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安执法信息公开问题研究论文_王云

我国公安执法信息公开问题研究论文_王云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摘要:我国公安执法的现实情况随着相关热点案件而备受关注,尤其在相关信息公开的运行实践方面差强人意,质疑之声随之而来。从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政府越见重视信息公开工作,通过相关法律可以看出,这也产生了相当大的成效。我国公安执法在信息公开方面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进步的,但还是远远不够。之所以现实与理想差距不小,原因在于我国信息公开问题一直存在,没有得到根本上的解决。原因在于法律的不完善,和执法者尚不能严格依法行政的原因。所以找到问题症结所在,是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公安执法;信息公开;程序法治

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群众维护自身知情权的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公安机关在这方面做得不尽人意。所以深入研究我国公安执法信息公开问题,探讨问题关键所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我国公安执法信息公开现实问题

执法信息公开的因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法,一方面是人。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对于公开信息的义务主体总结为谁制作、谁公开,但常常出现各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找不到公开的主体。且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也就是通常说的不予公开的三种情形: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都没有进行更进一步的说明,来明确“秘密”的范围。所以,实践中常常出现公安机关以此为借口,拒绝公开执法信息,这是法的不完善所致。

第二方面是人,我国现实中普遍存在“官本位”思想,“由于受到传统意识 里公权对私权享有无可辩驳的支配权和国家权力及行政权力之上的本位思想,”[1]无视公民权利。如果公开执法信息,相当一部分公安认为这是对他们公权力的挑战,公安本就是国家机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信息公开给了社会公众挑战 他们权威的通道,社会公众只有知道结果并接受的权利,因为他们是“被管理者”。

曾经,与公安机关人员讨论过执法信息公开问题,他说执法依据结果处罚时会一并给当事人,除了给的处罚决定书上的,当事人是没有权利知晓其他事情的。至于执法记录仪内容,这更不可能公开的。执法记录仪内容不管是什么,对于什么人都是不能公开的,而具体执法信息当事人是无法依申请得到的,只有法院才有权利调取。因为这些都是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服务的。由此看出,虽然法律规定了,但做到哪一步是公安机关自己决定的,会受制于领导的认识因素,而社会公众只能是被动去接受。

二、我国公安执法信息公开的价值判断

公安执法信息公开,指在一定条件下公众可以通过查询,复制,下载,观看等方式获取其在执法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公安机关公开信息都本质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所以,知情权是公安机关信息公开的基础。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公开的人权保障其主要内容就是保障知情权。

知情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是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人身权的重要保障。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只有保障和实现了知情权,才能保障和实现人民对国家和社会各种事物的管理。我国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有用信息都是在行政机关掌握的,过去由于这些信息被行政机关封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只是镜中花,水中月。由此造成了信息不对称,国家权力的扩张,滋生腐败问题。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公安机关将其掌握的执法信息真实全面的传达给社会公众,则公安机关的工作运行置于百姓的监督之下,依法公开执法信息,办案流程,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促进警民信息的双向流通。保障好与人民群众生活相关的知情权尤为重要,这也是目前社会热点案件的警示。

信息公开并不是片面的全部公开,应考虑到公共利益因素。所以关于公开的范围,是公安机关需要慎重考虑,有自己内部程序规定,不是凭借激烈的言论,就能得知执法信息的。因为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所以公安机关对于执法信息公开的慎重考量,这也是有利于公共秩序稳定的。

公开、不公开、公开多少,这里微妙的平衡关系需要公安机关把握到位。但目前由于我国信息公开制度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够强,程序不严密,所以信息公开工作没有能达到和谐的平衡,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

三、对于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公开的建议

(一)健全法律,能动运行

立法滞后问题是信息公开难的关键问题,法律空白地带多发矛盾,所以需要“以法律解释和能动行政作为常态的修补机制。”实际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和立法紧密结合,形成良性互动。从现实执法问题中找到法律缺失处,通过完善立法指引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二)转变思想,主动公开

公安机关本身在执法信息公开运行中起着关键作用,但就目前来说,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效果并不理想。信息公开是中国历史上从未见过的新的事物,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思想还是老一套,相对而言级别越高,他的素质越高,但直接与社会公众接触的基层工作人员他的法律修养达不到,就算要求他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也是无从下手的。所以,要加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深入学习并在实践中贯彻《条例》中的内容。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公开的完善,与实际执法息息相关,能不能高效得运行,还是要看基层执法人员的,避免出现执法与立法脱轨的现象。

(三)完善监督,保障救济

目前,我国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考核的过程不会向社会公开,只是以内部监督的方式进行。没有外部监督,考核的公信力、客观性大大下降。这样,很容易造成只是公安机关内部“自娱自乐”。所以,要对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公开的工作制定细致的考核工作规范,考核过程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众参与,并将结果向公众汇报。我国主要的救济手段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抽象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所以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除非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是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的。所以,就算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也无法采取有效措施,这容易打击参与者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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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莫于川;雷振.中国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实践考察一项基于知情权保护视角的实证研

究[J].《南开学报》.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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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齐小力.公开执法辨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

[5]孔庆晶.公安行政执法问题探研[J].中国市场,2014

[6]刘伟红.论知情权的宪法保障[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

作者简介:王云(1994.10-),女,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人,研究生在读,刑事诉讼专业。

论文作者:王云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7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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