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税制改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_经济增长方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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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税制改革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经济增长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税制作为税收各项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载体,一直是国家聚集财政收入、实行宏观经济监督、维系国家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有效地调节社会生产和消费,以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同时也是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保障。为此,完善税制改革,一直是财税部门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和深入探讨的热点问题。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顺利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重要方式。从经济体制上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就是要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变粗放型为集约型,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的企业经营机制,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运行机制。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上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就是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向结构优化要效益,向规模经济要效益,向科技进步要效益,向科学管理要效益。这两方面的结合构成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完整内涵。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既是一个长期过程,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按照系统工程多维目标的要求,要做的工作很多,其中完善税制改革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因为,无论从经济体制改革,还是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方面看,都存在着与税制调控有关的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种比例关系不十分协调,社会经济总供给与总需求不能长期保持平衡,影响了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二是各地区各部门热衷于铺新摊子,搞了许多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项目,既浪费了社会资源,又影响了经济效益。三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投入产出效果差,亏损面达80%,影响了国民经济实力的增长。四是财政赤字扩张过快,1995年财政赤字为667亿元,比1990年财政赤字扩张了4倍以上。导致国民经济整体效益差和经济增长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税制不完善,税收调控功能软化,使得国家宏观调控缺乏力度和硬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财政收入已转为税收主体型结构,税收收入已占财政收入的90%以上,税收多少决定了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宏观调控效果。因此,为了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就必须完善税制改革,充分发挥税制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中的聚财、调控和监督保障功能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对原税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基本上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税制体系。但这种新税制是以原税制为基础,而原税制又是在过去那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下建立的,比较适合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这就使得新税制仍带有原税制的某些弱点,不完全适应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需要。因此,目前要依据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内在要求,逐步完善税制改革。(1)适当调整所得税税率。因为,所得税税率是国家调整国民经济各种比例关系的重要杠杆,是税制改革的中心内容。目前存在着两个方面问题,一是企业所得税税率仍然偏高,影响了企业的活力和发展。尤其是国有企业长期以来效益不佳,除了内部管理问题以外,税负过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人们普遍关注的亚洲“四小龙”之所以出现经济腾飞,与它们确定合理的所得税税率有关。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其实际所得税税率一般在30%。我国特区所得税税率为15%,沿海开放城市为20%,由于税率合理,促进了特区和沿海开放地区经济的腾飞。因此,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应确定在30%为宜。只有通过确定合理的税率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才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二是个人所得税中的按“次”计税标准不合理,影响了个人纳税的积极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去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以上的则减去20%的费用,其余额就是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实行20%的比例税率。这种按每次收入额计税,不考虑收入者实际付出的劳动量,是不合理的。以劳务酬金和稿酬为例,一个歌星一晚出场费,少则几千元,多则万元以上;而一名知识分子要出版一本专著,需要耗费几年的时间,其中所耗费的劳动量就可想而知了,但所得稿酬却廖廖无几,有的甚至要花费多年的积蓄来弥补出版费用,但计税基数与演员收入的计税基数则完全相同。这种个人收入之间税负的不平等,挫伤了个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因此,对演员的出场劳务费要重新设置按“次”计税标准,其计算公式为:每次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对稿酬也要重新设置按“次”计税标准,其计算公式为:每次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00元)×20%。这样做,既有利于个人之间按照纳税能力承担合理税负,体现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原则,又有利于抑制分配上的两极分化,同时更能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这也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目的所在。(2)开征新税种。按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我国目前应主要从以下二方面设置新税种:一是要开征项目投资建设税。项目投资建设税是对各类企业集资兴建的项目征收的一种税。近几年来,由于政策倾斜,促进了私人企业和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但盲目投资建设现象却十分突出,其中不少企业物质基础差,专业技术水平低,经营管理落后,影响了投资效果,不仅制约了国有企业的发展,而且也影响了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增长。因此,要通过开征项目投资建设税来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对那些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加倍收税,对符合产业政策的要调低税率以鼓励发展。税率可定在20%上下浮动。这对于促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有积极意义的。二是要开征国有资产浪费税。国有资产浪费税是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财产的企业事业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浪费而征收的一种税。近几年来,我国国有资产在运营中确实存在着严重浪费现象,不少国有企业不仅不能使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相反日益亏损,甚至已经到了“空壳化”的境地。但我国至今仍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这是导致宏观经济效益差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只有开征国有资产浪费税,以税法的形式来约束企事业单位的各种浪费行为,才能有效地监督企事业单位节约和合理使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确保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稳步提高。(3)发挥税收监督功能作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公布了60多个税收法律规范,占整个经济立法总数的1/4以上,居世界前列,但真正依法纳税的却不多,特别是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遍,抗税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宏观调控效果。主要原因是税收的监督功能没有充分发挥。为此,一是要从税收制度上,尽可能排除在税收立法与执法中存在的随意性,建立具有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性的税收监督制度,使税收由软约束转变为硬约束。二是要从税务检查上,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其所承担义务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和检查。税务人员要做到监督到位,检查到位,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依法办税,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从世界经济发展实践看,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过程中完善税制改革,是经济发达国家的一条共同经验。凡是经济发展快的国家,一般都普遍重视和不断完善税制改革,以适应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需要。在历史上,最早进行税制改革的是英国,最重视不断完善税制改革的是美国和日本等国。它们从市场经济运行中认识到,只有不断完善税制改革,才能有效地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如美国为了适应经济增长的需要,先后制定了税收调整法、复原税法、经济复兴税法、税制改革法、总括预算协调法等。日本在战后也分别制定了税收特别措施法、法人税法、反浪费税法等一系列保护本国经济增长的税收法规。实践表明,把完善税制改革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不论在哪个国家或者经济发展到何种程度,都必然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保障,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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