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按劳分配若干理论问题的再认识_收入分配论文

对按劳分配几个理论问题的再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认论文,几个论文,按劳分配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按劳分配的含义及按劳分配同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是理论界讨论多年仍未达成共识的问题。文章对此进行了再探索。文章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边际生产收入进行分配;按劳分配同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统一的,但在特定的经济条件下,又存在着矛盾的一面。

关键词 按劳分配 边际生产收入 公平 效率

按劳分配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提出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由于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条件同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存在诸多差异,从而导致了人们对这一原则在现实社会主义社会如何贯彻的问题存在许多不同的看法。本文仅就按劳分配的含义、按劳分配同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谈几点个人的认识。

一 按劳分配的含义

关于按劳分配的含义,理论界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分配个人消费品。这是目前在理论界占主导地位的一种观点。再一种观点认为,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力价值进行分配。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出现的一种新观点。

笔者认为,将按劳分配视为按劳动的质量和数量分配个人消费品,虽然符合马克思按劳分配的基本思想,但这种观点所主张的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却存在许多操作上的困难。一是劳动质量和劳动数量如何度量的问题。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社会,他所说的按劳分配是以个人劳动时间为尺度来直接分配个人消费品的一种实物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劳动时间不能做为直接衡量劳动者向社会提供贡献大小的尺度,而必须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作为尺度。而价值只有通过市场才能最终确认。所以在公有制企业内,如何按市场的要求确定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尚存在不少技术上的难题。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仅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也不利于实现企业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因为在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熟练程度、劳动努力程度相同但生产技术条件不同的情况下,劳动者的生产函数是不同的。如果仅以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数量来分配个人消费品,就难以刺激劳动者改进生产技术的积极性,不利于推动生产技术的进步。

主张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力价值进行分配的观点也不能成立。首先,按劳分配回答的是国民收入做了必要的社会扣除之后按照什么原则和尺度来分配劳动产品的问题,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回答的是社会按照什么原则来配置劳动资源的问题。前者是对劳动结果的分配,后者是对生产条件的分配。其次,按劳分配所确定的个人收入虽然也表现为工资,但在量上却与按劳动力价值大小取得的工资存在着差异。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取得的工资收入完全取决于劳动力价值量的大小,而按劳分配获得的工资却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在按劳分配所获得的工资收入中,劳动力价值仅是其最低限度。如果按劳分配所获得收入低于劳动力的价值,就会引起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当然,公有制企业中劳动力流动的原因更主要在于个人收入低于劳动者预期的机会成本)。所以,不能将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混为一谈。

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必须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点上来把握按劳分配的内含。这就是,一方面,要坚持按劳分配的本质要求,严格按照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所提供的劳动贡献来分配个人消费品。另一方面,又要从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出发,按照市场经济的标准确立衡量劳动贡献大小的客观尺度。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形成、并在流通过程中实现的边际生产收入分配个人消费品。

劳动的边际生产收入,就是企业追加最后一单位劳动所增加的生产收入,在量上等于追加劳动所带来的边际产量与单位产量所含边际收益的乘积。在完全竞争的产品市场中,由于单位产品价格不变,单位产品的边际收益与价格相等,故劳动的边际生产收入同劳动的边际产值相等(边际产值=劳动的边际产量×产品价格)在不完全竞争的产品市场中,由于产品价格随产量的增加而下降,劳动的边际生产收入低于劳动的边际产值。因此,企业使用劳动的数量是按边际成本=边际收益的原则决定的,劳动者的工资则是由企业最后追加的那一单位劳动所提供的边际生产收入决定的。如图:

在上图中,MC曲线是不完全竞争产品市场中企业的边际成本曲线。VMP是企业所用劳动的边际产值曲线,MRP是劳动的边际生产收入曲线。企业按照边际成本=边际收益的原则,确定劳动投入量为OM,工资水平为ON,全体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为OM×ON,即四边形OMEN,企业利润总额为四边形NEE'N'。工资总额确定以后,企业再根据工资总额确定单位时间或单位产品所包含的工资量,最后再按每个劳动者实际劳动的时间或实际提供的产品数量确定每个劳动者的工资收入。

按劳动的边际生产收入分配个人消费品,既贯彻了按劳动分配的原则,又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一般要求。首先,由于按劳动的边际生产收入分配个人消费品,不仅劳动者要注重提高劳动的边际生产能力,而且企业也必须注重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从而保证企业所用资源发挥出最大效率。其次,由于边际生产收入是边际产量与单位产品所含边际收益的乘积,边际收益又取决于产品价格的高低。这就迫使企业和劳动者不仅要以最佳的生产方式生产产品,而且要按市场需要生产产品,从而保证社会的生产资源能用到最能满足社会需要的产品的生产上。最后,由于全体劳动者的个人收入总额取决于劳动的边际生产收入所决定的工资总额,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积累和消费的比例也就同时被界定了。这既能克服传统分配方式中忽视人民生活改善,随意扩大积累的倾向,又能防止近年来在一些企业中出现的将公共积累分光吃光的不正常现象,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必须指出的是,按劳动的边际生产收入分配个人消费品,与资本主义市场中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是根本不同的。

首先,二者所依据的经济条件和具体的分配原则不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其基础是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它强调的是个人凭借生产资料私有权参与个人收入分配的权力,其分配的原则是按个人占有的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数量进行分配。这就为少数人提供了凭借生产资料私有权榨取劳动群众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条件和机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个人消费品分配方式,其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制度消除了凭借生产资料私有权剥削广大劳动群众的客观经济基础,使生产资料成为增进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物质条件。做为体现这一制度本质要求的按劳分配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凭借生产资料私有权参与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权力,而只把劳动所提供的边际生产收入作为确定个人参与收入分配的唯一条件和客观尺度。按照这一原则,个人收入的大小唯一取决于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任何人既不能凭借非劳动手段获得个人收入,更不能靠非劳动手段占有广大劳动群众创造的剩余收入。劳动者创造的剩余收入不再归某一个人占有,而是按照一定的产权关系在代表联合劳动者的企业与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国家之间进行分配。

其次,按劳动的边际生产收入分配个人消费品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个人收入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也根本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个人收入的理论基础是要素价值论。这种理论认为,国民收入是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在量上由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构成。其中工资由劳动创造,利润由企业家才能创造,利息由资本创造,地租由土地创造。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国民收入是符合经济过程内在要求的。要素价值论的实质在于否定劳动创造价值这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尽力掩盖资本主义分配制度中存在的人剥削人的关系。按劳动的边际生产收入分配个人消费品所依据的理论基础是劳动价值论。这一理论否定了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观点,视劳动为国民收入的唯一源泉。按照这一理论,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在量上由V和M两部份构成。V 是全体劳动者的工资总额,M是全体劳动者创造的剩余收入。 按劳动的边际生产收入来分配个人消费品不仅解决了个人消费品在每个劳动者之间按什么原则来分配的问题,而且也准确界定了V和M的数量,体现了“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

二 按劳分配与效率

按劳分配把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同劳动者的个人收入联系起来,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也有利于实现企业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因此,从根本上说,按劳分配与效率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仍难以消除市场经济中企业效率原则与社会效率原则的冲突。

经济学上讲的效率是关于社会资源配置效果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在资源、技术、消费者偏好既定的条件下,社会通过资源的配置,使生产者获得最大的产出,消费者获得最大的效用,社会获得最大的福利。衡量资源配置是否达到最大效率的标准是边际私人纯产值是否等于边际社会纯产值。边际私人纯产值是否等于边际社会纯产值,关键在于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是否具有外部性。如果经济主体的活动存在外在经济性,边际私人纯产值低于边际社会纯产值,经济主体扩大生产要素投入,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如果经济主体的活动存在外在不经济性,边际私人纯产值高于边际社会纯产值,经济主体扩大生产要素投入则会降低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在市场经济中,当产品市场和劳动要素市场均为完全竞争市场、而劳动资源和其它生产要素都比较稀缺时,按劳动的边际生产收入分配个人收入能顺利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即达到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一致的帕累托最优境界。这时,无论就社会还是就企业而言,增加劳动投入或减少劳动投入都将减少企业或社会的利益。但是在产品市场为不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下,社会效率原则和企业的效率原则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并不因实行按劳分配而消失。如图:

如图所示,由于产品市场为不完全竞争市场,对社会来说,劳动的边际生产收入从量上等于劳动的边际产值。只要劳动的边际产值大于劳动的机会成本,继续追加劳动就是有效率的。因此,社会效率原则所决定的劳动投入量为OM'。但这一数量对企业来说又是无效率的。企业效率原则所决定的劳动投入量为OM,超过这一数量的任何投入,都将降低企业的利润,导致企业效率的损失。

社会效率原则与企业效率原则的这种矛盾,归根结底是由企业边际纯产值小于社会边际纯产值造成的。因为对企业来说,由于产品市场是不完全竞争市场,追加劳动投入不仅使最后增加的边际产量的市场价格降低,而且还会引起全部产品的市场价格下降,企业收益反而随产量的增加减少了。这时,企业付出的边际成本不仅包括为此付出的工资支出,而且还包括由此减少的收益损失。但对社会来说,由产量增加引起的收益减少并不由社会来承担,社会的边际成本支出仍然等于为增加这一产量所付出的劳动的机会成本。所以在M这一点上, 社会的边际纯产值大于边际私人纯产值,社会要求继续增加劳动投入,但企业效率则会因社会有效率的劳动投入而降低。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劳动力资源供给相对丰富而资本和技术资源相对稀缺的国家,劳动者就业相当不容易,社会劳动的机会成本很低,社会效率原则所决定的劳动就业量必然远远高于企业按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效率原则所决定的劳动就业量。这种矛盾决不可能通过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来消除。所以,在产品市场为不完全竞争市场时,按劳分配所决定的社会效率原则与企业的效率原则仍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因而按劳分配对资源配置效率的促进作用是有一定限度的。

三 按劳分配与公平

公平是社会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及处理这些关系所依据的原则同人们既定价值观念之间的适应状态。如果社会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及处理这些关系的原则符合人们的价值评价观念,社会分配就是公平的,反之则是不公平的。对不同的人来说,由于价值评价观念各异,因而其公平观也不尽相同。但对社会来说,总存在着一个由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体意识形态所决定的社会价值评价标准,故社会的公平观是统一的。

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三个有利于”的价值评价标准出发,社会主义的公平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社会公正和经济公平。社会公正强调的是社会成员追求个人物质利益的条件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要求社会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机会和条件。经济公平则是从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出发,强调的是社会成员在经济活动中的贡献与其收入之间的对应关系,要求社会在个人收入分配中按同一尺度来分配个人消费品。因此,社会主义公平的内含就是:社会成员在追求个人物质利益过程中的机会均等,社会分配个人收入所依据的标准或尺度同一。

笔者不同意将个人收入均等化视为社会主义公平的内含。因为第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论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性质时,虽然从按需分配这一角度出发认为按劳分配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但按需分配绝非收入均等化。而且他们认为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在社会主义社会是“无法避免”的,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才能消除。可见,经典作家并没将个人收入均等化视为社会主义的公平观。第二,收入均等化与社会主义现实经济条件的要求相悖。社会主义公平观是由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条件决定并反映这一条件本质要求的价值评价观念。在社会主义社会,当社会产品尚未极大丰富,劳动还是谋生手段并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时候,个人收入分配就只能唯一取决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又因劳动能力的差别不可避免,所以收入均等化就不可能实现。不考虑现实经济条件的要求而一味要求“个人收入均等化”,实质上是一种绝对的平均主义观念。

比较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内含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可发现,二者从本质上来说是统一的。首先,就社会公正来说,无论是社会主义公平,还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其产生的客观经济条件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二者所体现的社会公正原则从本质上是一致的。具体说来就是,社会主义公正观要求社会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谋求个人利益的均等机会和均等条件,按劳分配则将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排除在个人收入分配的领域之外,只承认劳动者凭借劳动参与个人收入分配的权力。在凭借劳动参与个人收入分配的原则和条件方面,社会对每个成员都是一视同仁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正的原则。其次,就经济平等来说,按劳分配将劳动的边际生产收入作为确定个人收入大小的客观尺度,强调个人收入必须同劳动者实际提供的有效劳动相等。这一点就其实质来说,仍然是市场经济通行的等价交换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一方面,个人从生产过程中取走的东西恰好等于其做出的贡献,体现了经济活动中个人投入与个人所得的对等关系;另一方面,由于每个劳动者的个人收入由劳动的边际生产收入统一决定,其分配的客观尺度是同一的,因而劳动者在个人收入分配的客观尺度面前是平等的。所以,按劳分配与社会主义公平观所要求的经济公平也是完全一致的。

应当指出的是,按劳分配与社会主义公平观虽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其间也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主要表现为按劳分配尚不能体现社会公正的全部要求。因为社会主义公平观所要求的社会公正,不仅包括了社会成员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而且也包括了社会成员在个人劳动能力形成过程中的条件平等。在劳动者个人劳动能力的形成过程中,如果存在着非经济因素造成的条件不均等,就不是社会主义公平观所要求的社会公正。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的建立虽然使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还不是直接的,尚需代表生产资料最终所有者的国家和拥有生产资料法人财产权的企业介入其间。只有符合国家或不同企业的就业要求,劳动者才能获得凭借个人劳动参与个人收入分配的权力。在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资料容纳劳动的能力与劳动就业需求相比尚显不足,再加之劳动者在接受教育的机会和个人能力之间存在的差异,社会为不同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就业机会还不是完全均等的。但是,按劳分配不仅默认劳动者在劳动能力上拥有的“天然特权”,而且只对与生产资料现实结合在一起的部份社会成员提供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力。同时,即使在公有制范围内,企业在占有生产资料的数量和质量上还存在差异,同一劳动在不同企业中所形成的边际生产收入不相等,因而其劳动收入也不相同。所以,按劳分配体现的社会公正原则,在层次和范围上还未完全达到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全部要求。认识这一点,对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按劳分配本身与社会主义公平尚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因此,社会主义公平绝不能仅仅依靠按劳分配来实现,尚需要辅之以必要的国家调控。所以,在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中,初次分配应体现经济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每个人的劳动贡献分配个人收入。国民收入再分配则应考虑个人机会不均等所造成的收入差别,努力体现社会公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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