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市场互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_地方保护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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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21;F04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154(2004)04-0021-05

地方保护主义是违背中央或上级政府的经济调控的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理论界对此现象的解释有法制建设滞后论、行政分权不当论、市场体系缺陷论以及约束激励机制不完善论等观点。

法制建设滞后论的观点是:现有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致使对各种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缺乏监督约束,进而导致地方市场保护。法制建设滞后确实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但此论点忽略了地方保护主义更多地发生在比较具体的政府经济行为方面,而不是在抽象的立法方面。它无法解释诸如环境保护、数量限制、技术标准和税费控制等法律规避行为,以及旧的“不合法”保护手段被多样化、隐蔽化以“合法”手段替代的现象,更无法解释一些拥有立法权的省、市人大以及拥有法规起草权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什么要把一些地方保护措施变为法规的做法。

行政分权不当论认为:中央过多地下放财政权、税收权、投融资权和企业管辖权等,致使地方权力过大,客观上形成不同程度的“诸侯经济”,进而导致地方保护。但它无法解释:发展地方经济的方法有很多,为什么各地明知市场分割不利于经济发展还把它作为一种惯用的形式?有些发达国家的地方权力比我国地方权力大得多,为什么没有出现类似我国的地方保护现象?

市场体系缺陷论认为:我国目前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时期,市场体系不完善是造成地方保护的主要原因。在这一种观点中,市场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原因,它忽略地方保护主义的主体。但该论点无法解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初步建立,为什么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较之改革初期有过之而无不及?

约束激励机制不完善论认为:中央政府选择以地方经济增长速度、地方上缴税金的多少作为政绩考核标准,加上地方政府每届任期不长,势必使其只注重地方当期产值而轻视长期利益,同时中央政府并未对地方市场保护的行为采取足够严厉的惩罚措施,这使得地方政府仍有可能自觉不自觉地采用各种方法进行地方市场保护,中央政府整顿市场秩序的行动就难以真正奏效。这种观点试图从约束激励机制下官员的行为动机去解释,但它无法解释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内容的变化。

我们认为,一种行为方式的确立,并不是一种单一因素所能促成的。一般来说,行为可能由两方面来决定:即主体怎么做以及它能够做什么?前者主要体现在主体的行为结构方面,而后者则是主体的行为所面临的外在约束条件。作为一种政府经济行为,地方保护主义体现了地方政府面对市场的一种行为方式。对它要把握好,我们就从它内在的行为结构和外在的行为约束着手,从而描述出它与对象的一种行为模式来。因此,在我们的分析中,我们将分别从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去观察,地方保护主义是如何在政府与市场的互动中发生的。

一 政府行为结构

要描述一种行为的内在结构,可以从为什么要做、做什么以及怎么做去着手。对于一个集体行为来说,这三个方面分别就是集体行动的利益动机、行动领域和行动规则。

首先,从利益动机来看,地方政府追求的是财政收入最大化。在分析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时,首先要确定的是,地方保护主义有其存在、发展的必然性。不同集团和个人,包括政府,都是作为不同利益主体而存在的,其活动蕴含着效用最大化动机。也就是说,政府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并不是一个大公无私的利他主义者。

改革开放前财政体制实行“统收统支”,这种财政体制对于集中人力、财力、物力,较快地建成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发挥了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但这种财政体制在资源配置机制、竞争机制、激励机制、经济核算机制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弊病,它既扼杀了企业的积极性,也使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分灶吃饭”、“分级包干”为基本形式的财政体制改革虽然还受固有的行政性逻辑的制约,但其分权模式已有了不同于以往的特点:第一,地方政府的地位上升,特别是“盈亏包干”、“承包制”等形式的企业改革使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影响能力增强,二者之间易于达成“默契”或形成“共谋”,既增强了地方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又在某些条件下促使地方政府为面向市场的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宽松的小环境。第二,地方政府出于追求财政利益的考虑,扶持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经济形式或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发展,使“体制外经济”比重不断上升,造成了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体制内经济”中政府与企业之间关系不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第三,地方政府的“先斩后奏”等形式的自主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之后,往往要求中央政府以“推广成功经验”等形式“追认”其“合法性”,于是由模棱两可的“擦边球”、自发组织的“无意犯规”而导致“规则”的修改与重新认定,从而以较低的成本完成了制度变迁。1993年全面推行的“分税分级”形式的财政体制改革虽然基本上属于经济性分权模式,但还是带有行政性分权模式的某些残余与惯性,如承认既得利益、按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与利润等,因此未能使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的利益目标彻底转变。

在改革开放伴随着权力下放的过程中,我国地方政府实际上已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团体,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本地方利益最大化的趋向。西蒙·范和格罗斯曼认为,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中国地方官员从没有产出的政治家向有产出的经营者、企业家转变,中国地方官员实际上常常是经理,这种政治经济体系被称为“地方政府结合主义”,政府官员在对地方经济负责的同时,通过违反法律和其他形式的规定来追求私人利益[1](第149~163页)。

改革中的地方政府实际上是作为某种意义上的“厂商”存在的,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亦即财政收入最大化。财政收入最大化的积极作用是,促使地方政府一方面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取得较为有利的“市场环境”(实为体制环境),一方面摸索自己的“生产要素”(实为各类企业)的有效组合,逐渐明确了市场化取向,而市场化取向所带来的地方经济的发展,又强化了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从而可以为经济市场化提供更为宽松的小环境。财政收入最大化的消极作用是,它和任期制以及考核上的以经济发展的政绩为标准相结合,便形成了政府在经济领域中的短期行为。

可见,财政收入最大化是特定的改革所形成的财政体制下的地方政府的利益目标。财政收入最大化是转型期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利益目标。这一点是与西方民主国家有区别的。由于宪政的约束,仅具有相对自主性的西方国家的政府首先追求的是尽可能的预算最大化,而不是财政收入最大化。但在约束相对缺失的转型期政府,财政收入最大化便成了现阶段的理性选择。

其次,从政府职能来看,地方政府对经济的管制在改革的相当一段时间里处于一种扩大的趋势。一般人认为,改革以来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范围是不断缩小的。事实上,这一判断对中央政府来说是符合实际的,而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经济的管制没有缩小,反而有所扩大,而且有些方面扩大是必然的。一方面,该缩小的管制范围并没有缩小,或没有缩小到应有的程度。虽然中央强调落实企业自主权,但是一些权力为地方截留,越到基层,截留越多。另一方面,在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在重组地方国有企业产权的过程中的权力扩大了,这在投资体制和财政体制上的变化最为明显。如分税制后,地方具有预算内和预算外的双份财权、国家限额以下的各类建设审批权、对地方国有资源的分配权(如土地、矿产、水资源等资源利用)、对地方所属企业包括中央委托地方代管企业的管理权(如人事、财务)等等。这种扩大了的地方政府权力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很容易产生种种不规范的政府管制行为,它为地方保护主义留下了一个体制内生存和蔓延的空间(注:需要指出的是,政府与市场并不是两者此消彼长的关系,扩大的政府权力与市场的扩展完全可以相容。就中国而言,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是中国经济改革成功的原因之一。)。扩大了的政府职能表现在市场上,以各种关卡、路障分割市场,多头收费,阻碍流通,诸如过桥费、洗车费、卫生费、场地费、出港费、占道费、治安费、检验费等名目繁多,各种罚款更是随意加码或者罚外不罚内。这些行为,名义上说,是保护地方利益,而实际上是以打着日常行政管理需要、增加财政收入的旗帜而实施的地方保护主义。

其三,从政策过程来看,地方政府的政策过程存在着一种行政性一致同意的倾向。政策过程指的是政府内部决策者把社会上的各种利益和要求转换为具体的政策并执行的过程。它与政府职能的关注点是不同的。政府职能关心的是哪些事务归政府管,哪些事务不能由政府管,该由政府管的,又由哪些部门去管;而政策过程关心的是,在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过程中,政府如何去管,该遵守什么样的规则,由什么人决策,什么人执行等等问题。笔者在另一篇文章里指出,转型期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决策规则是行政性一致同意[2]。所谓行政性一致同意,主要指这样一些现象,即一些本由公众(或所有者)共同决策的事务,但在实际的权力运行过程中,却往往是行政领导人(或管理者)作出决策。由于行政领导人(或管理者)的利益偏好与公众(或所有者)不尽一致,由此引发种种问题。行政性一致同意在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均有所表现。所谓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实质上是行政性一致同意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的体现。在政治领域,它体现为人们常说的“长官意志”、滥用权力现象等等。

在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上,行政性一致同意表现为:(1)制定违背中央政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这种做法的地方保护含义是不言而喻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具有地方保护主义性质的地方法规中,表面上是符合民主原则的,但由于其内容与中央政令相违背,这说明决策主体已经超出其职权,其规则的实质就是行政性一致同意。(2)本应由地方人大决策,但实际上却由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出决策。譬如,对地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置换、对某些行业、企业实行减免税等行为。理论上,产权属全体人民,地方税收关涉地方民众,这些决策应交由地方人民民主讨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最后才能由地方人民政府去施行。但在现实中,由于这样做耗时、费力、成本大,以及地方行政领导具有传统的专断作风等原因,往往是地方政府领导人说了算。这种做法的优点是效率高,弊端则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3)利用权威,向其他部门施加影响。这在司法领域表现得尤其突出。一些地方法院在经济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中往往倾向于维护本地利益。这里固然有司法人员本身的素质因素,但更深的原因是法院对当地一些党政领导的干预难以抵挡,违心地做出不公正裁判。最近几年来各地法院出现的异地执法难现象,几乎都跟地方政府对司法工作的干预有关。这种做法,既妨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又损害了司法部门的公正形象。

以上我们分别从利益机制、政府职能和政策过程三个方面分析了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运行机制。我们可以将这种运行机制视为理性政府活动的内在要素。客观地说,尽管这种特征本身也是经济社会大环境所赋予的,但在市场的活动中,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要素发生影响,其内在运行机制具有独立分析的价值。

二 市场结构

地方保护主义并不是一个单方面的政府行为,它与市场密切相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如果没有特定的市场环境,地方保护主义根本就无法生存。要把握和剖析地方保护主义的结构和原因,有必要首先探究地方保护主义生存的市场环境以及它是如何与市场环境相联系的。

首先,从宏观的市场领域来看,地方保护主义主要发生在正在脱离短缺状态中的竞争性领域。在改革前的计划经济时期,短缺成为传统经济运行的正常状态。科尔内在《短缺经济学》中指出,“短缺,或是作为其他现象的原因,或是作为它们的后果,通过无数纽带与经济体制的其他环节,即与价格和工资,计划与市场,财政与货币政策,物质和精神刺激联系在一起”。短缺这种运行状态的存在取决于既有的经济制度,即“短缺是一系列更深刻原因的结果……改革过程的一个目标是要消除短缺。查看短缺状况是检验改革进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如果在经济的一个或另一个重要方面短缺消失了,这就是一个相当可靠的信号,即改革在那里成功了;如果短缺依然存在,这就表明改革还没有深入经济肌体的内部”。可以说,如果在某个经济领域里,还存在着短缺的经济状况的话,这意味着这个领域里还没有实现市场化。

中国的改革是以渐进式前进的,其市场化进程也是逐步扩展和深入的。这种市场化便表现为一个领域一个领域逐步脱离短缺状态。卢中原、胡鞍钢在1993年使用“市场化指数”表示中国大陆市场经济发展程度,1979年为24.9%,1980年为30%,1983年为40%,1985年为50%,1988年为60%,1992年达到63.2%[3]。在改革过程中,首先得到发展的是消费品(包括食品)市场。消费品和食品市场的激烈竞争直接导致其他加工工业部门的竞争。消费品市场较之于生产资料市场而言,进入市场成本较低,壁垒不强。这对于具有强烈的财政扩张冲动的各级地方政府来说,不失为一种快速有效的投资方式。同时,金融市场尚未发育,面对巨大的消费需求,供给存在差距。拥有大量资源的地方政府无疑是惟一可能最大的投资者。这必然导致“地方竞争”。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要求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决策权力的分散化。地方利益的独立化促进一个多元化利益格局的竞争市场的形成。有经济学家指出:“‘地方竞争’实际上构成了中国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形式,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否则我们难以对十几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作出全面的正确解释。”[4](第205页)但要指出的是,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善,尚缺少一种有效的信息选择机制,如引进项目的招标和竞争机制,这种竞争不可能是理想状态的。在实践中它导致了“过度进入”,如房地产热、期货热、金融证券热、外资热、空调热、汽车热等新兴行业的进入。这同时也说明了,地方政府在过渡时期的经济行为的短期预期。

其次,从市场的信息结构来看,地方政府在决策时所面对的是一种块块分割式的信息不对称环境。在改革之前,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信息以纵向流动为主,政府基本上掌握所有的信息。在改革的过程中,政府逐步在市场中退出,但对建立市场的范围、步骤掌握着决定性的信息。在中央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民众的信息流动中,地方政府均处在权力的特殊位置,正如斯蒂格勒认为的,地方政府较中央政府更能体现地方的公共物品,更接近信息源,存在信息优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实行大规模的权力下放,地方政府获得了广泛的财权和事权,权力扩张改变了政府在政府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角色,使其由中央集权体制下单纯的中央政府的派出和代理机构转变成了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在原来潜在的信息优势作用下,由被动地执行中央政策改变为主动地追求地方利益和官员自身利益最大化地执行。事实上,地方政府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情况逃脱中央政府的监管,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

信息非对称性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但是在中国的经济改革过程中,信息非对称采取了一种非常特殊的形式。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并不是发生在一个单一的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过程中,而是发生在许多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因此,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以及任何其他地方政府都形成了一种信息优势,即事实上每个地方政府对于另一个地方政府都无法拥有准确的信息,形成一种块块分离式的信息非对称环境。在完善的市场机制的情况下,由于每个地方政府拥有的信息优势体现在地方公共物品上面,因此他对于整个市场的私人物品的供给并不会有过多的影响。但改革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在信息优势上不仅如此,更多的表现在供给信息方面。即每一个市场进入者,无法确切知道究竟会有多少市场的进入者。而在市场化体现为一个领域一个领域地逐步地放开的时候,这时在财政收入最大化的利益驱使下,地方政府便必然进入。中央政府虽然有宏观的统筹规划,但在块块分离的信息不对称环境中,根本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由于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的信息无法沟通,当一个地方政府作出某种决策时,往往会发生多个政府作出同样的决策,这就形成一种决策分散化情况下的“热”。

决策分散化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运行机制,在完全市场化情况下,无数的经济个体独立作出生产或消费方面的决策,从而最终形成最佳的经济结果(帕累托最优)。但是当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主体时,这种决策的分散却往往导致福利损失。在转轨期间,地方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其个体决策具有集中决策的特点;同时由于它是某种程度上的经济主体,又总体上具有分散决策的特点。也就是说,面对市场,地方政府分散地作出集中化决策。集中化决策方式是指令性计划经济机制的主要方式,它是政府特有的,在作重大改变决策时,往往比较迅速。但是,由于在收集信息、鉴别信息等方面存在很大问题,集中化决策往往可能带来重大失误。当一个理性的地方政府以一个经济主体的身份来决策时,往往另一个地方政府也作出同样的决策,这样便形成重复投资,产生了大量的无效供给。于是,在这种块块分割式的信息不对称环境中,主观上的地方利益追求最终导致了客观上的地方利益保护。

最后,从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式来看,经济主体存在着一种浓厚的对政治领域的个人渗透倾向。个人渗透主要指一种经济主体在集体领域中以所采取的一种与既定规则相违背的个人式的政治参与方式。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方式,但与那种以抗议和暴力对抗、越级上访、围攻政府等大规模的群体行动有别。其主体不限于个人,事实上厂商往往在更多情况下成为主体。这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行动方式,在公共选择的意义上来说,它既是一种私人行动,又是一种富有集体含义的公共行动,是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重合。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它所表达的利益是“个人性”的,由此决定其行动方式人格化意味强,如利用亲戚、朋友、老乡等各种关系来获得公共部门的资源。在中国,普遍体现的“走后门”、“拉关系”就属于这一类。当然,并非所有个人渗透都属于这种与公正相违背的情况。有些是由于制度本身建构尚不完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导致个人或厂商为了达成目的,对权力主体进行寻租活动。(2)它对整体的政治制度所采取的是一种承认的态度,但这种承认并不是一种规范意义上的承认,而是一种搭便车行为。然而,有意义的是,这种搭便车虽然对于某种既定的制度是一种反制度化的,但是往往促使新的制度的产生。在中国的市场化进程中,这种个人渗透对于计划经济在微观领域体制的瓦解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个人渗透式的政治参与活动体现在经济管理领域便是寻租现象的泛滥。“租”,在经济学中的原意是某种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的超过该要素机会成本的收入,亦即支付给资源所有者的报酬超过那些资源在任何可选择的用途中所能得到报酬的那一部分。后来经济家把租金引申到政府行为里,指那些其供给数量限制不是由自然条件而是由政府法律法规因素造成的资源给经济主体带来的收入。寻租理论讨论的租金是由于政府对市场进行行政干预和管制,抑制了市场公平竞争造成资源的稀缺性,从而形成的额外利润。寻租活动的目的就是通过影响各种公共权力的运用来获取巨额租金。寻租就是通过从事非生产性竞争活动,获取某些行业或项目的独家经营权、特许权、优惠权,还有优惠的税率、汇率、利率及其它稀缺资源的供给,从而获取利润。寻租并不会创造更多的社会资源,它只是改变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寻租的成本低收益高,且固定成本较为稳定,追加成本不多,其收益呈递增趋势。可观租金的存在,诱导大量的人或利益集团从事寻租活动,而且一项寻租活动会一连串地引起其它更多的寻租活动。如土地由过去无偿划拨到现在通过批租有偿使用,本来是一个进步,但有不少地方采取“协议批租”的办法,批与不批、批租给谁以及价格多高等问题由当地官员决定,而不是通过市场程序拍卖。这样,就给某些掌握行政权力或能够接近权力的人留下营私舞弊的机会。

三 地方保护主义的特征

在政府与市场的互动下,地方保护主义呈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其一,地方保护主义以短期的地方利益为行为动机。对于地方保护主义,很多人都认为它产生的利益基础是地方利益。但是地方利益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一个地方政府能够为本地区的群众利益着想,这是题中应有之义。问题是地方利益本身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地方保护的实施者也许是以他心目中的地方利益为行为取向的,但这种利益客观上并不一定是真的地方利益,实际上,有一定中饱私囊的成分。即使是保护本地区的利益,它也使本地区的消费者失去了对优质产品的使用。事实上,地方保护主义从政府的行为特征来看,它追求的是一种短期的地方利益。

为了这种短期利益,地方政府不惜违背中央政府的禁令,急功近利,纷纷建立非法的冶炼厂、小烟厂、小化肥厂等等。这种小厂短期来看,给地方带来了收益,但是由于它对环境的污染以及和它在规模上不能达到最优生产规模,从而浪费了资源,给国民福利造成了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的发展,竞争日趋激烈,这些小厂由于成本的高昂,而无法维持下去。这时,地方性的小厂不得不面临倒闭的局面。

其二,地方保护主义更多地使用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制。地方政府对经济管制范围的扩大,很容易以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由于地方政府缺乏税收、法律等规范性和非直接性的经济调控手段,在地方利益的驱使下,为达到目的,地方政府往往直接运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

此外,行政性手段的运用也说明了地方保护主义往往无法形成一种制度。因为具有稳定性的制度一般而言,在形式上表现为立法。行政性的手段相比较法律手段而言,虽然更直接,更迅速,但是它也更容易改变。地方政府往往是根据变化的形势作出决策,当形势变化时,地方保护主义便也随之变化。这也是中国的地方保护主义与西方政府的微观管制迥然有别的地方。

其三,地方保护主义是过渡经济中地方政府所特有的策略性经济行为。通过对以上政府行为要素与市场行为要素的分析,我们可以描述出过渡经济中地方政府所采取一种地方保护主义策略的基本过程。最开始的时候,由于行政性分权,地方政府成为一名事实上的投资者。它以投资者的身份进入市场,利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以及地方政府权力为自己获得竞争优势。由此可以解释,为什么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乡镇企业的高速发展。

市场是一步步放开的。放开的特征在于,每一种新放开的领域必然意味着高额利润。而这个高额利润的新市场在每次放开的时候,相对于作为投资者的地方政府来说,是值得进入的。但是这时的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一旦进入,由于块块分割的信息不对称,必然会发生多个地方政府同时作出类似的决策,这完全是一种合乎理性的行为,虽然这很可能违背了中央的决策。每个地方无法知道别的政府在做什么(每个地方政府都向上级和外面隐瞒了其决策),因此它作出决策时,只能依据决策时的回报前景来作出投资方向和规模的决定。但这时便形成了一种珠网循环(cobweb cycle)效应。这时个体的理性并不因此而形成一种集体的理性,反而表现为集体非理性,从而使总体福利受到损失。另一方面,这种情况同时也促成了市场的快速成熟。因为厂商就很快发现,这个新兴的市场,在其最初的高利润之后,由于各地方政府的投资进入生产,于是市场很快饱和。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便向一个新的领域转移,在那个新的领域,我们又可以看到原有的市场领域的模式。由于改革是渐进的,从地方保护主义的领域来看,它的重点必然会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以及新兴市场的出现而随之转移。由于市场的逐步发展,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领域也随之转移,呈现出一种动态变化。与此同时,原有的地方政府以厂商身份出现的领域则以真正的厂商来做,政府则开始以规则制度和规则实施者的身份出现。这表现为,在某一领域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短暂性。

由此看来,地方保护主义作为一种政府经济行为,是过渡经济中市场逐步放开中所特有的产物。它是一种过渡性的经济行为的策略,它还未来得及形成一种制度,即已为迅速变化的经济现实所引导,并为理性的地方政府改变方向。因此,我们可以预测,如果市场在每个领域都发展得比较充分,市场竞争度比较倾向于完全竞争,那么,地方保护主义也就失掉了它的市场,即使有,那至多也是一种偶然的现象罢了。

我们认为,对政府经济行为的描述与解释,从根本上讲,必须基于政府与市场两者之间的互动。在政府行为结构方面,我们采用了动机分析、政府职能、政策过程等三个要素;而在市场结构方面,我们撷取了市场竞争程度、信息结构以及市场主体行为方式等三个要素。可以说,如果正确描述了政府的行为结构与市场结构,我们就可以正确地解释一种政府经济行为的起源、发展以及衰落的一般过程。

本文是用上述框架来对地方保护主义进行解释的一次尝试。在过渡经济中,地方政府的行为结构表现为财政收入最大化的动机、管制范围的扩大以及决策过程的行政性一致同意。而市场结构则表现为市场的逐步放开、信息结构上的块块分割不对称以及市场主体存在的浓厚的向政治领域的个人渗透倾向。地方政府的行为结构与市场结构上的互动决定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必然性以及过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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