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租活动与产权制度的渐变_企业经济论文

寻租活动与产权制度的渐变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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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经济学中,寻租现象被认为是政府对经济实行管制和经济活动当事人为获得垄断地位而寻求政府管制的结果,但这一理论框架并不完全适于解释中国在政府管制逐渐收缩情况下发生的大量寻租问题,中国的寻租现象根源于中国在采取渐进式改革的过程中,以行政方式而非正式的法律形式对产权进行再分配。这种产权再分配方式不仅导致大量的寻租活动,而且也导致设租活动的出现。消除寻租设租活动的出路要求以正式的法律形式而不是行政手段来安排产权。

寻租活动在中国经济向市场化演进的过程中已成为一种事实,特别是由此引发的腐败现象更成为社会大众舆论的焦点。现代经济学特别是公共选择学派为分析市场经济国家中的寻租现象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这个理论框架表明,当政府的活动超出了保护个人权利、人身财产以及私人之间的履约等范围而对某些经济活动实现管制时(譬如许可证、配额、特许权分配等)就会造成“权利”的稀缺。“权利”的稀缺意味着存在“租金”,寻求租金的经济活动就会出现;一个社会给定的资源就会有一部分或者更多一些被用于去寻求租金,而不是用于生产。因此,减少或消除寻租活动是为了更好地节约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增长。而减少寻租活动的最有效办法是限制政府活动的范围。

这个理论框架隐含的一个假设是,政府已经为促进市场交易活动预先设计并安排了一个适宜的产权结构,只要政府把自身的活动范围限于保护产权和必要公共事务方面,市场机制就可以有效地运转,寻租现象也随之消失。用这样一种理论框架分析中国的寻租活动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因为中国的寻租活动发生在政府管制收缩和产权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因此,寻租现象必须从中国产权制度变迁的特殊性,特别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本身的特殊性予以理解。

一、政府管制、产权分配与寻租活动

寻租(Rent Seeking)是近些年来学术界频繁使用的一个术语,用来概括和描述那种为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对既得的经济利益进行重新分配而进行的非生产性活动,严格说来,租金存在于竞争性经济中,也存在于非竞争性经济中。布坎南(1980)①把竞争性经济的寻租活动称作“寻利(Profit Seeking)”活动。而把非竞争性经济中的寻租活动称作真正意义上的寻租活动。“租”的经济学含义是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的收入超过要素机会成本的剩余。在竞争的经济处于均衡状态时,生产要素在各种用途上的使用和配置会达到其机会成本等于要素收入那一点。例如某个企业因开发一项新技术或新产品而使其收入高于其它企业水平,这个企业就会存在经济租金。但在竞争经济中,租的存在必然会吸引其它企业效仿并生产这一有利可图的产品,从而使租值消散(Rent Disspation)。这样一种活动及其结果,属于“寻利”范畴。而如果一个企业为了维护既有的经济利益去寻求政府干予,阻止其它企业竞争,保护自身垄断地位,以致租值不能扩散,这样一种活动及其结果,属于“寻租”范畴。企业为寻租而耗费了社会经济资源,但没有增进社会的福利,因而寻租活动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因此,公共选择学派一般认为,寻租活动存在的原因是人们把政府当作建立并保护垄断的工具,如果没有政府干预,竞争过程就会不断进行下去,租值将会消散。因此,限制寻租的基本方法就是限制政府,寻租理论分析也成为对政府管制问题分析的自然延伸(柯兰德尔,1984)②

政府管制的确是产生某些寻租活动的重要根源,但不是所有的寻租活动都可以根据政府不同程度的管制来进行解释。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对经济生活各个方面和管制或干予在逐渐的放松或减弱,但寻租现象却有增无减。显然,用政府管制说很难获得满意的解释。我们可以用两个极端的假设来检验这个问题。假设在纯粹的市场竞争经济下,产权分散而且已经界定清楚,政府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公民的财产、生命、监督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合约的执行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寻利活动,而不可能有寻租活动。换句话说,无租可寻,再假设在纯粹的中央计划经济下产权高度集中,政府拥有资源配置的决策权并且可以命令一切经济活动,其它经济活动主体(譬如企业和个人)都处于服从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租也无人去寻。中国的寻租现象是发生在由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向相对分散的市场经济体制变迁的过程中。这个制度变迁过程实质上是产权制度变迁过程,它涉及到政府管制逐渐收缩的同时,政府要对既有产权进行重新的分配和安排。改革对企业控制资金和其它权力的放松、土地批租、企业试点特许权等等,本质上都是一种利用行政手段对既有的产权进行重新安排和再分配的过程。③

产权的重新安排是一个权利的需求和权利的供给彼此适应的过程。从需求角度看,当政府用行政手段去重新安排产权时,必然会诱使有关的个人或利益集团竭尽全力去影响政府或某个负有责任的政府官员的决策,因为在这些个人或利益集团看来,产权在向有利于他或他们方面重新分配和安排,所能带来的收益将大于为争得这项产权所付出的成本。因为如果优先获得了排他性的权利与分配,就等于使其它个人或利益集团受到了限制,而优先获得产权分配的个人或利益集团实际上就获得了一种类似“法律上的垄断权”。为了获得这种“垄断权”,某些个人或利益集体必然愿意花费代价去争取这种权利安排,只要由此获得的收益大于为争得这项产权所付出的成本。

从供给方面看,政府管制收缩表明,政府本身作为一种利益集团的利益同计划体制相比在不断丧失,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政府的重新分配产权的过程中有新的增进自身利益的机会出现。不论政府的行为动机如何,由于它是由具有个人利益偏好的官员所构成的,因此,政府行为活动的结果并不必然是社会福利最大化。在传统的中央计划经济中,政府对经济实行几乎是全面的管制,政府的各级官员除了官方规定的级别待遇和地位收入外,还享有其它隐性收入或租的利益④。但随着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政府的管制领域逐渐收缩,从而政府官员在原有体制下享受的隐性收入逐渐丧失,为了保持和增进自身的利益,某些政府官员就会利用政府在建立市场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权力来谋求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利益补偿。而政府利用行政手段重新分配产权恰好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

由于产权本身在这种变迁中具有“稀缺”性质,因此,一方面希望获得有利产权安排的个人或团体会在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中确定为寻租所付出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某些政府官员为了弥补利益的损失,也会利用产权的重新安排为己谋利。结果,一方面是“寻租者”,另一方是“设租者”(Rent Setter)。后者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设定租金水平,从而诱使有关个人或利益团体向他们“进贡”以作为获取租金的条件。从这样一种角度看,设租者本身也是“寻租者”(艾培尔鲍姆和凯兹,1987)。⑤换句话说,在权钱交易过程中,寻租活动具有双向性质。

二、产权制度变迁的渐进性与寻租活动

中国的寻租活动与产权变迁的特征相关,而产权制度变迁的特殊性又取决于体制改革的特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被认为是“渐进式”的,其特征是先在旧体制的边际上发展新体制,然后再去突破旧体制的最后保垒。由于整个体制变迁的实质是产权制度的变迁过程,因此,中国的产权制度变迁也必然具有渐进式特征。这个特征在于,国家不是或不完全是通过制定一套法律规则来改变过去的高度集中的产权制度,从而构造与市场交易相适应的多元化的产权结构,而是利用行政权利逐渐地重新界定和分配高度集中的产权,然后再形成有关的法律规则。这种渐进式的产权变迁会产生两个问题:(1)在改革初期已经获得产权的经济组织或个人,由于其产权缺乏正式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因此,这些组织或个人可能要向某些政府官员或其它有权势者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才能换得产权的保障或庇护,结果,产权的保护不是具有正常的公共物品特征,而是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2)政府重新界定和分配产权既不是采取完全正式的法律形式,也很少采取规范的市场交易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视不同的对象从而分配程度不等的产权。对经济活动主体来说,这两个问题都会引起产权制度运作的成本。前一个是保护产权的成本,后一个是获得产权的成本,或者说是“建立和生产产权的成本”(安德森和希尔,1975)⑥后者是我们在这里需仔细分析的问题,因为它与寻租现象密切相关。

在产权变迁过程中发生寻租现象,与政府重新界定和分配产权的方式有关,如果政府是通过制定法律来明确产权并加以实施,寻租活动就会遇到相当大的障碍。因为,在经济活动的当事人看来,寻租也是一种生产性活动,尽管我们从社会角度看,这项活动并没有增进社会福利因而属于非生产性活动,既然从个人或某一利益团体角度看是一种生产性活动,只有这项活动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时,这项活动才值得去做。但如果产权的重新界定和再分配主要是通过正式的法律形式确认并加以实施,那么这项法规对所有的实施对象都具有相同的作用。假设某个人或团体花费成本去游说立法机构制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规定来,但这项法律同时也会给相关的人或团体带来同样的好处。例如,美国在19世纪末法律规定只允许每个农场主拥有160英亩土地,尽管对于土地贫脊而雨量较少的西部来说,有效耕作的土地规模要大于法律所允许的标准(里贝卡,1986)⑦假如某个农场主花钱去影响立法机构改革这个规定并且成功的话,就会给其它农场主带来同样的好处。由于所有相关的人都会从中获得好处,这个农场主从中获得的收益就会相应减少,当他判断这项活动给他带来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时,他就不会从事这项活动。

另一方面假设所有的农场主根据有效耕作的产权要求都去游说立法机构的话,就会出现有的农场主即使不付出代价也会从其它人成功的游说中获得益处,即会出现“搭便车”问题。这种“集体行动”所面临的问题导致没有人为此而去寻租。

然而,如果我们设想,不是通过正式的法律规定而是采用行政的审批制度来决定每个农场主所拥有的土地面积,情况就会完全不同。每个农场主为了获得土地的权利都会去进行寻租活动。因此,“审批制度”解除了“集体行动的困难”。每个农场主进行寻租活动所带来的利益既不会给对手带来好处,也不会给别人以“搭便车”之机。结果,每个人都会拼命去寻租,寻租活动就会因政府重新界定和分配产权而泛滥起来。

上述分析暗中假设政府在分配产权时租金的供给是已定的,因此,问题主要集中在寻租者为获得譬如土地产权而去从事寻租活动方面。我们实际上可以松驰这个假设而去考虑租金并不是固定的情况,租金的大小取决于一项产权的“市场价格”和“政府价格”之差。如果“市场价格”给定,关键的变量就在于“政府价格”的高低,而“政府价格”的高低取决于政府官员或国有财产代理人的行为,换句话说,某些政府官员可能会根据自身的利益去设定租金水平。

我们假设寻租者为获得一项产权的成本支出有一部分成为设租者的收益。当寻租成本较高时,寻租活动就会减少;而当寻租成本较低时,寻租活动就会增加。另一方面,设租者视寻租者的支出能够给自己带利益的多少而设定租金。寻租成本(或设租者收益)愈大时,设租或租金的供给愈大,反之愈小。均衡取决于寻租者和设租者讨价还价的结果。

寻租活动与设租活动的相互作用不仅使寻租活动成为产权制度渐进式变迁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现象,而且也使寻租活动显示出不同的层次。以土地批租为例,首先,当政府通过土地审批租让制度来重新安排产权时,土地批租的数量小于市场需求数量,以致从政府手中按政府价格获得土地可以赚取超额利润即租金,租金的存在会吸引更多的个人或团体去贿赂和讨好政府官员,从而产生第一层的寻租活动。由于掌握土地审批权的上级政府诱使下一级政府官员为获得土地审批权而竞争,从而产生第二层次的寻租活动,假设土地批租的收入部分转化为财政收入,如何分配这笔收入也同样会诱发各个利益团体为此而进行寻租活动。前两个层次的寻租活动都与中国制度变迁的渐进性特别是产权制度变迁的渐进性密切相关,尽管在这里我们主要以土地审批制度为例进行分析,但这一理论框架显然可以用于分析其它领域类似的寻租活动。读者不难从现实生活中找到丰富本文论点的素材。

三、寻租成本与改革成本

我们一直假设为优先获得新的产权安排而进行的活动属于寻租活动,这个假设只有在这项产权安排使寻租者个人获益而没有增加社会的福利这一前提下才是正确的。这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争取优先获得产权安排的活动都属于寻租活动。用两个例子可以作个比较。两个例子都为获得新的产权安排付出了成本,但有两种不同的结果,一例是凭借对土地产权的垄断,高价倒卖。这导致真正需要使用土地进行生产活动经济单位必须付出较多的费用。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土地上的产品价格就会较高,从而导致消费者剩余减少,社会福利损失增加。另一例是优先获得土地产权之后,形成了在土地上投资的长期预期,刺激经济单位改进效率,降低成本,增加产出,社会福利增加,按照我们的方法,前一例属于寻租,而后一例应算作寻利。这就是说,寻租活动是那种给个人或某些团体带来利益但却给社会带来负面效应的活动。

寻租活动要付出成本,即寻租成本,但寻租者付出成本只是私人成本,考察寻租活动的危害需要考虑的是寻租活动的社会成本。由于优先获得产权安排相当于获得了“法律上的垄断权”,因此,可以利用现代经济学来分析垄断的社会成本的方法来考察寻租的社会成本。寻租活动的社会成本应当包括私人寻租成本再加上社会福利由于寻租而造成的净损失。

不论寻租社会成本如何,为获得产权进行寻租活动所付出的成本,是中国产权制度变迁的成本,因而也是改革成本的一个部分。改革成本可以分为“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⑧。实施成本是改革时间长度的增函数,当改革采取渐进方式时,实施成本会不断地增大,重新界定和分配产权意味着废除旧的权利关系,重新签订权利与义务的合约,因而是一种实施成本。当产权变革采取渐进方式时,重新签定权利与义务关系需要付出寻租成本,因而寻租成本在实际上构成了改革实施成本的一部分。把寻租成本与改革成本特别是改革的渐进方式联系起来,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中国渐进式改革的进程伴随着大量的寻租问题。

摩擦成本是改革时间长度的减函数。但是,摩擦成本与实施成本存在相关性。摩擦成本是实施成本的函数。从本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当为获得新的产权安排而付出的寻租成本成为改革实施成本的一部分时,这部分成本会成为某些政府官员的收入,从而在改革中形成新的既得利益。如果产权的再分配不是采取正式的法律形式,而是采取行政审批或裁定的方式,随着市场发育社会对产权再分配的要求越来越多时,政府机构就会膨胀起来,不仅造成资源浪费,更重要的是还会造成两个结果:其一,某些政府机构或官员因设租寻租而形成了新的既得利益之后,就会反对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变迁,也会反对对产权界定、分配和保护实行正式的法律形式。换句话说,从改革的实施成本中获得益处的个人或利益集团会反对进一步改革,从而增大了改革的摩擦成本。其二,由此形成的产权增大了与结构对资源配置来说并非是最有效率的。当市场经济的确立取决于产权配置的关键阶段时,如何减少产权变迁的成本并创造出适宜的产权制度,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四、结语

根据本文分析,与公共选择学派为消除寻租活动所开出的药方不同,消除中国的寻租活动不能笼统的谈论缩小政府的活动或削弱政府的作用。产权变迁涉及重新界定、重新分配、重新安排产权的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消除寻租活动的出路是政府必须以正式的法律形式而不是行政方式界定、分配和安排产权,这意味着在经济体制改革渐进的道路上,法律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此确定的基础,而且也是减少改革成本、消除腐败、稳定经济的有力武器。

注释:

①J.M.Buchanan:Rent Seeking and Profit Seeking.in J.M.Buchanan;R.D.Tollison;G.Tollock,eds:Toward a Theory of the Rent Seeking Society.Texas A & M University Press.

②D.C.Colander,ed:Neoclassical Political Economy:The Analysis of Rent Seeking and DUP Activities,Balling Publishing Company.

③钱颖一:中国:企业改革观察(之三)。《经济学消息报》,1994年8月11日。

④陆丁:《寻租理论》,载茅于轼、汤敏主编《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二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⑤Appelbaum E and Katz,E:Seeking Rent by Setting Rent;Political Economy of Rent Seeking,The Economic Journal,September.

⑥Anderson T,L and Hill,P:“Evolution of Property Right:A Study of the American West,”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Apirl.

⑦Libecap.G.D:Property Rights in the Economic History:Implication for the Research,Exploration in Economic History,23)

⑧樊纲:《两种改革成本与两种改革方式》,《经济研究》,199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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