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对华特别301报告中的版权问题研究论文

美对华特别301报告中的版权问题研究论文

美对华特别301报告中的版权问题研究

文 / 岳嘉文

摘要: 美国新一轮特别301调查对我国版权产业发展和版权国际贸易具有重要影响,美国所提出的版权问题集中于版权立法和执法领域,具体事由涉及影视作品版权保护、网络平台上侵权盗版处理和版权产业域外主体资格限制等多个方面。针对特别301报告中的版权问题,我国需结合当前版权立法和执法现状,明确自身在版权国际贸易中的市场地位并考察版权执法活动的实际效果,在谋求中美双方版权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并加强版权执法力度。

关键词: 特别301报告;中美知识产权贸易;版权保护

最新一轮的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始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以下简称USTR)于2017年4月发布的《特别301报告》,美国再度将中国列入优先观察名单,认为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中的盗版现象严重,并称中国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实施重地。同年8月美国正式启动对华“特别301调查”,次年3月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总统备忘录,对中国采取增加进口关税、限制企业投资并购等措施,向WTO提起争端解决磋商请求,理由是其在调查中发现中国相关立法和实践中存在强迫技术转让、限制技术许可、牟取外方投资技术和窃取商业秘密等问题。2019年2月,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 IIPA) 向USTR提交《2019年关于版权保护与执法的特别301报告 》(IIPA 2019 Special 301 Report On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建议继续将中国列入优先观察名单,以《美国贸易法》第306条调整其与中国的版权贸易事项。1 .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 IIPA 2019 Special 301 Report on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http://www.iipa.org/ files/uploads/2019/02/2019SPEC301PRESSRELEASE.pdf,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5月28日。 版权国际贸易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在特别301报告中国部分所提出的版权贸易相关问题不容忽视,我国对USTR和IIPA在其报告中提出的版权相关事项应进行客观分析和理性应对。

一、美对华特别301报告中的版权异议

本轮特别301调查所涉的版权内容较多,美方所提的核心问题集中在版权立法和执法方面,其中网络环境下的作品市场准入和打击盗版问题最受关注。USTR虽然在特别301报告中国部分开篇处称赞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举措,肯定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发展势态,但转而提出对我国多个版权事项的迫切关注和强烈不满。总体来说,USTR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修订长期处于“停滞”状态,这一状态更是被其视为“错失了弥补中国著作权法体系重大缺陷的良机”,美方希望我国尽快解决版权领域的各项问题,以充分保护美方在中美版权贸易中的利益。

(一)我国版权相关立法未达到美方版权保护要求

美方在本次特别301报告中指责了我国多项版权立法内容。USTR认为法律改革或修订应当以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实施为目的,因此对于那些依赖知识产权保护而取得正当利益的美国人来说,对其新增或持续设立市场准入障碍是不合理的。目前此类“存在进入障碍”的市场领域仍然较多,典型的包括电影行业、娱乐业、出版业等。2 .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2018 Special 301 Report,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Press/Reports/2018%20Special%20301.pdf,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19日。 这些领域在国际版权贸易和跨文化交流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因而受到美方的高度重视。IIPA在其报告中也指出:“中国的创意作品市场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和发展潜力,版权法修改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将会为中国创意产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中国应当在国际趋势下加强而非弱化权利保护。”由此可见,美方所提出的版权立法问题与其在中国所受的版权保护水平密切相关,具体事项集中于下述三方面:

一是报告指出我国现阶段相关立法对电影盗版行为的制裁力度不足。USTR称我国2017年颁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没有制定有效的侵权行为制裁规则,目前的版权法律也不能有效制止未经授权在电影院摄制电影的行为。美方之所以关注我国对电影盗版行为的制裁措施,一是因为盗录电影的现象持续已久且规模较大,二是因为侵权人在网络上肆意传播盗录电影对电影产业的发展造成了直接威胁。根据IIPA报告显示,我国目前拥有6万多个电影荧幕,其中多数支持3D放映技术并可使用IMAX、中国巨幕3 . IMAX(Image Maximum)是由加拿大IMAX公司生产的电影放映系统,就银幕数量而言,中国市场目前是IMAX全球最大的市场。中国巨幕(China Giant Screen)是我国自主研发的电影放映系统,具有较高的性价比和品牌认知度,近年来发展迅速,在市场占有率上也与IMAX产生激烈竞争。 等增强格式的电影放映系统。中国的电影市场在全球占有重要席位,然而,大量未经许可在影院录制的电影被上传至网络空间,严重影响到包括美国在内的域外电影所受的版权保护。对此,IIPA建议我国修改相关版权立法以应对层出不穷的新形式盗版,降低版权侵权行为的入刑标准以严惩盗版行为。

二是报告指出版权人在网络服务平台上寻求版权侵权救济的程序繁琐。USTR对我国《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相关内容存有疑虑,并称许多权利人向其反映我国多个主流网络平台的“通知—删除”规则程序十分繁琐,虽然此前部分网络平台已有简化删除侵权文章链接程序的举措,但仍然不能满足权利人在版权保护力度和纠纷处理时效上的需求。对此,USTR认为我国《电子商务法》应当为版权利益相关方提供一个稳定的、可预测的法律环境,以促进其在版权交易各环节的有效合作。然而,经过两轮的草案论证,《电子商务法》最终并未改变既有的“通知—删除”规则体系,新法中没有出现美方所期待的规则变动。IIPA对此也提出类似观点,认为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虽然已有制裁迅雷公司等主体的大规模盗版行为的成功经验,但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中仍然缺少有效的禁令规则和高额的损害赔偿金制度对盗版行为进行震慑,大多数版权侵权救济仍然无法实现应有的效果。

《电影产业促进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对电影产业进行调整的目的既在于划分电影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在于充分激发版权产业活力从而促进文化的传播和创新。面对美方对我国电影版权保护现状的指责,需要明确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我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与域外电影版权保护的关系。美方认为我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没有回应电影盗录盗播的法律制裁问题,并且限制了美方投资我国的网络影视平台。该观点属于对相关法规的误读,仅片面地对该法作出否定性评价。《电影产业促进法》是我国力争从电影大国转向电影强国征程上的必然产物,也是我国电影改革经验的高度总结和文化体制改革的里程碑,其立法主要目的在于规范电影市场,建立现代化的市场治理体系。8 . 张晋锋:《中国电影产业化发展的历史逻辑与路径探寻》,载《影博·影响》2017年第05期 ,第28-33页。 根据该法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境外投资设立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域外电影版权保护并不是该法所主要调整的内容,我国《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的版权保护符合国际要求的最低标准,《电影产业促进法》无需也不应对域外电影的版权侵权制裁规则再做重复规定。二是在电影院摄制电影作品行为的性质问题。虽然版权法调整的行为包括作品的产生和传播,但是单纯摄制电影的行为并不必然产生非法传播的后果,也不意味着电影版权人会因此损失预期可得的利益。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版权侵权不只是考察该行为本身,还要考察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如果行为人未经许可录制电影后仅供个人欣赏,则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如果行为人未经许可摄制电影后非法传播该作品,则会落入电影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范围并直接受版权法规制,亦无需对摄制行为单独作出规定。换言之,版权法若对单纯的摄制行为进行干预,不仅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也无法实现合理使用等版权例外制度的目的。

(二)我国版权执法力度未满足美方版权贸易需求

1.营养成分的检测。(1)糖类检测。作为食品基本成分之一,糖类包含淀粉和纤维素以及果糖等等,因为糖类本身具有可溶性和还原性,导致不能精准地对其进行测量。通过应用高效液相色谱技术,可以很好地解决该类问题,对样品内的碳水化合物和食品中的糖类成分进行准确的测量。(2)维生素检测。以前对维生素进行检测都是先提取再检测,这样会导致所测成分在提取时发生变化,严重干扰检测结果的真实性。通过应用高效液相色谱技术,真正实现了在短时间内进行检测的任务,并且检测准确度还极高[2]。

美方在报告中指出我国版权执法活动的成效不够显著,电商平台销售侵权商品和网络平台传播盗版作品的现象仍然较严重。事实上,我国版权执法环境日益改善,不能仅从部分网络平台上存在的盗版现象中得知整体情况。

近年来,我国版权执法活动持续有序集中开展,网络侵权盗版工作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网络版权环境得到了有效的净化。据统计,“剑网2017”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全国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共检查网站6.3万个,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554个,删除侵权盗版链接71万条,收缴侵权盗版制品276万件,立案调查网络侵权盗版案件543件,会同公安部门查办刑事案件57件、涉案金额高达1.07亿元。10 . 国家版权局:《“剑网2017”专项行动有关情况的通报》,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0873/35750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7日。 针对网络环境下版权治理的热点和难点,影视作品、电子商务平台均被列入重点领域版权专项整治的名单,版权执法部门处理了大批盗版侵权案件,及时治理了盗版复制品的网络销售、传播渠道,版权执法成效较为显著。由此可见,我国将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和电商平台上盗版产品的打击作为的重点工作事项,体现出我国对盗版现象进行彻底打击的态度,所呈现出的积极态度与美方在报告所述并不相同。尽管网络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版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各级政府监管部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工作的实际效果应得到肯定。

二是报告指出我国版权执法的有效性较低,威慑力不足。美方表示将继续保持对我国网络版权领域执法行动的高度关注。USTR报告称中国目前是国际上盗版复制品的主要来源地和出口地,而正是中国的法律体系纵容了盗版内容的传播。除了直接传播盗版内容之外,网络服务商帮助他人传播作品的行为也屡禁不止,包括协助用户访问未经版权许可的网站、在应用软件中配备协助访问前述网站的非法流媒体设备,以及协助用户规避云服务中的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等。中国是生产和出口设备的全球枢纽,美方担心这些设备可能会被用于规避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因此中国需要通过具有强威慑力的刑事制裁措施来改善目前网络版权市场的环境。IIPA报告在优先执法行动要求中对此作出了细化,认为我国应当采取威慑力更大、针对性更强的执法活动,扩大版权局和文化执法机构的职权范围,从而更有效地打击和处理盗版软件、限制小型视频网站播放未经授权的电影、录像、音乐等内容。此外,美方特别提及对我国国家版权局在“剑网行动”中重点打击影视作品盗版的工作,称其本国相关利益方对版权执法行动的结果持观望态度,并对我国一系列版权执法行动的最终效果表示疑虑。

二、特别301报告所涉版权事项的成因与现状

在各项版权执法活动中,我国对域外作品与境内作品的版权保护程度相同,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方式和力度并未作区分。根据我国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数据可知,近三年内我国引入的美国原版作品数量逐年上涨,且在所有引进版权作品的数量中居于首位,2017年引进的美国原版作品高达6645件,占所有域外原版作品引进数量的36.67%,其中录音录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制品分别引进280件、126件、2件,各占本类作品域外版权引进量的54.79%、33.87%、20%,各类作品引进量均远超英、法、德、日、韩等其他国家。11 . 国家版权局:《2017年引进版权汇总表》,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1228/38685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9日。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对域外作品的保护并无歧视性的规定,并且明确规定了域外作品依据双边、多边协议或国际公约享有的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这就在立法上确保了域外作品能够在引进我国之后受到应有的保护,使外国作者或版权人免受侵权之扰。在实践中,域外作品的版权保护也未曾遭遇轻视,仅以国家版权局2017年发布的十二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为例,该名单就包含美国原版引进影视作品,据此,外国影视作品在网络平台等媒介中的非法传播渠道就可被及时阻断。由此可见,我国并未在国内外作品的版权保护方式上厚此薄彼,相关执法措施也行之有效并不断取得新进展。

(一)《电影产业促进法》与域外电影版权保护的关系被误读

面对USTR所提出的我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不能有效打击盗版电影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该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自1993年电影行业的全面市场化改革到2017年《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我国电影行业发展已历经十余年,发展增速令人瞩目,电影作品年产量从15年前的140部发展至700余部,全球票房从9.2亿元增长至约550亿元,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电影市场。时至今日,中国电影产业始终面临着国内外两重压力,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试图通过电影等文化产品将其本国价值观输送给他国民众。在《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美国国务院、电影协会就曾两次递交正式书面意见,希望与中方开展正式会谈,最终中方以本次立法仅调整国内电影而不涉及外国进口电影为理由拒绝会面。7 . 张宏峻:《<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立法背景、意义和应当关注把握的问题》,载《视听纵横》2017年第3期,第11-12页。 美国对我国电影产业相关立法动态始终保持高度关注,尤其关心我国对域外电影的版权保护力度和措施,其原因不仅在于电影产业链蕴含着庞大的经济价值,也在于电影传播着各国的文化因子和价值导向。

三是报告指出我国相关立法对版权产业主体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存在不当之处。USTR对我国限制网络版权行业参与主体的做法表现出强烈不满,认为我国过分限制或禁止了外国实体参与在线出版、广播及发行创造性内容,并称以往的法律改革没有对此作出修改实属一种“失败的举措”。为证明该观点,USTR主要关注了两方面法律修改进程:一是2017年7月修订的《中国外商投资目录》仍然保留了禁止外方投资视听产品和互联网出版服务的规定;二是USTR认为其他相关法案或草案中也存在针对外国版权作品的歧视性规定,这些规定使其本国作品无法在中国与其他国家同时出版发行,并且中国现已形成国有企业持有在线电影电视平台控股权的局面,外国实体的投资和参与因此受到限制和排除。IIPA在报告中也提出希望中国放弃设立在线市场准入障碍的最新提案,例如取消禁止外国投资参与在线出版活动的规定,取消针对外国电影和电视内容制作、发行及传播的歧视性规定。此外,美方以双边协议为切入点,提出中国应该全面落实2012年《中美双方就解决WTO电影相关问题的谅解备忘录》的协议条款,并遵守承诺针对给予美方附加补偿的问题进行谈判。

(二)《电子商务法》对网络版权保护规则的完善被忽略

报告认为我国《电子商务法》并未优化而仅是简单重述了现有的“通知—删除”规则,并称该规则繁琐的程序对其本国版权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造成了阻碍。美方之所以关注电商平台上的版权保护与维权问题,与国际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现状不无关系。目前我国电商市场销售额约占全球的40%,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美方从电商平台的相关法律规定入手,对我国发起特别301调查以维系其本国版权产品的最大利益。

40例颈部富血供包块患者经CT扫描诊断与MRI扫描诊断后发现,一共有5例患者存在炎性包块,病灶具体表现为边界模糊并且有包块阴影,强化不均匀,但是强化程度的均值在67HU左右。患者中还出现1例机化血凝块,内部可以看见有明显的条状、片状血管影,强化程度的均值为100HU。患者中有3例血管性包块,2例颈动脉体瘤,瘤体的位置在患者右侧的颈动脉分叉处,强化均值为100HU。患者中还有2例蔓状血管瘤,瘤体的位置在患者左侧的颈动脉区,强化均值为62HU,边界较为模糊。

美方并未意识到我国《电子商务法》对“通知—删除”规则细化与完善,对于其所持观点,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既往实践经验可予以阐明。实际上,我国《电子商务法》对该规则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其一,《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明确将“应当知道”的情形与“知道”的情形相并列,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存在时,具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在新法颁布之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主体地位归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上受到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制。依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版权侵权行为存在时,若未采取必要措施则承担连带责任,此即规定了“明知”情形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应知”的情形虽不能直接从条文中得出结论,但司法实践中多将“应当知道”也纳入“知道”的范畴。《电子商务法》将“应知”与“明知”情形下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更有利于保护网络版权。其二,《电子商务法》细化了“通知—删除”规则的具体步骤,使其更具可行性和有效性。新法在汲取现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设立了更利于版权人的规则程序。具体而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如果接到版权人关于平台上存在侵权商品的通知,可先自行预估侵权可能性,选择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此外,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则规定,在通知包含了侵权行为初步证据的情况下,经营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阻止相关侵权行为。由此可见,该法给予了电商平台预估行为性质的自由,并增加了侵权初步证据存在时电商平台的删除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版权人对该规则的滥用,也最大限度地为版权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其三,《电子商务法》规定了恶意投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目前版权人向电商平台恶意投诉他人侵权的现象有所加剧,为避免版权人滥用权利并维护电子商务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恶意发出错误通知”的行为人需要对平台经营者的损失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9 . 石必胜:《从知识产权保护视角谈<电子商务法>》,载《中国工商报》2018年10月30日,第7版。 该规定是对版权人滥用规则之行为的合理矫正,也可强化规则运行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2005年,根据四川省内外家政市场的需要和四川省劳务开发创品牌、提质增效、再上新台阶的要求,四川省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决定在省立“千万农民工培训工程”项目中,首先打造“川妹子”家政服务员品牌。据不完全统计,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投入“川妹子”品牌家政服务员培训补助资金约70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投入3000万元),培训并投放市场的品牌“川妹子”家政服务员达10万人。“川妹子”家政服务员已成为全国知名地方性劳务品牌。

《电子商务法》对“应知”情形的明确解决了此前适用《侵权责任法》时的难题,平台经营者版权义务的设立为权利人提供了保障,恶意通知所引发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确立对电商平台经营秩序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总之,《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合理、更有效地保护网络版权,美方对我国相关立法的保护水平和实效方面的评价未免有失公允。

(三)我国版权执法活动中盗版打击力度的加强被轻视

一是报告指出我国主流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产品过多、盗版现象猖獗,版权执法未能实现应有效果。报告在关于电子商务盗版、假冒和其他问题的部分引用了一项调查数据,该数据显示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通过网络途径购买的商品中有40%以上不为正品。4 . Frank Tong: Online retail sales in China soar past $1 trillion in 2017, https://www.digitalcommerce360.com/2018/02/08/online-retail-sales-china-soar-past-1-trillion-2017,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11日。 此前USTR曾指出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销售额约占据全球的四成,庞大的盗版和假冒数量也使美国有理由将我国列入恶名市场名单并采取贸易报复措施。5 . 李京普:《知识产权的数字壁垒及中国应对》,载《电子知识产权》2018年第2期,第61-69页。 USTR以调查结果指责我国在线交易市场上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规模巨大,大规模的侵权行为给参与各类知识产权产品分销的美国权利人带来了巨额损失,主要受损主体包括电影、电视节目、电子游戏、书籍期刊等版权作品的合法权利人。为解决该问题,IIPA在报告的2019优先执法行动要求中提出,中国应增强在线盗版生态系统的透明度,曝光盗版网站、云存储服务商所提供的盗版内容和其他类似平台上用户上传的盗版内容。

2.1一般情况比较:两组产妇均顺利娩出婴儿,观察组产妇麻醉起效时间为(4.8±3.4)min,至胎儿娩出时间为(5.8±1.2h),最高阻滞平面为(5.3±0.7min),均显著低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而两组患者镇痛指数无统计学差异(P>0.05)。详见下表: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传统国际保护模式多有不满,试图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国家政策纳入国际贸易领域之中,以达到借贸易制裁措施影响他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并通过WIPO框架之外的多边贸易机制构建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6 . 李琛:《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 版权产业是兼具传播民族文化和促进经济发展功能的重要领域,IIPA在1998年发布的版权产业报告中指出,美国核心版权产业的价值已达2784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65%,核心版权产业的对外出口销售额达601.8亿美元。版权产业所蕴含的庞大的经济利益更是美国将知识产权作为贸易工具的直接原因,其试图通过对华特别301调查达到保护自身版权产业和维系产业经济利益的目的。面对兼具政治和经济意义的特别301调查,若想有效解决其中所涉版权领域的争端问题,需要准确理解调查背后的真实意图,并针对具体事由作出有利于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应对策略。

美国在历次特别301调查中多次指责中国的版权执法存在不足,并称中国是盗版的主要集中发生地,本次调查中USTR主要聚焦于以下两方面网络版权保护相关问题:

三、我国对特别301报告所涉版权问题的应对

中美知识产权摩擦中的版权保护问题由来已久。我国在1994年被列入美国特别301调查重点国家时,美国就曾指责我国拒绝向电影公司等美国知识产权企业提供公平的市场准入机会,并对中国采取贸易措施。对此,我国公布了暂停进口美国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和光盘等拟采取的反报复措施,最终双方签署了知识产权和解协议,我国依据协议要求开展了盗版打击特别执法行动并建立了音像制品版权认证制度。1996年美国再度将我国列为重点国家,称其国内产业受到我国盗版产品的持续冲击;之后双方签订协议,要求我国关闭和整顿盗版CD制造工厂、制定措施以准许美国音像制品及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上世纪70至80年代,美国借助特别301调查来稳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80年代末期,美国在寻求WIPO的高水平保护受挫后转而尝试在WTO框架下构建新的保护机制,并将特别301报告作为打击域外知识产权侵权的贸易工具。

我国在应对本轮美国特别301报告所涉的版权立法和执法问题时,有必要立足于自身版权保护现状作出相应分析和调整。历次对华301调查多以双方达成协议或签订备忘录为终结,这也反映出301条款长期充当着美国对外贸易工具的事实。最新对华301调查体现出美国对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关注。然而,美国的一系列调查行动也有违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从单边措施转向以WTO和WIPO为主的多边协商机制的国际趋势。12 . 易继明、李春晖:《美对华启动301调查与我国的应对措施》,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第65-81页。 如今中美双方贸易往来频繁,利益交互关系密切,进行贸易战对双方而言无疑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耗。特别301调查的持续也将持续引起更多的版权争端,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中美两国在文化、经济等领域的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在于美国对我国多项版权立法制度设计和版权执法活动成效存在误解。因此,我国对报告中所述的版权问题应作出有利于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回应。

三要加快建设水资源配置和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逐步构建“四横三纵、南北调配、东西互济”的水资源宏观配置格局,以及引排顺畅、蓄泄得当、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江河湖库水网体系,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科学调度。

针对美国在报告中提出的版权保护相关问题,我国大体上可从下述几方面应对:一是不断总结网络版权保护实践中的成熟经验以解决侵权盗版所产生的纠纷难题。例如针对美方特别关注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通知—删除”规则的相关问题,相关版权规则的完善可以《电子商务法》的成熟经验为指引,逐步扩展适用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从而形成保护水平合理一致、规则步骤明确有效的网络版权保护机制。二是主动寻求中美双方之间在跨境盗版产品处理上的联合执法合作。美国在报告中指出其本国边境没收的假冒产品大部分是从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地区运送输出的,并表示希望能与中国展开打击侵权盗版产品跨境传播的双边合作,共同遏制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增长。对此,我国一方面需要继续加强对进出口货物在版权合法性上的监督,尤其是强化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另一方面也可通过与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有效遏制侵权盗版复制品的跨境传播,对相关行为人作出警示,从而加深巩固两国之间的知识产权贸易伙伴关系。三是继续开展针对重点领域的版权保护执法活动。新形式、新类型的盗版复制品在网络环境下层出不穷,相关版权监督执法部门需要针对新问题及时做出合理的应对措施。这样既可净化网络版权运营环境,激励国内版权作品的产生与传播,也可免除他国对其本国作品在我国所受版权保护水平上的忧虑,进一步扩大国内外优秀版权作品的互通与创新。

本文主要研究了增值税新政自推行以来,给各行业带来的减税效应。研究表明,多数行业已实现减负,但是新政还存在进项税抵扣不充分以及发票难等问题,政策在施行过程中也有不合理的地方。针对出现的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关措施以供参考,对于解决举措中存在的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来完善。

四、结语

面对本次特别301报告中版权保护与执法方面的挑战,我国需兼顾国际版权立法趋势和国内外执法环境,稳妥应对美方所提出的各项具体问题。对于美方误读我国相关立法或执法现状之处无需盲从其提议,而应尽量予以说明并获取谅解。对于顺应国际版权发展趋势且有利于我国版权产业的建议,应综合考察我国的版权国际贸易市场地位和版权执法活动的实际效果,提高我国对版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逐步提升版权立法和执法保护水平,以期达到中美双方版权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点。

Research on the Copyright Issues in USTR Special Section 301 Report of China

Abstract: The new Special Section 301 Investigation initiated by the U.S. has a great influence on the development of copyright industry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of copyright in China. The main disputes are in the field of copyright legislation and law enforcement.The specific issues involve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film and video works, the resolution of piracy and infringement on online platforms and the limitation of the foreign body of the participation in copyright industry. To respond to copyright issues in this special 301 investig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combine the copyright legisla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status in China, clarify China's market position in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trade and examine the real effect of copyright enforcement activities, try to maximize the common interests in order to improv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strengthen the copyright enforcement.

Key words: Special 301 Report; Trad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between China and the U.S.; Copyright Protection.

作者简介: 岳嘉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 本文受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资助,项目编号:B18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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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对华特别301报告中的版权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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