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法律知识水平现状分析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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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07)03-0131-10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正处在从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的进程。法治社会的前提是一个国家法制的现代化,这自然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精神的现代化、以法规范为核心的具体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以及法律技术手段和物质设施的现代化。”[1]经过二十余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初步建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的法律体系,它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得到不断地完善和加强;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力的增强,法律技术手段和物质设施的现代化程度也在不断的提高。那么在法律精神的现代化方面,中国的现实情况如何?作为社会法律生活的主体,即人,他们的法律知识的水平如何?什么因素会影响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这是本文希望进行探讨的问题。

现代法律观念是建立法治社会、依法治国的价值基础,马克斯·韦伯在《新教论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阐发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在任何一项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力量与该项事业的社会文化情景有密切的渊源。[2]3有的学者将这种现代法律观念的核心归纳为“守法精神”[3]51。那么,什么是现代法律观念的内涵?笔者认为它至少应该包括公民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公民的法律知识是现代法律观念的物质基础,它使得人们对法的性质、价值、功能和作用有一个科学的、正确的认识,并以此作为公众自觉守法、护法的知识基础。公民的法律意识主要体现在人们能否自觉地遵守法律、自觉地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权益、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崇高地位和法律的尊严。[3]19公民的法律信仰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这种信仰一方面是人们自觉地提高自己法律知识水平和增强自己法律意识的精神力量,更重要的是人们知法、守法和用法的心理基础。对法律的信仰也是建立在人们对国家权威的认同之上的,在此基础上,国家的法制才能得到人们的尊崇和维护。

现代法律观念对当今中国社会所发挥的独到作用不可忽视。首先,现代法律观念是以法治国的合法性的理念基础。任何一种制度安排必须有其合法性基础,这种合法性既来源于物质的,即这种制度安排能够适应社会经济结构的要求,能够尽可能地满足社会主体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的需求;也来源于社会主体对这种制度安排的主观认同。改革开放以来,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极大地改变了中国社会原有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方面的行为规范;这种生产方式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也带来了社会民主的发展。无论是生产方式的转变,还是社会民主的发展,都对社会的法制现代化提出了要求。人们在生产方式的转变和民主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现代法律观念(尽管现在这种观念还很淡薄),逐渐认同以法治国这样一种制度安排,这就使这种制度变迁有了坚实的理念基础。

其次,现代法律意识是中国社会沿着社会主义法制轨道高效率运行的基本条件。逐渐形成的公民普遍的“守法精神”是维系社会主义法制正常运行的基础,而公民对现行法律体系的认同是“守法精神”形成的必要前提。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指出:“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护的”[3]43。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是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的必要条件,没有它们,社会主义法制就不能得以推行,“以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

本文将利用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立项进行的“中国公民思想道德观念状况调查”项目收集到的数据作为第一手资料对中国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进行研究。该项目是采用科学抽样方法在中国内地部分进行的定量研究。该研究的受访人界定为生活在中国内地的18岁-65岁的公民。设计预抽样本量为12,000个地址,实抽到样本地址11,703个,在采访阶段因为“找不到该地址”、“地址为空房”、“地址内无符合资格受访人”等原因排除样本地址1,614个,最后实际采访样本总数为10,089个,共完成有效样本7,714个。

一、中国公众法律知识水平现状

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直接关系到人们能否自觉地守法、用法、护法,关系到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水平和以法治国方略的贯彻执行。改革开放以来,在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中国逐渐发展和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了贯彻宪法关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制教育的规定,根据胡耀邦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的要在全国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努力使每个公民都知法守法的要求,中国政府自1985年以来,有计划地开展法律普及工作,连续制定和执行了四个普法教育的五年计划。从1986年开始的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阶段,普及法律常识的对象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以及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普法的基本内容是宪法、兵役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十个基本法律和一个条例。截止到1990年,全国有7亿多人参加了普法学习。第二个五年普法教育是从1991年开始的。这次普法的主要内容是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199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宪法的再宣传、再教育活动。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96个部门开展对相关专业法的学习。1996年开始进行的第三个五年普法教育阶段的工作重点是领导干部学法。在工作中坚持了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中央到地方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理工作,开展了以基层普法、依法治理为基础,以行业普法、依法治理为支柱,以地方普法、依法治理为主体的三大工程。第四个五年普法教育阶段开始于2001年,这次普法的重点是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①四个普及法律的五年规划的执行,使得改革开放以来初步形成的法律体系得到广泛的宣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全民的法律知识水平,使公民对法律从不知、知之甚少到有了一定程度上的了解,促进了公民知法、守法和护法的自觉性。

那么,目前全国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到底有多高?在问卷中我们设计了一组难易程度不同的法律常识方面的问题,调查数据反映出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请见表1②:

*11项问题中,无回答的频数仅为41-64例之间,所占比例非常小。案例总数:7714

表中的数据反映了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总的来说,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还不够高。我们在问卷中使用的问题是“请告诉我,您认为下列说法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我们给受访人提供了11个不同的说法,让受访人对11个说法进行判断。结果显示受访人对11个说法进行判断的正确率最高为70.4%、最低为13%,平均的正确率仅为33.6%;其次,人们对与自己关系较为密切的法律的了解程度相对较高,例如继承法、土地法等,但对法院、检察等执法机关的职能等方面的知识,则比较欠缺,例如:“检察院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这个问题中,选择“不知道”和没有回答的比例高达47.7%。这种法律知识上的欠缺有可能影响公众国家正式的司法机关去维护自身的权益。再次,在对11个说法的判断中,选择“不知道”和没有答案的比例平均达到21.6%,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出某些特殊人群法律知识的淡薄。

笔者将公众对11种说法的判断结果制备成“公众法律知识水平指数”,准备将它作为因变量在以后的回归分析中使用。为了便于更直观地从宏观角度了解现实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笔者又对该指数做了分组的处理,请见表2③所展示的数据。

在分组的公众法律知识水平指数中,处于低水平的公众占到39.2%,而处于高水平一组的公众仅占0.9%,数据呈现出比较大的差异。

二、可能解释公众法律知识水平高低的相关变量

1.受访人的背景变量:

(1)性别:这个变量是在分析中经常使用的变量,但在中国,这个变量所产生的影响有其特殊性。尽管中国多年倡导妇女解放,妇女的名义上的地位较高,但是由于中国教育资源的短缺、封建思想的影响,加之市场经济改革的冲击,实际上,中国妇女在现今社会上处于劣势地位。

(2)收入:由于中国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的收入结构有较大的差异,收入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因而笔者使用家庭人均年收入这一数值作为收入的指标。经过与官方统计资料的比较,此次调查获得的家庭人均年收入的数据较为可靠,请看表3③:

表中呈现出农村和城市在收入方面的巨大差别。城市的收入数字比统计数据低一些的原因,可能与城市受访人回答问题时所称的供养人口常多于家庭人口有关,而在农村,这种情况要少于城市。

(3)受教育程度:受教育程度历来是一个产生显著影响的变量,尤其是在教育发展较为落后和发展不平衡的中国。请见表4④:

总的来说,中国公众的受教育程度还是不太高,文盲和半文盲占总数的20.9%,而高中以上程度的仅占6.6%,由于教育环境收入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城市和农村受教育程度的差异也比较大。

(4)年龄:将受访人年龄按10岁一组,共分为五组,由于受访人的年龄是从18岁至66岁,因而第一组为18岁-24岁。

(5)生产、生活方式:人们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较大转变,会带来人们意识的逐渐转变,笔者将仍旧主要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农业户口受访人编码为“1”将已经不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农业户口受访人编码为“2”完全不从事农村生产的非农业户口的受访人(即城市居民)编码为“3”,建立了生产、生活方式这一变量。

2.受访人的主观态度变量

人们对社会现象抱有的主观态度会影响到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那么人们对于“以法治国”这个大政方针抱有什么想法必然会对人们的法律知识水平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笔者选择了两个主观态度的变量。

(1)对政府事务的关心程度

在问卷中我们设计了这样一个问题:“有些人很关心政府的事,有些人则不太感兴趣。请谈一谈您对政府的事是非常关心、比较关心、不太关心,还是一点不关心?”

该组数据显示了改革开放二十余年后,公众对政府事务的关心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有66.6%的受访人选择了“比较关心”和“非常关心”这两个选项。

(2)受访人对媒体中播放的法律内容的关心

问卷中设计了人们利用各种传媒渠道的问题:在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提供的信息中,您最关心哪三项内容?笔者将受访人对这一答案的回答制成一个定类尺度的问题,即受访人关心法律方面的内容及不关心法律方面的内容。结果显示有23.5%的受访人在三项内容的选择中提到了法律内容。

3.关于法律知识获取途径的一组变量

法律知识的教育普及工作开展的好坏可能会影响到人们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人们使用什么样的途径来获取知识和信息,这些途径是否是有效的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途径,这也会影响到人们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笔者根据问卷中的问题制备了这样一组变量。

(1)参与法制教育活动

问卷中有这样一个问题:您最近三年是否参与过下列活动?其中的选项e是参与过法制教育活动,统计的结果是有21.2%的受访人参与过法制教育活动。

(2)接受专门法律知识教育的程度

问题D11是问“您主要通过什么渠道获得法律知识的?请从下面各项中选择最主要的三项。”我们把这些途径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专门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的渠道,一类是一般的媒体渠道,并按分类,制成本变量、变量的频数分析,结果请见表6⑤:

(3)使用媒体频度

人们的各种知识的获得除了专门学习外,通过各种媒体渠道来了解信息也是很重要的方面。为此利用问题B1,制备了使用媒体频度的变量,其分析结果见表7⑥:

数据表明大多数受访人至少会利用一种媒体来获取必要的信息,这是中国大众传播近些年长足发展的结果。

(4)活动范围变量

人活动的范围越广,获得的信息就相对多,问卷中有两个相关的问题,一是K10:“除了您家所在地外,您还到过下列地方吗?”一是K11:“您去过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吗?”根据这两个问题制备了活动范围变量,请见表8⑦的频数分析:

数据显示78.2%的受访人至少到过除本地以外的本省其他地方,这从另一个方面也反映了中国现实人口流动的状况。

三、公民法律知识水平差异的OSL回归分析

究竟什么因素可能影响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笔者仅能根据项目收集到的可能影响这一问题的数据做有限的分析。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选择了一些可能影响到公众法律知识水平的变量,并对这些变量做了一般描述性的说明。现在则利用多元回归的分析方式,以公众法律知识水平指数作为分析的自变量,依次将三组不同的变量(受访人背景变量,受访人的主观态度变量,与法律知识获得途径相关的变量)带入方程,产生如下的结果,请见表9:

1.对模型Ⅰ的分析

模型Ⅰ的分析结果表明受访人背景方面的五个变量对受访人的法律知识水平高低都有一定的影响,同样具有一定的解释力。笔者认为在解释的过程中,有两个变量的表现值得探讨。

首先是受教育程度变量。一个人的任何知识都源于学习,从书本上学习、在社会中学习、在工作中学习,而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在通常意义上是与一个人的学习能力相关的,因而公众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受到公众受教育程度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并没有什么可以过多分析的。鉴于当前中国公众受教育的水平不够高(如前数据显示,受访人具有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受访人占80.7%),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家庭人均年收入变量在分析中也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家庭人均年收入的指标与受教育程度指标密切相关。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就业问题的紧张化趋势,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使人们的收入水平与受教育程度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笔者利用在1998年所做的《全国公众环境意识调查》中的数据,以与此次调查同样的方式,制备了收入与受教育程度的变量,然后分别做简单的相关分析。 1998年收入与受教育程度的皮尔森相关系数为0.169,而此次调查材料的皮尔森相关系数为则为 0.224。当然,家庭人均年收入变量还会通过其他途径对公民法律知识水平产生影响。

数据分析显示性别变量与家庭人均年收入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关系,但是与受教育程度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在现阶段的中国,女性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于男性,这应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请见表10:

年龄变量同样表现为与受教育程度变量密切相关,调查数据可以验证年龄越大的受访人,受教育程度越低这个假设。例如:在18-24岁组受访人中,文盲与半文盲的比例为4%,而在55-66岁组中,这一比例骤升到38.9%;在18-24岁组受访人中,受教育程度在高中以上的比例为19%,而在55-66岁组中,这一比例则下降为4.6%。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家庭人均年收入,性别和年龄变量都与受教育程度变量具有较为紧密的关系,可以说,这些变量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通过受教育程度这一变量对公众法律知识水平产生影响的,由此可见,受教育程度应该是影响公众法律知识水平的重要变量之一。

其次,笔者想着重分析一下生产、生活方式这一变量。我们说一个人法律意识的获得,除了通过学习和接受教育之外,外界环境的影响和所从事的工作的影响同样不可低估。生活在较为发达的城市中,人们接触到的新鲜事物要多,见识要广,视野要开阔;从事现代化的大生产,进行频繁的商品交换,身处复杂多变的经济生活环境,这一切都会对受访人的法律意识产生积极的影响。笔者将这一因素加以考虑,将受访人按照生产、生活方式分为三个群体:即生活和工作在城市中的居民;脱离了传统的大农业生产,生活在城市或长期游走在城乡之间的农民;以及继续着传统大农业生产,主要生活在农村的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这三个群体的法律知识水平具有较大的差距,请见表11:

数据可以比较有力地检验上述的说法。但值得注意的是,是不是只要农民的生产方式发生一些变化就会带来人们思想、意识的转变?在问卷中,我们为了了解农民的生产方式的转变,特别设计了一组问题。首先我们要分清农民是否依然从事传统的大农业生产,然后对依旧从事传统大农业生产的农民继续询问了四个问题,即:是否是从事传统大农业生产的专业户;是否从事传统大农业生产的同时还外出打工;是否同时还从事小商业,小手工业活动;是否同时还开办企业。笔者利用上述五个问题,将从事传统大农业生产的农民继续做生产方式转变的划分,形成了一个能分清生产方式转变的变量。请看该变量与法律知识水平之间的交叉分析结果。请看表12:

表中的第一组为只从事传统大农业生产的农民;第二组是除从事传统大农业生产外,还从事其他四项工作中的一项的农民;第三组是除从事传统大农业生产外,还从事其他四项工作中的两项的农民;第四组是除从事传统大农业生产外,还从事求他四项工作中的三项以上的农民。数据显示出农民生产方式之转变会影响到法律知识水平,这就从一定程度上验证了市场经济改革进程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及法制观念的冲击与改造。但这组数据与表11的数据相比,其相关性要小得多。究其原因,恐怕就是除了生产方式转变的影响之外,生活环境的影响同样不能忽视。

2.对模型Ⅱ的分析

人们的主观态度往往是形成人们的看法和行为的内在基础。但在模型中使用的两个变量对问题都没有什么解释意义。对政府事务的关心程度变量可能与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行为关系较远,不会直接发生影响;人们对传媒中播放的法律内容的关心程度变量的构成是将在三个选择中提到过法律内容的案例累加得出的,且所占比例仅为全体案例的23.5%,且此问题又是个简单的定类问题,因而没有产生什么影响。

3.对模型Ⅲ的分析

在模型Ⅲ中,我们又将四个新变量加入回归模型,结果显示人们的活动范围这一变量没有解释力。最初笔者的假设是人们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会使人们接受到更多的信息,视野会更宽阔,这也会对人们的法律意识产生促进作用。但我们的问题只是询问人们是否到该范围,并没有进一步的数据来分清人们扩大活动范围的目的、活动的时间等因素。如果人们活动范围的扩大仅是由于探望朋友、外出旅游等,那么该变量自然不会具有解释力。

笔者引入的其他三个变量对法律知识水平的增强都有一定的解释作用。因为这三个变量均可视为对受访人实施法制教育的主要手段,尤其是公众使用媒体频度这一变量。除去政府进行的专门性法律知识教育之外,媒体在中国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中明确地提出了利用大众传媒进行法制宣传的工作方法。从此之后,电视和广播创立了大量宣传法制的栏目,例如:“法律在线”、“法律进行时”、“今日说法”等名牌电视栏目,而且收视率很高。大众传媒成为宣传法制、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因而利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自然成为法律知识水平提高的重要渠道。

四、结论

通过客观地了解中国公众法律知识水平的现状,我们了解到中国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这与“依法治国”的目标距离甚远,中国要真正走上法治轨道,仅就法律知识这点来看,道路还很漫长。通过对影响公众法律知识水平因素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人们的受教育程度,以及人们利用媒体的频度这三个变量是解释人们法律知识水平高低的重要变量。因此,我们可以得到三点有益的启示。第一,人们法律知识水平的提高是与人们生产方式的转变相联系的。只有不断地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促使人们更多地投入到市场经济中去,改变自己的思想意识和行为,具有了现代的法制观念,我们才能逐渐接近“依法治国”这一目标。第二,人们的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是法律知识水平提高的根本保证。要想法制现代化,首先要做到教育现代化,要花大力气将中国的教育事业搞上去。第三,法律知识水平的提高主要在于教育。要坚持不懈地进行专门的法制宣传;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的技术和影响广泛的优势,在正确引导下,充分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

附录:变量的制备

1.公众法律知识水平指数

D8、“请您告诉我,您认为下列说法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

在问题中,我们共列举了11种说法。在设计11种说法时,我们以回答难度为标准,设计了三组难度程度不同的问题,说法3,5,6,8为难度较小的一组;说法4,7,9,11为难度中等的一组;说法1,2,10为难度较高的一组。回答对难度较小一组的一个问题将赋值为1分;回答对程度中等一组的一个问题将赋值为2分;回答对程度较高一组的一个问题将赋值为3分,回答“不知道”和没有答案的一个问题将赋值为0,这样就建立起一个0-21分的公众法律知识水平指数。

2.家庭人均年收入

由于受访人收入的方式和计算的方式不同,我们在问卷中设计了一组收入方面的问题。

k20a、“您全家去年全年的总收入共计多少元?”(询问具有城市户口的受访人);

K26、“请问您家去年的总收入是多少元?”(询问具有农业户口的受访人);

K31、“您家有几个人靠这些钱生活?”

笔者将受访人的全家全年收入数额除以供养人口,即得出家庭人均年收入的指标。

3.受教育程度

A3、“您上过多少年学?”利用这一变量重新编码。0-3年编码为1,文盲与半文盲;4-6年编码为2,小学;7-9年编码为3,初中;10-12年编码为4,高中;13年以上编码为5,高中以上。

4.受访人对媒体中播放的法律内容的关心

B2、“在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提供的信息中,您最关心下列哪三项内容?”

这一问题共设计了10个选项,分别是时事政治、经济、文体、生活、教育、社会、法律、科技、健康和其他。我们要求受访人做出三次选择,可以选择三项他最关心的内容。我们把选到“法律”项的赋值为“1”,选择其他各项的赋值为“0”,三次选择相加,就制成一个“是否”定类尺度变量。

5.接受专门法律知识教育的程度

D11、“您主要是通过什么渠道匹敌得法律知识的,请从下面各项中选择最主要的三项。”这一问题共设计了12个选项,分别是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题宣传活动、村/单位/学校组织的普法教育活动、报纸、杂志、书籍、互联网、电视、广播、与亲友、同学交谈、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宣传栏、墙报和其他。笔者将第1,2,10,11四项定为专门的法律知识教育并赋值为“1”,其他诸项赋值为“0”。受访人有三次选择机会,我们将三次选择相加,构成一个新变量。

6.使用媒体频度

B1、“下面我列举几个老百姓获取信息的渠道,请问您是经常利用、有时利用、偶尔利用还是从不利用这些渠道?”

我们设计了报纸、杂志期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五项渠道。将“经常利用”项赋值为“3”,“有时利用”项赋值为“2”,“偶尔利用”项赋值为“1”,“从不利用”、“不知道”和“无回答”项均赋值为“0”,五种渠道相加,得出0-15分的指数,然后分为五组。0-2分为第一组;3-5分为第二组、6-8分为第三组、9-12分为第四组、12-15分为第五组。

7.活动范围变量

K10、“除了您家所在地之外,您还到过下列地方吗?”

K11、“您去过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吗?”

问题中“本省市其他城市”、“本省市其他农村”两个选项赋值为“1”;“外省的城市/直辖市”、“外省/市的农村”,将这两项赋值为“2”。问题K11中的“去过”项赋值为“3”。将两问题相加,得到0-9分的区间,再分组,0分为第一组;1-2分为第二组;3-5为第三组;6分以上为第四组。

收稿日期:2007-02-06

注释:

①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司法部起草的四个向公民普及法律的五年规划。1985年6月及以后的三个规划。

②参见本文附录:变量的制备。

③④参见本文附录:变量的制备。

⑤⑥参见本文附录:变量的制备。

⑦参见本文附录:变量的制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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