转让给黄某柱,6%股份作价300000元转让给被告第三人xx公司于同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第三人xx公司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交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2008年3月12日,原告以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南汇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在xx公司中的出资额3500000元中的一半计1750000元,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转让给刘某的股权额1500000元,2008年10月16日,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2008年10月16日,原告以刘某和xx公司为共同被告,以樊某为第三人,以樊某怠于行使债权为由,向法院提起债权代位权诉讼,要求刘某和xx公司偿付股权转让金750000元法院判令支持了原告,xx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案例所引发的问题

从上述案例可以得知,离婚案件中股权价值确定存在以下问题:

1.股权价值动态变化过快

公司在市场的运营中,面临许多未知的因素。公司的盈亏使得公司的股权价值起起落落。在离婚股权分割的时候,因为公司的经营始终处于变化之中,股权的价值无法确定,若是双方不能协商一致,那么股权分割将无法进行。

2.股东配偶的人为干扰

非股东配偶在实际公司的管理和经营过程中,一般接触不到公司的资产账册等直接可以反映股权价值的文件,而且由于公司资产的复杂和多样,非股东配偶对股权价值很难掌握。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离婚时,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确定股权价值,会给股东配偶在评估中股权价值时出于私利的缘由给评估制造困难。与此同时由于股权转让不属于家庭日常事物,持股一方的配偶在转让股权时也并不是事事都得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因为在经济生活中,效率和公平存在偏差时,是允许公平让位于效率的。这就导致了,在认定股权价值时非股东配偶始终处于不利地位。

三、股权价值确定的建议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只有《婚姻法解释二》对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如何分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进行了规定,但是仅仅依靠这些规定并不能满足审判这类案件的需求,在现实中会出现大量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面对该类情形,若非股东配偶的一方需要获得股权的话,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来获得股权;非股东配偶一方不想获得股权,而是希望获得股权相应的折价款,我们在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

1.通过公司注册资本金做为基础计算相应股权的价值。

这种方法是把公司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资本作为参考,来确定股东配偶的股权的价值。这类方法的特点是简单方便,操作障碍小。但是这类方法有个很大的弊端,公司注册资本有时候不能真实的反映出公司的实际情况,因为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是可能盈利可能亏损,这就会导致股东的出资额与股权实际价值出现出入。

2.在公司资产债务中以所有者到期利益为基数计算出股权的价值。

所有者权益指的是在公司企业资产扣除债务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利润。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体现的是所有者在公司企业中的剩余可获得的利润,而所有者权益的确认主要通过会记事务所的评估;所有者权益金额的确定主要取在于公司资产和债务的计算,因此必须保证公司资产债务表的真实性。

3.夫妻双方申请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在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时,夫妻双方对股权价值无法协商一致,这时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现有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股权价值评估的方法如下:

(1)收益法,指的是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2)市场法,指的是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3)资产基础法,指的是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4.转让、拍卖第三人后确定股权价值

当非股东配偶一方不想获得股权,而另一方出现支付无力的情况时。可以将股东配偶的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或将股权依法进行拍卖转让给第三人,来确定股东配偶股权的价值。

结语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使得财产出现的的形式复杂化多样化。这就使得在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认定出现了困难,而夫妻的股权价值确定体现的最为明显。通过本文想对该问题的解决提供自己的微薄之力,也希望国家能够尽快的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法院在解决离婚案件股权分割的问题时能够从容不迫。

参考文献

[1]唐巧玲 离婚股权分割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财经大学 2016

[2]胡建波 《企业价值评估中收益法的应用探析》[J] 《商情》2010(8)

[3]李晓洁 企业价值评估案例 ——以某企业价值评估为例 [D]天津:天津商业大学 2015.

作者简介:杨睿源(1994.08-),男,甘肃省金昌市人,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法硕学院法律(非法学)专业2017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论文作者:杨睿源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20年1月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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