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高校科研经费双轨制简论_财政制度论文

英国高校科研经费双轨制简论_财政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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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高教财政拨款制度改革是当前我国高教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特选择英国高教财政拨款制度的一个主要方面,即双重科研拨款制度为研究个案,具体阐述英国在高校科研拨款方面的特点与经验,以期为我国的高教财政拨款制度改革提供咨询和借鉴。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分别介绍了英国高校双重科研拨款制度的基本结构、大学拨款机构的科研拨款政策和研究委员会的科研拨款政策,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一、英国高校双重科研拨款制度的基本结构

英国由政府资助高校科研活动已有近80年的历史。早在一战之前,英国政府即成立了医学和农业研究委员会,对高校进行相关的科研资助。一战爆发后,英国政府强烈意识到在一些对于战争成败至关重要的新科技产业如光学仪器、药品制造和材料等方面,英国已严重落后于德国。为改变这种状况,英国于1915年成立了科学和工业研究部,其职责之一是负责向大学教师和研究生提供研究和培训资助。此后,国家对大学的科研资助日见增长,并在60年代大学扩充时期达到顶峰。1965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部科学和技术法,正式确立了英国的研究委员会制度(Research Council System)和双重科研拨款制度(Dual Support System)。

英国原来共有5大研究委员会,它们分别为农业和食品研究委员会(AFRC)、经济和社会研究委员会(ESRC)、医学研究委员会(MRC)、自然环境研究委员会(NERC)、以及科学和工程研究委员会(SERC)。研究委员会是自治的特许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各自领域的研究重点,有效管理所辖资源。研究委员会只对议会及教育和科学大臣负责,英国还于1972年设立了研究委员会咨询委员会(ABRC),该委员会名义上是一个咨询机构,但是它在英国研究委员会体制中影响很大,每年教育和科学部大都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国家科学预算在各大研究委员会和其它机构的分配①,该委员会提出的一系列有关科学研究方面的建议亦大多成为英国的官方政策。

英国政府对大学的科研拨款主要是通过双重科研拨款制度进行的。根据这一制度,大学从国家获取的科研经费主要有两方面的来源:一是政府通过大学拨款机构下拨的学校经常费中的科研拨款;二是国家各大研究委员会下达的科研项目拨款。前者主要用于大学自身的科研投入,包括学术人员、技术人员、文秘人员和行政人员的时间投入,图书馆、计算中心和其它服务的开支,以及研究委员会资助项目所需实验室的基建、设备和日常开支。后者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直接开支,但不包括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开支及所需设备的开支。因此,大学自身的科研开支主要有两方面的目的:一是为学校承担的研究委员会项目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二是保障所有教职员工能从事基本的科研活动。

根据1982年英国政府发表的梅理森报告(Merrison Report),双重科研拨款制度的优点为:大学一方的科研投入将(1)有助于学术人员密切追踪本学科的发展前沿,这样既能促进教学,又能活跃学校的学术气氛;(2)使新的研究人员在本学科立足并进而建立起声誉;(3)使科研工作保持连续性,免受外部经费不确定性的不良影响;(4)有助于开展广泛的开创性和革新性研究,为日后的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而来自外部的科研资助则将(1)有助于经过独立的评估对最有前途的研究领域提供选择性的高额资助;(2)通过提供中心研究设施,促进合作研究和协作攻关;(3)通过代向国际研究机构交纳有关会费,使研究人员能够使用国际性的研究设施;(4)直接鼓励开展对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些特别领域的研究。②

研究委员会制度和双重科研拨款制度是英国科学研究体制的两大特点,自60年代确立以来一直延续至今,只在具体的机构设置方面有所变化。1992年之前,英国的科学研究工作由教育和科学部(DES)管辖,议会每年通过科学预算之后,教育和科学部根据研究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的建议确定其在各大研究委员会和其它研究机构的分配。1992年,英国政府成立公共服务和科学处(OPSS),取代了原教育和科学部负责各大研究委员会和国家的科学研究工作,教育和科学部也因此而改名为教育部(DFE)。1993年,英国政府又对各大研究委员会进行了改组,研究委员会由原来的5个扩展到6个,除原有的经济和社会研究委员会、医学研究委员会和自然环境研究委员会保持不变外,农业和食品研究委员会改组为生物技术和生物科学研究委员会(BBSRC),科学和工程研究委员会易名为工程和物理科学研究委员会(EPRC),另外设立新的粒子物理和天文研究委员会(PPARC)③此外,在原有的高等教育双重制背景之下,只有大学才有资格享受政府的双重科研拨款,因为大学是教学和科研双中心,而属于公共高教系统的多科技术学院和其它学院主要是教学单位,不承担科研任务。1992年英国《继续和高等教育法》颁布之后,60年代中期确立的高等教育双重制随之瓦解。原多科技术学院升格为大学,亦同老大学一样开始享受政府的双重科研拨款。

因此,英国现行的高校科研拨款制度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经常费拨款中的科研拨款,由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HEFCE)负责下拨;二是各大研究委员会的科研项目拨款。高校从这两大部分获得的研究经费在使用方面各有侧重,相互补充,体现了双重科研拨款体制的特色。

二、英国大学拨款机构的科研拨款政策

根据双重拨款制度,英国政府对大学的科研拨款主要是通过大学拨款机构和各大研究委员会进行。自70年代以来,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国家财政状况日益恶化,政府的各项公共事业受到紧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加强了科研拨款的 选择性,其目的是通过确立重点研究领域,提高研究人员的责任心,强化对经费使用的监督,使国家的科研经费投入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在80年代中期之前,大学拨款委员会(UGC)向大学下达的科研拨款主要是包含在经常性拨款之中。经常性拨款在教学和科研方面的使用由各大学自行确定。1986/87年度,为了改变大学自身研究投入方面长期存在的随意性,加强拨款的选择性,英国大学拨款委员会开始实施新的公式化拨款模式(Formula-based Funding Model),对大学的经常性拨款分别根据教学和科研两大标准核定。在科研经费方面,包括下述四个部分:

(1)科研人头费(SR)——根据各大学在37个开支中心④中的学生人数(研究生人数给予较大的加权)及相应的额定教师人数下拨。主要是确保进行基本的科研活动。

(2)直接科研拨款(DR)——根据学校从各大研究委员会和慈善机构所获的科研经费收入下拨,主要是为这些机构资助的科研项目提供的相应配套费。直接科研拨款的设立,一方面体现了各大学承担的科研工作量,另一方面也使科研经费的分配与其它机构对各大学科研力量的认可程度联系起来。1986年度,各大学的所获的直接科研拨款为其从上述两类机构所获经费的40%。

(3)科研合同附加拨款(CR)——根据学校从工商界和政府各部委所获的科研合同收入下拨。1986年度政府在科研合同附加拨款方面的开支达10,000,000英镑,约为大学科研合同收入的10%。⑤

(4)评定性科研拨款(JR)——根据大学拨款委员会各学科委员会对大学科研实力的评定,并考虑各大研究委员会和其它有关机构的建议下拨。评定性科研拨款的具体分配公式是:学校所得的评定等级×学校的科研人头费份额=学校应得的评定性科研拨款份额。大学拨款委员会各学科委员会采用的科研评定等级不尽相同,有1-5级、0-4级、1-4级等等。其中如大学的科研等级为0,则将得不到任何评定性科研拨款。

对大学的科研拨款进行上述的划分,不仅提高了科研拨款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也增强了科研拨款的选择性。特别是直接科研拨款和科研合同附加拨款的设立,加强了大学一方对各大研究委员会资助课题的财政支持,同时也有助于鼓励大学从各大研究委员会、政府各部委和工商界争取更多的研究课题。大学的科研等级和它们的科研项目收入对于其最终获得的科研经费数额有巨大的影响。

根据《1988年教育改革法》,大学基金委员会(UFC)取代大学拨款委员会成为新的大学拨款机构。该委员会继承了大学拨款委员会将大学的经常性拨款根据教学和科研两大标准下拨的做法,并加大科研拨款的选择性。其主要举措有:

(1)提高选择性科研拨款在整个科研拨款中的比例。评定性科研拨款与科研人头费的比例将由1989/90年度的平均1:1逐步增加到1994/95年度的2:1。

(2)直接科研拨款部分的经费自1990/91年度开始由大学基金委员会划至国家科学预算,再通过各大研究委员会返回大学,因为研究委员会的项目拨款将包括除科研人员工资和校舍之外的全部开支。⑥

(3)评定性科研拨款将根据1989年8月公布的首次全国性大学科研等级评定的结果核定。此后类似的全国性大学科研等级评定工作将每四年举行一次,以使大学科研等级的评定工作制度化。

至1992/93年度,大学基金委员会向大学下拨的科研经费共有672,900,000万英镑,其中科研人头费为19,300,00英镑,评定性科研拨款为388,600,000英镑,直接科研拨款为70,000,000英镑,科研合同配套费为20,000,000英镑。⑦评定性科研拨款和科研人头费的比例已达到2:1。

1992年6月,英国成立了统一的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取代原大学基金委员会及多科技术学院和其它学院基金委员会,统一负责英国高校的财政拨款工作。在科研拨款方面,该基金会继续采用公式化拨款模式,但是对科研拨款的组成进行了一些改革。新的科研拨款方法主要是基于下面几个原则:(1)确保高校的科研拨款能满足国家对革新性研究和研究培训的需要,并考虑到科研经费来源的多样化。(2)新的科研拨款方法应考虑到研究质量和拨款的选择性。(3)透明性和易操作性。(4)所有高等教育机构一旦符合规定的标准均可获得拨款。(5)新的科研拨款方法应有助于加强高校的责任心。(6)保持高校科研的稳定性和连续性。(7)新的科研拨款方法应有助于扶持新的科学研究中心,并对传统的科学研究中心形成挑战。⑧

根据上述原则,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经过多方协商,于1993年2月确定了该基金会将要采用的新的科研拨款方法。自1993/1994年度起,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对大学的科研拨款将由下面三部分组成:

(1)科研质量拨款(QR)——根据高校科研的质量和工作量两大标准下拨。其具体做法是:根据1992年大学科研等级评定中所划分的72个学科评定单位(Units of Assessment)⑨将大学相应分为72个经费分配单位(Units of Allocation)。

在质量标准方面,主要依据大学各经费分配单位在1992年英国大学科研等级评定中所获的科研等级分,确定相应的拨款等级分。科研等级评定采用五级计分制:1分代表大学在该学科中没有一个分支领域的科研质量达到全国先进水平;2分代表该学科中有一半以上分支领域的科研质量达到全国先进水平;3分代表该学科中大部分分支领域的科研质量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有些达到国际水平;4分代表该学科所有领域的科研质量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其中有些可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5分代表该学科一些分支领域的科研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余分支领域达到全国先进水平。⑩为体现科研拨款的选择性,如大学某系科在科研评定中只获1分,就不能获得任何科研质量拨款。因此与科研等级分相应的拨款等级分自下而上分别为0、1、2、3、4分。

科研工作量标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科研活跃的学校在编学术人员人数,权重为1;②科研助手人数,权重为0.1;③研究生人数,权重为0.15;④来自慈善机构的科研收入,权重为0.05。(11)最终的科研质量拨款公式为:(科研活跃的学校在编人员人数×1+科研助手人数×0.1+研究生人数×0.15+来自慈善机构的科研收入×0.05)×学科拨款等级分=大学某一经费分配单位的科研质量拨款分。高等教育基金会根据高校各经费分配单位所获的科研质量拨款分,按比例分配年度科研质量拨款。

(2)科研合同附加拨款(CR)——根据高校所获的科研合同收入下拨。其拨款方法与以前做法相仿,但更加体现了鼓励高校对来自欧共体的科研合同收取全额开支。

科研合同附加拨款的拨款公式为:有资格获科研合同配套费的收入〔=来自本国的科研合同总额+(来自欧共体的科研合同总额×1.4)〕×〔科研合同运行管理开支的支付率(ORR)+1〕=科研合同附加拨款分。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根据高校各经费分配单位所获的科研合同附加拨款分,按比例分配该年度的科研合同附加拨款。

(3)科研发展拨款(DevR)——仅限于原多科技术学院和其它学院基金委员会属下的高教机构。由于历史的原因,这类高教机构长期以来被排斥在国家科研拨款的范围之外,其所承担的科研活动也非常有限。设立科研发展拨款的主要目的是消除原大学对国家科研拨款的垄断造成的体制僵化,扶持由原多科技术学院升格而来的新大学在一些具有发展前景的科研领域的研究活动。为了坚持拨款的选择性,只有参加了1992年全国性高校科研等级评定活动并获2以上等级分的新大学有关系科才有资格享受拨款。科研发展拨款总额将根据各经费分配单位科研活跃的学术人员人数按比例下拨。

1993/94年度,英格兰高等教育基金会下拨的科研经费总额为621,000,000英镑,其中科研质量拨款为585,000,000英镑,科研合同配套费为20,000,000英镑,科研发展拨款为16,000,000英镑(12)

三、研究委员会的科研拨款政策

作为双重科研拨款制度的一个方面,英国各大研究委员会的科研拨款是英国高校科研经费的重要来源。各大研究委员会对大学科研的资助主要有三个方面:即科研项目拨款;研究生学额资助和奖学金资助;向高校提供中心科研设施(13)以及代向国际研究机构(14)交纳有关会费。自80年代以来,各大研究委员会不断增加对大学的科研投入。1980/81年度至1985/86年度,他们对大学科研的资助实际增长了14%,而同期国家的科学预算只增长5%。(15)

英国各大研究委员会对大学的科研拨款政策主要有下述几个方面:

1.平衡发展“回应性”资助(Responsive modes of support)和“指导性”资助(Directed modes of support)

各大研究委员会对大学的科研拨款在以往主要采用“回应性”模式,即根据大学提出的资助申请,通过同行评议确定资助对象。大学申请资助的研究领域不限。现在除了“回应性”资助模式外,各大研究委员会也采用一些“指导性”资助模式,即由研究委员会提出其重点资助的科研领域和研究课题,接受大学申报。以上两种模式各具优点,“回应性”资助模式有助于保护学术人员的研究特长和学科特有的研究逻辑;“指导性”资助模式则有助于集中财力资助那些对国家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科研领域的研究。自80年代末以来,英国各大研究委员会为了加强科研拨款的选择性,使国家有限的科研经费更多地投向国家重点科研领域,逐步提高了“指导性”资助的比例。据1991/92年度统计,英国科学预算中用于高校“回应性”科研拨款的数额为123,700,000英镑,而“指导性”科研资助的数额亦有66,600,000英镑。(16)

2.调整科研项目的立项方式

除增加在那些对国家具有战略意义的研究领域的经费投入外,各大研究委员会还对科研项目的立项方式进行了调整。以往各大研究委员会的研究资助大多采用科研项目资助的方式,通常为期三年,由大学某一系科的研究人员单独承担。科研经费可用于雇佣一名研究助手以及购买一些设备和消耗品。一名研究人员可同时承担一个研究委员会的多项科研项目,一个大学系科亦可同时获得许多科研项目资助。自80年代末开始,各大研究委员会逐渐加强了对资助时间长、资助数额高的科研系列项目的支持。这种科研系列项目通常为期五年,一名研究人员不能同时承担几项这类系列课题。

采用科研系列项目资助有许多好处,首先,可以确保研究人员在经费资助方面的连续性。其次,可以使优秀的研究人员不必经常忙于申请经费相对较少的科研项目资助,因为这些科研项目可以包含在一个科研系列项目之中,从而将更多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第三,小规模的科研项目拨款容易造成经费分散,面广而缺乏使用效益。科研系列项目则有助于使研究经费集中于少数重点的实验室,使它们有充足的财力购买最先进的仪器设备,为研究人员协作攻关创造条件。最后,采用科研系列项目资助也可使研究委员会本身受益,有助于减少申请数,便于研究委员会对资助申请进行详尽的同行评议,对资助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结果评估。

3.建立跨大学的设备中心

这也是加强科研拨款选择性的一个重要政策。一般而言,不论在大学内部还是相邻的大学间,总有许多研究小组有同样的设备需求。如果向每个研究小组都提供同样的贵重和尖端设备,势必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有些研究委员会已与大学一起设立了一些跨大学的设备中心。设备中心由一所大学充当东道主,由相关高校共同管理,同时向邻近地区的高校提供服务。这种做法无疑会使科研设备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并使相关高校能够接触到最新的科研设备。

4.科研项目的运行管理开支(Overheads cost)由大学方面负责

根据双重科研拨款制度的规定,研究委员会和大学双方对于研究委员会资助项目都负有各自的财政责任。研究委员会所提供的科研项目拨款并不包括属大学在编人员的科研项目承担者的工资,而只考虑具体科研项目雇佣短期研究助手和技术人员所需的开支。至于在其它方面,研究委员会和大学之间的财政界线很难作出准确的划分。一般而言,研究委员会希望大学能为其资助的科研项目提供设备良好的实验室、某些特别的科研设备和昂贵的消耗品。因此,研究委员会曾提出他们的科研项目拨款“并不准备支付高校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开支,也不准备提供这些实验室理应具备的科研设备”。(17)在这种情况下,大学一方在承担研究委员会资助的研究项目时,也等于承担了参加研究工作的在编学术人员的工资开支和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开支和设备消耗品方面的开支。此外,大学还为研究委员会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提供了诸如图书资料、计算中心及其它有关服务,所有这些构成了大学对科研项目的运行管理开支。

双重科研拨款制度的成功实施有赖于研究委员会和大学双方恪守各自的财政责任。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科研设备日趋精密,价格也日益昂贵;另一方面,由于英国自80年代初开始对大学经费实施紧缩,大学所获的经常费拨款以不变价格计算甚至出现了下降。这些情况加重了大学在科研投入方面的负担,降低了大学对研究委员会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能力,从而使大学的科研质量和有效性受到了损害。有鉴于此,一些研究委员会逐渐增加了对其资助项目的财政责任。如科学和工程研究委员会与自然环境研究委员会在80年代后期开始考虑为一些特别的设备提供洁净的空调室;科学和工程研究委员会、医学研究委员会及自然环境研究委员会亦考虑提供设备供一些研究人员共同使用等等。

四、结论与启示

英国高校双重科研拨款制度通过将政府的科研拨款分为经常性科研拨款和项目拨款两大部分,做到点面兼顾,很有特色。尤其是在经常性科研拨款方面引入竞争机制,鼓励高校提高科研质量,多渠道争取研究经费,体现了政府通过财政手段调节高校行为的趋势。80年代以来由于高教经费紧缩,政府的科研经常费投入受到限制,对高校的科研基础设施造成了一些影响,但是双重科研拨款制度仍然是英国高校科研拨款的基本制度,值得我们重视和借鉴。

1.国拨高校科研经费的分配途径

从英国的情况看,政府对高校的科研拨款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高校拨款机构向高校下达的经常费中明确用于科研的经费;二是政府以项目拨款的形式向高校下达的研究经费。在英国,这种安排有明确的理论依据,经常费拨款中的科研拨款主要是用于高校进行基本的科研活动及科研基础设施的建设,而各大研究委员会科研项目拨款主要是用于项目的直接开支。因此,所谓的双重科研拨款制度实际上是对高校和政府各大研究委员会在科研项目方面财政责任的一种明确的分工。

我国政府对高校的科研拨款虽大体亦可分为这两个部分,但是政府对高校一方的直接科研拨款在中央一级主要是由国家科委以科学事业费的形式核定下达,并没有纳入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事业费之中。在有些省市,高校的科研拨款仍由地方教委从财政部门下达的总事业费中分列下拨,其形式主要有项目经费、切块经费和重点学科经费等。此外,高校从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事业费中用于与科研相关的人员、校舍维护、设备、图书和计算机等开支也可视为学校一方的科研投入。从财政责任看,政府对高校的上述科研拨款主要也是为了使高校能维持其科研基础设施及进行基本的科研活动。如科研事业费除用于科研人员的工资及其他人员开支外,还可用于设备、修缮及其他相关开支,但享受者仅限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机构。教委下达的切块科研经费和重点学科经费,前者主要为高校自选课题经费,由高校自行掌握,后者主要是用于高校重点学科的科研设备、图书资料及其他与科研相关的业务费开支。除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给高校的科研经费外,政府还设立一系列科学基金和科研项目,以项目拨款的形式向高校下达科研经费。一般而言,以项目下达的科研经费一般都用于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开支。如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明确规定其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资料收集费、小型会议费、成果补贴及出版补助,并不包括职工的工资福利、基建修缮、复印打字和声像设备等间接开支。(18)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规定其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专用自制仪器设备费(不包括声像、复印打印、空调、交通、行政办公设备)、实验室改装费(不包括扩建、土建和修缮费)、协作费、项目管理费。(19)其他国家基金和项目拨款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到,与英国相比我国的高校科研拨款制度显得较为复杂,渠道分散,中央和地方的做法各不统一。虽然我国政府对高校的科研拨款实际上也可分为主管部门科研事业费拨款和项目拨款两大部分,在财政责任上也各有分工,但缺乏明确的理论阐述和政策规定。我们认为,政府将对高校的科研拨款一部分通过经常费(事业费)中科研经费下拨,另一部分以科学基金的方式通过项目申请下拨应成为一种明确的政策。因为前者有助于确保高校教职工能进行基本的科研活动,并为他们承担科研项目提供必要的科研设施,后者有助于政府将科研经费集中在一些国家的重大研究项目上,并通过专业评估进行选择性分拨。此外,为了提高国拨科研经费的管理效率,从理论上讲应对各级财政的高校科研经费拨款统一按上述两大渠道下拨,以减少中间环节。

2.高校拨款机构的科研拨款政策

英国高校拨款机构主要是通过经常费拨款中的科研拨款向高校下拨科研经费。近年来他们一直致力于提高科研拨款的选择性,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取消按学生及相应的教师人数核定的方法,如1993/94年度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在科研拨款公式中取消了以前设立的科研人头费一项。

(2)将科研拨款与高校所获的科研合同,特别是全额科研合同的数量联系在一起。如拨款公式中的科研合同附加拨款就体现了这种意图。这一方面有助于鼓励高校争取更多的外部科研项目,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拨款的选择性,因为高校赢得科研项目本身就体现了资助机构对其科研实力的一种肯定。

(3)将科研拨款与高校的科研质量联系起来。这主要体现在拨款公式中的科研质量拨款部分。

我国高校科学事业费拨款从文献上看尚无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上主要是依据基数加增长,即以上一年度的拨款额为依据,根据财力的增长作相应调整。在有些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的科研拨款主要分切块经费、项目经费及重点学科经费等,其中切块经费也按基数加增长分拨,后两部分通过竞争和评估下拨。从总体情况看,如何在科研拨款方面引进选择性措施尚未引起重视,因此英国这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研究。

3.项目拨款政策

在项目拨款方面,英国各大研究委员会在传统上以自由申报为主,后来为了加强拨款的选择性,逐渐加大了指导性申报的比例,以使有限的经费更好地集中于国家重点研究领域的项目上。我国的各种科学基金和科研项目大都有事先制定的课题指南,指导性申报占主导地位。

从理论上讲,自由申报和指导性申报各有其优缺点。自由申报有助于学术人员根据本学科特定的逻辑及本人的学术专长开展项目研究,从而避免由于缺乏直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造成的经费困难。然而在国家的科研经费投入有限的情况下,自由申报容易造成经费的分散,降低国家科研投入的直接经济和社会效益。采用指导性申报则有助于消除自由申报的上述缺陷,但有可能使学科的基础研究得不到应有的资助,挫伤一部分学术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因此,应适当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不过我们认为在国家科研经费尚不宽裕的情况下,强调指导性申报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

在项目拨款方面实行基金制是当前的一个方向。英国的研究委员会制度从正式确立至今已有30多年。我国自1982年以来逐步对国家的科研项目拨款实行基金制,先后设立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相应的地方省市基金。科学基金的设立,是我国科研体制引入竞争机制的一项重大措施,它可使国家科研经费的一部分打破部门和地区的界限,以项目拨款的形式通过课题招标和订立项目合同下达和管理。因此,这有助于国家对科研项目进行统一规划,确保重点研究项目和重大课题的顺利完成,同时也能调动广大学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国家有限的科研投入发挥最大的效益。由于科学基金采用严格公正的专家评审制度,根据同行评议、择优资助的办法审批项目,比起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办法在分配上更具选择性。

注释:

①这些机构包括:BM(NH),皇家学会(Royal Society)工程研究会(Fellowship of Engeering),研究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会科学政策研究小组。

②SBRC(1987),《A strategy for the Science Base》,HMSD,p.36。

③UK(1993),《Realising Our Potential》,HMSO。

④开支中心:大学拨款委员会为了便于大学上报财务和人员数据,将大学分为37个系科组,这些系科组称为系科开支中心(Cost Centres)。

⑤SBRC(1987),《A strategy for the Science Base》,HMSD,p.37。

⑥UFC(1989),"Funding,1990/91",Circular 21/89,p.2.

⑦UFC(1992),"Recurrent Grant and Student Numbers for Academic Year 1992/93",Circular 4/92,p.4.

⑧UFC & PCFC(1992),"The Funding of Research by the 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 for England",a consultation paper。

⑨72个评定单位是:临床实验科学;社区临床学科;医院临床学科;临床牙医学;前临床研究;解剖学;生理学;药物学;护理学;与医学相关的其它研究;生物化学;心理学;生物科学;遗传学;微生物学;农学;食品科学和技术;兽医学;化学;物理学;地球科学;环境研究;纯数学;应用数学;统计学和运筹学;计算机科学;普通工程学;化学工程;民用工程学;电机和电子工程学;机械航空和制造工程学;矿产和采矿工程学;冶金学和材料学;建筑环境学;城乡规划学;地理学;法学;人类学;经济和社会史;经济学和计量经济学;政治学和国际研究;社会政策和行政;社会工作;社会学;商业和管理研究;会计学;美国研究;中东和非洲研究;东亚和南亚研究;英国语言和文学;欧洲研究;凯尔特语研究;法语;德语和相关语言研究;意大利语;俄语;西班牙语;语言学;古典文学和古代史;考古学;历史;艺术、建筑和设计史;图书馆和信息管理;哲学;神学和宗教研究;艺术和设计;通讯和传播媒介研究;戏剧、舞蹈和表演艺术;音乐;教育;体育和运动科学。

⑩UFC(1992),"Research Assessment Exercise 1992:The Outcomes"Circular 26/92,p.15

(11)HEFCE(1993),"Research Funding Method",Circular 7/93,p4-5.

(12)HEFCE(1993),"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1993-94.Council Decisions",Circular 2/93,p7.

(13)如科学和工程研究委员会属下的Rutherford Appleton Laboratory和自然环境研究委员会属下的科学考察船。

(14)如CERN和欧洲分子生物学组织(EMBO)。

(15) SBRC(1987),《A strategy for the Science Base》,HMSD,p.43.

(16)ABRC(1991),"Allocation of Science Budget:1992-1995",Figure 1.

(17)SBRC(1987),《A strategy for the Science Base》,HMSD,p36.

(18)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暂行条例》,载国家教委高教一司文科科研处、武汉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1989)《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文献选编》,武汉大学出版社,第93-1994页。

(19)见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会(1993),《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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