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探究论文

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探究论文

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探究

朱坤学

河南省新蔡县司法局,河南 新蔡 463500

摘 要: 从继承制度的内容来看,继承债务范围过于狭窄,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期限不明确,没有具体的制度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补救权利。因此,当继承法的修改成为历史机遇时,我们将及时建立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进一步明确债务的继承和继承范围,完善继承管理制度,增加具体制度,保护利益和债权人的权利。

关键词: 继承问题;利益保护;债权人

一、前言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继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国现行继承法的历史局限性,其相关内容仅侧重于如何在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利益之间转让继承权。但是,在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明显的遗漏。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清算制度内容太短,没有具体的继承权控制机制设计。

二、相关债务清偿规定

如何保护和协调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继承人(以下简称债权人)继承权如何在进行的过程中避免他方利害关系就成了研究的重点。从法律上讲,继承人留给个人的合法财产不仅包括其一生遗留下来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还包括债权人在其一生中继承的权利和债务。根据这一标准,继承可分为两类:有限责任继承和无限责任继承。早期人类基因(包括罗马法)通常是基因的组合。一个继承人,换句话说,不仅产权,也承担义务的财产继承人。使用这个原则意味着继任者必须使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的继承人以外的领域遗留的债务。这实际上是无限制的连带责任。古罗马的查士丁尼进一步完善了这一点:“如果继承人一直列出继承权,他的责任将仅限于继承或继承的价值。这就是有限责任原则的由来。继承和遗产管理制度。有限责任原则的继承,又称有限继承。这意味着继承人对其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并且仅限于遗产的实际价值。根据这一原则,继承人不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继承原则主要是在各国的继承立法中采用,是无限责任原则的转变和发展。中国有限责任继承原则是相对的,继承人债务的自愿结算不受限制。有限责任继承的本质是限制继承人继承义务的范围和继承人与继承债权人之间的责任平衡。

三、相应问题探究

现在继承法中存在问题及的是在继承开始之前,故意处置自己的财产,从而降低一个人的偿付能力之前逃避债务的行为。例如,您向他人捐赠了大量资金。故意偿还未偿债务;故意以低价出售或出售房屋和汽车等有价值的财产,担保债务最初不是由财产和担保被某些索赔和其他继承人故意放弃。物业经理违反了侵权的相关义务。这是一个典型的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表现和情况复杂。在实践中,它主要表现在继承人或管理人员,包括执行器,使用的缺陷和漏洞,中国当前的继承法侵犯债权人的义务和利益主要包括隐瞒死亡继承人或强迫债权人侵权财产,导致申报信用,债权人未能及时追回债权或债权,故意隐瞒身份继承人财产,或无统计遗产。因此,房地产债权人无法理解并掌握财产继承人的真实身份;使用隐藏,腐败,转移和非法处罚或滥用继承财产可能导致无法偿还债权人或赔偿;继承债务的实际情况或收回;如果长期拖延或取消不承认继承,或长期忽视继承,债权人无法确定应偿还债务。经理,管理人员违反管理责任。主要包括:亏损造成的商业失败;财产折旧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如果遗赠处罚违反了遗赠债务的命令,则受益人债权人不得优先偿还指定遗赠的贷款。或者当债务未清偿时,向受益人提供遗嘱指定的遗产。遗产范围的定义是平衡继承人和债权人利益的前提和基础。是否可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也是一个核心问题。从国外立法的角度来看,有两种立法:一种是限于个人财产,主要用于普通法国家;另一种被认为包括积极财产和负面财产,主要是在日本,瑞士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中国继承法”第33条采用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实施这一原则的关键是,是否可以准确定义继承范围,以确保继承人不侵犯其继承权。目前关于动产的规定不够全面。如果产权不包括在产权范围内,则债权人的权利被定义为“主观表现”等,严重缺乏继承的属性类型和范围。有限责任原则实现继承,继承人享有继承利益但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导致受损的继承人继承的能力和具体实现。债权人的索赔的概念,同样也是民法的公平、平等原则。在我国的继承法中,继承债务的继承是基于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根据这一原则,继承人只对继承范围内的继承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显然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而继承的债权人则处于不利地位。也就是说,继承人不需要执行合法的特殊程序,自然他们可以享受继承利益而没有特殊意义;但是,房地产债权人不能保证他们的债权会得到优先赔偿,甚至面临未能履行索赔的危险,从而导致实践。我国《继承法》目前没有明确的继承期限选择。这意味着继承人继承后,只要不放弃继承权,继承人的财产权和财产义务就会转移给继承人和债权人。只有继承人才能享有权利。但是,由于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继承人接受和放弃继承期间,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只规定继承人继承继承权,并在继承开始前作出有意义的陈述。由于继承的时间往往与继承时间分开,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关系以及继承人和继承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特定时期往往是不确定和不稳定的状态,如果继承人不行使其权利,遗产所有人不得及时向债权人提出索赔,也不得阻止继承人因忽视实际情况而非法处置遗产。遗产对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显然不是很不利。该遗产应首先用于偿还其一生中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但是,继承法并未规定在没有首先偿还债务或首次使用财产偿还继承人和其他非法行为的情况下分配财产。如何处理,不支持救助措施,保证这些规定的实施。换言之,如果继承人违反了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就找不到符合现行继承法的相应救济,从而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一旦发生纠纷,很难把握财产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债权人的债权很难获得,人民法院很难保证审判的公正。其次,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来看,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规定:“如果继承成功或放弃继承权,不履行法定义务,继承权的继承权无效。”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推断,在放弃遗产的情况下,司法机构不支持逃避法律义务。但是,这一要求需要提高到法律层面,遗产债权人(即继承人的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包括在保护范围内。偿还债务要好于继承的执行;如果遗产分割而且没有支付,债务应按合法继承人,遗嘱和遗嘱的顺序支付。但是,这些规定仍然相对普遍。房地产债务解决房地产债务的范围,方法,顺序和时间,共同继承人的责任,房地产债务的分配,条件或期限,债务清偿,没有影响可操作性法律的具体规定,所以当发生争执时,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正在处理遗产不知道该怎么做。

四、结束语

遗产继承问题当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纠纷问题导致相应的问题难以解决,容易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问题,这也是现在在进行法定继承时最严重的问题,文章就此进行分析。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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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7-0197-02

作者简介: 朱坤学(1981- ),男,汉族,河南新蔡人,大专,河南省新蔡县司法局,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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