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竞争与效率、平等与公平_社会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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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竞争是人们在追求有限社会资源时一种行为模式,因而它也成为社会资源的一种配置方式,也就必然涉及到社会平等与公平问题,而且竞争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又会对社会物质资源的生产和一个组织内部运行产生影响,这就是说,竞争也会影响到效率。本文拟对竞争与效率、社会平等和公平的关系做一些考察分析。

一、竞争与效率

社会公众对某种竞争表示认可,或许认为这种竞争不可避免,或许认为其社会效果是公益性的。而当一个正式组织引入竞争机制、指导并操作这种竞争时,则一定认为这种竞争的总效果对其组织本身是有益的。一个以盈利为目的而追求利润的企业在引入竞争时,一定是相信这种竞争可以提高产值、增大利润时才做出决定的。对成本消耗的考虑以及对某种竞争的实际社会效果的综合评价,牵涉到一个效率问题。效率,其最简单的和量化的描写似乎是单位成本下的社会产品的总量或总产值。提高效率,在这里可以理解为以尽可能小的成本,产出最大的所预期的社会效果,或用罗尔斯的话说即最大的“善”。这里应当注意的是,从微观层面上考察,已定为组织目标的社会竞争的总效果,在经济部门比较容易得到量化的描述结果,而在非物质生产部门,竞争的社会效果,只能用文字性语言来描述。在这种情况下,某种竞争制度是否有效,其效率有多高,往往很难用经验数据来验证。

出于社会总效果的考虑,一个群体,一个正式组织,决定是否引进或支持某种竞争并制定相应的竞争规则;出于效率的考虑,一个正式组织也会决定如何制定竞争的规则和实施竞争的规模、优胜者的酬报。让我们以中国教育一个重要的竞争制度——高考作例证。中国自19世纪末开办新式高等教育以来,高等院校的招生,大致遵循西方教育惯例,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准确的说法应该是不同分数的不同入学机率),大学无论是私立的,还是公立的,其目标是培养高质量的有专业文化知识的人才。1949年以后,高考制度的形式没有太大的变化,但考试的内容也就是考核的标准有了变化。导致变化的原因是教育部门培养有社会主义政治觉悟的知识分子的要求。到文革前夕,关于“红与专”的讨论对整个教育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所谓政治思想表现乃至家庭背景,在决定一个考生录取与否时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许多考生因为家庭出身不好而被拒之于大学门外。这时,所谓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已经不准确,或者说分数不再是录取的主要标准了。文革十年期间,自1972年始,过去的高考制度被彻底否定,“培养来自工农兵,回到工农兵中去的社会主义新人”乃是左右高等教育的指导方针,“群众推荐上大学”成为一种录取大学生的形式上的选拔制度,政治上进表现好是选择的主要标准。而分数,即文化基础知识和学习能力的考核,自张铁生“白卷”事件以后,基本不再成为选择条件。1978年后,恢复高考制度,高等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专门人才”,当然,所谓“红专”问题的争辩已不复存在,考试成绩已经成为录取的最根本最主要的标准了。很明显,具体竞争的标准、方式、监督管理与实施该项竞争的组织的目标是密切相关的。

如何评价竞争的效率,更具有认识价值的是从历史发展的长阶段和宏观层面上进行考察。因为一种竞争,如高考制度,它的社会效果要待较长的时间才能观察到,或者必须从全局的角度才能观察清楚。现在我们来评价极左路线指导下的高考,尤其是选拔工农兵学员,就会看到它造成了我国专业人才的断代,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消极影响。又如1978年以来实行改革开放,我国正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经济生活领域内的竞争广为开展,生产的物质财富的总量大幅度增加;但同时也带来许多比较严重、亟待治理的社会问题: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假冒伪劣商品到处泛滥,社会控制能力减弱,等等。但是如果我们由此而否定程序化的理想的市场竞争,就会得出偏颇的结论。就象许多组织活动一样,竞争可能产生许多组织始料不及的结果〔1 〕。由于这种类似副产品的未预期的社会效果,对一种社会竞争的效率的评价就会更复杂一些。就预期的社会效果来讲,如果某种社会竞争的效率很高,但未预期的社会效果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这种效率就会打折扣,甚至是总体的负效应。一个造纸厂,为了降低成本,而不去搞污水处理,企业自身的生产效率是提高了,但却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这当然是一个比较极端的事例,但在实际生活中,对竞争的效率的评价,确实存在着多重的标准和综合效应问题。如果在实现指导目标时是低效率的,并同时产生其他正面效果时,这种低效率可能会得到社会的谅解。比如国办邮政事业,虽然从经济效益上讲并不高,过去在邮政费未提高时,常常是负的经济效益,但它给社会带来的正面的社会效应是不言而喻的。

关于效率原则,罗尔斯曾指出:如果我们能够生产更多的善而不必减少对另一种善的生产,那么现有的更多的善就能够用来改善某些人的境况,而又不致使其他人的境况恶化,这个原则的这些适用情况表明,它确实是一个效率原则〔2〕。罗尔斯提出的效率原则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他认为,如果能够生产出更多的满足社会需要的财富和其他社会资源,这即为“善”,因为这能给社会带来普遍的福利和好处;第二,他认为这种“善”必须同时不致于造成其他人的境况的恶化,综合这两点才是有效率的。这就是说,评价效率不光要看社会资源总量的增加,而且要看这种总量的增加能给所有的人带来什么。罗尔斯的效率原则当然出自他的正义原则,我们从中得到的启示是,对效率的评价,不能脱离社会共同的普遍的利益,特别要看社会境况最不利的人能从“效率”中得到什么。这对我们把握竞争的效率和防止因竞争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有认识价值和裨益的。

西方社会自工业革命后,开始了现代化的进程,由于市场经济的确立,竞争成为分配物质财富的基本途径和手段,同时竞争在各个领域广泛开展起来。如果我们看一下近代西方社会在数百年间,特别是本世纪以来所创造出的丰富的物质资源和高水准的物质生活水平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各种事业的发展,那么就不能不肯定竞争在其中发挥的功能是巨大的。从物质资源总量的积累上看,竞争确实是一种有效率的配置社会资源和进行利益分配的机制。这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一面。但另一方面,由于竞争的广泛展开以及竞争的日益激烈,对人的精神世界、人的发展以及人际关系也不可避免地造成种种负面影响,象高度紧张和焦虑、孤独,人际关系的冷漠无情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病,等等,以致一些西方学者对西方社会所走的这种以竞争为重要机制的高度发展的现代化社会是否符合人性表示怀疑。E ·弗洛姆曾经描述过从早期资本主义到20世纪后半叶,为适应激烈的社会竞争而在中产阶级中形成的一种“商品销售性格”:“为了获得成功,他必须在与其他人的竞争中有出色表演。如果说,只是为了养家糊口而去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本领,那么他的自我价值感与其能力是相匹配的,也就是说与一个人的使用价值相称。可是,一个人的成功主要是看他的人格是否畅销,因此,一个人总是把自己体验为一种商品,说得更确切些,既视自己为销售商,同时又视自己为待售的商品。人关心的不是其自身的生活和幸福,而是他的销路。”〔3〕如果激烈竞争的社会既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 又难以避免人的异化,这种结果是人类所始料不及的。

从终极意义上讲,人创造财富是为了人的幸福和全面自由地发展。对社会竞争,我们不仅要看它对提高发展速度、创造物质财富的贡献,更要看它对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否有利。从竞争广泛开展的领域来看,对于社会竞争,弃之不用不可,放纵发展亦会造成许多严重的后果,这或许是人类社会经常面临的矛盾选择之一。废弃竞争,停止发展,宁可物质匮之,也不要激烈的竞争,而要大家一律平等,这是我们过去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选择。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具有高度的稳定性,人们具有普遍的安全感和团结协作精神,但是实行的是一种极低水平的基本上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机制,社会既缺乏活动力,也不能为每个成员的发展和需求提供充裕的物质条件。显然,这并不是一种最佳的选择。当然,因为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废弃市场,是一种因噎废食的作法,但是看不到由于社会竞争的广泛开展而出现的种种弊端也是一种短视行为。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已经开始承受了放任无序竞争所产生的一系列恶果。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总体上还是应当积极鼓励竞争,特别是在一些部门,由于缺乏竞争而没有活力,则需要推广竞争,以增强组织内和系统的活力,例如在社会权力运行系统,引进竞争机制可能是增强系统活力、提高工作效率的方式之一。另一方面,也需要对竞争的社会后果采取防治措施,以谋求竞争存在下的社会平等和正义。

二、竞争对社会平等的影响

社会平等,主要是指政治上经济上的平等,这几乎是所有现代社会的人们所崇尚的一种社会理想。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在社会竞争的条件下,社会平等的实现状况。

罗尔斯的著名正义两原则的第一原则是: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与别人类似的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4〕。 大致说来,罗尔斯肯定的公民自由权包括:参与政治过程的自由,如选举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如出版自由;良心自由,如宗教自由;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的自由;个人财产权。这些自由权对每一个成员都应当是平等的。平等地分配这些权利,在现代社会被奉为是天经地义的。与物质利益和其他社会资源分配形成鲜明的对照,基本权利的特征是它们的获得与行使无需任何货币费用;其次,由于权利是广泛分配的,而且它们的分配与各种奖励或刺激、处罚不同,即获得权利无需通过竞争,因而权利不是竞争中的强者才拥有的特权;再次,权利也不能买卖。权利的所有者,不管是为了得到其他权利以获取额外的助益,还是为了得到钱和物,都不能把权利作为交易让渡给他人〔5〕。

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强调的是平等的原则,这也就是说,竞争的原则不适用于基本权利的分配。当然在现代社会,即使在竞争这种追求有限资源的活动中,追求平等理想的印迹还是随处可见的。我们再以现代高等教育为例。以中国目前有限的资金和社会发展水平,接受高等教育无疑还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基本权利。大量的中学毕业生争取有限的大学生名额,因而出现竞争。考生是否获得入学资格取决于他的高考成绩,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更确切地讲,在获得参与竞争资格这一点上,大家是平等的,机会均等的。

然而,如果我们更进一步深究,又会发现这种看似机会均等的竞争又很不公平。从中国现有的社会结构和经济文化资源的分配来看,知识分子和干部家庭在拥有文化资源上比工农家庭显然具有优势,他们的子女在竞争中获胜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另外,城镇家庭,沿海内地发达地区的家庭和汉族家庭,在经济条件或文化资源的占有上,相对于农村家庭、边远地区的家庭以及少数民族家庭占有或多或少的优势。因此,即使这些不同家庭的子女在天赋才能、天然素质和个人努力上是同等的,但由于在成长的文化教育环境上有较大的差异,在竞争中并不是处于同一起跑线上。

竞争中的机会平等,仅仅是相对的,更为重要的是,竞争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结果的不平等。社会竞争,作为一种实力较量过程,一种择优机制和奖励制度,是由下列因素决定的:

第一,个人的自然禀赋即天然素质。人之间的天赋是有差别的,用恩格斯的话说,人脑的物质结构是不同的。这种差别使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在某个方面比别人表现出某种才能。当然,卢梭曾指出: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差别小于社会状态中的差别〔6〕。这种观点主张, 人之所以才能上有差别,主要是由于后天诱导培养环境的巨大差别造成的。这里不去辨析这两种观点的是非,但人在社会中表现出才能的差别则是事实。

第二,个人之间的勤奋程度不同。

第三,社会对每个人的贡献和才能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所谓每个人的机遇不同往往也与此有关)。这就给参与竞争的人们在获得资源上造成差异。在一个崇尚足球的国家里,具有足球才能的运动员会比其他运动员获得更丰厚的报酬。个人能力的大小及其贡献所获得的回报,类似商品一样,其“价格”还取决干社会对这种才能和贡献的需求程度的影响。在重本抑商的中国古代社会,文化知识的所有者——士阶层属于社会上层,商人则要受到抑制和排斥,后者在与士阶层的角逐中明显处于下风。而现代社会科技事业迅速发展,并且在社会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具有科技才能和文化知识水准较高的人在与他人的竞争中则具有越来越明显的优势。

竞争既然是一种奖励制度和择优机制,那么它就排斥了平等地占有和分配社会资源,而必然造成资源占有上的不平等。一些人得到某种社会资源,一定会造成另一些人得不到某种资源。我们知道,在社会资源的占有上,不平等是极为普遍的现象,迄今为止的文明社会,社会资源在个人之间、群体之间的分配存在着巨大的不平等。所不同的是,这种不平等,在传统社会主要是在社会分层造成的特定的社会结构中进行强制性分配造成的,而在现代社会,主要是由社会竞争造成的。每个人尽管都具有通过竞争这一实力较量过程获得某项社会资源的权利,但不一定就能获得所希冀的资源。一个拥有巨额财富的人可能由于破产而在一夜之间沦为穷人,相反分文不名的人也可以经过自己的奋斗占有大量财富,这就是竞争所造成的效应。由于有了竞争,社会结构就变得开放而变动不居,从而给人们提供一个机会,就是默认个人能力的差异而造成一种择优机制,形成不平等,使人们通过角逐和较量,获得与自己能力、贡献和社会需求程度相应的地位和报酬。因此可以说,竞争机制是一种默认结果不平等的机制。

那么竞争这种机制对当代中国社会分层和资源分配影响究竟如何呢?先来看看我国的收入不平等状况。

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测定贫富差距程度,基尼系数介于0到1之间。根据国际上多年测量的数据,基尼系数在0.3—0.4之间,为中等不平等程度。我国在建国后的近30年里,由于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社会生活各方面全面系统的管理、企业的公有制等制度性安排,决定了国家机构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威作用,公民特别是城市居民对国家高度依赖,国家实行低工资供给制,基本上是按照平行主义原则来分配。一般情况下,个人能力对其所获得的收入影响不大,资源配置很少用竞争之式,这使得基尼系数一直偏低。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基尼系数,1952年为0.16,1964年为0.18,1978年据世界银行测量是0.16,在全世界是最低的〔7〕,30 年来平均主义没有什么变化。而排斥竞争,实行平均主义的资源分配制度的结果是经济社会发展停滞,导致全民族的贫困。社会成员特别是城市居民在低水平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资源配置体制下生活,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都一概纳入国家的管理之中,虽具有安全感,但弱化了对社会的责任感和对社会压力、社会变迁的承受能力,缺乏进取精神、自组织能力和应变能力。

1978年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倡导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社会竞争在许多领域特别是经济生活领域迅速展开。到80年代中期以后,社会贫富差距拉大,据世界银行资料,我国城镇居民个人收入基尼系数1986年为0.19,1987年为0.20,1990年为0.23,农村居民的个人收入基尼系数1982年为0.22,1986年为0.31 ,1988年为0.34。到1994年,根据李强等学者的计算,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37,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1,综合城乡居民的家庭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34。 李强等学者还采用五等分法对我国城乡居民各人口层的收入比例做了比较,其中最高收入的1/5人口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13%,而最低收入的1/5 人口的收入仅占全部收入的4.27%〔8〕。这说明在物质资源分配上, 贫富差距拉大的速度是很快的。当然,不容否认的是竞争对其中的贫富差距拉大、收入不平等起了作用,但还需要作一些具体的分析。

首先,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仍处于初创阶段,程序化的、严格按规则进行的竞争并不十分普遍。在收入差距拉大的过程中,确实有许多不正当竞争乃至根本就不是竞争的违法现象。近年来,经济犯罪率急剧上升,国有财产流失严重,贫污受贿比比皆是,偷税漏税已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谋求暴利更是屡见不鲜。一些人的致富不是通过正当的竞争,而是通过各种违法手段大发横财。当然,还有相当一部分人通过合法经营、正当竞争、勤劳致富成为高收入阶层。

其次,虽然从全国来看,反映个人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增长很快,但是就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薪阶层(即国家公职人员),也就是人们说的拿“死工资”这一大的社会群体来说,平均主义仍然是收入分配的主流。根据国家体改委的调查,1985年工资改革后,科研单位实习研究员与研究员的工资比由工资改革前的1:3.0变为工资改革后的1:2.0;医院医士与主任医师的工资比由1:3.4变为1:2.9;机关办事员与厅局长的工资比由1:4.6变为1:3.0,各行业内的个人收入基尼系数1990年时均在0.11—0.16之间〔9〕。1993年新的工资改革后, 虽然普遍的工资水平提高了,但是平均主义的倾向并没有大的改变,只不过在更高的“平台”上形成新的平均化。

再次,我国目前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处境窘迫,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亏损状态,这部分企业职工的生活无着落,甚至沦为城镇贫困人口。如果说这是因为这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而造成的,那仅仅是表面现象。经济学家们对此曾分析过不少产权方面的、体制方面的原因,认为企业实际上还不能成为真正独立的经营主体走向市场竞争。或者换句话说,这些企业的窘迫状况不是它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而造成的,而恰恰是它们还不能真正参与市场竞争造成的。

这些情况表明,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的社会竞争虽然已经在许多领域出现并对资源配置起了积极作用,但对其作用和效应还不能估计过高。事实上,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拉大、分配不合理的原因,固然与开展竞争有关,但在相当程度上是社会争竞没有纳入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所致,以至出现了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致富的现象。另一方面,竞争在许多领域和地方还没有真正开展起来,致使平均主义的分配机制和一些社会资源如权力、地位、荣誉的传统分配方式仍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尽管竞争机制是一种奖励制度,是一种默认结果不平等的机制,但是中国目前的贫富差距和其他社会资源占有的不平等则不完全是程序化的、制度化的竞争造成的。

三、竞争与社会公平

公平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指的是对利益分配的价值判断标准。什么是社会公平,这个问题人们讨论了数千年,但也是一个永远解决不了的问题,更具社会学意义的问题应该是人们在什么情况下,以何种标准作价值判断。

在讨论工资差别时,我们会听到高收入者这样说:“我的工作贡献大,工资当然应当高一些。”在争取工厂分配的住房时,有人可以说:“我一家三代,只有一间房,我应该有一套新房。”在评工资升级讨论会上,有人会说:“某某和我同一年进厂,工作差不多,为什么他能长一级,我却不能?”当有人对一个企业经理的较高待遇表示质疑时,他人可能会这样辩解:“当领导的条件好些,自古就是这样,有何不对?”所有这些都是关于社会公平的评价,但每一种理由均不相同,其后面隐藏的关于公平的原则也不相同:

1.正比例原则。其特点是酬报与投入或代价成正比例的资源占有的一种公平的分配,即通常所说的“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按劳分配的一般形式。竞争机制在资源分配中发挥作用,反映出的即这种正比例公平原则。能力强、投入多、贡献大的,在竞争中占有优势,就比别人得到较多的社会资源。代价,可以是劳动贡献、工作年限,也可以是资本或技术。当一个人拥有资本或财富时,资本就成为他获取资源的手段。但他拥有资本是由于他在谋求财富方面比别人有更出色更强的能力。因此,从竞争的角度看,这仍然是在择优机制下人的能力较量的结果。

2.需要的原则。这是一种根据需要的迫切性进行分配的公平原则。人最需要的资源,一般是指满足最基本生存需要的那类资源。人的需要虽然是多层次的,但最迫切的往往是那些低层次的、与人的基本生存条件相联系的需求。处于社会最下层的低入收者经常会由于缺衣少食,基本生存条件受到威胁。从恻隐之心出发,对缺衣少食的穷人进行救助,一般会获得支持和理解。从社会资源中拿出一部分救助最需要这些资源而又无能力获得它们的人,是对占有资源少的人一种补偿,体现了一种社会公平。

3.平等的原则。这种原则主张,在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分配也应当是平等的。在资源十分匮乏的初民社会,平等分配社会资源的原则曾被实行过。这以后在漫长的历史中,平等分配社会资源的理想经常被提出,如中国农民“均贫富、等贵贱”的口号、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巴贝夫的平等主义主张等等。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争取形式上的平等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在其他领域,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依然是普遍现象。然而平等地分配一切社会资源,作为一种理想和社会思潮,过去、现在和将来,会一代一代地持续下去,对社会活动和资源分配发生影响。确实,“人是生而平等的”,卢梭这句至理名言的影响是巨大的。许多人坚持认为,只有平等的分配社会资源,才是合理的。在当代中国社会,除基本权利分配外,在特定的环境下,也不排斥在其他某些领域实行平等分配社会资源的合理性。例如,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即保证每个公民不管其能力强弱,都要受到九年的文化知识的培养教育;又比如在国家机构庞大,一时难以大幅度减员、而财政汲取能力削弱、财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实行低收入的平均化工资制度,可能是唯一现实的选择。僧多粥少,“蛋糕”不能做得更大,只好每人分一小块。住房分配也是这样,在我国人口众多、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很少的情况下,国家和家庭都难以承受住房条件一下子就完全改善所需的资金财力,只能采取小面积居室的家庭住房结构,先保证每一个家庭有房住。或许,这些就是平等分配社会资源的一种实例吧。

4.以传统为依据的原则,其主张是:自古如此,自然公平。马科斯·韦伯曾经把历史上的统治分为三种类型:法理型统治、传统型统治和卡里斯马型统治。一个统治的合法性如果是来自自称的、同时也为他人相信的历代相传的神圣规则和权力,那么这就是传统型统治。其基础是相信源远流长的传统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以及拥有权威的人按照传统实施统治的合法性〔10〕。相信历代相传的规则是神圣的、正当的而引发的社会行动按照韦伯的分类即为传统型行动,或者说是一种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把依照传统分配权力、推而广之分配社会资源视为正当的、公平的,相信依照代代相因的传统规则分配社会资源为合情合理的。在中国,古代陈胜发出的“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声音是微乎其微的,大部分人对传统有一种盲从和迷信,以至今天,我们还是到处能看到这种信念的表现形式和行为模式,因为从众和遵守习惯并将其视为公平,便获得了他人的认同,从而有了安全感乃至获得资源的保障〔11〕。

如果说社会分层理论的中心问题是何种人获得何种社会资源〔12〕,公平理论则试图回答“何种人应该获得资源”这个价值判断问题。这个问题是社会学无法解决的问题,很简单,道德不能被经验事实所证明,道德判断,不存在真与伪的问题。但是,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何种理由来为自己的行为作道德解释,或者可为自己的行为寻找某种道德权威性的依据,以期获得其他社会成员的支持、赞许或帮助;或者通过某种公平原则的引用追求自我心理平衡,则是一种社会现象。一个人引用何种原则,社会反映如何,表现了社会对一定公平原则的认同或拥护程度。一个正式组织,尤其是政府机构,因为其活动的影响远远大于一般人,所以其公开宣称的某种社会目标后面的道德原则更能反映出官方认可的社会风气。

对于社会的正常人来讲,引用某种公平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向公众,或用米德的语言,一般性他人(generalized others)宣传自己行动的合理性。因此,他必须要有一定的信心,相信人们对此原则会予以认同,并且这种原则的引用一定会使他的行为具有合理性。因此,我们似乎可以作出两个引论:(1 )某种被相当广泛引用的原则是在社会中被大部分人或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是合理的原则;(2 )当一个人处境发生变化,以前引用的原则不能成为自己行为的道德合理性的依据时,他会放弃这种原则,寻找其他的理由。

个人在参与竞争时,往往是根据环境的变化来变换使用公平原则的。再回到前面提到的假设性工厂环境中。一个人因为一家三代共居一室,他在需要的迫切性上超过了其他住房申请者,这位工人因此获得了一套相对宽敞的住房。如果我们继续假设,几年后这个工厂又盖起了一批条件更好的住房,这位职工决定再去投入获得更好住房的竞争,这时我们可以想象,他在第一次申请住房时提出的理由已不再适用,而是其他一些仍然有合理性的公平原则了,如工龄、工作贡献,等等。

上面提到的四种公平原则,特别是前三种原则,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均可听到人们引用。尤其是第一种原则在当代已成为全民上下赞同的原则。“谁富谁光荣”、“多劳多得”、“勤劳致富”,是时下流行的口号,没有人会怀疑这些口号在道德上的合理性。多数人主张,那些对国家、对社会、对经济发展有贡献的人应该先富起来。对于社会竞争这种奖励制度,这种默认结果不平等的机制,从不同的公平原则出发会得出不同的评价。从第一原则出发,会对社会竞争持赞成态度,尤其是对竞争结果的不平等表示认可和接受;持第二原则的,则会认为竞争忽视了人的需要,只强调能力较量;从第三原则出发,则觉得竞争拉大了社会差距,导致了贫困的产生,有失社会公平;持第四原则的,则认为现在富起来的都是些不三不四的人,辛苦工作的人却得不到高收入,有违常理。可见,对于社会竞争这种配置社会资源的机制,究竟是否符合社会公平,永远不可能有一致的评价。在社会竞争存在的情况下,人们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千差万虽,奉行的公平原则也不一样,出现褒贬不一的情况是很自然的现象。因此,是否引进竞争机制,要由组织的领导者根据自身组织的需要作出决定。国家与社会的管理者则应该依据满足社会需要和符合大多数人的近期和长期利益作出决策,决定是否引进竞争机制,以及开展竞争的规模和范围。

注释:

〔1〕见默顿,1957。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z nd ed),Free Press,Glencoe。

〔2〕〔4〕见罗尔斯:《正义论》第73页,第66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

〔3〕《占有还是生存》第156页,三联书店,1989年。

〔5〕见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第5~8页,华夏出版社,19 87年。

〔6〕《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107页,商务印书馆,196 2年。

〔7〕〔9〕资源来源:《差距与公平》,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

〔8〕见李强等:《我国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分析》,《科技导报》1995年11期。

〔10〕见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第193~19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

〔11〕关于公平原则的讨论,详见罗尔斯的《正义论》。

〔12〕Lenski GerhardE·1984.Power and Privilege:A Theory of Social Statification,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lina Press,Chapel H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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