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践美学的超越性--对朱立元同志的回答_美学论文

论实践美学的超越性--对朱立元同志的回答_美学论文

再论超越实践美学——答朱立元同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学论文,同志论文,朱立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本文是对朱立元的《“实践美学”的历史地位与现实命运》一文的辩驳。作者认为实践范畴是实践美学的基本范畴和逻辑起点。朱立元的文章为了否定上述事实,回避了实践美学的整个体系,靠摘引该学派学者的个别论点来证明实践美学对审美的非理性、超现实性、精神性和个体性的肯定,缺乏理论的说服力。实际上,由于实践美学对审美的理性、现实性、物质性和社会性的强调,对超理性、超现实性精神性、个体性的排斥,必然导致违背审美规律。

我的《走向后实践美学》〔1〕发表后, 朱立元撰写了《“实践美学”的历史地位与现实命运》〔2〕,对我的观点进行了批评。 朱文主要为实践美学作了辩护。我认为,对新时期的主流学派“实践美学”的历史地位及学术价值进行深入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建构新的美学体系,对中国美学的现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对朱立元的批评进行答辩。

在《走向后实践美学》一文中,我对实践美学的历史地位给予充分肯定,同时也指出了其理论上的不足。实践美学以实践哲学为依据,以实践范畴作为基本范畴与逻辑起点,因此必然导致一系列不正确的观点,主要是强调审美的理性、物质性、现实性和社会性,而忽略甚至抹煞审美的超理性、纯精神性、超现实性和个体性,而后者正是审美的本质属性。朱文不赞成我的观点,他为实践美学作了全面的辩护。他认为,实践美学并没有否认审美的超理性、纯精神性、超现实性与个体性,不存在把审美理性化、物质化、现实化和非个性化的倾向。朱认为,我对实践美学的批评,基于一种错误的“方法论上简单化的抽象概括”,即把实践说成是实践美学的基本范畴和逻辑起点。朱认为:“实践美学只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论作为其哲学基础,实践范畴只是实践美学的哲学出发点,而非实践美学的真正‘逻辑起点’,更不是‘基本范畴’了。”这里实际涉及到哲学体系与美学体系的关系问题,以及实践范畴在实践美学中地位问题。我认为恰恰在这个方法论问题上,朱出了偏差:他把哲学与美学分离开来,把实践范畴与实践美学分离开来,认为哲学只是美学的“基础”,实践只是审美的“哲学出发点”,“最终的哲学根源”。首先,他在这里使用的概念是含混的,他肯定实践论是美学的“哲学出发点”,但又否认是“逻辑起点”;他肯定实践论是美学的“最终哲学根源”,又否认实践是“基本范畴”,难道它们之间有什么根本区别吗?这几乎近似于一种文字游戏了。更重要的问题是,哲学不仅仅是美学的“基础”,哲学可以是其他任何科学的“哲学基础”,但美学本身就是哲学的分支、组成部分,或者说它就是一种哲学性的学科,这是美学不同于其他社会科学之处。正因为这样,历代哲学家都有自己的美学思想,而它又直接是其哲学观点的延伸,哲学基本范畴与逻辑起点直接就是美学基本范围与逻辑起点,并不是在“哲学基础”上另起炉灶,重新确定一个基本范畴和逻辑起点。例如,柏拉图的哲学以“理式”作为基本范畴和逻辑起点,因而其美学体系也成为“理式”的逻辑推演,即审美是对“理式”的“凝神观照”。又如,黑格尔哲学以“理念”作为基本范畴和逻辑起点,其美学体系也由理念推演而成,即“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萨特的存在主义哲学以“实存”为基本范畴和逻辑起点,而“实存”的基本规定是自由选择,因此他认为审美就是人对自由的肯定。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哲学以实践为基本范畴和逻辑起点,因此实践美学也必然以实践作为基本范畴和逻辑起点,实践范畴在实践美学中具体化为“自然的人化”或“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实践美学各家都是由此构造自己的体系的。李泽厚本人也承认:“在我看来,自然的人化说是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在美学上(实际也不止在美学上)的一种具体表达或落实。就是说,美的本质、根源来于实践,因此才使得一些客观事物的性能、形式具有审美的性质,而最终成为审美对象。这就是主体论实践哲学的美学观。”〔3〕这段也被朱引用的话, 恰恰证明了实践范畴是实践美学的基本范畴和逻辑起点。李泽厚公开承认“自然的人化说”,是实践哲学在美学上的“具体表达或落实”,也就是说,作为实践的另一种表达形式的“自然的人化”成为美学的基本范畴、逻辑起点。他又说:“所以马克思主义美学……从社会实践和‘自然的人化’这个哲学问题出发。”〔4 〕这几乎更直截了当地把实践当作美学的逻辑起点。

朱立元认为,把实践范畴当作实践美学的基本范畴和逻辑起点,是犯了“方法论上简单化的抽象概括”的错误。在他看来,美学的基本范畴和逻辑起点应当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这是一种误解。无论作为哲学的还是美学的基本范畴、逻辑起点,都只能是最一般的、最抽象的东西,由此演绎出其他具体的范畴、命题,而不是相反。马克思把这种哲学方法概括为“由抽象上升到具体”、“从逻辑进入到历史”。实践哲学也只能从实践这个抽象范畴出发,演绎出整个逻辑体系。朱立元否认了实践作为基本范畴和逻辑起点,但又说不清究竟以什么代替之。他回避了李泽厚美学体系的逻辑起点、基本范畴问题,而所谓蒋孔阳的美学体系是以“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作为逻辑起点,则存在着明显的谬误。“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作为具体的命题,不能作为逻辑起点,而只能作为逻辑终点。“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恰恰是需要说明的命题,它从何而来,意义何在,正需要由更一般、更抽象的范畴来加以阐释(所谓“种概念加属差”的定义方法也由此而来)。

实践范畴作为实践美学的基本范畴和逻辑起点,完全符合实践美学的实际,因为实践范畴的推演构成了实践美学体系,形成了审美的本质、审美的起源、审美意识、美的主客观性等观点。

李泽厚把实践范畴具体化为“自然的人化”,由此推演其美学体系。他认为,“自然的人化”以“外在自然的人化”与“内在自然的人化”为两极,一方面创造了客观的美,另一方面创造了美感,其余命题、观点皆由此推出。蒋孔阳实际是以实践范畴来推演、构造其美学体系的。他的“美在创造中”,“人是‘世界的美’”,“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美是自由的形象”等命题,都是实践范畴的展开、延伸。因此,否认实践美学是实践范畴的运演体系是讲不通的。

在审美的本质问题上,实践美学也是从实践范畴出发来加以确定的。李泽厚认为“美的本质……来于实践”,得出“美是现实肯定实践的自由形式”。蒋孔阳的“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以及其他相关命题,同样也是把实践本质作为美的本质。

在审美起源问题上,实践美学把实践作为美的根源。李泽厚认为“美的根源来于实践”,“劳动创造了美”,其他实践美学代表人物也作如是说。

关于美的主客观性问题,李泽厚等人正是从实践的客观性出发来确定“美是客观的社会属性”。

总之,实践美学把实践当作审美的根源、本质,把实践的基本属性当作美的基本属性;事实证明,实践范畴已成为实践美学的基本范畴和逻辑起点,否认这一点,不符合实践美学的实际。

朱立元为了替实践美学辩护,回避了实践美学整个体系,而摘引其代表人物的个别言论来证明实践美学对审美的非理性、超现实性、精神性、个体性的肯定。确实,李泽厚等有许多谈论审美的非理性、非功利性、精神性和个体性的论述,但这些思想并不是其最本质的美学观,而只是体系之外的赘生物。由于实践美学体系自身对审美的理性、现实性、物质性、社会性的强调,对超理性、超现实性、精神性、个体性的排斥,必然导致违背审美规律。为了避免这种不合理局面,实践美学代表人物只好对实践美学的基本观点作出补充、修正,因此就有那些强调审美的非理性、非功利性、精神性、个体性的言论。这些个别观点与实践美学体系是互相矛盾的,这也表明李泽厚等人的美学思想内在的矛盾。但是无论如何,这些个别观点并不代表实践美学的基本思想,以此为实践美学辩护是行不通的。

正因为实践范畴作为基本范畴和逻辑起点带有的理论缺陷(实践并非最一般、最抽象的规定,而只是人的存在的基础的、非本质的形态),以及在体系之外所作的那些补充、修正,造成了实践美学体系的不严整、非连续性。它不能始终一以贯之地由实践范畴推演出各具体范畴和命题,而只能借助决定论或者离开逻辑系统另立命题,从而造成实践美学体系的支离破碎。李泽厚始终不主张建立体系,深层原因也在于此。蒋孔阳的美学体系也有此问题,如他对美的本质的定义“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由于缺乏具体的规定性,只好再另立其他命题来补充,如“美在创造中”,“人是‘世界的美’”,“美是自由的形象”等。李泽厚关于美的本质的命题也存在类似问题,它缺乏那种逻辑的严密性和概念的明晰性。所谓“美是现实肯定实践的自由形式”,并没有对实践范畴作出新的规定,因为实践总是被现实肯定的;而“自由的形式”,按照李泽厚的解释,也仍然是“符合或掌握了客观规律”的实践所达到的真与善的同一。

我对实践美学所作的十点批评,不仅是从实践范畴作为实践美学的基本范畴与逻辑起点这一事实出发,而且也针对实践美学的一些基本观点,并非朱立元所说的“无的放矢”、“战风车”。

我对实践美学的第一点批评是其理性化倾向,这当然根源于实践范畴的理性规定性。这里所说的理性,不是相对于感性而言的理性,而是相对于非理性、超理性而言的理性。审美活动不是理性层面上的活动,也不是感性活动,因为感性活动仍然要受理性指导(实践活动就是受理性指引的感性活动),而是一种超理性的活动。朱立元以李泽厚的“新感性”说来否认实践美学的理性主义性质,错在把我说的理性主义当成感性的对立面(这正是古典的观点)。李先生把审美归属于感性,而又认为感性形式中积淀着理性内容,因而仍把理性作为审美本质。他始终没有突破传统的感性、理性对立观,没有意识到审美的超理性性质。他一贯主张的“美感的矛盾二重性”即“一方面是感性的、直观的、非功利的;另方面又是超感性的、理性的、具有功利性的”〔5〕, 只是把审美定位于感性与理性之间,而这仍是古典美学的理性主义。现代美学突破理性主义,揭示出审美的非理性深层结构及超理性意义,而实践美学仍然停留于古典阶段。李泽厚也曾谈论过审美的非理性因素,但只是在理性主导的限度内,改变不了其理性主义美学观,更何况他并未肯定审美的超理性性质。李泽厚的理性主义还表现为科学主义,他曾认为心理学发展可以揭示审美心理的奥秘,将来可以用数学公式来表达审美规律,这种乐观的理性主义与现代美学格格不入,后者认为审美的非理性、超理性性质使其成为不能完全打开的黑箱。

我的实践美学的第二点批评是其现实化倾向,这当然也是由实践范畴的现实性规定的。实践美学认为,美是实践活动创造的,因而它也是现实属性或价值。李泽厚主张美是客观的社会属性,就包含着美是现实对象的意思。他还认为美是真(合规律性)与善(合目的性)的统一,而真与善皆为现实属性与价值,二者的统一也仍然未超出现实领域。李泽厚关于美的定义:“美是现实肯定实践的自由形式”,更明确地把美归属于现实领域。当然,李泽厚承认审美的非功利性,蒋孔阳也谈到审美不等同真、具有非实用性,但他们这种观点古典美学中早已存在,并没有达到肯定审美的超现实性高度。蒋先生认为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是人的本质力量在现实生活中的自我创造和自我实现”〔6〕, 可见他认为现实中存在审美关系,而所谓“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根本就是一种错误概念,因为人与现实没有审美关系,一旦进入审美关系,人与现实都变成审美主体与对象,或者说,在审美关系中,没有现实主体和对象。此外,李泽厚对审美的形式性(“情感的逻辑形式”)和自由性(“自由的形式”)的强调,蒋孔阳对审美解放作用的论述,都触及到了审美的超越性,但又没有更深刻地揭示审美超现实的本质。审美的超越性主要不表现在非功利性、形式性上,而在于它对现实的否定、批判、升华,它成为超现实的生存方式和意义创造。李先生和蒋先生对审美自由性、解放作用的论述也仍然在现实意义上,如李说:“真正的自由必须是其有客观有效性的伟大行动力量。”〔7 〕他认为自由是实践的产物。而实际上,自由和解放,在哲学意义上只有超越现实才能获至,马克思说自由“只存在于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朱立元对实践美学家个别观点拔高,说成对审美超越性的肯定,这显然不符合事实。

我对实践美学的第三点批评,是它的物质化倾向,这自然也是由实践范畴的物质性规定的。这里所说的物质化倾向,自然不是说实践美学把审美当作物质活动,而是说它认为审美规律源于、决定于物质实践规律,从而否定了审美的超物质实践的本质。实践只是审美的物质前提或基础,审美是纯精神活动(马克思所谓“自由的精神生产”),它不依从物质生产规律,而且超越物质生产规律。实践美学立足点正相反,它不是首先肯定审美对物质实践的超越,而是首先肯定审美对物质实践的依从,物质实践对审美的决定作用。李泽厚之所以舍弃“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命题,而改用“自然的人化”命题,按他自己的解释,就是因为前者容易被人泛化为精神力量的对象化,而自然的人化则限定于物质实践,这就毫不含混地宣告了对审美的物质本性的肯定,对精神本性的否定。自然,实践美学又宣称在实践与审美之间有中介,二者有别,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否定审美可以还原、决定于物质实践的事实。李泽厚的著名“积淀说”,认为人类物质实践积淀为精神本体,包括审美心理结构,它所强调的正是审美的被物质生产决定的本性。李泽厚指出,审美虽然是精神活动,但精神活动“不能在美的最终根源和本质这个层次上起作用,只能在美的现象层即构成审美对象上起作用。”〔8 〕而物质活动才是美的最终根源和本质。

我对实践美学的第四点批评是它的非个性化倾向,这当然也是由实践范畴的非个体性规定的。朱立元虽然承认李泽厚“这方面确实做得还不够”,但仍然为实践美学作了辩解。他列举了李泽厚强调个体性的言论作为反证,但这并不能否定李泽厚对审美社会性本质的根本观点。李泽厚的思想是有矛盾的,从体系上讲,他肯定社会实践是本体,个体精神是被决定的现象;从个别思想观念上讲,他又意识到人的存在的个体性以及它与社会本体的冲突。即便如此,个别思想服从于体系,他的主导思想仍是肯定审美(也是存在)的社会性而非个体性。〔9 〕李泽厚的“美是客观的社会属性”的命题,以及审美心理“社会的积淀为个体的”“积淀说”,都肯定社会性比个体性更本质。李泽厚为了调和审美的社会性与个体性的矛盾,采用了黑格尔式的共性与个性关系的观点,即认为共性是个性的本质,个性是共性的表现形式。李泽厚说:“工具本体(指社会实践——引者)通过社会意识铸造和影响着心理本体,但心理本体的具体存在和实现,却只有通过活生生的个人,因之对心理本体和工具本体不仅起着充实也起着突破的作用。”〔10〕从这段话可以看出,李先生认为个体只是社会的存在、实现形式,社会本体更本质;虽然个体也对社会本体有突破、反抗,但主要仍是起充实作用。从这个观点出发,李泽厚认为在本质层次上,美是超个体性的,社会性是美的本质,“是人类总体的社会历史实践这种本质力量创造了美”;在现象层次上,是个体活动创造了审美对象。〔11〕按照现代哲学,如存在哲学的观点,人的存在不同于物的存在,它不是先有本质,后有存在,而是存在先于本质,个体存在选择自己的本质。这样,个性而不是共性就成为人的本质,审美最充分地体现了存在的个性本质,或者说,个性成为审美的本质。黑格尔式的共性与个性关系被颠倒过来,古典哲学、美学与现代哲学、美学也在此分界。李泽厚等实践美学代表人物在审美的社会性(共性)与个体性(个性)关系上基本上未摆脱黑格尔模式,立足点仍是共性、社会性而非个体性、个性。

我对实践美学的批评不止这四点,还有其余六点,包括实践美学未克服主客对立的二元结构;在实践与审美关系上的决定论模式;实践与美的实体化、客观化倾向;实践范畴导致审美片面的生产性、创造性,忽视消费性、接受性;缺乏解释学基础,只有实践本体论基础;以一般性命题(如“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等)代替审美的特殊规定性等等。这些问题,仍然是实践范畴作为实践美学的基本范畴和逻辑起点造成的。虽然朱立元也一一否认,但它们确确实实是实践美学的弊病。限于篇幅,本文不能一一加以辨正。

最后,还须向朱提出一个问题:如果像朱所辩护的那样,实践美学已肯定审美的非理性、超现实性、精神性和个体性,那它还能称之为实践美学吗?它与西方现代美学观点还有什么区别呢?也许朱立元会说,因为它有实践论为基础,但这岂不是说它与西方美学虽基础不同而结论相同吗?在强调理性、现实性、物质性、社会性的哲学基础上会得出强调超理性、超现实性、精神性、个体性的美学结论吗?还有可能,朱会说,实践美学是理性与超理性、现实性与超现实性、物质性与精神性、社会性与个体性的辩证统一,但这种“辩证法”是含混的,留待以后再议。

注释:

〔1〕〔2〕载《学术月刊》1994年第5期。

〔3〕李泽厚:《美学四讲》第63页。

〔4〕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第414页。

〔5〕李泽厚:《美学四讲》,第123页。

〔6〕蒋孔阳:《美学新论》,第108页。

〔7〕李泽厚:《美学四讲》,第70页。

〔8〕李泽厚:《美学四讲》,第73页。

〔9 〕参看拙作《乌托邦的建构与个体存在的迷失——李泽厚〈第四提纲〉质疑》,载《学术月刊》1995年第5期。

〔10〕李泽厚:《美学四讲》,第45页。重点号为引者所加。

〔11〕李泽厚:《美学四讲》,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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