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熟人社会:理解村委会选举的视角_熟人社会论文

半熟人社会:理解村委会选举的视角_熟人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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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无疑是当前发生在中国农村社会最为抢眼的一道风景线。尽管仍有人非议村委会选举及以村委会选举为核心的村民自治,但就学术界主流的意见认为,村委会选举及村民自治不仅构成了重构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基础,而且可能对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产生重大影响。笔者以为,无论如何,村民委员会选举及村民自治是牵涉到占中国大多数人口的农民的政治权力和农村基层政治社会运作方式的大问题,学术界应有更多人来研究正在实践中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及村民自治。如何理解农村社会的性质,对于理解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自治,显然具有重大关系。本人试图提出“半熟人社会”的概念,为理解村民委员会选举提供一个视角。

一、村的涵义及熟人社会

从历史上看,村是农村社会产生以来十分古老的一个概念。历史上村一直是以自然村的面目出现的,由于居住原因,可以分为村落、村庄、村寨。随着国家行政管理对农村的全面渗透,村日益纳入国家行政管理的体系,从而出现了行政村的概念。(注:徐勇:《中国农村村治过程》,导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习惯用法上,村可以与村落、自然村、村庄、行政村乃至今日的村民委员会相联。村落、村庄、村寨、自然村的涵义基本相同,一般南方人习惯于称自然村为村落,北方人习惯称村庄,而山区习惯称村寨,均指农村的自然聚居群落。因为文化习俗、居住习惯、外界威胁、地形地貌等等方面的不同,不同地域的村庄聚落形式相当不同。有数千人的大村聚落,有一家一户的独居单元。但总的来讲,过去中国的传统村庄一般为数十人至数百人的中等聚落空间单元,这一空间单元成为村民长期聚居、繁衍的生活舞台。

在这种中等聚落的自然村范围内,由于累世聚居,“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看着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村民之间彼此了解和熟悉,而成为“熟人社会”(注: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熟人社会应是理解中国传统乡村至为重要的一个概念。

在熟人社会,“我们大家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多说什么?”“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注: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简单地说,在熟人社会中,一方面,村民与村民之间彼此了解,谁的才干如何,品质如何,大家都了然于心。另一方面,因为大家彼此熟悉,而自然而然发生信用及规矩,没有谁会(或敢)越出这种信用和规矩,否则他会受到大家(熟人们)强有力的惩罚。

在熟人社会里,事情便变得相当有趣,一曰礼治秩序,二曰无讼,三曰无为政治,四曰长老政治。总而言之,成文法和强权政治似乎没有地位,若村民们选举村干部(假若叫村干部的话),也会自然而然选出大家一致认可的那些德高望重的宗族长老。

当然,以上熟人社会是存在于相当封闭和传统时代的熟人社会。当前中国农村的情况已大为不同,随着市场经济的渗入和经济活动的增多,在当前的中国农村,熟人社会的礼治秩序和长老政治早已解体,自然生出的信用的规矩也已不太可靠。唯一比较可靠的是大家相互之间仍然是熟人,各自不仅了解对方的才干与人品,而且清楚对方的身世、财产及亲友关系。显然,这种熟人社会,已与传统时代的熟人社会有所不同了。但是,“熟人社会”还往往被人凭想象来予滥用。特别是讲“村里社会为熟人社会”,最容易引起误解。因为今天我们所讲的“村”,已不同于自然村而指行政村了。

二、规划的社会变迁与行政村的形成

行政村是一个自20世纪初,随着现代因素的渗入而逐步由国家构建起来的行政建制,并非如村落一样自然形成。具体地说,20世纪初以来,由国家政权推进的现代化运动,越来越需要来自农村的财税支持。为加强对农村资源的汲取能力,并在战争和革命中形成农民作为一个社会行动集团的行动能力,本世纪以来的各个政权都加强了行政权力对农村社会的渗透和控制。将居民划分到各地域进行控制,是符合致力于现代化的国家政权加强对居民征税和行为管理的一个基本措施。“行政村”在自然村落之上的形成即是这一努力的成果。(注:仝志辉:《“精英均衡”与“规划性选举”》(打印稿),2000年版。)

然而,这个“规划的社会变迁”发生得相当缓慢,且一波三折。在其进程中,国家可能受益无多。以旧中国在1927—1939年推出“新县制”为例,新县制“确立县以下的区、乡(镇)、保、甲四级组织,十多年里国民党颁布的有关这一变更的法令难以数计,各地方省份亦有自己的独特规章,但建立、扩大和强化对乡村的控制力这条主线却贯穿始终”。因为应对措施不当,“朝令夕改的地方组织仅仅是造成了中国政制史上罕见的紊乱状态,在加强对乡村控制方面也走上了希望的反面”。“30年代基层组织中的乡(镇)、闾邻与保甲往往同时并存,组织上既有重复与扦格,亦造成了人力财力的分散”。(注:张益民:《现代化变迁中的土地改革》,载《中国现代化史》,第455页,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

例如,在20世纪30年代的冀鲁西北平原上,村庄权力的结构仍然根植于自然村和宗族组织,异族纷争及村庄与外界的交涉,大都由村内各族领袖组成的董事会协商处理,村内各姓自成一牌,有首事或会首。无论是当时的南京政府推行保甲,还是日本占领者推行闾邻制度,都不影响这个实质结构(注: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和社会变迁》,第57页,第247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 再以冀东为例, 河北省于1928年初成立村政研究委员会,按照当时的南京政府的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与颁布自治规划条例,并按此重新划分区域,对旧基层政权进行整顿,实施县、区、乡、闾、邻制计划。1929年,冀东各县组织编村委员会,改清代的堡为区,设区分所,村编成乡,是为小乡制。编乡以户数为基本单位,满百户之村编为一乡。不满百户之村,选邻近两个或数村合并为一乡,以其中的大村为主村,并在此村设乡公所,余者为附村。由主村出乡长1人,附村各出乡副1人(注:魏宏远:《冀东农村社会调查与研究》,第27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换句话说,小乡制是建立在自然村的基础上的,这种乡制无力改变自然村这个基础性的权力结构。直到1941年以后,在日伪政府的强力推行下,自然村落制才基本上被新的大乡制取代(注: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中译本,第150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在河南,30 年代“建保甲活动的轰轰烈烈,并未触动许多基层乡村原有的权力结构,在这些地区,绅士或土劣仍然主宰地方,建保甲只意味着应对上司,基层政治组织形变而质不变”(注:朱德新:《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南冀东保甲制度研究》,第19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换句话说,虽然推行了保甲制度,但权力运作的基础仍然在自然村一级。以自然村为单位的权力结构依然主宰农村当时的局面;在华南,1949年建国前,“在融合型的村落中,血缘共同体和村落社区是同一的,所有权利都集中在同一宗族中”。“在联合型的村落中,村落政治权力分散在不同宗族手中”(注:麻国庆:《家与中国社会结构》, 第106—108页,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

自20世纪以来,村落家族文化即处于历史性消解之中。尤其在1949年以后,新政治的冲击力量可谓摧枯拉朽。经过努力,新政治在农村大体形成了完整的新的政治结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村支部(注: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第147—15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新中国建立之后,行政村的形成也有一个过程。在刚建国的1949—1950年底,由于解放战争尚未完全结束,土地改革正在进行中,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与土地改革密切相关。一个地区一旦得到解放,迅即便由解放军派工作队到农村帮助建立农民协会,农民协会代替国民党的保甲组织成为名副其实的基层政权组织。在成立农民协会时,一般以国民党时期保甲两级为单位,甲大致与自然村相当。

1950年12月和1951年4月, 政务院分别颁发《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等一系列法令,依据这些法令,我国农村普遍建立了区、乡(行政村)人民政府。从当时的情况看,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体制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区村两级政府体制,另一种是区乡建制,即在县以下设立区公所,在区公所以下设立乡政府,在村一级不再设立政权,但为了管理的方便,当时实行的是小乡制,平均每乡人口在1000—3000人之间。

1954年通过第一部宪法后,以前的乡、行政村统称为乡,并成为主要的农村基层政权,其下设行政村体制,它更多地与人民代表的选区复合,缺乏独立性。此时的行政村设正副村长,由乡人大代表或乡人民委员会委员兼任。在行政村之下,按自然村设居民小组。这种行政村的社会职能当时并不明确,实际上是乡政府的辅助机关。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1954年,内务部在《关于健全乡政权组织的批示》中规定:“乡以下应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工作单位。一般可以自然村或各选区为工作单位,必要时在自然村或选区下亦可规定若干居民组;人口聚居集中的乡,乡人民政府可直接领导居民组进行工作;地域辽阔,居民分散的乡,乡以下可由若干自然村分别组成行政村”,行政村下按自然村划分居民组进行工作。可见,行政村的划分是以国家对农村社会控制的需要为依据的。总的来讲,到此时为止,行政村一级的职能仍然不很明确,行政村本身处于国家控制农村社会的基层政权(乡镇政权)和居民单位(自然村)之间的一种补充形态。

真正凸现行政村功能的,是在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从1953年到1956年短短3年时间即基本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96.30%的农民参加了合作社,其中参加高级合作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87.80%, 高级社的规模较大,其区划基本上与行政村相吻合。由于农业合作化的过程中,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等等偏差,至1956年底和1957年春,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退社风”。为了实现合作化和防止退社风的蔓延,作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逐渐越俎代庖发挥了区划层次的功能,并使行政村逐渐与合作社合并,“社管理委员会行使村的职权,反过来说,村行政组织同时也管理合作社,政社合一”(注:张乐天:《人民公社制度研究》,第65页,绪论,东方出版中心,1997年版。),村级组织开始形成拥有土地及其它农业生产资料的一级经济和社会单元。

这样一来,作为“规划的社会变迁”的后果,行政村逐步替代了传统自然村的一系列功能。过去的教育(私塾)一般建在自然村,现在则被行政村的村办小学所替代;过去的收成分割和生产管理大都在自然村范围内完成,现在则有行政村参与进来;尤其重要的是,过去自然村大都是相对独立和自主的,现在自然村成为行政村下面的居民组,行政村有权任免或安排居民组的负责人;而民间纠纷的调解,居住安全的保卫,也有越来越多行政村的因素。换句话说,村民的活动和影响村民的因素,越来越向行政村一级聚集。这样一来,对村的研究,便不可忽视行政村这一级了。

三、半熟人社会的性质

行政村是否也是熟人社会?也许人们会认为,行政村内不过千把号人,依然相互认识,见面打招呼也不需多余的语言,大家具备相同的地方性知识。但是,行政村的熟人已相当地不同于自然村的熟人。自然村的熟人因为拥有村落共同的生活空间,而相互知根知底。行政村作为规划的社会变迁,虽然拥有相同的行政空间,却可能缺乏共同的生活空间。村民们是在本自然村内串门、拜年、办红白喜事,在本自然村内举行各种仪式,进行诸种游戏的。结果使得行政村虽然为村民提供了相互脸熟的机会,却未能为村民相互之间提供充裕的相互了解的公共空间。

对于这类行政村,不可以称为“熟人社会”,但可以称为“半熟人社会”。除了村民之间的脸熟之外,行政村毕竟提供了相当的公共空间,这些公共空间为村庄精英提供了活动舞台。在此舞台上,村庄精英的充分表演,便使村民迟早会认识到此一精英的方方面面,也就成为村民们的真正熟人。通过行政村的舞台,村庄精英成为行政村的公众人物。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不仅村民之间相互“脸熟”,而且共享一些公众人物,便构造出了一个“半熟人社会”的框架。

若将当前的行政村理解为“半熟人社会”,还应将当前的行政村与传统村落社会和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及生产队体制相比照。

比照传统村落社会,核心问题已如前述,在20世纪初“规划的社会变迁”发生之前,村落本身是一个更为完整的实体性单元。某种意义上村庄即构成了村民生活与生产的全部(自给自足)。村庄在传统社会中是“实体性”的。随着行政村体制的建立,村庄虽然依然为村民的生活乃至生产单元,但已有越来越多的关系在村庄一级虚化,而在行政村一级集结。

农村新政治结构的形成绕不过人民公社。人民公社体制真是一种特殊的体制,一方面,人民公社是最为典型的“规划的社会变迁”,其对传统农村社会的冲击是相当强烈的(注:张乐天:《人民公社制度研究》,第65页,绪论,东方出版中心,1997年版。);另一方面,人民公社在某种意义上是强化了(或者说是借用或利用更为恰当?)而不是削弱了自然村作为熟人社会的这一重要特性。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在户籍制度的限制下,队(自然村)成为村民的生产与生活单元,较过去而言,生产队为村民提供了更多相互接触的空间及相互接触的理由(因为共同生产而更加利益相关)。

构成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内部相互联系机制的,主要有:第一,集体生产不仅增加了村民(社员)之间的接触机会,而且使村民之间利益相关;第二,生产队存在健全的队干部结构,即一般都设有生产队长、副队长、会计、出纳、党小组长、贫协小组长、妇女组长、民兵排长等职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队委会。健全的生产队组织的存在,不仅提供了管理全队的能力,而且因为生产队干部与村民利益相关,而使生产队干部的选举(或安排)成为村民关注的焦点话题;第三,由于共同生产、统一分配、集体活动(如频繁的开会)和户籍制度对村民自由迁徙机会的限制,使村民之间建立起了强大的舆论力量,违背村民集体意愿的行为大都会受到加倍的惩罚。强大的舆论力量不仅塑造了村民的一般品格,而且为形成熟人社会中的规矩和信用提供了保障;第四,集体生产和舆论压力带来了集体生活。集体生产不仅为村民议论“东家长、西家短”提供了机会,而且带来了共同的人情压力,“赶人情”不仅未在移风易俗的号召中减少,反而有了新的增加。

构成对自然村(生产队)的彻底改变的是联产承包责任制。联产承包瓦解了生产队的“实体性”,而将生产权力转移给了农户,将社会及行政权力上收至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不仅具有健全的机构,独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选举村干部正是在这一级展开的。在生产队(自然村)一级,生产队不再是一级生产单位,健全的队干部结构也不再有存在的必要。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生产队改称村民小组,恰如其分地表达了自然村(村民小组)一级的实际情况。在当前中国绝大多数农村,村民小组大都仅有一名不再有多少实权的村民小组长。

村民委员会在逐步实体化的过程中,从不曾也不可能将自然村的功能全部收上来。人情世故依然多在自然村内部发生,聚落内部的文娱活动、公共事业依然大都在聚落内发生。而且较过去人民公社体制,村民委员会与生产大队相比(因为村民委员会大都由生产大队演变而来),第一,村民委员会因为大都不再承担组织生产的功能,过去生产大队因经常共同生产与建设而可以为村民提供的相互接触机会大大减少了;第二,由于对人民流动控制的放松和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导致的村民剩余时间的增多,使村民有了更多向外发展的时间与空间。常年在外打工、做生意,使村民之间更加缺乏相互接触的时间与空间了。因此,当前的村民委员会一级较生产大队而言,更加具有“半熟人社会”的特征。由于“规划的社会变迁”和真正现代因素的输入,现在的乡土社会越来越不同于传统的乡土社会了。

总括以上所述,在越来越多的功能与活动向行政村一级聚集的同时,却并未创造出村民足够的跨出自然村进行交流与沟通的机会。这样一来,行政村便越来越有脱离村民而成为“上层建筑”的迹象。以前在自然村一级,规矩大致是自然发生的,道德具有强大的约束能力。村民必须遵守村中规矩和信用,统治村庄的长老也必须遵循传统和赢得村民的信任。而且村中的规矩,大家都是一致同意的,没有反对意见存在,也不会有反对意见存在的空间。这不是来自压服或民主,而是来自长期共同生活所拥有的经验与深信不疑的信念。这样可以构建起一个和谐而稳定的熟人社会的秩序。而在当前的行政村中,村民之间并不完全熟悉,他们知道谁是张三、李四,但并不一定说得清张三、李四的家庭情况,也不大摸得准张三、李四的脾性。村民之间的相互不了解和不太信任,造成了形成一致意见的困难。在关于行政村一级的事务上,西边自然村与东边自然村的人就往往产生出不一致的意见来,这种意见的不一致有时是因为利益倾向的不同,如都希望肥水先流进自家田;有些是因为相互不了解造成的,伯乐相出来的千里马,更多是自己身边的人;有些是相互之间不大熟悉造成的胆大妄为,因为舆论无法构成对他们的足够压力,等等。

换句话说,在半熟人社会中,村民之间已由熟识变为认识,由意见总是一致变为总有少数反对派存在(或有存在的可能性),由自然生出规矩和信用到相互商议达成契约或规章,由舆论压力到制度压力,由自然村的公认转变到行政村的选任(或委任),由礼治变为法治,由无讼变为契约,由无为变为有为(做出政绩才能显出能人本色),由长老政治变为能人政治。一句话,由于行政村功能的凸出,在行政村这个半熟人社会中,村民的行为环境与行为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理解这种变化,就难以理解在行政村一级发生的事件,比如说选举村干部这一焦点性事件。

四、半熟人社会的选举

之所以讲村民委员会选举是焦点性事件,是因为现在行政村一级已聚集起强大的功能,村干部的安排与行为会对村民有重要影响。村民委员会选举牵涉到村民的根本利益,村民因此关注村干部的选举,并因这种关注,而将种种现在和潜在的关系网络动员起来,参与选任村干部的竞争。

如前所述,行政村是一个半熟人社会,村民委员会选举作为发生在行政村一级的焦点性事件,正可以折射并牵扯出行政村半熟人社会的特征。同时,行政村半熟人社会的性质,也会为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状况留下了独特的烙印。总而言之,村民委员会选举与行政村作为半熟人社会的性质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性。

把握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的行政村的特性,而不是以对传统村庄的想象来把握中国乡土社会的特性,显然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理解行政村的特性,尤其对于理解村民委员会选举具有重要价值。在行政村这样一个半熟人社会中,选举具有以下一些重要特征:

第一,村级公众人物与村级能人之间存有距离。在当前的乡村社会中,传统的社会公众人物,如宗族头人、乡绅、大土地所有者等均已不再存在,而市场经济的发育仍不完善,经济分化不太明显,加之少数先富起来的村民已搬到城市居住。因而在大多数农村中,构成村民都比较了解的公众人物的,只是在任或历任村干部,除了这些村干部以外,很少有村民的为人、品行和能力,会被全村村民有较为一致的了解。由此出现了在村民小组范围内(这是一个熟人村会),大家都知道谁好谁坏,谁更适合当村干部;而在全村范围内,却由于村民大都只了解本村民小组的能人,而不了解全村范围内的适合当村干部的能人,而出现了各村民小组都选本组能人当村干部,结果却是谁的得票都不多的状况。这方面表现特别明显的是,在许多农村的选举中,即使在任村干部颇不受村民的欢迎,在“海选”提名时,他们却大都以相当领先的得票率成为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相反,那些各村民小组推出来的农村能人,虽然大都在本村民小组范围得票遥遥领先,却在全村范围汇总时,根本无法进入正式候选人的行列。半熟人社会变得保守起来!

与此相反的是,在村民小组内选举村民小组长时,村民因为相互之间甚为了解,而大都可以将他们不满意的组长选下去,而将他们认为最适合的组长选上来。虽然很多时候这些被选上来的组长并不愿意当组长。

第二,地缘因素成为影响选举的重要一维,宗族也往往借地缘因素来表现出自己的影响力。村民委员会一般是跨自然村的,不同的自然村会有不同的公共工程要求。诸如修路、架桥等事,往往会在不同自然村之间有不同的收益计算。因此,选村干部并由自己选上的村干部来在安排公共工程、反映村民意愿方面向本地缘倾斜,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与本地缘(本自然村或本片)的人更为熟悉这一点叠加起来,地缘因素成为影响选举的重要一维。在候选人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本自然村人(或本片人)选本自然村(成本片人)成为大多数农村选举中的事实。

宗族往往是地缘与血缘叠加,即使在宗族意识已经弱化的地区,因为同姓人住在同一个自然村,而表现出更愿意选本姓人的倾向。有时是宗族因素加强了地缘的影响,有时是地缘的利益演变为以宗族势力抬头为表象。

第三,村民之间的信息存有阻隔。这种阻隔为不实许诺或蝇头小利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在半熟人社会中,村民并不了解全村人中谁更适合或更有才德来当村干部,除非过去的村干部的确已被证实具备或不具备此种德才,村民难以判断其他人是否具备这种当村干部的德才状况。这种阻隔使村中一些本身不具备此种德才之人可能会通过种种关系来迎合村民,或让村民看到一些不实许诺或得到一些蝇头小利,或利用亲戚、朋友、同学等等关系上门做工作,来达到他们的目的。村民在对谁也不太了解的情况下,便丧失了自己的判断能力,而以关系而非德才状况来选择村干部。另一方面,因为存在信息的阻隔,就为流言提供了市场。诸种攻击性的谣言,引起村民强烈兴趣且严重影响村民行为的大小字报等等,大都会在选举前不期而至。

第四,村民缺乏约束村干部的办法。反过来村干部也缺乏约束村民的办法。一方面,半熟人社会使村民之间更难形成共同体意识,以为村里的事情不说与我无关,也与我关系不大。他们很容易想起那个他们并不熟悉的部分人可以从他们的关注中获益的可能,而认为“村里的事情又不是我一个人的事情,我管那么多干什么!”这种将村里的利益与自己疏离的想法普遍起来,便造成了任由村干部们去挥霍,而村民大都持无所谓态度(当然,他们也会心愤难平)的现实。由此缺乏对村干部的舆论上、行为上的压力。

另一方面,半熟人社会也使村干部难以获得约束村民的能力。最简单的是,若有村民不交村提留,一般村民会认为与己无关,即或有关,也是他们想:别的村民可以不交提留,我为何要交提留?由此也不交提留。所谓交提留只是对村集体负责的一个基本表现,当前农村普遍存在村提留难收的问题。除与农民负担太重有关以外,还与这种村民缺乏对村集体的自我认同感受从而对破坏村集体利益之事持无所谓态度的状况有关。疏离的共同体意识不能构成对违规者的强大压力,从而使村干部失去了最可用的管理社会的手段。

相反,在自然村内,如修族谱等事,一般无人反对,系因存在强大的熟人社会的压力。

第五,可能造成村民政治参与效能感的弱化。在半熟人社会中,村民登高一呼,往往只可以得到本村民小组或本宗族人的支持,而难以得到其他村民的响应。相关地,村干部即使在村中不得民心,他也或可以得到少数人的支持,而显示出巨大的能量。如此往复,村民的政治参与积极性便会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行政村的半熟人社会的性质在造就公众人物、形成选举局面、保证选举反映民意以及防止选举舞弊等等方面,都会与熟人社会的选举有相当的不同。因为公众人物的缺乏,除在任和历任村干部以外,大多数地方的农民并无替代人选。选举前,村民满怀信心将那些他们不满意的村干部选下去,选举后,村民却发现他们又莫名其妙地将原任村干部选了上来。由于各自然村的村民之间缺乏了解,不仅很难在选出一位一致同意的村干部这一问题上面达成共识,而且容易丧失投票选举的政治效能感。经过选举,村民很快便会发现“仅仅我投票选谁有什么作用呢?”这一现实问题。在这一现实考虑之下,认真负责进行投票的村民会想,“与其我投自己认为满意人的票而他又不可能当选,不如我选自己虽然不太满意,但他更可能当选者的票,免得我所投一票浪费掉了”。进一步他会想,“与其我不能选出自己满意的人,不如不去投那一票”,干脆放弃选举投票的权利。这样一来,除少数公众人物以外,一般村民反而较以前的任命制更少有当选村干部的机会,即使村民普遍对现任村干部不满意,其结果也大多如此。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意思的是,现任村干部大都并非是由公众人物成为村干部,而是因为过去被乡镇任命为村干部而成为公众人物。这种情况不仅使选举不能反映民意,而且造成了选举本身的沉闷局面,历经几次选举,村民便会丧失将那些他们不满意的干部选下来的信心,而认为选举是“玩假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不公平竞选,不实许诺,以利相允,都会成为影响选举公正的因素。

解决“半熟人社会”缺乏公众人物的办法,便成为解决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容易丧失政治效能感的办法。而要形成公众人物,其办法就是给具有成为公众人物潜质的村民以在全村登台表现的机会。

构成此种机会的主要渠道是竞选。竞选不仅可以给一般村民提供成为公众人物的机会,而且有助于形成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信任关系。但是竞选亦可能有问题。因为农村社会并非我们前述假定的可以排开地缘利益和宗族利益(即小团体利益)。这样,竞选就可能演化为小团体的利益之争。当然,在有限的程度上,小团体的利益之争有益于选举本身的健康发展,因为个人总是生活在社会网络中的。在传统农村,宗族往往是村民最为重要的社会网络。考察宗族与选举的关系,当然是非常重要的,这需要另一个专题来讨论。

五、结论

半熟人社会的概念当然不仅仅有助于理解村民委员会选举。只有将半熟人社会这一概念定位于熟人社会和大众社会之间才可以有更多的理解空间。仍然以选举为例,半熟人社会的选举大大不同于熟人社会的选举。例如,在熟人社会中,大抵不需要进行竞选,也很少有拉票的空间,别有用心且德才较次者,很难在熟人社会中有当选村干部的机会。但在半熟人社会中,竞选应是进行较为公正选举的前提,因为地缘因素加入选举过程,使选举更容易受到地缘、宗族、姻亲乃至朋友、同学、同业者等支持者的分化组合,而发生戏剧性的变化。往往是参加选举或支持参选一方的个人所拥有的特殊的人际关系的资源状况,决定了选举结果。当真正竞选展开后,在行政村这一半熟人社会中进行的选举往往具有戏剧性和偶然性;而熟人社会中一般不会存在的谣言,在半熟人社会的选举中大都会广泛流传。换句话说,在熟人社会中的选举,大都没有“谋划”的容身之地,亦不存在竞选艺术发挥作用的空间,但在半熟人社会中谋划选举和竞选艺术都有了初步的萌芽。

大众社会的选举与半熟人社会的选举相似而不同。大众社会的选举更依赖于竞选宣传和诸种次生结构,如竞选班子、政党、临时性的团体。在国家一级的竞选中,若已建立起规范的竞选制度,选举可能会较为顺利且正常。但在刚建立竞选制度不久的国家,选举就可能会取决于谁更有金钱来购买舆论或谁有一个更为诱惑选民的政纲。这种选举可能让一些不良势力走上政权舞台。

在国家以下各级的大众社会的选举中,比如在乡镇等地方性选举中,因为公众处于彼此完全不了解的陌生人社会中,这种选举就可能为黑金政治提供市场。黑金政治并不一定是通过威胁,而是通过造谣来误导选民,以为己谋利。黑金政治与作为半熟人社会的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大小字报有些相似之处。不同的是,在大众社会中,因为一般选民完全依赖外界传递有关候选人的信息,而为某些候选人组建专门的班子,谋划以黑社会势力造谣,以金钱利诱等等获取选票的不良勾当提供了空间。

从以上意义上讲,在一个缺乏民主传统和选举规范的社会中,将选举由熟人社会推至半熟人社会再推至大众社会时,一定要格外慎重,这里面的选举有着质的不同。

半熟人社会的概念在理解村级治理中的其它事项时,也如理解村民委员会选举一样有效。如理解村级公共工程建设,或者村干部行为等等。

行政村本身是规划的社会变迁的产物,反过来,理解行政村又成为进一步规划社会变迁的前提。当前行政村一级承担着诸多关键而又基础性的功能,如何理解行政村本身的性质,并把握这种特性下村民委员会选举诸事项,对于中国现代化事业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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