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现行税收分配制度的思考_分税制论文

完善现行税收分配制度的思考_分税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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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实践和经验,并日臻成熟,已成为当今世界税制的主流。研究国际分税制,并将其与我国国情有机融合,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分税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类分税制的比较与借鉴

现代分税制是与各国国情和政体相联系的。因此从税收管理权限来分,有分权型、集权型、集分权综合型三种,分别以美国、法国、日本为典型。通过对这三类分税制的比较可以发现,成功的分税制必须蕴含以下分税原则:

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财权与事权统一,可以说是世界各国实行分税制的首要目的。在理论上,一级政府有多大的事权,就应有相应的财权作保证。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使国家的税收导向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导向趋同,是成功推行分税制国家共同遵守的首要原则。

税种的划分,要在充分考虑各税种的性质、特点及作用的基础上,兼顾税收效率的原则。所谓税收效率,是指税收由哪一级政府管理,其成本最低、效果最好,就由谁负责。由于各税种开征的目的、课税对象等不同,不同税种在各自具体的性质和功能上各有特点。有些侧重于促进资源在区域间流动,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它宜于由中央政府来掌握;有些税种则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宜于地方政府来掌握。因此,税种的划分要与各税种的自身情况特征相配套,节约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各级税收体系相对健全,且能保证中央税收占大头的原则。首先,税种的划分无论是中央税、地方税或共享税分成分率形式,都要相对稳定,以保证中央宏观调控的能力和调动地方发展经济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在保证中央收入占大头的前提下,应建立稳定的地方税体系,基本能保证地方的公共财政开支。

转移支付制度完备有效的原则。典型的分税制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整、细致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调整规模占地方总支出20%—50%不等,分为无条件和条件转移支付两种,以支持地方一般性财政支出和地方兴办的专项工程。这是对分税制收入分配的必要补充,也是中央平衡地区差异的客观调控手段。

我国现行分税制的主要缺陷

我国现行分税制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其主要表现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税权划分上存在深层次的矛盾。

中央与地方在财权与事权上的统一与科学划分是税权划分的前提和依据,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财权和事权却是相互交错、很不统一的。一般来看,地方财权范围相对较小、事权范围相对较大。例如,铁路、民航、邮电等单位,其收入汇总上缴,不属地方管辖,但地方却要为公交、用电、用水等日常性支出担负很大一部分。在这样的前提下,我国现行的分税制在税权划分上必然产生深层次的矛盾。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不完全的分税制,分权管理尚未彻底落实:

1、我国现行的分税制只涉及税款征收管理权,而所有税种的立法权、解释权、税目税率的调整权一律集中在中央,不利于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不利于使国家的税收导向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导向趋同。

2、我国现行的分税制只在中央与省内搞“分税”、省以下搞“包干”,使财政利益分配机制呈纵向的不合理、横向的不均衡的状况。

二、在税种划分上存在不合理的因素。

1、我国目前仍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一方面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阻碍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2、以共享税源方式作为分税的主要形式,仍未能脱开旧体制旧思路的束缚。具体地说,共享税比重过大、不仅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划定为共享税,而且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在中央集中缴纳营业税、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致使这三个税种也带上了明显的共享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共享税几乎涉及了现行税制的主要税种,在规模上占居税收总规模的80%,致使地方税体系无法真正构造起来。

3、税种划分未能完全考虑各税的客观功能。首先是资源税的主要功能是调剂资源在区域间流动的税种,应划归中央税,但我国目前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外均划归地方税收入,从而使资源税调节经济的功能处于无效状态;其次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明显地带有地方税特点,但我国却让其带上了共享税的性质,不利于正确发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功能;第三是国有土地的有偿转让收入理应划归中央收入,但我国正好相反,导致中央对国有资源的有效控制大打折扣。

三、在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设上尚未起步

我国目前仍沿用财政包干时期的体制补贴、专项补贴、专项拨款来弥补地方税收的不足,严格偏离财政收入再分配的效率优先原则。这既不利于地方政府提供更高水平的、让全体公民受益的服务,又容易导致地方财政失衡经常化。

进一步完善我国分税制的思路

基于以上分析,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的分税制离科学的分税制还有相当的差距,亟待研究相应的对策,构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

结合我国单一制政体和生产型财政的实际,可从以下五个层次来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关系。(1)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税收立法权、征收权和管理权完全集中于中央,以保持中央税和共享税税收管理权限的完整,维护中央的利益,增强宏观调控的能力;(2)在全国统一开征且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地方税,由中央制定基本实施办法,将部分政策调整权和征收管理权下放给地方;(3)全国统一开征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的地方税,除由中央制定统一法规外,其他权限赋予地方;(4)对全国不统一开征具有明显地方特点的地方税、各种税收管理权限全部划归地方;(5)地方根据当地资源特色,有决定开征某些地方税的权力。

结合我国宏观调控占主导地位的实际,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划分中央与地方税种及收入。(1)企业所得税归共享税体系,由国税局负责征收。这样不仅有利于统一涉外税收政策,更好地处理国别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而且能有效地调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双方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积极性;(2)改变共享税比重过大的状况,淡化现行体制中收入分成的旧体制痕迹,将资源税及国有土地转让收入划归中央固定收入,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附加全部划归地方收入,同时对增值税实行“同源共享,分率计征”的政策,使其成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体系中较为重要的税种;(3)考虑税种的客观功能,建立结构合理的地方税体系。一是要巩固营业税在地方税体系中主体地位,并适时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二是要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并适时开征遗产赠与税;三是要由常规税务延伸向特殊税务,开征社会保障税等。这样,构成一个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社会保障税、财产税、行为税为辅的地方税体系。

建立健全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制度是政府为实现分配的纵向和横向均衡,集中部分财力向下一级财政分配的一种制度。由于我国税源在各地间分布不均,各地财政能力也存在差距,缩小这种差距,是财政的主要职责。我国目前中央对地方的支付仍未走出基数法的误区,为了实现中央宏观调控和地方微调机制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建议把现有财政体制中的体制补贴、专项补贴、专项拨款纳入转移支付制度,以效率优先为原则,体现对重点产业、重点地区的倾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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