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建设中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构建问题分析论文_闫令

城镇建设中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构建问题分析论文_闫令

(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河南驻马店 463000)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城乡规划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乡在发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逐渐趋于完善。基于此,本文首先探讨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构建的紧迫性,接着分析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存在的问题,最后给出了几点完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对策。

关键词:城镇建设 城乡规划 法律法规 问题 对策

引言

随着中央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后的地方立法权不断扩大,对新形势下的法治建设方向目标、重点任务等进行了明确,对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方面均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依法治国中地方法制化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还会对地方行政管理工作带来积极影响。作为地方政府重要政策手段,城乡规划中的法制化要求会进一步增强,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具有积极作用。基于此,本文重点对城镇建设中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构建问题进行分析,为我国城乡法律法规体系构建提供参考借鉴。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构建的紧迫性

1.1城镇建设需求

相较于中央立法面向全国、宏观指导和笼统规定相比,城镇建设中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的需求应用范围较为狭窄,主要适应于本地政府管辖区内,面向更为具体的操作和管理。作为城乡规划中的核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确定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框架,但从地方操作层面的角度来说,这些框架和规定的原则性较强,为了增强其操作性水平,需要提供与之配套的地方立法、实施办法和细则。从城镇建设中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角度来看,不仅考虑到了管辖区内的具体情况,同时在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细则和应用方面的可操作性较强。如果单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城镇建设发展进行指导是不切实际的,推动城镇建设中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可以补充和细化中央、高层层级政府城乡规划管理的内容,以符合城镇建设发展实际。

1.2增强城镇建设中的城乡规划法制化水平的需求

现阶段,大部分地区的城乡规划发展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时间和内容不一,规范性和强制性水平不足,同城镇建设实际不一致,缺乏操作性。政府部门会通过颁发“红头文件”、政府政策等方式对城镇建设中的城乡规划行政活动进行规范,法制化水平较低。为了提升城乡规划管理的有效性水平,应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建设,以尽快落实依法行政。

1.3城乡规划公共政策转型的法制化需求

在我国城镇建设中,政策与法规同时发挥效应的情况较为常见,不同地区对政策的理解和界定不清晰,经常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只有借助于法制化手段对政策作用的边界进行明确,才能将城乡规划在城镇化建设中的公共干预政策职能充分发挥出来。如何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与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进行结合,是新时期法制化建设中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会对城镇建设的全局性问题产生影响,因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构建是城乡规划公共政策转型的法制化需求。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2.1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城乡二元特征较为明显,这种特征在行政管理上就是城乡分治。实际上,城乡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为了确保城镇化健康发展,需要借助于区域层面上的城乡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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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计划经济色彩浓厚

城镇建设中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同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不相适应。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中只是规定了规划编制方面的内容,针对规划管理、操作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的规定相对较少,大都是笼统的一笔带过。

2.3监督机制不完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中的监督机制不甚完善,很难体现出决策过程中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将行政权力和管理手段的维护放在了首位,却忽略了政府部门实施监督制约及对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保护性规定。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只是一味的强调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责,未将公众和多部门参与作为法定程序,规划决策的封闭机制较为明显。

2.4法律责任较轻

由于法律责任较轻,降低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水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的原则性水平较强,但可操性水平较差。这种法律制度对于建设单位和个人几乎没有太大的制约性,为了寻求利益的最大化,建设单位和个人会计算违法和守法的成本后,不惜违法牟利。直接造成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降低了城乡规划中法律法规体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水平。

完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对策

3.1以科学发展管统筹城乡发展

结合我国城乡传统的二元结构,城市地区属于国家的工业基地,其服务基础是乡村,由此形成了行政权力结构。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传统乡村行政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很大程度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乡建制开始逐渐朝着镇建制发展,这种将镇为作为核心区域且周围地域结构发生了改变,推动了传统城乡二元结构发生了转变。对城镇化建设进程合理把握,始终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城乡统筹的发展方针,将空间资源配置和发展目标结合起来,并借助于立法,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逐渐趋于成熟。应在城乡居民点规划区范围内明确所有的建设活动,在规划区外禁止除了基础设施外的非农建设活动;在规划区域内应划分禁止建设的区域,确保规划区内的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增强运行效率。

3.2加大立法工作力度

适当增加立法项目,尽快修订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还要做好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重点做好规划管理、规划实施精细化管理、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生态环境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与此同时,应实时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防止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不相符而导致决策和行政管理中的失误或出现违法情况。

2.3加强立法的组织管理

应将法制机构机构建设放在首位,对法制工作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投入力度,始终确保立法工作经费充足,为法制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对立法机制和工作制度进行完善,进一步明确立法责任、相关程序和工作方法等,确保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可以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对立法工作责任制进行严格落实,为促进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避免其他因素对立法工作产生冲击,应积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

4结论

作为城乡规划法制化的关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构建是城镇建设中的艰巨任务。我国城乡规划法规标准体系经历了探索期、摸索创建期、完善期,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体系。在城镇化建设中,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进入了优化整合与精细化转型的新阶段。

参考文献

[1]王新.城乡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及优化策略[J].城市规划,2017(8).

[2]庞春雨,万婷.对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若干思考 [J].学术交流 .2008.

作者简介:闫令(1989-),女,回族,河南驻马店人,本科,助理工程师,从事规划局法规工作。

论文作者:闫令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新时代》2018年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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