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会计法的突出作用_会计法论文

论新会计法的突出作用_会计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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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会计工作领域出现了假账泛滥,会计信息失真等诸多问题,不仅影响了会计资料的可信度,更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给国家、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造成了严重损失。这次修订后的《会计法》主要目的是防止和惩治各种编造假账的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各有关方面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新《会计法》的突出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新修订的《会计法》开宗明义地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般来说, 企业的造假主要有两种情况,即自然人造假和法人组织造假。就自然人造假而言,主要是会计人员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产生的挪用和贪污行为。这种行为尽管不是单位负责人的行为,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法人代表,有权利也有责任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监督机制。之所以出现上述造假行为,说明单位负责人疏于内部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单位负责人理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就法人组织造假而言,主要是为了本单位的局部利益或单位负责人的个人利益,不惜违背有关的会计法规,利用非法的会计手段处理会计业务、造假账、编假表、报假数,粉饰企业的财务状况。出现此类造假,往往是一些单位负责人为了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授意、指使或胁迫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随意调整利润,搞虚假盈亏。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会计人员也清楚自己的地位和处境,往往是“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于是,只能言听计从,被迫成为虚假会计信息的炮制者。这是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根本原因。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的造假行为来说,单位负责人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新《会计法》为了从根本上遏制造假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把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会计责任的主体,使单位负责人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真正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新《会计法》的这一规定,使单位负责人由执行会计法规的“领导者”转变成为单位中承担会计责任的第一责任主体。这一转变无疑给单位负责人以这样的警示:你假,你负法律责任;你胁迫会计人员造假,照样是你负法律责任。这对那些胆大妄为的单位负责人无疑会产生巨大的威慑力,使之不敢再胡作非为,从而真正扼住产生虚假会计信息的“源头”。

二、确定了会计人员的责任及保护措施

新《会计法》明确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料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新《会计法》还规定对有会计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除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以外,还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述规定将会有效地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使他们进一步明确自己在会计信息生成过程中所担当的角色,以及协同作假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会计人员真正意识到有法不依,知法犯法,将会给自己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做到依法建账,依法处理经济业务,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会计工作秩序。另外,新《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这些规定赋予了会计人员对违法事项依法独立进行处理的权力,不受单位负责人意志的支配,保障了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了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

三、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做出禁止性规定

新《会计法》针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中的虚假盈亏现象,做了特别规定。要求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各项会计要素,不得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不得虚报或隐瞒收入,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成本费用,不得随意调整利润,搞虚假盈亏。这一规定意在从法律的角度罅企业所存在的靠乱计、乱摊、乱提、乱列、乱转等手段实现虚假盈亏的现象。近年来,一些企业随意发迹资产的计价方法,乱提、乱摊成本费用,乱列收入和支出项目,随意结转成本差异,随意调节完工产品与在产品、盈利产品与亏损产品、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之间的成本,实现虚假盈亏的现象较为普遍,损害了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的严肃性,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新《会计法》特别增列了上述禁止性规定,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四、形成了会计监督的严密网络

新《会计法》切中时弊,专设“会计监督”一章,全方位布设了实施会计监督的网络体系。“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使单位内部的监督走上了制度的轨道,“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将形成内部监督机制的新格局;对“经济警察”——注册会计师对单位监督权利,新《会计法》在有关规定中给予了充分保证,同时申明:“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这一规定将对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制约;财政部门作为我国的会计管理和监督部门,一方面具有对各单位的会计信息进行直接监督的权力,另一方面又对“经济警察”具有“再监督”的权利,这种监督的影响力无疑是巨大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又明确要求,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这一必要的强调,将使这些部门对有关单位进行的会计监督更富有成效;而《会计法》中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等规定,又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严密的会计监督网络必将使虚假会计信息这一恶魔难逃法网。

五、提高了处罚规定的可操作性

据透露,我国自1985年颁布《会计法》至今,尚无一例因违反会计法的规定而直接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是没有违法者吗?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没有受到处罚?根本原因在于《会计法》中的处罚规定可操作性极差。新《会计法》对各个单位、各类人员的各种会计违法行为如何处罚、处分,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新《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形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上述两项规定使单位负责人清楚地认识到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作假,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处罚。另外,新《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还强调了会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严重违反会计法的会计人员,将依法取消其会计资格,同时,还将给予经济的和行政的处罚。新《会计法》的这些规定,使处罚的可操作性得到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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