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洪仁南到振兴工艺美术协会章程:中国曲折发展的专利制度_中国近代史论文

从洪仁南到振兴工艺美术协会章程:中国曲折发展的专利制度_中国近代史论文

从洪仁玕到《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中国曲折发展的专利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奖章论文,中国论文,曲折论文,专利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洪仁玕——中国专利制度的首次提出者

与一些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专利制度起步较晚,直至19世纪中叶,太平天国的洪仁玕才首次将专利制度引入中国。它能够出现在中国,与那个时代的历史背景是密不可分的。

十九世纪四、五十年代正是世界历史和中国历史都发生着巨大变化的近代。一方面,世界资本主义已进入自由发展的全盛时期,另一方面,古老的封建主义中国由于政治的腐败而日趋没落。1840年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挟着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大炮敲开了一个贫穷落后、闭关自守的满清王朝的大门。从此,延续了二千余年的古老封建帝国一步一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外国侵略者凭借与晚清政府签定的不平等条约、借助于特权任意地倾销商品,使中国原有的个体手工业和农民的家庭手工业受到了严重摧残,加速了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瓦解。

随着国门的打开,国际交往的扩大,先进的知识分子第一次睁眼看世界。他们开始认识到要挽救中国,只有向先进的西方学习。在林则徐领导编成的《四洲志》中曾这样写道:俄国“及至比达王,聪明奇杰,离其国都微行,游于岩氏达览等处船厂、火器局,讲习工艺,旋归传授,所造火器战舰,反优于他国。……迨至近日底利尼王攻取波兰国十部落,又击败佛兰西国王十三万之众,其兴勃然,遂为欧罗巴最雄大国,”(注:《四洲志》,小方壶舆地丛钞再补编,第12帙。)这段话明显地反映出中国先进知识分子的观点,即中国只有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才能变弱为强。之后,魏源首次提出了“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口号。他突破了视科学技术为“奇技淫巧”的传统观念的束缚,最早提出了培养新式科技人才的设想,并提出“有能造西洋战舰、火轮舟,造飞炮、火箭、水雷、奇器者,为科甲出身”(注:魏源:《海国图志》,卷二,《筹海篇》。)等鼓励措施,洪仁玕的《资政新篇》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提出来的。

洪仁玕(1822—1864)太平天国后期的革命领导人之一,由于工作的原因,使他有机会学习世界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接受了不少资本主义的思想。尤其是在滞留香港期间,他认真地观察、总结世界大势和各国政治、经济情况,志在将来为发展太平天国的革命事业而奋斗。1859年5月,当洪仁玕从香港辗转来到天京后不久, 向天王提出了中国第一个近代化方案《资政新篇》,这部著作集中反映了他立志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面貌来改造中国,立法图强的政治主张。专利制度就是洪仁玕效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投资办新式工商业所实行的鼓励和保护措施之一。在《资政新篇》的“法法类”中,他对科学技术发明的专利权做了如下的说明:(1 )“倘有能造如外邦火轮车,一日夜能行七八千里者,准自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做。”(2)在“兴舟楫之利”方面,以“坚固轻便捷巧为妙, 或用火用气用力用风,任乎智者自创。首创至巧者,赏以自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做,若愿公于世,亦禀明发行。”(3)在“兴器皿技艺”方面, 他对专利做了更详尽的阐述,“有能造精奇利便者,准其自售,他人仿造,罪而罚之。即有法人而生巧者,准前造者收为己有,或招为徒焉。器小者赏五年,大者赏十年,益民多者数加多,无益之物,有责无赏。限满他人仿做。”(注:洪仁玕:《资政新篇》,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二),第523页。)由此不难看出, 洪仁玕的专利主张已和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思想十分接近了。因为他不仅规定了专利制度最根本的原则“益民”,而且将“大专利”(发明创造)和“小专利”(实用新型)分开,并在保护期限和奖赏方面作了不同的规定,反映出中国处于萌芽状态中的专利立法思想。

由于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明确地提出了用专利制度来奖励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鼓励私人投资与资本积累,从而在制度和政策上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顺利发展创造了条件。这无疑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但当时的太平天国正处于对付反革命围剿的紧张战斗之中,主要力量集中在军事防御上,而没有精力放在经济和社会建设等上面,加之后来太平天国的失败,《资政新篇》在国内受到了禁毁,洪仁玕的专利立法思想也只能停留在理论和议论的阶段。

二、官督商办企业专利权使中国专利畸形发展

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后,西方列强对整个中国的影响日渐扩大。华商们通过与西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频繁接触,看到了他们科学技术的先进性,逐渐萌生了效仿开办近代工业的念头,“师夷之长技以制夷”可以说是兴办近代工业的思想依据。

这一时期,清政府统治集团也发生了分化,部分掌握实权的官僚通过两次鸦片战争领受了外国“船坚炮利”的威力。为了镇压人民起义维持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他们开始接受采西学制洋器的思想,并将它付诸实践,一场历时三十年的洋务运动由此拉开了序幕。以“自强”为中心创办近代军事工业是洋务运动的第一阶段。清政府洋务派从1861年开始兴办军用工业,到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为止,30年中先后共创办过大大小小24家军用企业。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洋务派由创办军事工业扩展到了民用工矿交通运输业。截至甲午战争之前的20多年中,洋务派总共创办过50余个民用企业。“官督商办”是这些民用企业采取的主要形式,这种经营方式的采用是由两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从经济方面来看:清政府要创办民用企业,却没有足够的资金,而当时的官僚、地主和买办、商人已积累了一笔可观的货币财富,并且认为机器生产有利可图,有了想投资近代企业的念头。从政治方面来看;清政府引导私人资本与政府合作创办企业的目的,并不是想扶持私人资本,而是企图利用、控制、侵吞私人资本,从而为其封建统治服务。

官督商办企业专利权就是某些官督商办企业所享受的特权之一。我国存案在册的第一件专利是1882年8 月光绪帝批准郑观应等人的织布工艺以十年为期的专利。关于申请专利的动机和目的,郑观应自己说得很清楚:“公禀傅相,奏设上海织布局,限期是十年,不准他人搀夺。如期限内有欲添设者,或另开纺纱厂,均由该局代禀,酌抽牌费,津贴创办开销、改造织机,专用华棉历年耗费。”(注: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第1卷,第566页。)“卑局数年来苦心钜赀,不致徒为他人争衡,即利效未敢预期,而后患庶几可免矣。”(注: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第7卷,第484~485页。)为此事, 李鸿章代向清廷奏请准予“酌定十年以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并获得光绪帝的认可,从此开创了我国近代专利的先河。由于郑观应申请的专利是以李鸿章的政治特权为后盾,所取得的一种保护、扶持官督商办企业的权利,因此通常称为官督商办企业专利权。

在洋务运动期间,享有专利特权的官督商办企业除上海机器织布局被授予棉布和棉纱生产的10年专利权外;主要还有拥有运漕专利权的轮船招商局;给予架设国内电线专利权的国家电报局;及享有制造京汉和粤汉铁路钢轨垄断权的汉阳铁厂等几家单位。

官督商办企业专利权虽然是“查泰西通例”仿学西方制度而提出的,但它却与西方专利在内容及性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洋务派将西方专利移入中国为其所用而加以歪曲形成的一种封建垄断特权,同西方专利制度是形似而质异的。只要将它与现代意义上的专利作一番比较,就会对官督商办企业专利权的性质有个更清楚的认识。

从性质上看,官督商办企业专利权与现代意义上的专利制度主要有三点不同:(1)保护的对象不同。 现代意义上的专利制度是国家对发明创造的一种法律保护制度,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而官督商办企业专利权并不是对发明创造的保护,它只是一种设厂的垄断权。1881年郑观应第一次写道:“查西人每立一法……又必使专其利者数年,以故人皆思奋,愈究愈精。今聘西人、用西器、讲西学,亦必用西法以归划一。……嗣后上海一隅,无论何人,有志织务者,只准附入本局合办,不准另立一局,显分畛域,…”(注: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第7卷,第482~483页。) 由于当时很多外国资本家都企图在中国创办纺织厂,中国的法律条文“尚未有阻之之说”,郑观应的“不准另立一局”自然也难以实现。因此,同年他又向李鸿章提出了第二个方案:“查泰西通例,凡新创一业为本国所未有者,例得畀以若干年限,许以专利之权。又如在外国学得制造秘法,其后归国仿行,亦合始创独之例。应请宪恩酌给十五年或十年之限,饬行通商各口无论华人、洋人均不得于限内另自纺织,卑局数年来苦心巨赀,不致徒为他人争衡,即利效未敢预期,而后患庶几可免矣。”(注: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第7卷,第484~485页。) 这个方案在第一个方案的基础上有所发展:首先,明确提出了限制洋人设厂;其次,把限制地域从上海一口扩展到整个通商口岸;第三,提出了时间界限。这两个方案都得到李鸿章的同意,并于当年由李鸿章奏准:“该局用机器织布,事属创举,自应酌定十年以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注: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第1051~1052页。)(2) 对发明创造的界定不同。现代的含义是指不同于现有技术水平的、与已有技术水平相比具备质的突破的、高度创造性的技术方案。而官督商办企业只是移植了西方先进的机器设备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而并非什么发明创造,虽然为了使用中国土棉而对机器做了必要的改造,但这只能算是技术革新,并没有达到发明创造的程度,按照“泰西通例”是不应享有专利的。(3)获取专利权的目的不同。 现代意义上取得专利权是为了用法律的力量保障对新技术的垄断,从而维护专利权人在激烈的竞争中能够获胜,以获取超额的利润。若其他人需要使用,必须得到他的同意,并付给一定的使用费。而官督商办企业凭借专利权,垄断生产和市场,他人即或经过正式申请并愿付给一定报酬也不准仿效,获得这种形式的专利权的目的是为了在官方的保护下排斥他人参与竞争。上海机器织布局自从享有了政府给予的“十年专利”的特权后,从1882~1891年,在中国境内没有出现过一家私人投资的机器生产的棉纺织工厂。很明显,官督商办企业的所谓专利权,实际上是依靠封建权势,假“泰西通例”之名,行封建式垄断之实。

这种防止“他人争衡”的垄断特权对社会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必然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专利制度。它们之间最本质的区别是,西方专利制度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产生的条件下出现的,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官督商办企业的专利权由于具有封建垄断性质,排斥自由竞争,其结果无疑是压抑与扼杀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当时上海、湖北等地商人均有筹办纱厂的酝酿和尝试,都以失败告终。即便张之洞这样的大官僚在准备设立织布纺纱官局时,也要电询李鸿章,不敢贸然从事。因而从1882~1891年间没有出现一家私人资本的棉纺织厂。轮船招商局也具有同样的作用,由于运输漕粮是轮船招商局独享的一项特权,华商轮船如欲分运漕粮,就必须入局。结果,华商轮船不是归并官局以取得分运漕粮的业务,就是继续“诡寄洋商名下”,“骗取捐利”,躲开封建官吏的干扰。如1882~1883年,上海商人叶澄衷呈请置备轮船公司,另设广通局,李鸿章就曾批驳说:“不准另树一帜”。(注:聂宝璋:《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第1420页。)

三、《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中国颁布的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

1898年7月12日, 光绪皇帝在“百日维新”运动中颁布了中国第一个鼓励技术、工艺发明创造的专利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部法规与官督商办专利权相比有了明显的进步,它是在国人要求废除洋务派对新式工业的官僚垄断、提倡工商之际,清政府制定的奖励新学新法的章程。目的是为了促进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

《振兴工艺给奖章程》的颁布是以一系列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条件为背景的。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的失败,在某种意义上标志着清政府通过兴办“官督商办”的近代企业来达到富强的希望落空了。甲午战争的结果是次年李鸿章同日本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条约中明确规定:日本臣民在通商口岸,亨有自由从事各项工艺制造等权利。根据最惠国待遇,其他列强也得到同样在华投资的权利。由于《马关条约》的签订,外国资本主义攫取了在中国投资设厂的权利,从此列强对中国的经济侵略由商品输出转变为资本输出,他们疯狂地强占租借地,划分势力范围,掠夺各种政治、经济特权,掀起了一股瓜分中国的狂潮,一种前所未有的民族危机笼罩着中国大地。面对着严峻的事实,国人要求发展资本主义以救亡图存的呼声日益高涨。

甲午战争以后,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出现了第一次高潮。 1895 —1899年四年间设立的商办厂矿超过了过去二十多年的总数,其资本总额已超过了官督商办或官办的企业,取得了主要地位。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初步发展给维新运动提供了经济基础。

洋务运动的破产也令一些有识之士慢慢意识到,仅仅引进西方的技术和器物是不能够改变中国经济落后的状况的,要挽救中国,就必须从思想观念和制度体制的更深层次中寻求突破。在民族危亡之际,以康有为为首的新的资产阶级改良派提出了建立君主立宪政体、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全方面的政治变革。1895年康有为等人以《马关条约》签订为契机,发起了著名的“公车上书”运动,这次活动极大地激发了中国人民的爱国热潮,他们要求解除民间私人资本设厂的禁令,推行有利于发展资本主义的经济政策,反映了民族资产阶级的愿望与要求。另外,维新派还通过上书请愿的方式宣传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主张,进而取得了光绪皇帝的支持。

在日渐增强的维新变法呼声下,1898年6月11 日光绪帝终于决定变法,“下诏定国是”,揭开了百日维新的序幕。6月16 日光绪帝召见了康有为并准予专折奏事,《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就是在康有为的新政建议《请励工艺奖创新折》(1898年6月26日)下提出的。 康有为通过列举发明创造对世界各国富强的重大贡献,指出“致富致强之道”,就是“彼率举国人为有用日新日智之业”,(注:康有为:《请励工艺奖创新折》,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二),第266页。)只有“劝励工艺,奖募创新”才能“智民富国”。他建议下诏“奖励工艺,异以日新”,并令部臣议奖;对“创新器者,酌其效用之大小,小者许以专卖,限若干年,大者加以爵禄”。(注:康有为:《请励工艺奖创新折》,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二),第266页。)

《振兴工艺给奖章程》第一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发明创造的进步作用,并对专利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一条说:如有自出新法,制造船、械、枪、炮等器,能驾出各国旧时所用各械之一,…应如何破格优奖,伺临时酌量情形,奏明请特奖,并许其集资设立公司开办专利五十年。第二条是:如有能造新器切于人生日用之需,其法为西人旧时所无者,请给工部郎中实职,许其专利三十年。第三条是:或西人旧有各器,而其制造之法尚未流中土,如有人能仿造其式,成就可用者,请给工部主事职衔,许其专利十年。应该说,这部章程虽然由于戊戌变法的失败很快流产,基本上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实行,但它却是在承认中国民族资本工商业合法性的前提下提出的,其中的专利制度是用以鼓励发明创造,从而达到保护、促进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目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不仅是第一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将西方专利制度引进我国,而且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证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说是我国专利发展史上的转折点,是萌芽中的专利制度向近代专利制度过渡的桥梁。它对社会无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由于“工艺专利”是清政府为发展资本主义而提出的一种政策保护,它动摇了以农立国的方针,对于来自传统小农社会“耻言贸易”、“耻于言利”的积习无疑是一种冲击。加之“工艺专利”已不再属于洋务派等少数人所垄断的特权,进而激发了民族资产阶级和能工巧匠从事兴办实业、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其次,“工艺专利”中虽然仍保留有专营权,但无论从性质上还是目的上来看都逐渐接近了西方的专利制度,它是中国发明创造受到法律保护的开端,为辛亥革命后工商部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的制定提供了参考。可惜在戊戌变法过程中,“工艺专利”受到了顽固派的反对,直至清王朝的覆灭,中国的专利制度一直处于萌芽状态。

(收稿日期:199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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