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反倾销调查中的会计问题分析--以太阳能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的应用为例_多晶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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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案件的缘起

太阳能级多晶硅是制造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的主要原料,在中国市场太阳能级多晶硅主要应用于光伏太阳能领域。“十一五”末期,我国硅电池占太阳能电池总产量的95%以上,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发展直接决定着整个光伏产业的发展。

我国多晶硅市场长期以来由进口产品所垄断,进口的多晶硅主要来源于美国、韩国、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5年前进口依赖度一度达到95%①。近年来,国内产业开始发展壮大,产量由2008年的4 685吨增长到2011年的82 768吨,市场份额由2008年的28%上升至57%。

2008年开始,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进口量逐年大幅上升,进口绝对数量在4年间增长了376%(如图1所示);进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也呈明显上升趋势,由2008年的66%上升至2011年的83%(如图2所示)。

图1 原产自欧盟、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进口量情况

2008年到2011年期间,原产自欧盟、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进口价格逐年降低,从2008年每公斤1378元大幅跌落至2011年的每公斤376元,降幅高达73%。2011年以来,太阳能级多晶硅价格下跌更为严重,2011年1—6月,平均进口价格为每公斤462元,但2012年1—6月的价格已降至每公斤174元,一年内的降价幅度高达62%。

原产自欧盟、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口价格的持续下降大幅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2008年到2011年期间,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逐年降低,4年间的价格分别为每公斤1 923元、445元、378元和320元,4年间的整体降幅达83%,如图3所示。

2011年以来,由于受到进口产品大幅降价的影响,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下跌情况更为严重。2011年1—6月,国内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为每公斤410元,但2012年1—6月的平均价格已降至每公斤146元,一年内降价幅度高达64%,如图4所示。

太阳能级多晶硅进口量的大幅上升和价格的大幅下降挤压了国内产业的利润空间,导致了国内同类产品的利润率和投资收益率的大幅下降,如图5所示。

2011年以来,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表现更为明显,2011年以来,国内多晶硅产业陷入了大规模停产的境地。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统计,在A板上市的7家多晶硅企业中3家已经停产。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在已投产的43家多晶硅企业中,仅剩七八家企业尚在开工生产,其余的企业均已经关闭生产线,停产率超过80%。2011年12月,国内出现了第一家破产的多晶硅企业——成立于2008年、投资过亿的浙江协成硅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到2012年第二季度,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赛维LKD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接近完全停产状态。

图2 原产自欧盟、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进口量情况

图3 原产自欧盟、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口价格和同类产品的价格

图4 原产自欧盟、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口价格和同类产品的价格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2年7月2日,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同年9月17日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2012年11月1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并将该调查与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已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进行合并调查,累积评估上述三国(地区)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确定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从被动挨打到企业主动采取反倾销手段维护自身利益,这不仅对我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企业维权意识的觉醒。

图5 2008-2011年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成本

②该案件仍在调查中,对案件追踪至2013年3月28日。

图6 我国反倾销运作程序

二、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案件的运作程序

WTO《反倾销协定》第2条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2002年我国新实施的《反倾销条例》中提到企业提请反倾销申请,应满足3个基本条件:(1)国外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即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2)国内相关产业遭受损害,即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同类产品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指“一般因果关系”。我国的上述规定与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也是相一致的。在我国,商务部主要负责倾销与倾销幅度的调查,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是商务部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我国企业提请反倾销申诉的基本程序包括: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商务部初步审查与立案公告;调查与调查期限;初步裁定与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最终裁定和反倾销税;行政复议,如图6所示。关于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案件申诉基本流程②,如表1所示。

从表1案件进程及所对应的内容可以看出,反倾销的申请、填写产业损害调查问卷以及实地核查等过程都与众多会计问题相关。

三、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构成要件及会计功能分析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是商务部决定是否立案的重要证据,分析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构成要件及所涉及的会计问题对企业从会计战略视角提高应对反倾销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构成要件及所涉及的会计问题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作为调查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必要的信息,是反倾销立案的证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泉和关键。通常情况下,申请书中会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材料,因此,企业所递交的申请书有申请书保密文本和公开文本两种版本,受获取信息来源的限制,这里主要以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作为分析对象。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非保密文本)主要包括申请书正文、保密申请、确认书和附件清单四个部分。其中申请书正文是最主要的部分,包含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的信息,是商务部决定是否立案调查的重要依据。申请书正文部分包括:(1)概述;(2)申请人的情况及国内产业介绍,涉及申请人提出反倾销申请的资格问题以及对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情况的简介;(3)申请调查产品及国内同类产品的情况,主要是对被调查产品的范围进行具体描述,阐述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和可替代性,以及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4)倾销,这部分主要对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调查,进而确定美国、韩国和欧盟的倾销幅度;(5)补贴;(6)损害,这一部分申请人利用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销量、销售收入、价格、市场份额、利润、现金流、投资收益率、就业与工资、库存、劳动生产率和投融资能力等指标证明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进口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通过对美国、韩国和欧盟产能和库存的分析证明来自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的大量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实质损害威胁;(7)因果关系,这一部分申请人在综合考虑国内市场需求、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以及国内产业各项经济指标在调查期内的总体走势和在各时间段中的相互对应关系的基础上,确定被调查产品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8)公共利益考量;(9)结论与请求。

由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内容分析知,申请书的核心内容是围绕倾销是否成立的三个基本条件展开的,如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市场份额、利润、现金流、投资收益率、就业与工资等证据。这些都需要申请人根据既有的财务会计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定量分析美国、韩国和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对我国的倾销幅度以及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企业会计管理工作和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证据,对企业提起反倾申诉至关重要。

(二)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中会计功能定位

反倾销不是普通的法律诉讼,而是一个经济问题,它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下的会计计量和会计核算纠纷。从以上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出,会计在企业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申请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1.把握提起反倾销的时机

从申请书的正文部分可以知道,实际上从2008年开始,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进口量大幅上升,进口价格逐年降低。2008年至2009年,被调查产品的价格降低了64%,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降幅达到77%,实际上已对我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市场产生不利影响,而我国企业直至2012年才提起反倾销申请,此时作为申请人的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赛维LKD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接近完全停产状态,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进口已对我国企业造成严重损害,企业也错过了提出反倾销申诉的最佳时机。

虽然影响企业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因素是复杂的,但会计信息是企业判定是否提起反倾销的最直接的依据。企业提起反倾销申请时不仅要了解国内本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还需要掌握国外竞争对手的生产能力及库存情况,其商品在国内市场以及第三国市场销售的价格和数量,其商品在我国市场销售的价格、数量及其变化等相关会计数据。动态地把握这些信息,企业才能及时发现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倾销行为,把握好提起反倾销的时机。

2.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我国反倾销调查程序关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申请人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2)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产量而定,如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产量的25%。因此对自身产量以及行业中其他企业的产量的正确核算和记录是企业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前提。通过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申请人的产量核算可以看出其同类产品产量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超过50%,具备提起反倾销申请的法定资格。

3.为计算倾销幅度提供服务

倾销幅度的计算是判定倾销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倾销幅度的多少主要涉及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比较,以计算美国的倾销幅度为例,在比较过程中为了尽可能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在出厂价的水平上进行比较,需要合理扣除被调查产品从美国出口到中国的各种环节的费用,包括境内外的运输、保险费用、关税、增值税、佣金、信用成本、仓储、商检费等各种费用。因为申请人无法通过公开渠道了解美国境内环节的费用,所以根据2011年5月到2012年4月国内同类产品的境内销售、运输、保险等费用占销售收入的平均比率,推定美国境内环节费用占其销售价格的比例为2%,该项费用应从调整前的出口价格中扣除。

而对于正常价值的确定,因为申请人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美国多晶硅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合理费用和利润,因此采用美国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申请人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统计的FAS贸易条件下,2011年5月到2012年4月美国向日本出口多晶硅的价格作为被调查产品的调整前正常价值,在此基础上对销售条件、条款、税收、贸易环节、数量等方面进行调整,得到调整后的价值。从以上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确定可以看出,倾销幅度的确定并不是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简单的比较,因为两种价格产生的方式不同,产品的销售和价格受到市场环境、价格条件、运输成本、消费方式、消费时间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时需要据此进行会计调整。

4.为评估损害提供证据

进口产品对国内企业的损害评估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重要条件,对损害的评估主要包括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从申请书的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主要通过销量、销售收入、销售价格、市场份额、利润、现金流、投资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的分析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情况进行评估,并且从保密文件的摘要可以看出申请人同时提供本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数据等。对于实质损害威胁的判断,申请人主要是对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的产能和库存情况进行分析,认定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大量倾销进口共同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实质损害威胁。因此,完整准确的会计资料是企业评估损害的重要证据。

四、结论与启示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是提起反倾销能否立案、反倾销能否胜诉的关键,关系着我国应对反倾销战略的实施和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从会计战略视角看,至少应当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建立对外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

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的搭建主要包括两方面的信息,一方面是国内生产者的信息,包括企业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利润等指标信息;另一方面是国外生产者、出口商的信息,包括出口产品的数量、价格、生产能力、库存以及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等。各个相关企业可以根据进口产品价格、数量等变动趋势以及对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利润等指标进行监控,及时对产业有否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预警,进而把握提起反倾销的时机。

(二)完善企业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1.改善企业现有的会计核算方式

会计核算方式的改进并不是要完全按照反倾销调查的模式来设计,特别对于有相当多产品的企业更加不经济。理想的改进模式是在不增加企业核算成本或尽可能少增加核算成本的情况下,就能够基本满足企业反倾销申诉的需要。可行的方法是在企业现有的会计核算管理系统中嵌入反倾销导向的会计管理工作。企业通过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的搭建应识别外国可能对我国倾销的与本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进而在日常的会计核算管理中进一步细化会计科目、账簿,从会计科目的编制、报表的生成等方面入手设置相关产品二级科目或更为细致的明细科目,以便需要时可以迅速、准确地找到调查产品信息,降低反倾销信息收集的成本,提高申请准备工作的效率。

2.加强企业会计活动的控制

在反倾销申请中,申请人通过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数据评估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商务部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立案调查,所以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直接关系到申请是否能够立案。因此企业在日常的会计基础工作中,要实现精细化,从基本的会计账簿认真做起,企业要依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杜绝会计造假和记账的随意性,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真实可靠;明确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处理程序,强化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以便会计人员及时提供反倾销申请中所需的会计信息和相关资料。

(三)加强对外反倾销的会计人才的培养

因为反倾销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实践中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起草工作主要由律师在企业的配合下完成,企业在提起反倾销申请之初,一般会授权律师事务所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及调查工作,而企业则主要是配合委托代理人书写申请书。因此,一方面,培养具有反倾销法律知识的人才十分必要;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企业会计人员在提起反倾销中所需能力的培养也十分关键。通过对申请书内容的分析可知,申请反倾销所需的会计信息资料和企业日常核算所形成的会计资料有一定的区别,企业的会计人员需要按照国家反倾销法律规范进行必要的会计调整,而这需要企业的会计人员对反倾销知识有全面的理解,因此企业在日常的会计人员再教育管理中,应不断加强会计人员反倾销意识的培养,同时通过参加WTO的技术培训、到国外进修、组织专家讲座、建立反倾销教育和奖励基金的方式不断提高会计人员在对外反倾销中所需的能力。

(四)加快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

反倾销措施只是一种在一定时期、一定限度内的保护手段或补救性措施,与此同时可能会产生增加下游产业成本、提高消费价格水平等不利影响,甚至会引起其他国家的报复,这种报复也可能以非反倾销的形式出现。因此我国企业必须加速提高技术水平和商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样才会在面对日趋激烈的国家竞争压力时,处于不败之地。

①本文数据均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http://dcj.mofcom.gov.cn/article/ct/201207/20120708241841.shtml.

②该案件仍在调查中,对案件追踪至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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