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产业互联战略的演化博弈分析&以电信业为例_电信论文

网络产业中互联互通策略的演化博弈分析——以电信业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电信业论文,互联论文,为例论文,策略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综述

网络产业,是指需要固定物理网络来传输其服务与产品的基础设施产业。例如电力、自来水、铁路、煤气、邮政等,它们都具有显著的范围经济与规模经济特点。互联互通,是指网络间的物理和逻辑连接,以使一个企业的用户能够享用另一个企业提供的业务。信网络是由多个结点与联系结点的所共同构成的一个网状系统,网络的整体功能决定于能否有多个网络结点共同参与。因此,构成网络的每一个结点都存在互联互通问题,结点的质量、数量以及组成方式决定了网络的价值。

我国电信产业作为典型的网络型产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相较于整体电信产业的高速发展,电信互联互通却严重滞后。随着电信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互联互通问题越来越严重,“通而不畅”成为常态。此外,运营商阻碍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手段隐蔽性越来越强,致使监督和查处的难度不断增大。

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障碍主要有技术和经济两个方面。就目前的电信技术而言,技术上的困难已不会阻碍互联互通的实现。因此,互联互通问题的核心与难点是经济利益的分配。对于电信网络来说,其网络价值极大地取决于网络中用户数量的多少。正是由于电信网络所具有的这种网络外部性使得原垄断运营商具有绝对优势,新运营商若不能与其实现互联互通,则业务无法得到充分开展,无法吸引用户加入自己的网络,最终只能被迫退出电信市场。虽然管理部门为了完善市场竞争,通过规制强制实现了两者网络的互联互通,在位企业因利益驱动很有可能利用瓶颈资源以阻止其他电信运营商的进入。因此,如何兼顾参与互联互通电信企业之间利益以促进电信市场有效竞争的形成对于电信产业是一个极为现实的关键问题。

国外学者对于互联互通问题已有较成熟的研究,一般都是以一定的市场结构与规制体制为前提。其中以Laffont教授的《电信竞争》为代表,系统地分析了电信竞争中的互联互通规制及其定价等方面。Armstrong等(1998)、Laffont(1998)认为,若网络替代性较弱则协商互联费用有利于实现共同利润最大化;若替代性较强则规制是无用的。Lewis(1999)认为在不完全竞争和不完全信息情况下,互联互通政策的制定应有所倾斜以促进有效竞争的实现。Carter等认为政府介入制定的互联管制是最优的方式,其次才是由电信企业间相互协商。Lewis(2003)认为,自由竞争环境下的对称厂商倾向于双向互联而无需外力的强制规定。

在互联互通接入价格的规制方法上,Carter等认为互不结算是较好的互联接入规制方法。Domon等(2002)认为当互联双方以线性价格竞争且结算价格系数满足0≤γ≤1时,其均衡价格应基于资费结算且为结算费系数的单调增函数。在实践中,基于成本的接入定价规则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而关于成本,则有完全成本分摊(FDC)和长期增量成本(LRIC)两种不同的观点和方法。

国内学者对于互联互通问题的研究则更多停留在对西方实践经验的借鉴和总结上。例如,王子君(2002)通过对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的研究得出,电信企业垄断地位的改变有助于促进其不断保持竞争优势。周其仁(2001)提出“数网竞争”,认为电信基础网络的开放竞争是电信市场实现有效竞争的前提条件。续俊旗等(2008)研究得出实现电信市场有效竞争的根本措施是互联互通,开放基础业务准入。陈殷(2005)认为,电信市场竞争在政府的管制下是可以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的。唐守廉等(2004)归纳出我国电信产业在互联互通中存在拖而不联、通而不畅以及围墙花园等三方面的问题。

电信产业作为一种典型的网络型产业,具有网络产业所特有的网络效应、外部性等特征。已有学者利用合作博弈模型分析了网络型企业间的合作问题,提出在重复博弈中加入奖励和惩罚机制能有效阻止背叛行为的发生,促进合作水平的提高。因此,利用合作进化研究的理论框架,即演化博弈理论能更加贴近实际地研究网络型企业间的合作进化过程。然而,在现有研究中,借助演化博弈论知识来深入分析电信企业间的互联互通并提出可操作性对策建议的文献并不多见。因此,本文拟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从我国电信改革实际背景出发,以移动通信领域为例,利用演化博弈理论试析电信运营商在互联互通情况下的博弈情况。

二、基本模型

若互联互通不成功,由于两个网络在服务、技术上没有差别,当价格差异不大时,用户评估一个网络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网络上用户数量的多少。网络的用户越多,就越吸引新的用户加入这个网络,而新的用户的加入又使原来的用户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增加了可连续性。由于用户数量的增加,在网络外部性的作用下,原有用户得到了产品中所蕴涵的新增价值而无需为这一部分的价值提供相应的补偿。

此时,企业B为了避免客户的流失,会尽全力进行降价,这是企业B唯一的生存之道。只要价格比企业A足够地低,且高于边际成本,企业B则可能会生存下来,但这同样会使它蒙受损失。

三、在位企业与新进入企业的互联互通博弈过程分析

(一)无政府管制状态下的博弈

该阶段假设没有政府的管制,完全由两运营商根据自身利益来决定是否互联互通。各运营商收益支付矩阵见表1。

企业B作为规模较小的在位运营商或新加入的竞争运营商,其用户数量有限,因此企业A从企业B获得的接入收入一般较小。然而,若企业A拒绝与企业B互联互通,则有可能抢走企业B的所有市场份额,或致使企业B无利可图而倒闭,从而未来增加的收益很大。因此,企业A一般会选择拒绝企业B。

一般来说,占有市场领先地位的电信运营商,通常在电信市场的接入和业务传输上占据主导地位,能通过单方面的定价和设置其他的市场条件阻止有效竞争的形成。对于刚刚进入电信领域、还未站稳脚跟的新兴电信运营商,主导运营商往往对其采取“全面封杀”的策略。其最有效的措施就是以各种借口拒绝或拖延互联互通,逼迫新兴运营商尽早退出电信市场,以维持其市场份额的完整性和既得利益[20]。而新兴运营商则据理抗争,力求在政府的支持下,尽快推进互联互通,以抢夺在位运营商的市场份额,争取新的收益。

(二)有政府管制状态下的博弈

根据上文可知,互联互通成功时网络的总体收益为:

随着世界各国电信改革的不断深入,为提高电信网络的使用价值,增进消费者福利,各国政府针对互联互通中存在的问题,设立了诸多解决规范。我国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

总的来说,政府管制机构为推动互联互通顺利实施所采用的管制手段一般有两种:其一,对拒绝互联互通的运营商进行相应的惩罚(用F表示),即加大其拒绝互联互通的成本;其二,对接入价格进行干预。互联互通的实质是因使用对方网络资源而需要向对方付费。因此,接入定价的目标是补偿在位运营商付出的成本、损失的机会成本及适当的利润加成。此外,接入定价还应促进竞争,鼓励新运营商进入,达到电信市场均衡。如果接入费定得过高,很有可能导致垄断运营商在竞争性市场中继续保持其垄断地位,或导致无效率的重复建设。反过来,如果接入费定得过低,也会导致竞争者无效率的“市场穿越”,增加网络运营商对竞争者关闭“瓶颈”资源的动机,并使之缺乏维护和更新网络设施的激励。

政府管制下的运营商收益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三)演化博弈模型

以上博弈分析都是以参与者具有完全理性为基础的,很显然这个假设太过理想化。而演化博弈强调的是有限理性,即参与者在参与博弈时并不知道什么样的策略对自己最为有利,但是他们在反复的博弈过程中,经过长期的模仿和改进,所有的博弈方会趋于某个稳定的策略,这个稳定的策略被称为“演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ESS)。互联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竞争是在一个具有不确定性和有限理性的空间进行的,彼此的策略又相互影响。因此,参与互联的电信运营商在每一阶段重复地进行博弈就构成了演化博弈模型。

以表2构建演化博弈模型。设企业A同意互联的概率为x,则拒绝互联的概率为(1-x)。企业B同意互联的概率为y,拒绝互联的概率为(1-y)。

则企业A选择“同意互联”策略时的收益为:

平均收益为:

通过计算平衡点处detJ与trJ的值可知,在这5个局部平衡点中,O、C两点是稳定的,即为演化稳定策略,分别对应于电信企业都拒绝互联互通与都同意互联互通这两种策略。另外,E为鞍点,A、B为不平衡点。图1展示了电信企业间的动态博弈过程。由A、B这两个不稳定均衡点与鞍点E连成的折线为系统收敛于不同状态的临界线,即在折线的左下方(AEBO)部分系统将收敛于电信企业都拒绝互联互通策略,在折线的右上方(AEBC)部分系统将收敛于电信企业都同意互联互通策略。因为系统的演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很长时间内可能保持一种拒绝与同意共存的局面。电信企业的互联互通策略选择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演化到稳定的状态,究竟会沿着哪一条路径到达哪种状态,与该博弈的支付参数有关。

由图1可知,AEBC部分的面积为:

图1 博弈演化路径

因此,影响系统演化的参数包括政府对拒绝互联互通企业的惩罚F、双方的接入价格a以及拒绝互联互通引起的增加或减少的利益r。

(1)拒绝互联互通的惩罚F。毋庸置疑,政府向那些对互联互通持有消极态度的电信运营商实施一定程度的罚款的确有助于促进互联互通的实现。但当其他参数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对电信企业拒绝互联互通的惩罚力度持续增加时,折线右上方的面积在不断变小,系统收敛于均衡点(1,1)的概率反而降低了。这说明,并不是政府的惩罚力度越大,电信企业选择互联互通的几率同比就会增加。惩罚力度一旦超过一个界限,电信企业反而可能会利用人为制造互联互通障碍而抵制合作。那么,罚款力度最小为多少时,这种惩罚才会有效呢?

由以上分析可知政府对拒绝互联互通的惩罚F与接入价格a都是影响系统演化结果的重要因素,且F与a满足不等式。那么,如何度量电信企业接入价格的大小从而进一步确定惩罚力度F?

五、结论

电信企业之间互联互通的实现对于促进电信市场有效竞争的形成是一个极为现实的关键问题。本文利用演化博弈理论研究了不对等实力电信企业间实现互联互通的动态演化博弈过程及其主要参数对系统合作行为策略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在互联互通选择过程中存在两个局部演化稳定策略,即都同意互联互通与都拒绝互联互通。演化结果依赖于系统内的参数,即政府对拒绝互联互通的惩罚F、接入价格a以及由拒绝互联互通引起的利益变化r。管制机构要想使电信企业的策略选择都朝同意互联互通的路径演化,就必须调整F、a以及r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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