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整合与农民“自由”: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早期的分析_农民论文

制度整合与农民“自由”: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早期的分析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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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及概念界定

亨廷顿对现代化进程进行分析时曾经指出,“在现代化政治中农村扮演着关键性的‘钟摆’角色”。“农村的作用是个变数:它不是稳定的根源,就是革命的根源。”而摩尔在对农民在革命及建设中的作用进行分析时也指出,农民在推动革命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农民为摧毁旧建筑提供了动力,然而在以后的再建设工作中却毫无贡献”。与之观点不同,著名农村研究专家徐勇指出,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中国奇迹的诞生与农民的理性扩张有着必然的联系,农民的理性推动着制度的创新与社会的变迁。不可否认的是,农民是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在每一次历史文明形态起承转合的历史关节点上,广大农民对新文明的出现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农民与国家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农民在实践中推动社会变迁发展的过程,也是国家改变农民的过程。国家通过制度手段整合农民是双向互动中国家改变农民的重要方式,这一特征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表现的更为明显。国家对农民的制度整合,是否致使获得新生的农民重新失去自由?在具体的制度整合中,农民的自由又表现出何种特征?

马克思指出,“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①。马克思是从社会实践的角度对个体进行的定义,在集体中个人的本质才能够得到全面的体现,个体的自由也才能够得到最真实的实现。另外,他还指出,在“人的依赖关系”阶段,“他们只是作为具有某种(社会)规定性的个人而互相交往,如封建主和臣仆、地主和农奴等等,或作为种姓成员等等,或属于某个等级等等”②,在这一阶段,束缚性制度及社会关系使广大农民形成对统治阶级的人身依附关系,毫无人身自由而言。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个人受到外在物质关系的统治与束缚,在这个时期,物质关系之上附着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剥削资本表现出来的物化形式对广大民众形成剥削、支配关系,更具有隐蔽性。“自由个性”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③在马克思看来,剥削制度、附着于剥削制度之上的物化关系、集体联合形式都不同程度制约着个体的自由,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个体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也有许多学者从农民具体的生存与发展现实来考察农民的自由。舒光伟就指出,在中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上,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毫无自由可言,新中国成立使广大农民获得了空前的解放,不过,长期以来,由于制度设计不够合理,农民的自由在现实中受到严重的约束。④李长印指出,中国农民自由的实现,受到自然、社会、本体三者相互关系的制约。⑤周作翰与张英洪在对当代农民自由的研究中认为,“现行的乡镇体制强化了行政权力,使政府职能越位、错位和失位并存,导致广大农民的自由难以实现”⑥。也有学者指出,农民的自由不可能是无限度的,在宋惠昌看来,无限的自由首先意味着与社会制度不相融合,真实的自由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和法律规范之内的,这是自由的社会法律限度。⑦这实际上将个体置于国家的治理范畴内进行分析,肯定了个体自由实现的国家必要性。而罗尔斯则从正义分配的角度对个体之间的平等、自由进行了阐述,在《正义论》中,他指出,“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⑧,资源配置的不平等造成个体自由发展所能够获得的机会及条件的不平等,从而易于形成个体自由的不平等性。

总体上来看,对农民自由的探讨,多注重从哲学价值层面上对个体的自由性进行探讨,往往脱离了现实社会实践。不过也有学者注重从现实出发界定农民自由。如韩继续指出,“农民自由就是在正义制度的维护下,免于更多不必要的制度上的束缚,使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使自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使自己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以达成自身多种自由选择的实现。也是农民在正义制度的保护下,达成自己创造自身,自己发展自己,努力实现‘自由人’的理想目标,最终实现农民的真正自由”⑨。当然,从现实状况考察农民自由问题,也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因素,毕竟农民有个体自由与集体自由之分,农民自由究竟是个体自我意志的自由性,还是生存发展方式的自由性等,容易模棱两可。本文尝试从农民具体生活场景对农民自由状况进行考察,本文研究中所使用的农民自由有其特定的内涵,外在层面上,它是指作为整个群体的农民,不再受传统既有农村户籍制度、产权制度、财产制度、村籍身份、集体组织制度等诸多制度的束缚,从既有的农村封闭社会结构中脱离出来,不再依附于既有封闭乡村社会结构,能够在城乡之间、乡村社会内部自由迁徙、居住及就业,在流动中能够享受原有集体经济利益的权利、享有完整产权并自由处置个体财产的权利,同时不再受到城乡二元制度的束缚,在流动中与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同等的公民身份、公民权利及公民待遇,能够平等、自由地获得生存、发展机会,更侧重于指农民的自由生存发展。从具体来看,本文所指的农民自由体现在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社会自由、精神自由四个层面。不过,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内,这几个层面的农民自由不一定是独立表现出来的,在社会变革中往往交织在一起。内在层面上,农民自由体现着人的社会解放,人性的发展。农民自由是人的外在自由与内在自由的辩证统一。

从现实来看,农民自由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又受到国家的外部控制,农民的具体自由与特定历史时期的现实基础及国家的意志有着紧密的联系,国家的意志及具体制度设计更为直接地影响着农民的自由状况。国家通过基层社会制度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整合,制度的运行贯彻着国家的意志。新中国成立初期到实行人民公社之前(1949-1958)这一段时期,是现代国家政权整合基层社会的过程,在这一时期,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经历了几次制度变革,每一次的制度变革都体现着国家对基层社会的强力整合,一系列具体制度运作与农民的自由状况有着紧密的联系。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历史考察,探讨制度整合对农民生产、生活等自由状况的影响。

二、土地改革运动

新中国成立后,恢复农村经济与农业发展是头等大事。正如周恩来所指出的,“农业的恢复是一切部门恢复的基础,没有饭吃,其他一切就都没有办法”⑩,为彻底消灭剥削制度,保障农民耕者有其田,党中央发动了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计划用两年半到三年的时间,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为了明确没收土地对象及分配对象,同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对地主、富农、中农、贫农等身份做了明确规定,划分清楚农民不同阶级成分,有针对性地实行土地改革。当然,身份的界定内涵着特定的政治寓意,“作为一个巨大的社会变革和利益调整过程,土地改革在改变着农村经济秩序的同时,也在建立着一种新的社会政治秩序”(11)。国家通过构建起不同的社会阶级成分,形成界限分明的阶级界限,严防敌对势力渗透,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与权威基础。阶级划分后,“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在1950-1952年的土地改革中,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农民(包括新老解放区在内)无偿获得了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这场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消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剥削制度,广大农民身份及命运都开始发生实质性变化。

土地改革运动使农民的政治身份获得了改变,政治权利得到了一定程度保障。马克思在论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时,就着重指出了消除封建剥削制度对实现人的解放的重要性。如果说新中国的成立从形式上来说确立了广大人民当家做主地位,土地改革则是从实质上保障了农民的主权地位。中国共产党人通过把阶级分野作为改造农村的出发点,成功地摧毁了此前精英的社会和经济基础。(12)土地改革消除了封建剥削阶级,广大农民的成份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地主阶级和富农基本消失,逐步形成了以贫雇农和中农为基础的中间阶层,从制度及实践层面上保障了广大农民的政治身份及主体地位。当然,这里的农民成分划分已不同于剥削社会中的剥削阶级对立中的阶级关系,而是在民主国家政权建立后,为消除社会内部所谓的剥削残余所进行的人为阶层划分,更倾向于以农民对土地等财富的拥有量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划分的目的在于,“为了巩固新的基层政权和维护土改的积极成果,防止已被推翻的地主及富农阶级的反抗和破坏,继续使用这一阶级身份符号体系原本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13),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政治象征符号。与农民政治身份转变相对应的是农民民主政治权利的保障。

在土地改革时期,农民的经济自由权利也不断扩展。通过土地改革,广大农民获得了必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使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性得到了保障,“与农业生产紧密相关的农田水利设施、农用工具及肥料等物质手段在国家和农民双重投资下得以改善;土改后纯粹个体劳动方式也得以改变,互助合作作为解决耕畜、农具、劳力不足等困难的有效方法得以发展”(14)。农民的经济自由性日益体现出来,在这个时期,广大农民也享有了一定的社会发展权利。为解决农民的生计与发展问题,国家大力实施贫困救助计划,从1950年至1953年的3年间,国家就发放农村救济款近10亿元,解决农村贫困农民的生计问题。

在这个时期,广大农民的精神文化自由状况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封建剥削制度的消除,消除了剥削阶级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也消除了封建统治阶级对广大农民的精神文化控制,传统封建社会的尊卑关系、包办婚姻、欺行霸市等不良社会风气得以根除,各种反动精神文化组织被取缔。

总体上来看,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开展的土改运动,消除了传统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及统治基础,将劳苦大众从封建剥削中解放出来,实现了阶级解放。亨廷顿在论述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建构中,就曾经指出,“没有哪一个社会集团会比拥有土地的农民更加保守,也没有哪一个社会集团会比田地甚少或者交纳过高地租的农民更为革命”(15)。土地因素与农民的政治参与及政治变革有着非常重要的联系,农民土地的占有状况直接决定着民众的情绪及政治态度。土地是农民的基本财产,是农民理所当然应该拥有的物质财富,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杜润生曾经指出,经过改革,中央和地方有机整合了起来,使中央获得重要的组织与动员能力。(16)在徐勇看来,“土地改革消灭了地主阶级,推动了土地权力的集中,使农民成为最直接的受益者,共产党成为最大的政治受益者。同时,国家通过对土地的调整,逐步建构起个体对国家政权的认同”(17)。马娜指出,“土地改革形成了一种有利于国家向现代化发展的新的、民主的、自由的社会关系,这一社会结构的巨大变革,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成为新中国向现代化迈进的契机”(18)。这场由国家发动、地方积极参与的土地改革运动推动了中国社会结构的根本性变革,也使广大农民的命运发生了历史性改变。国家通过土地改革,确立了农民的国家主人地位,保障了广大农民的政治权利及自由,获取了独立的经济自由地位,破除了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社会发展权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展;另外,土地改革破除了农民封建剥削、依附、束缚关系,也将广大农民从精神压迫及精神摧残中解放出来,逐步获得精神自由及精神独立。

三、农业合作化

在土地改革中,中央明确提出,“对土改后的农村,应以提高农村生产和农民政治觉悟为中心任务去布置一切工作”(19)。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在生产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一是土地买卖严重,并逐步导致两极分化;二是土地出租及放高利贷较多。据1954年对全国23个省1.5万多户土地租佃关系的调查,租入土地的面积占农村耕地总面积的17.3%,租出土地的面积占到农村实际耕地面积的15.6%。(20)另外,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的互助合作热情提高。广大农民为了提高生产质量,解决生产技术落后、人力不足等问题,将土地及生产资料集中起来,以自愿、自由为基础建立互助组与合作社,从事农业劳动生产,实现了土地经济发展的自由联合,并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与鼓励。如何进一步引导这些互助组织发展也成为一个现实性问题。1953年2月25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倡导农民自我组织起来,发展农业生产。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农业合作化,正是广大农民以土地等生产资料为基础进行的经济发展方式的自由联合,是对广大农民经济自由发展权利的保障。

合作化使广大农民的生计问题及社会发展权利有了一定的发展。有学者就曾指出,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共产党所开展的一场社会整合运动,“成功实现了对小农经济的有效整合,铲除了农村中产生剥削制度的经济基础,避免了农村的极端分化”(21)。实行合作化后,合作社有了相应的集体公共积累,这些集体积累主要用于支持合作社集体发展、提供贫困社员的生活保障、社会救济等,这就极大地改善了社员的生活条件。集体化时期,国家与合作社共同承担起民众的社会救助及社会保障事业。在结合集体合作社办理集体公益事业、群众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国家也不断加大投入,据统计,自1954年到1978年,国家财政拨款22亿元用于农村贫困救济,提升了农村社会保障能力,解决农民生计问题。另外,通过农民的自由合作方式,农民个体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得到了明显提高。通过加入合作社,底层农民的人均纯收入有了显著提高,这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质量。总体上来看,集体合作化经营及国家的财政支持,使获得解放后的农民的生存发展条件得到了有力的改善,经济及社会发展权利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然而,一旦合作化成为国家自上而下强制推行的措施,就可能会损害广大农民的政治、经济自由权利,限制农民的自由及自主空间,也将引起农民的反抗。常明明对1955-1956年合作社中各阶层农户收入的分析指出,贫农通过合作化得到了更多的收益,因此,合作社得到他们的支持;但由于高级社取消了“土地分红”,富农和中农利益受到损害,同时集体劳作限制了他们的自由,他们十分不满,动摇了他们合作化的信心,这是当时形成退社风潮的重要原因之一。(22)抵制入社成为合作社运动后期农民以非暴力手段争取自由权利的重要方式。作为一项带有意识形态评判标准的政策制度,广大农民不具有通过政治民主渠道进行抗争的可能性,因为,在中央看来,集体化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一切单干及走私形式,都是资本主义的尾巴,是国家决不允许的。民众的政治权利申诉渠道被堵塞,政治冒险行为更被冠之反动派,意识形态教育及政治高压使部分农民在这场社会变革运动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很难得到有效保障,顺应党的领导政策是他们无奈的选择。

总体上来看,合作化运动不仅仅是一场经济变革运动,更是一场“具有强烈意识形态先导的社会改造工程。由于意识形态的刚性制约,使得这场运动的缘起、过程及最终归宿都显现出关联紧密的、固化的特征”(23)。这场以意识形态为导向的社会整合运动虽然以实现社会主义为指引,不过,实践中却忽视了刚从阶级社会中解放出来的农民急切获取各方面自由的强烈意愿。经典马克思主义所论述的农民未来合作化,是以保障农民私有财产权及各项权益为基础的合作,是农民自由基础上的经济自由联合、社会自由发展,是以实现人的发展为基础的体现个体自由为基础的自愿、自主及自动合作,并不是外力强制推动的硬性集体化。马克思曾特别指出,“在协作和对土地及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24)。新中国成立初期,随着合作化程度的加深,全国各地的高级社逐步实行了土地等财产的集体公有制,建立了集体劳动、统一分配的集体制度,带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形态,这就严重限制、剥夺了农民个体的经济、政治、社会自由。

四、包产到户

徐勇在研究中国农村与农民问题时指出,中国农民是中国奇迹的创造者,自古中国农民就具有勤劳、善良、智慧的特征,包括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村民自治等制度创新都是农民利用自己的智慧在基层实践中的首创。因此,针对魏特福对传统中国治水研究所得出的“东方专制主义”的结论,他进行了强烈的驳斥,认为在上层东方专制主义的政治体制中,在乡村基层存在自由主义,我们并不急于对这一观点进行评判。至少,我们可以看到,在传统社会,农民在专制体制下是有一定自主空间的,正是这种自我支配性不断推动着广大农民自主创新及社会变革。

新中国成立后,政治制度建设全面推进、意识形态灌输加大、统购统销、户籍制度等一系列刚性制度出台,在国家的制度整合中,广大农民实际享有的政治自由、社会发展权利非常有限。不过,在国家的制度整合中,广大农民经济发展权利却具有一定的弹性。早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广大农民就积极自发探索经济发展创新。国家强制推行合作化后,由于技术落后、监控能力低下,具体合作化实践却为农民的经济联合方式创新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在陕西省郭玉恩社,为使社员在耕作上既积极又主动,经大家研究决定实行‘包工制’。即按每块土地的好坏、远近、种植什么、预计施多少肥等,将每块地规定出一定产量和工数,包给全社各组去做。”(25)这种包产包工的方法解决了集体劳动中农民积极性不高、难于管理的问题,给农民经济自由发展预留了较大的空间,使农民的热情又再一次被调动起来。山西省在初级合作社时期,就有80%合作社实行了包工制;河南省郏县92个初级社中,有40个实行了临时包工,19个实行了季节包工,6个实行了常年包工,3个实行了包公包产,仅有24个实行死分活计。(26)在这一时期,四川江津区刁家乡在推行包工包产的制度中,更是将集体合作社的土地、种子等生产按劳动力分配到了各户,耕牛等实行轮户使用,生产收获各自负责。这样就很大程度上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保障了农民生产、生活的自由性与自主性。1956年5月,原温州永嘉县委书记李云河在燎原社进行包产到户实验,包产到户实行三包,即包肥(肥料)、包工(工资)、包产(产量)。任世定一家分到了五亩地,缴给村里一年一千斤产量后,多出来的按比例分配集体和个人。包产到户使原本由合作社掌握的生产经济权利下放到社员手中,不仅扩展了社员的农业生产自主权,还放宽了农村经济发展权,促进了农村经济自由发展。“实行‘包产到户’后,一家人一大早就出田,一直干到晚上,积极性不得了!”“白天大家干活忙,晚上年轻人就聚在一起跳跳舞,唱唱歌,年轻人的那种高兴是这辈子都难以忘记的。”(27)

然而,转变社会中的每一次社会运动,都直接地影响着个体的现实命运,它不仅体现在经济层面、还表现在政治层面、社会层面及精神文化层面。国家强行推动的合作化最终偏离了道路,背离了民众现实意愿,进而受到群众的普遍抵制,发起于永嘉的包产到户就是典型。不过,任何与国家意志相违背的群体性行为都受到国家的严厉惩罚。一场轰轰烈烈的以意识形态为基础的政治批判与政治斗争由此拉开,在这场批判性政治斗争中,广大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农民的各项自由权利被湮没于政治意识形态之中。在特殊的政治年代,农民的一切行为都被打上了意识形态烙印,与意识形态不相符合的行为都是对国家的挑战,由此,农民的自由将受到剥夺。国家机器所渲染出的政治舆论形成道德、精神谴责与批判,进而形成了一种群体性社会效应,弥漫于广大农民的精神生活中。对所谓跨越者的惩罚正是对民众行为的精神教育,以此塑造群众,使之形成国家认可的精神文化价值取向与行为模式。在特殊的政治年代,社会运行中的一切行为都被打上了政治的烙印,基层社会的行为被灌输以政治意识形态教育,在阶级化及集体化背景下,碰触底线必将成为异类,成为公众驱逐的对象。最高领导者的政治意志即为底层个体的行动指南,国家通过强大的权力机器及意识形态控制,成为基层经济社会制度的供给者。

五、基层社会制度整合中的农民“自由”

现实社会中的个体,是生活在具体的制度与社会规范之中的。在诺斯看来,“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28)。制度是国家对社会有效控制的机制,无论是剥削社会,还是现代民主社会,国家都通过建构一系列的制度体制来规范社会的运行,国家的目标正是通过具体的制度及体制得以落实。康芒斯指出,“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29),制度对生活于社会中的个体具有较强的规范性与约束性,当然制度也表现为非正式的规范,它突出了以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等形式存在的内在约束性。不过,在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一套制度都内含着相应的价值体系,制度规则是价值理念的外化。制度本身体现着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一个制度体系实际是围绕某种价值理想实现的制度安排,同时,制度决定着价值观的性质与价值观的变革。(30)而不同时期制度所内含的价值理念的不同则内在体现出制度运行的目的不同。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来看,实现人性的全面发展是社会进步的终极目标,“制度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个体来说,是一种既定的社会力量,它限定、规范和塑造着人的活动和社会关系以及人的个性,由此构成人的发展的现实空间,形成人的现实生活世界”(31)。制度所体现出的价值则应该是趋向于促进人性的解放,消除阻碍人性发展的各种障碍,“自由个性是马克思关于人的发展的一种理想性质和状态,是制度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32),也是人类发展的终极追求。当然,制度在规约社会行为的同时,也可能会潜在地束缚个体的行动及思想自由、个体能动性的发挥。

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农民的命运最根本地取决于国家的性质及基本政治制度,最直接地受到他们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具体经济社会制度的制约。正如马克思精辟指出的,“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为其人”(33)。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有其相应的制度形式,非剥削性社会也并不一定意味着个体自由的绝对化,“人类是在一系列制度约束的范围内活动的”,“这些制度性约束规定了人类行为必须在其间进行的背景环境”(34)。温州的考察发现,新中国政权的建立是我国现代化的一个转折点,它外在表现为人民主权地位的根本确立,标志着现代民主国家的正式开始。不过,现代国家政权的建立仅仅是一个开端。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在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路径,就我们国家来看,它需要继续对传统乡村社会进行改造与整合,构建适应现代民主政权发展需要的社会基础。在这个时期,国家意识形态及政权精英主导、形塑着乡村经济社会结构及发展模式。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消除了封建剥削阶级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并对人民内部旧有的封建残余进行了清算。为巩固意识形态,加快实现共产主义,同苏联一样,我国提出了集体化道路,将获得解放的农民重新整合起来,构成一个完整的基层社会整体。在重构基层社会中,广大农民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自由限度受到限制,民众逐渐失去了独立自主的地位。然而,在现实中,刚刚获得解放的广大农民,非常渴望获得自由、自主发展空间。由此,过分的制度整合也必将遭到广大农民的反抗,广大基层民众在现实生产生活中对束缚性制度体制所进行的不同形式的抗争,并按照自身利益需求创新制度形式,正是他们对自由的向往。当然,超越意识形态容许范围的制度变革,最终都会遭到国家的严厉惩罚。改革开放后,在社会的快速转型发展中,广大农民的自由、自主性在不断扩展,个体的独立性、自主性不断增强,不过,建基于基层村社之上的各项经济社会制度却成为农民自由发展的根本性束缚。在新的历史时期,滞后性的制度整合限制了农民的自由及人性的发展,造成了民众之间的不公平、不平等及不公正,农民的自由也有虚化的趋势。

制度的内在价值在于促进人性的发展,“每一种制度的确立和创新,都会使破坏人发展的机会主义行为得到有效的限制与约束,从而更有效地保护个人的自由,使人有自由发展的空间,帮助人们避免或缓和冲突,增进劳动和产业的分工,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繁荣”,(35)为人性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条件与基础。自由是首要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人的最高价值,制度要特别强调保障和扩展人的自由。(36)历史发展的过程,也是人性解放、人的自我发展的过程,制度的变革与创新是促进人的自由发展的重要保障。当然,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制度体系的产生与运行,本身内含着国家治理社会的价值目标,在提供基层社会秩序中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有机整合,巩固国家政权基础,是制度创立的目标之一。

然而,制度的运行却与农民的自由程度有着紧密的联系。农民自由既表现在现实的行动及生存自由,又具有超越物质现实的人性的全面发展,它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是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个体不断进步与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从最低级的实现个体最基本的维持存在,到获取生存与发展权利,到最终在社会关系发展中超越社会关系,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宰者,实现人性全面发展的过程。而人的具体生活与发展、人的进步与超越,都与制度有着必然的联系。在具体的现实场景中,国家性质及阶段目标决定着宏观的农民命运,具体制度是体现国家性质、落实国家目标的重要载体,是变化社会中国家整合基层社会的手段。但是,只有制度的设计及运行是以农民自由发展为出发点,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制度的整合才能够真正起到巩固国家政权稳定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

马克思曾经指出,“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37),制度的发展与变迁依据实践中的个体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变化。“每一制度的具体安排都要受一定的伦理观念的支配,制度不过是一定伦理观念的实体化和具体化,是结构化、程序化了的伦理精神”(38),制度也体现着一定的价值理念,社会发展与制度有着内在关联性。在历史发展中,制度是规约社会运行的重要法则,虽然不同历史时期的制度性质及外在表现不同,但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制度的演进方向有着自身内在规律,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外化,外在力量可以左右某一阶段的制度性质及特征,却很难左右社会发展规律。

不过,在有国家社会,个体还是生活于具体的现实中的,受到特定国家形态的具体制度的规约,它外在体现为体现国家意志的制度对社会的整合。制度内含着对人性的解放与发展,制度的变迁与发展体现着人的发展与完善,制度的变迁彰显着社会发展中人性解放程度,制度的演进以解放人类、促进人类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人的自由发展、人性解放,也需要外部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来实现。实际上个体的行动自由仅仅是人的外在自由,内在自由的实现才是农民自由的真正体现,这正是实现人性发展,人类大解放的过程,也是农民自由的真正目的,而这些都以制度为基础。个体作为社会人,必须在规范的、有秩序的社会中才能真正实现自由,而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制度整合与农民自由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关系,制度整合符合人类自身发展的需求,朝向人性解放、自由发展的方向演进,制度在人性解放方面的内在价值才能真正得以体现。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118-119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第110页。

③王信砚:《马克思哲学中的人的全面发展与自由个性》,载《社会科学战线》,2005(3)。

④舒光伟:《农民自由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载《滁州学院学报》,2008(3)。

⑤李长印:《中国农民四次解放的回顾与思考——简论中国农民问题的实质》,载《调研世界》,2008(1)。

⑥周作翰、张英洪:《农民自由发展与乡镇体制改革》,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4)。

⑦宋惠昌:《政治哲学》,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第40页。

⑧[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302页。

⑨韩继续:《正义制度下的农民自由》,首都师范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⑩《周恩来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第5页。

(11)黄道炫:《洗脸:1946年至1948年农村土改中的干部整改》,载《历史研究》,2007(4)。

(12)[美]詹姆斯·R.汤森、布兰特利·沃马克:《中国政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第267页。

(13)周晓虹:《传统与变迁——江浙农民的社会心理及其近代以来的嬗变》,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第159页。

(14)陶艳梅:《建国初期土地改革述论》,载《中国农史》,2011(1)。

(15)[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第345页。

(16)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第20页。.

(17)徐勇:《现代国家建构与土地制度变迁——写在〈物权法〉讨论通过之际》,载《河北学刊》,2007(2)。

(18)马娜:《建国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经济工作能力研究》,湖南师范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

(19)李德彬:《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简编(1949-1985)》,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新中国国史教育干部读本》下册,长春,长春出版社,1999,第61页。

(21)王峰:《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运动再认识》,载《长白学刊》,2010(4)。

(22)常明明:《效益下降抑或增收差异:农业合作化后农民退社原因再研究——基于1955—1956年合作社中各阶层农户收入的视角》,载《中国农史》,2011(1)。

(23)吴帆、吴毅、杨蓓:《意识形态与发展进路:农业合作化运动再反思》,载《天津社会科学》,2012(1)。

(24)《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第832页。

(25)徐勇:《包产到户沉浮录》,珠海,珠海出版社,1998,第10页。

(26)莫日达:《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北京,统计出版社,1957,第91页。

(27)《温州燎原社.中国农村“包产到户”的“星火》,http://news.eastday.com/m/node556714/u1a6003050.html,2012-06-09。

(28)[美]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225-226页。

(29)[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第86页。

(30)吴向东:《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制度与价值观》,载《河北学刊》,2005,(3).

(31)吴向东:《制度与人的全面发展》,载《哲学研究》,2004(8)。

(32)施惠玲:《制度伦理研究论纲》,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第147页。

(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第411页。

(34)[美]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第76页。

(35)庄江山:《制度的哲学思考》,复旦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

(36)吴向东:《制度与人的全面发展》,载《哲学研究》,2004(8)。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第79页。

(38)杨清荣:《制度的伦理与伦理的制度——兼论我国当前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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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整合与农民“自由”: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早期的分析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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