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养老保险体制构建的困境及解决思路-基于2016年全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调查广东省数据论文

社会学研究

·“三农问题”研究专题·

农民工养老保险体制构建的困境及解决思路
——基于2016年全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调查广东省数据

汤兆云

(华侨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摘 要] 国家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思路,是借鉴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费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由于存在农民工流动性强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长、可支配性收入低与养老保险缴费高、养老保险待遇预期收益低与现实缴费高等矛盾因素,农民工参保率比较低。建立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保障水平适当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符合农民工群体的特征及预期目标。

[关键词] 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模式;养老保险制度;广东

一、问题的提出

农民工既非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亦非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居民,而是一个与市民和农民均不同质的群体,“流动性强是农民工最大的特点”[1]36。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农民工数量呈现井喷式的增长状态[1]32。《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7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8 652万人。[2]全国性及地区性的统计数据显示:农民工群体以中青年为主体,学历层次较低,职业则主要分布在第二和第三产业;特别地,农民工工资收入普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与其劳动时间长度不成比例。[1]32一方面,绝大多数农民工学历较低、劳动技能不强、职业稳定性较差,难以长期在城市中安家落户、谋生发展;另一方面,农民工长期在外,农村土地荒芜严重,已不适宜耕种。“农村回不去,城市待不下”,逐渐年老的农民工成为生活在城市里的边缘群体,“户口在农村,工作生活在城市”,农民工内涵反映的是一种极为矛盾的现实处境和尴尬地位。因此,国家为保障退出劳动年龄或岗位后的全体劳动者能够享有最基本生活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农民工群体来说更具有重要意义。

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比例)、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确定和发放方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性问题。社会养老保险的受保人为全体社会成员,所需要的经费规模十分庞大。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供职企业和个人,政府一般发挥着“兜底”的作用。社会养老保险合适标准的确定,是由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规模、养老保险基金规模、国家能够兜底的财力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基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退出劳动年龄或岗位后劳动者“享有最基本生活”的原则,养老保险待遇一般为适中水平(养老保险金替代率一般在50%左右(1) 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养老金替代率=某年度新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同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00%。养老金替代率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经验数据显示:退休后养老金替代率大于70%,即可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如果达到60%~70%,即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如果低于50%,则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大幅下降。 ),这样既可以减轻国家财力负担,又可以避免社会养老保险出现“供养懒人”的现象。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能够使社会成员在不同的工作职位、行业和地区间合理流动,从而实现有效就业,增强社会活力。

国家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思路,是借鉴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模式,构建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费、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进行了明确规定:(1)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0%(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8%;(2)企业缴费主要进入社会统筹(3)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2006年起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3)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4) 后来,依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按当时我国城镇居民平均预期寿命71.6岁计算,60岁退休者的养老金待遇平均支付期限为11.6年(139.2个月),故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调整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1/139。 )。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2009年2月人社部《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农民工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企业工资总额的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4%~8%、农民工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与城镇企业职工相同,并视不同情况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办法作了明确的规定(5) 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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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写的(前数据包,后数据包)或(数据包)作整体运算,将生成的两字节校验码放入(校验码低字节),(校验码高字节)。成功返回TRUE;失败返回FALSE。

第四,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复杂手续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虽然不同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比例相同,但由于其工资收入绝对值相差较大,故社会统筹部分的绝对值也相差较大。因此,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在实施方面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如果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有效地转移接续,则退职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待遇不能包括基础养老金部分(即社会统筹部分),而只能一次性领取已缴纳的个人账户部分及其利息。这样对于农民工来说,是非常划不来的。这就成为阻碍农民工参加现行社会养老保险的另一重要制度性因素。

由于缴费比例较高、个人账户比例较低、转移接续难等原因,农民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上存在着参保意愿高(90%)而参保率低(20%左右)的尴尬局面[4]。2012年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率平均水平为17.47%;部分农民工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困难等问题而退保,2013年江苏省就有20%以上的参保农民工选择退保。[1]36;[5]农民工参保意愿与其个体性特征、劳动技能、工作经验、工资收入等因素存在着明显相关关系,其实际参保行为主要与政策法规环境及政策法规执行力度、用人单位性质等因素显著关联[6]。由于这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矛盾,国家关于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设计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建立一种“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保障水平适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符合农民工的现实情况及预期目标。[7]

二、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及其影响因素

(一)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农民工、第一代农民工(1980年以前出生的)及新生代农民工(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见表1。

作为一项经验研究,本文数据来自2016年全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调查广东省数据。本次监测调查以广东省全员流动人口年报数据为基本抽样框,采取分层、多阶段、与规模成比例的PPS方法进行抽样。本次调查第一级单位为调查对象现居住地所在省(广东省);第二级单位为调查对象现居住地所在市(地),包括广州市、韶关市、深圳市等共20个二级单位;第三级单位为调查对象现居住地所在县(区),包括广州市荔湾区、白云区、越秀区等共61个三级单位;第四级单位为调查对象现居住地所在居委会(共6 900个)、村委会(共3 100个)。调查对象为“在本地居住一个月及以上,非本区(县、市)户口的男性和女性流动人口(2016年4月年龄为15周岁及以上,即2001年4月及以前出生)”。调查样本为10 000人。调查对象的自变量主要有性别(男、女)、出生年月(年龄)、民族(汉族、其他民族)、教育程度(未上过学、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户口性质(农业、非农业、其他)、婚姻状况(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同居)、是否本地户籍人口、户籍地省份、现居住地(本地、户籍地、其他)、本次流动范围(跨省、省内跨市、市内跨县、跨境)、本次流动时间、本次流动原因(务工/工作、经商、家属随迁、婚姻嫁娶、拆迁搬家、投亲靠友、学习培训、参军、出生、其他)。控制变量主要有流动累计时间、家庭月均总收入、是否打算在本地长期居住(5年以上)、职业、就业单位行业、就业单位性质、就业身份、签订何种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完成一次性工作任务、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清楚)等。选择的因变量为: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含新农保、养老金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地方(本地、户籍地、其他地方)。

表 1农民工是否参加、何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数据显示,有58.2%的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39.8%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58.2%农民工中,42.5%是在本地(现流入地)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14.9%是在户籍地(流出地)参加的。第一代农民工有57.4%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41.4%的没有参加。新生代农民工有67.8%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29.5%的没有参加。由此可见,农民工无论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还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和覆盖面都是非常低的。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6、2017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分别为5 940万人和6 202万人,农民工参保率分别为21.09%和21.65%。[8]相比较而言,广东省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还要稍高一些。

(二)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

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与其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流动原因等变量呈现正相关关系,其Spearman的rho相关系数分别为0.037、0.015、0.046和0.194(P<0.01或P<0.05)。也就是说,女性、年龄较高、婚姻状况非完整、非经商务工原因流动的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发生比率更大。如,相对于男性农民工来说,女性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发生比率增加了3.7%,年龄较高的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发生比率增加了1.5%,婚姻状况非完整、非经商务工原因流动的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发生比率分别增加了4.6%、19.4%。“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与其户口性质、教育程度等变量则呈现负相关关系,其Spearman的rho相关系数分别为-0.027和-0.232(P<0.01)。也就是说,非农业户口、教育程度高的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发生比率更小,分别减少了2.7%、23.2%。(见表2)

表 2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主要自变量的相关关系情况

**. 在置信度(双测)为0.01时,相关性是显著的

在显著影响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流动方面变量因素中,流动原因和本地长期居住变量的Logistic Regression是正值,如相对于务工/工作而言,因经商而流动的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发生比率更高(2.44倍)。而流动累计时间、家庭月均收入的回归系数则是负值,如流动累计时间长的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发生比率,比流动累计时间短的减少了44%。

表 3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与其就业特征相关关系矩阵表

**. 在置信度(双测)为0.01时,相关性是显著的

在显著影响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就业特征变量因素中,主要行业、就业身份和劳动合同的Logistic Regression是正值,如相对于前一级从事职业所属行业来说,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发生比率更大(2.66倍)。而从事主要职业、就业单位性质的回归系数则是负值,如相对于后一级从事职业来说,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发生比率更小(减少了81%)。

第一,农民工流动性强与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长之间的矛盾。我国存在着城乡之间、东部沿海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事实上的不平等,并形成了经济收入因素的推拉力,使农民工不停地从经济收入低的地区流动到经济收入高的地区。“六普”数据显示,2010年流入东部地区的流动人口占56.86%,流入东部地区的跨省流动人口更是高达81.42%。[9]《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农民工跨省流动的比例分别高达61.3%、51.0%,而东部地区为17.5%。[2]但原有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农民工须在一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才能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能得到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基础养老金部分是不能转移的。因此,农民工频繁流动成为阻碍他们参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最关键因素。

表 4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与其自变量的逻辑回归矩阵表

注:N=10 000,-2LL=316.89,x2=23.12,df=1 803,预测正确率=71.28%

表3是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与其就业特征的相关关系情况表。表中数据显示: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与其本地居住时间、就业单位行业、就业身份、签订何种劳动合同等变量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其Spearman的rho相关系数分别为0.061、0.069、0.249和0.444(P<0.01);与其流动累计时间、家庭月均总收入、主要职业、就业单位性质等变量之间则呈现负相关关系,其Spearman的rho相关系数分别为-0.005、-0.075、-0.032和-0.019(P<0.01)。对这一情况的可能解释为:在流入地居住时间越短、就业行业和劳动合同等方面相对较差的农民工,他们更多地考虑眼前的经济和家庭利益,因此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较高,如:农民工是否打算在流入地居住五年及以上,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相差6.1个百分点;在正规单位就业的农民工与在非正规单位就业的,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相差6.9个百分点。

从基于Logistic Regression模型的分析结果(见表4)可见,在显著影响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自变量因素中,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的Logistic Regression均为正值,其结果分别为:(1)就性别(二分变量)来说,女性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发生比率比男性增加了1.28倍,这一情况可能是因为女性农民工的就业行业、经济收入以及居住时间不同于男性农民工;(2)随着年龄(连接性变量)的增加,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发生比率更大,每增加一岁,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发生比率增加了5%;(3)相对于未婚农民工来说,初婚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发生比率增加了79%。而户口性质、受教育程度的回归系数则是负值,如相对于农业户口者来说,非农业户口的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发生比率更小(小了60%),受教育程度高的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发生比率也更小(小了16%)。

三、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现实困境

目前之所以出现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比例较低这一现象,是因为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政策思路与农民工的自身特征之间存在着相冲突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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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农民工可支配性收入低与养老保险缴费相对较高之间的矛盾。农民工学历层次低,技能单一,并主要从事劳动密集型职业和行业,决定了他们经济收入非常有限。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显示:2017年,外出、本地务工农民工月均收入分别为3 805元(年收入45 660元)、3 173元(年收入38 076元);同年,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分别为24 445元、10 955元。如果以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 322元的标准计算,外出、本地务工农民工年均可支配性收入分别为27 338元、19 754元。按照参保缴纳其个人收入8%的规定,外出、本地务工农民工月缴费分别为304.40元、253.84元,年缴费分别为3 652.80元、3 046.08元,其缴费金额分别相当于外出、本地务工农民工年均可支配性收入的13.36%、15.42%,更远高于农村居民平均200元的年缴费标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参保城乡居民的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 000元、1 500元、2 000元12个档次,但绝大多数缴费标准为每年200元),已超过了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占缴费主体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10%这个临界线[10]。这是影响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性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因素。

谭坦[3]进行了关于废旧橡塑合金改性沥青混合料路用性能及应用的研究。研究表明,橡塑改性沥青具有良好的路用性能,且橡塑改性沥青混合料的高温性能优于橡胶改性沥青混合料,随着改性剂中塑料成分的增加,混合料耐高温性能明显提升;橡塑改性沥青混合料的低温抗裂性与橡胶改性沥青混合料相当,但釆用高掺量塑料成分改性剂时,橡塑改性沥青混合料低温性能有所降低;橡塑共混改性沥青混合料的水稳定性明显优于橡胶改性沥青混合料;研究证明,橡塑改性沥青混合料的性能优良,工程应用表明,橡塑改性沥青混合料的使用效果良好。

第三,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预期收益与现实缴费之间的矛盾。如前所述,按照相关规定,须在一个地方工作15年以上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统筹部分。对于频繁流动的农民工来说,工作职位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而个人账户部分主要是农民工个人缴纳的,也须缴满15年时间,才能每月领取其缴费总额的1/139。以2017年为例,外出、本地务工农民工年缴费分别为3 652.80元、3 046.08元,如果缴满15年,则分别为54 792.00元、45 691.20元,届时每月可以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分别为394.19元、328.71元。这一预期收益与当初月缴费金额(304.40元、253.84元)相差不了多少。虽然还有个人账户计息因素会增加养老金,但考虑到15年以上的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养老金购买力存在着下降趋势。这是影响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另一经济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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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关于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思路,一些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积极探索建立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根据保险缴费及养老金待遇的不同标准,可分为扩面型、仿城型和综合型三类模式[3]。这三类模式都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费、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但在参保对象的缴费主体、缴费方式及比例、社会统筹及个人账户比例、养老金待遇标准及领取条件、养老金待遇构成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方面有着一定的区别。一是缴费比例方面,三类模式分别为:单位8%+个人5%;单位19%+个人8%;缴费基数的12.5%。二是养老金待遇构成方面,三类模式分别为:基础性养老金(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额的1/120);第一年缴费发给1个月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从第二年开始增发0.1个月本市职工最低工资平均数;第三类模式略同第二类。三是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方面,三类模式都规定为:到达退休年龄且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1]35-36

四、解决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困境的思路

参保率高低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成功的重要衡量标准。解决我国目前农民工较低的参保率和制度覆盖面问题,需要对现行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作进一步的完善。可根据农民工群体与城镇企业职工不同的现实情况,从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及发放、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三大方面,构建适合农民工群体特征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见表5)。

表 5适合农民工群体特征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第一,降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比例。按照建立全国统一模式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思路,农民工供职单位与农民工是缴费主体。(1)考虑到农民工供职单位多为利润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将单位的缴费比例从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16%(原为20%)适当降低至8%。这样,既保证了农民工养老金待遇社会统筹部分不会大幅降低,又减轻了农民工供职单位的负担,从而保证农民工供职单位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2)考虑到农民工工资收入不高的现实情况,将农民工参保的缴费比例从其工资收入的8%降低至6%。(3)农民工供职单位及农民工个人缴费与城镇企业职工缴费的差距部分,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消化:一是可以仿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由国家财政(按每人每月70元的标准)及地方财政(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分别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进行补贴;二是适当降低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目前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替代率大致为50%~60%左右,农民工养老保险金替代率可以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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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实行低社会统筹账户、高个人账户。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可以有效、方便地实现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考虑到目前农民工身份、收入、就业等方面现实情况,可实行低社会统筹账户(农民工供职单位缴费比例中的6%部分)、高个人账户(农民工按个人收入的6%缴纳的基金+农民工供职单位缴费比例中的2%部分)。

第三,实现灵活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农民工发生劳动关系变动后,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重新就业的,包括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部分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进行无条件的转移接续,其社会统筹部分资金纳入新就业地区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统筹管理;暂时中断就业的,由原就业地区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个人账户。

第四,农民工社会养老金待遇包括社会统筹、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三个部分。其一,农民工社会养老金待遇的社会统筹部分为农民工退职时所在地区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40%;缴费年限少于或者超过15年的,其社会统筹部分减少或者增加0.1的系数。因劳动关系转移导致的社会统筹差额部分(如从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低的地区转移到高的地区),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其二,考虑到农民工“亦农亦工”的现实情况,农民工享受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国家补贴(目前中央政府每人每月补贴88元,地方政府每人每月补贴30元)。其三,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账户部分,实行和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同的标准,即个人账户的1/139。

[参 考 文 献]

[1] 汤兆云.建立相对独立类型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江苏社会科学,2016,(1).

[2] 国家统计局.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R/OL].(2018-04-27).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804/t20180427_1596389.html.

[3] 杨翠迎,郭金丰.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运作的困境及其理论诠释[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109-110.

[4] 苏保忠.中国农村养老问题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55.

[5] 汤兆云.城乡统筹发展中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研究[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17:195.

[6] 高兴民.人口流动与社会保障制度困境[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62.

[7] 段成荣,杨舸,马学阳.中国流动人口研究2011[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2:108.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R/OL].(2018-05-21).http://www.mohrss.gov.cn/ghcws/BHCSWgongzuodongtai/201805/t20180521_294290.html.

[9]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司.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5[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5:5.

[10] 张赛群,汤兆云.处理好涉费项目是新农保良性发展的关键[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09-06(B02).

[中图分类号] F323.6; F840.61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0-8284( 2019) 08-0122-09

[收稿日期] 2019-07-01

[基金项目]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再分配效应及其政策体系完善研究”(FJ2018MGCA040)

[作者简介] 汤兆云(1971-),男,湖南辰溪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从事社会政策与社会保障研究。

〔责任编辑:余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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