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魏茨夫的东方专制有什么看法?_亚细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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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中译本出版以后,史学界一些同志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此书进行了评论,我认为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工作。《东方专制主义》从问世之后,就是一本很有争议的著作。魏特夫的反马克思主义观点,理所当然地受到一些国家的马克思主义学者的批判。甚至西方一些正直的资产阶级学者,对《东方专制主义》书中强烈的反共色彩也不以为然。但是这本书在国际上也得到一些人的称赞,有的人甚至把它和马克斯·韦伯的《经济与社会》相提并论。几十年来,在一些国际论坛上,无论是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或是关于第三世界发展道路的讨论,都可以看到有些人引用魏特夫的观点。

魏特夫曾经是一个共产党员和第三国际的工作人员,他自诩对马克思的理论遗产作过深入研究,这确实迷惑了一些人。《东方专制主义》书中对东方各国的历史旁征博引,这也使一些人误认他对东方社会确有研究。对于这样一本著作,我们显然不能只简单地宣布它“反动”就了事。革命的义愤不能代替科学的批判。《东方专制主义》既然以理论和学术著作的面目出现,我们就需要从理论上和学术上深入批判它的谬误。在揭露它政治上的反动实质和它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的同时,检验它的论述是否符合东方各国的历史实际,看它在学理上能不能站住脚。只有这样,我们的批判才有说服力。也只有通过这样的批判,我们自己在理论上和学术上才会有所收获和提高。

下面我想谈三个问题:一.《东方专制主义》是帝国主义冷战政策的产物;二.《东方专制主义》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三.“治水社会”理论与中国的历史实际。

一、《东方专制主义》是帝国主义冷战政策的产物

魏特夫在《东方专制主义》中所构筑的理论体系,其基础是他对“亚细亚生产方式”所作的诠释。由于“亚细亚生产方式”是马克思所提出的一个社会经济形态的概念,而且一百多年来这个问题的讨论经久不衰,这就很容易使人产生一种印象,似乎《东方专制主义》确如魏特夫自己所说的,是对东方社会发展模式的一种宏观分析,不论魏特夫的观点是否完全正确,毕竟是一家之言,可以见仁见智。

对于诸如“亚细亚生产方式”这类涉及社会发展的理论问题,我们主张通过百家争鸣辨明是非,求同存异。但是如果我们把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也看成是一般的学术理论著作,那就未免太书呆子气了。1990年这本书的中译本刚出版时,我在一篇短文中曾经提到:“如果我们有的读者过去对魏特夫的理论观点并不了解的话,那么从这本书中就可以看到,强烈的反共意识是如何使一个学者完全抛弃了科学的良心,而成为帝国主义冷战政策的吹鼓手的。”①《东方专制主义》虽然以理论和学术著作的面目出现,实际上它是帝国主义冷战政策的产物。在上述那篇短文中,由于篇幅限制,我的这个看法没有展开论述,现在不妨作进一步的说明。

魏特夫说,他研究亚细亚社会是从20年代开始的。我们可以把他1934年移居美国之前看作是他研究亚细亚社会的第一阶段。1931年发表的《中国的经济和社会》是他第一阶段的重要研究成果。魏特夫说:“在我的经历的最初阶级,我利用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社会概念的愿望是强烈的和感情外露的。”②这段话大体可信,魏特夫对亚洲社会的研究兴趣最初是由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引起的。这种研究兴趣原先并没有明确的政治目的,但是他对亚洲社会的认识从一开始就偏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魏特夫承认:“当1931年我发表《中国的经济和社会》,把它作为‘对一个巨大的亚细亚农业社会进行科学分析和尝试’时,我认为我对于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社会的概念的倾向性,是在这个基本真理的意义上必然出现的一个小小的离经叛道行为。”④他所谓的“小小的离经叛道行为”,主要是“提出了人的能动活动和自然界的被动性之间关系的一个不同概念,因而强调了马克思关于父亲(人)和母亲(自然界)关系的论点的社会——历史意义”。

关于历史发展中人和自然界的关系,作为一个理论问题是应该探讨的。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自然界对人类社会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但是魏特夫认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提出了“自然界居首位的思想”⑥,这却是一种曲解。正是由于他有这种错误的理解,所以导致他在20年代就得出以下的认识:“在东方世界中,由于环境干旱和需要对水进行控制,建成了大规模的由国家控制的公共工程,这使得东方的农业、政府和社会有其独特性,使得亚细亚社会具有特殊的历史地位”。可以说,魏特夫有关治水社会理论的雏型,在20年代末就已初步形成。但是我们也应承认,尽管他的认识不正确,但这毕竟还是理论是非的问题。

1931年,在列宁格勒召开了亚细亚生产方式讨论会。魏特夫说,这次会议“彻底结束了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任何讨论”。⑦事实并非如此。无论在苏联、日本、中国以及欧洲大陆各国,这个问题的讨论虽然断断续续,但始终没有停止过。苏联学者视亚细亚生产方式讨论为禁区,大概是在1938年斯大林的《论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出版之后。在中国,中共六大虽然作出中国近代社会不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结论,但在马克思主义学者中间,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研究和讨论从来就不被认为是一个禁区。

1933年,魏特夫被纳粹关入集中营,不久出狱,移居美国。这是他政治生涯和理论工作一个重大的转折点。1935年魏特夫来华,搜集有关中国社会经济史的资料。1937年返美后加入美国籍。他说:“从我离开德国以后的初期,直到我从中国回国以及随后的大约两年内——直到斯大林-希特勒条约为止,我在要害性的论点上继续引证马克思。在这个条约以后,我不愿意引证马克思的做法表明了我决心与曾经成为我理论和政治起点的‘马克思主义’运动分道扬镳”。魏特夫声称他与马克思主义分道扬镳是在1939年8月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签订之后,这是一种借口。事实上,在这之前,他在政治上和理论上已经和马克思主义分手了。从移居美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是他研究治水社会的第二阶段。这个阶段他的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把东方社会扩展到俄国,而且重点是论述亚细亚和半亚细亚生产方式必然产生专制主义和官僚统治阶级。

魏特夫说:“我的论点的发展的第二步,是研究亚细亚的权力和剥削条件向具有不同生产基础的世界转移的问题,所谓不同生产基础即指畜牧业和非水利农业。这一步导致1939年至1943年间写成并于1949年发表了《辽代中国社会史》一书”。⑧按说,魏特夫把中国当作治水社会的一个典型,应当选择一个能够充分说明封建国家治水职能的朝代来解剖,为什么他却选择了游牧民族统治的辽代?其原因只能从政治上的考虑来加以说明。30年代的中国是国民党统治,而苏联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魏特夫这个时期把批判苏联的极权统治当作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提出了苏联所谓的“亚细亚复辟”问题。但是俄国在历史上并不是一个治水社会,因而他就需要把亚细亚生产方式扩展到非治水社会地区,也就是他所说的:“研究亚细亚的权力和剥削条件向具有不同生产基础的世界转移的问题”,并杜撰出一个“半亚细亚社会”的概念。而选择由游牧民族统治的辽代作为自己的研究课题,正是他为达到这个目的的一种尝试(或者说是跳板)。魏特夫说:“当马克思关于半亚细亚社会的概念在40年代初期还没有成为我的真实观点时,我便在丰富的新证据中认识到了一种边际类型的亚细亚社会,在这种社会里,东方式的专制政府在很少或没有履行治水职能的期间统治着它们的臣民”。⑨辽代社会是这样,鞑靼人统治时期的俄罗斯也是这样。为了把苏联纳入“东方式的专制政府”的类型,魏特夫干脆抛开了治水社会的空间限制,以所谓“边际类型的亚细亚社会”来解释苏联“亚细亚复辟”的历史根源。但这样一来,“治水社会”的理论实际上也就失去其本来的意义了。

为了论证“斯大林主义是古老的亚细亚专制主义的复辟”⑩,魏特夫在《东方专制主义》中用了不少篇幅论述普列汉诺夫、列宁、斯大林以及托洛茨基对于俄国可能出现“亚细亚复辟”的态度。但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也暴露了魏特夫不可告人的政治动机。在1906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上,列宁和普列汉诺夫在土地纲领问题上曾经有过争论,他们分歧的焦点在于实行土地国有还是把土地交给地方自治局。普列汉诺夫认为土地国有会导致亚细亚生产方式复辟,列宁则认为俄国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确立,即使发生复辟,也是资本主义的复辟。魏特夫不顾这场争论的实质,说什么普列汉诺夫“反对列宁企图建立以少数无产阶级为基础的一种独裁政府的纲领。”(11)事实上,列宁在阐明自己的土地纲领时,明确指出“为了在有利于农民的条件下,把土地交给全体人民,必须保证实行由人民选举一切官吏,没有一个例外”(12)。怎么能把列宁的土地国有化纲领说成是专制主义复辟的纲领呢?魏特夫还说:“托洛茨基很早就发觉了传统俄国的重要的亚细亚特征;但是他没有认识到马克思亚细亚概念的宏观分析的深度。因此,他对于‘变质的’俄国工农政权的微观和中观的尖锐分析批判,并没有使他认真怀疑过苏联最终会发展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制度。”(13)这就是说,魏特夫在反对斯大林这一点上虽然把托洛茨基引为同道,但他对托洛茨基没有“怀疑过苏联最终会发展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制度”却非常不满。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是魏特夫理论生涯的第三个阶段。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推上一个高潮。东欧出现了一批社会主义国家,中国革命的胜利更大大改变了世界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力量的对比。尽管雅尔塔协定划分了美苏两国的势力范围,但从大战结束之日起,美苏之间的冷战也就开始了。由于共产主义运动的胜利发展和第三世界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有一个时期,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的日子是很不好过的。在这种形势下,西方的思想界和学术界出现了新的分化。有些人向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靠拢,而像魏特夫这样的人,则竭力想阻止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影响的扩大。《东方专制主义》一书就是适应这种政治需要问世的。魏特夫说:“当自由世界正在迅速地缩小的时候,保卫和扩大它的愿望也在与日俱增。我们虽然惊愕于要对自己的处境努力作出重新估计,但是我们仍然有可能学会如何从失败中争取胜利。一种新的见识如果被人们充分了解,就会令人信服地传播开来,如果大胆地加以实用,就会使军事和意识形态战线的面目改观。它也许会改变历史性危机的面貌”。(14)这段话表现了他对战后资本主义制度陷入危机的焦急心情。魏特夫慨叹西方世界在反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斗争中缺乏有力的理论武器,认为“西方的作家、教师和老练的政治家,不了解我们自己的制度和文化遗产的意义,因而没有使自己作好准备来和共产党极权主义进行斗争”。(15)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已经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要遏制这种影响,最好的办法是对马克思主义进行割裂和歪曲,败坏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声誉。用他的话来说,就是:“马克思和列宁的指示确实有巨大缺陷。但是除了有主见地运用他们的指示以外,没有任何东西能使我们在欧洲和美国思想斗争中扭转这种趋势”。(16)这也就是为什么魏特夫在《东方专制主义》一书中要打着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遗产的幌子的原因所在。

如果说在20年代,魏特夫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研究还带有理论探讨的性质,他的观点是否正确还属于理论是非的话,那么50年代他所撰写的《东方专制主义》已经完全是服从于反共的政治目的了。魏特夫本人并不隐瞒自己的这种政治目的。他声称《东方专制主义》的巨大贡献就在于“关于亚细亚复辟思想的新发现”(17),亦即证明苏联和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不过是古老的东方专制主义的复辟。书中写道:“当这场革命的真相大白时,会发生什么情况呢?按照列宁本人的看法,当人们知道这场革命不导致社会主义,而是导致东方专制主义的新形式时,会发生什么情况呢?除掉它的有特权的受益者以外,谁会去为一场亚细亚复辟而卖命呢?”(18)魏特夫居然认为,只要人们相信他所胡诌的苏联和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不过是“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东方专制主义”的复辟,社会主义就会失去它的吸引力,人民也就不会再为建设社会主义“卖命”了。这真是一厢情愿和不自量力的自我陶醉。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历史的必然。社会主义国家所存在的一些消极现象与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东方专制主义”根本毫不相干。中国人民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表明,只要我们的思想路线和政策对头,人民就会衷心拥护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事业就一定能够蓬勃发展。

作为帝国主义冷战政策的产物,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甚至对于一些虽然不赞成马克思主义,但对社会主义国家并不抱敌对态度的正直的资产阶级学者也不能容忍。譬如费正清曾经说过“极权主义有保守形式和共产主义进步形式之分”,魏特夫对此就极为恼火。又如,日本的学者曾经对亚细亚生产方式进行过热烈的讨论,但是他们并不把这种讨论与现实政治联系起来,魏特夫对此也十分不满,认为日本学者“把俄国与中国出现‘亚细亚复辟’的思想完全弄模糊了”。(19)由此我们也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到,魏特夫关于“东方专制主义”和“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理论,完全是为反共的政治目的服务的。他在《东方专制主义》全书的结尾特地引用了古代斯巴达的使节对波斯官员所说的一段话,煽动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说:“你所了解的是一种奴隶的生活,但是你从来也没有享受过自由的滋味,你不能说出它是不是甜蜜的。哎呀,你如果知道什么是自由,你一定会叫我们不仅用长矛,而且还用战斧为自由而战斗!”(20)历史真是喜欢嘲弄人,曾经是马克思主义信徒的人,一旦背叛了自己的信仰,就比那些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者更起劲地谩骂和攻击马克思主义,甚至不惜把自己过去曾经为之奋斗过的理想、制度和生活诬蔑得一钱不值。

二、《东方专制主义》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

魏特夫自称他的“治水社会”理论“渊源于马克思的伟大经典遗产和一些最深奥的思想”(21)。在剖析《东方专制主义》的理论体系时,我们首先要揭穿这个谎言。

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由于对东方民族解放运动的关注,开始注意东方的社会问题。他的一些有关论述,对于我们认识东方社会的历史发展无疑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应该指出,马克思当时所接触到的有关东方的材料是很有限的,主要是17和18世纪到过东方的一些传教士、旅行家和商人的记载,再有就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亚当·斯密、詹姆斯·穆勒、里查德·琼斯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等人的有关著述。其中有些材料,从今天看来难免有失实的地方,这就势必要影响到马克思某些论断的准确性。因此,对于马克思有关东方社会历史特点的论述,我们应该采取具体分析的态度。列宁说:“马克思主义者从马克思理论中无疑只是借用了阐明社会关系所必需的宝贵方法,所以他们在评判自己对社会关系的估计时,完全不是以抽象公式之类的胡说为标准,而是以这种估计本身的正确性及其与现实的相符合为标准的”。(22)这也是我们学习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东方社会的论述所应遵循的原则。

魏特夫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遗产采取了完全相反的态度。他对唯物史观所提供的正确阐明社会历史的观点和方法并不感兴趣,而唯独恭维马克思有关东方社会的特殊性和停滞性的论述是“无与伦比的科学成就”,并且按照自己的需要对马克思的有关论述肆意进行曲解。与此同时,他还指责马克思“在关键时刻没有道出他按照他的认识和信仰应该道出的思想”,诋毁马克思后来“从真理面前退却”,“模糊了他在50年代使他极其感兴趣的东方专制国家的特殊管理职能”,把“亚细亚社会”的概念“弄得残缺不全”,从而构成了“对科学的犯罪”。(23)魏特夫为什么诋毁马克思“从真理面前退却”呢?主要是因为马克思1859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将亚细亚制度纳入了一种连续的发展模式”。《序言》写道:“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24)在魏特夫看来,马克思的表述“漠视亚细亚社会特有的‘停滞’性质”,“它暗示,承认亚细亚生产方式并不等于否认《共产党宣言》所断言的对一切主要的对抗性社会都适应的单线的社会发展概念”。(25)所谓“单线的社会发展概念”是魏特夫对马克思关于社会发展理论的概括,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但马克思确实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一个特定时代,而不是脱离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一种变异。东方各国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并没有改变世界历史发展的统一性。马克思的这个观点是魏特夫所不能接受的,因此他诋毁马克思是“从真理面前退却”。由此也可以了解,尽管魏特夫借用了马克思所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但他真正的用意却是要反对马克思社会经济形态的理论。

在魏特夫所构筑的理论体系中,“亚细亚生产方式”就是“治水社会”,而“农业管理专制主义是治水社会的基本特征”(26)。他认为,由于东方社会的水利灌溉需要一体化的协作,需要强有力的管理和控制,因而就产生了专制主义的统治。关于水利灌溉对东方各国的重要性究竟达到什么程度,以及各个国家专制主义的统治和水利灌溉事业的发展究竟有什么关系,都是尚待深入研究的问题。马克思曾经指出:“气候和土地条件,特别是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区直至最高的亚洲高原的一片广大的沙漠地带,使利用渠道的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设施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27);他还说过“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28)。但是马克思并没有说由于水利灌溉工程的需要,必然产生专制主义。水利灌溉工程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与水利灌溉工程导致国家实行专制主义的全面统治并不是一回事。事实上,对劳动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指挥,并非是东方国家水利灌溉工程特有的需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说:

“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29)

“凡是建立在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上的生产方式中,都必然会产生这种监督劳动。这种对立越严重,这种监督劳动所起的作用也就越大。因此,它在奴隶制度下所起的作用达到了最大限度。”(30)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凡是生产劳动具有多数人进行协作的形态,就需要对劳动实行监督和统一指挥。只不过由于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关系不同,这种对劳动的监督和指挥,其性质、规模和力度会有所不同而已。魏特夫认为按照马克思的意见,由于东方国家的水利灌溉需要强有力的管理和控制,因而就产生了专制主义的统治,这完全是对马克思原意的歪曲。

专制主义作为一种国家政体和统治方式,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并不是东方社会所独有的。马克思曾经考察过专制制度和早期国家结构以及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关系。他说:

“统一体或是由部落中一个家庭的首领来代表,或是由各个家长彼此间发生联系。与此相应,这种共同体的形式就或是较为专制的,或是较为民主的。在这种情况下,那些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公共条件,如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过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渠道,以及交通工具等等,就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即高居于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的事业。”(31)在马克思看来,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公社土地所有制,而“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32)。正是土地所有制的这个特点构成了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恩格斯持有和马克思相同的观点。他明确说:

在有的地方,如在亚洲雅利安民族和俄罗斯人那里,当国家政权出现的时候,公社还是共同耕种的,或者只是在一定时间内交给各个家庭使用,因而还没有产生土地私有制,在这样的地方,国家政权便以专制政体而出现。”(33)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东方一些国家专制制度的产生,并非如魏特夫所说的,是由于水利灌溉需要强有力的管理和控制;恰恰相反,这些国家是由于作为“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34)成为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所以水利灌溉工程才成了专制政府的事业。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观点,对于我们认识东方早期国家形成专制制度的历史背景是有指导意义的。但决不能由此推论说,专制制度是东方国家特有的统治方式。专制制度有其自身的发展历史。它不仅同样存在于东方和西方,而且会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例如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仅出现过拿破仑的专制,还出现过希特勒纳粹的残暴统治。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出现的专制制度,有的是阶级斗争的需要或军事扩张的产物,有的则与统治者个人的专横意志有很大关系。古代希腊罗马的城邦国家有民主共和的传统,但这种传统在罗马帝国时期已经起了变化。恩格斯曾经指出:“罗马的占领,在所有被征服的国家,首先直接破坏了过去的政治秩序,其次也间接破坏了旧有的社会生活条件。”(35)。到了戴克里先在位时,可以说共和制度已经完全被专制制度所代替。欧洲中世纪的封建主在其领地内都具有独立的政治权力,王权衰落。但法国在路易十四时期也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从路易十四到革命爆发,法国的政体不仅是专制的而且是很横暴的;因为君主有权做的事比他们通常做的事要多得多”(36)。魏特夫无法否认西方同样有专制主义的政治理论和实践,也说不出西方的专制主义与水利灌溉事业有什么联系,却一口咬定东方专制主义比西方专制主义“更为全面,更为暴虐”,“表现了极权力量最残酷的形式”。(37)直到1979年,他在接受荷兰学者柯尔泽克的访问时,还强调“欧洲有许多内在的制度上的限制,使得暴政不可能长久下去,在亚洲则不然,群众尽管向专制者表示不满,压迫机器照旧在进行压榨”(38)。我们并不否认历史上有些东方国家的专制主义统治比起西方国家来更为长久和牢固,但对于专制主义政体的研究来说,比较东方和西方的专制制度哪一个更暴虐,这不仅是很困难的,也是没有多大意义的。难道罗马皇帝尼禄的暴虐,就比中国的皇帝和埃及的法老逊色吗?汤因比在评论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时,曾经公正地指出:“如果想对极权作一认真研究的话,纳粹政权是我们所知道此种暴虐最恰当的例子。如果考察一下有史以来保存下来的全球人类行为的记载,就会发现没有能和此相比的东西。”(39)魏特夫一方面竭力贬低东方各国的文明成就,把专制主义说成是“各种东方社会的共同本质”(40);另一方面又肆意美化西方文明,说它自古以来就具有对专制主义的“许多内在的制度上的限制”。这种论调已经不仅仅是表现了西方一些学者常见的欧洲中心论的通病,而是赤裸裸的对西方暴政的辩护和对东方文明的诋毁。

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来,专制主义只是一种阶级统治的形式,在对国家政权进行分析时,我们不仅要看到它的统治形式的特点,更要看到它的阶级实质,亦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无论是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或资本主义国家,即使是实行共和制或民主制的政体而不是专制主义的政体,同样不能改变国家是阶级压迫的机器的实质。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完全同在专制国家中一样,在那里,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41)魏特夫一方面把政府的监督劳动和专制主义的统治混为一谈,另方面又闭口不谈剥削阶级的国家都具有镇压人民群众反抗的职能这一事实,大肆宣扬西方的民主和自由,这正充分暴露了他作为资产阶级辩护士的真实面目。

魏特夫声称他对马克思理论遗产的一个重要发展,在于他“强调组织的重要性”。在他看来,“治水的组织和工作方式对治水国家的管理者的作用具有决定性影响”。(42)《东方专制主义》因此有一章的标题就称作:“‘治水经济’——一种管理者的和纯属政治性质的经济”。魏特夫70年代在接受格列弗拉斯和柯尔泽克的访问时,特别着重介绍了自己这方面的论点。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同样看到了他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肆意歪曲。

魏特夫说,马克思认为在东方社会生产技术“只是附属成分”,“机器的发展不是重要的”。(43)事实上,马克思虽曾指出由于农村公社长期存在,因而东方的社会经济结构呈现了稳固性和停滞性,但他从来没有说过生产技术和机器对东方社会不重要。马克思对东方社会的分析倒是告诉我们,东方一些国家的社会发展后来所以停滞,正是由于它原先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步,未能过渡到现代化的机器大生产。魏特夫把“治水经济”说成是“纯属政治性质的经济”,认为“亚细亚社会”和“半亚细亚社会”根本排斥机器和技术,这不但不符合历史实际,也完全违背了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东方一些文明古国对世界文明的发展曾经作出重大的贡献,其中也包括在农业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方面的发明创造。就中国来说,战国时代农业生产的巨大进步,就是与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的改善分不开的。国家对农业生产的组织和管理在中国有古老的历史,但在铁器使用与推广之前和之后,国家组织和管理社会生产所采取的方式和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什么“纯属政治性质的经济”。魏特夫之所以要杜撰出这样一种“经济”,无非是借古论今,为了诽谤苏联和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他对格列弗拉斯说:“忽视组织在生产中的作用和片面强调工具和机器,将会影响对亚细亚社会的理解,贬低组织在共产党革命中的无比重要性,掩盖这些革命不关心新技术思想和新机器的事实”。魏特夫诬篾共产党“不关心新技术思想和新机器”的胡说不值一驳,使我们感兴趣的是他在这里泄漏了自己为什么要强调东方社会“组织的重要性”的秘密。原来,魏特夫对“亚细亚社会”的“理解”,包括“组织的重要性”、技术和机器不重要、“纯属政治性质的经济”等等,都来源于他对共产党领导下的苏联和中国现实的敌视和偏见。把这种以反共为目的的谬论,说成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难道不是对马克思主义最大的糟蹋吗?

三、“治水社会”理论与中国的历史实际

任何一种历史理论都必须接受历史实际的检验,从而决定其存在的价值。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把中国当作“治水社会”的一个标本,从实证的角度考察,他的一些基本观点能不能站得住脚呢?对于一个外国学者,我们不能要求他对中国历史有全面和透彻的了解,但是我们有理由要求魏特夫不要随心所欲地歪曲历史。而在《东方专制主义》中,可以说有很多对中国历史的解释都是牵强附会或随意编造的。下面我们不妨看一看魏特夫书中在两个重要观点上对中国历史的说明是否符合实际。

第一,关于中国古代的专制主义与水利灌溉工程的关系。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在此之前,中国早期国家的政体究竟是否属于专制主义性质,史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但即使主张先秦时代的国家政体属于专制主义性质的学者,也认为这种专制主义政体同秦朝以后的专制主义有一定区别,承认原始民主制的传统在当时还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魏特夫对于先秦时代和秦朝以后的专制政体不加区别,一概名之为“治水社会的制度”。但是我们知道,商代的甲骨文有不少问雨的占卜,却没有治水的卜问。从文献记载和青铜器铭文中,也看不出西周有由国家管理的巨大水利灌溉工程。魏特夫说:“高度系统化的中国治国策手册《周礼》谈到有专职官吏把灌溉用水从水库和较大的运河引导到各种较小的运河或沟渠中去。”(44)事实上,《周礼》中的沟洫制度其主要作用在于排涝,而不是引水灌溉。从汉代的郑玄注《周礼》,到清代的程瑶田作《沟洫疆理小记》,对此言之甚详。与魏特夫所说的相反,《周礼》中的沟洫体系并非“把灌溉用水从水库和较大的运河引导至较小的运河或沟渠中去”,而是让田野中的积水,按照畎、遂、沟、洫、浍的顺序,通过由窄而宽、由浅而深的排水系统,最后汇入河川的。《周礼》成书于战国,书中内容虽然也反映了周代的某些史实,但那种排列整齐的沟洫制度无疑是经过编书者加工构想的。按照魏特夫的说法,随着治水农业的发展,周朝“逐渐加强了它的管理者的和官僚主义的‘强度’”。(45)但历史事实恰恰相反,中国古代的水利灌溉事业是在周王朝衰落乃至灭亡之后,才开始发展起来的。而在全国范围内,水利灌溉事业真正巨大的发展,乃是汉武帝时期的事情。这时距离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已经有近百年之久了。

魏特夫说:“靠天下雨灌溉的农业并不像靠水利灌溉的农业那样需要经济上的集权。”(46)他认为欧洲国家的农业是靠天下雨灌溉的,而中国和其他东方国家的农业则是靠水利工程灌溉的,国家对水利灌溉工程的管理决定了东方专制主义的形成。其实,无论是西方或东方的大多数国家,都很难简单归结为靠天下雨灌溉的农业或靠水利灌溉的农业。中国的传统农业既靠水利灌溉,也靠天下雨灌溉。就黄河流域来说,春秋战国以前,尽管水利灌溉并不发达,但由于黄土地带适合黍稷等耐旱作物的种植,农业生产仍然不断获得发展。如果要在专制主义政体与水利灌溉事业之间寻找某种联系的话,与其说治水经济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物质基础,不如说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魏特夫说:“基于小规模灌溉耕作的浇灌农业,增加了粮食来源,但是它不涉及组织和社会控制的方式,而这种方式是大规模治水农业和东方专制制度的特点。”(47)照此说来,所谓“治水社会”主要指的又并不是一般的水利灌溉,而是“大规模治水农业”。可是这种“治水农业”究竟规模要多大,才“涉及组织和社会控制的方式”呢?秦汉以后,历代王朝的治理黄河应该说是大规模的水利工程,但不论何朝何代,都谈不到治河工程对专制主义国家”组织和社会控制的方式”起了什么决定性的作用。

第二,关于中国古代的阶级构成及其与所有制的关系。

魏特夫在《东方专制主义》中,分析了“治水所有制的复杂类型”。(48)他的目的是企图说明东方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统治阶级对国家实行的权力垄断面前,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在这里“构成统治阶级的不是私有者,而是控制政权和经济的官僚”。(49)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只有官民对立,没有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阶级分化,这并不是魏特夫的新发明,而是一种已经被证伪的陈腐的观点。中国封建地主阶级广占土地,肆意兼并农民,而且常常和封建国家争夺劳动人手,可以说史不绝书。魏特夫尽管对这些基本史实避而不谈,也不得不承认传统中国“地主制度的发展大大影响了统治阶级中在朝者和在野者(士绅)之间的关系”。(50)既然如此,怎么又可以说所有制关系对统治阶级的权利垄断“没有多大意义”呢?中国封建社会的仕进制度和科举制度虽然为出身寒微的士人开辟了一条上升到统治阶级行列的途径,但是地主阶级做官的机会要比农民多得多,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就连费正清这样的西方学者,在谈到这个问题时也承认:“有功名的个人,在多数情况下,与有土地的家庭有关系,而有土地家庭的成员,又在多数情况下是有功名的人”。他据此得出结论说:“在一个农业社会里,人们不能忽视土地占有作为上层阶级权力来源的重要性,尽管人们想尽量避免马克思主义式的夸大经济关系的作用。”(51)

官与民的对立在传统中国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是决不能由此抹煞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基本矛盾。《史记·货殖列传》说:“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僕,物之理也。”又说:“若至力农畜,工虞商贾,为权利以成富,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不可胜数。”司马迁所说的情况,在整个封建社会都是有代表性的。地主豪强横行乡里,甚至于可以发展到“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与牾”,而农民则只能以“宁负二千石,无负豪大家”互相告诫。(52)魏特夫自称拥有中国二十四史的一万页译文,上述这些材料他不会不知道,但是出于自己理论体系的需要,他对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却视若无睹。《东方专制主义》提出治水社会存在着三大类型的社会对立现象:“平民内部各阶层之间的对立”,“平民和国家之间的对立”,“复杂的统治体内部各阶层之间的对立”。书中谈到“贫农(和佃农)可能同富农(有地产的富裕农民)、同商人或放债人发生冲突”,却不谈农民和地主的冲突。虽然在另一处也轻描淡写地说了一句:“历史详尽地记载了由于高利贷的钱粮以及由于暴虐的租佃制度所引起的各种冲突”(53),但这种冲突具有什么性质,反映了什么阶级内容,丝毫未加说明。

从古迄今,官吏都不是一个独立的阶级。在阶级社会,官吏作为统治阶级的一部分,基本上是经济上占支配地位的那个阶级的统治工具。但是我们对官吏的这种定位决不可以作简单化和庸俗化的理解。官吏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履行统治农民和镇压农民反抗的职能,也要履行组织社会生产的职能,还要履行调节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以及统治阶级内部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关系的职能。官吏按其社会关系的本质来说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但这并不排斥个别官吏主观上真诚地要为民造福,乃至于可能进行为民请命的抗争。只有这样全面地理解封建官吏的地位和作用,我们才能正确解释中国历史上的许多现象。例如:为什么历代的地方基层政权总是控制在地主豪绅手里?为什么在皇权和豪权的斗争中,有些以摧折豪强为己任的“清官”会得到皇帝的支持,而有些“清官”则落得悲惨的下场?为什么许多农民起义只反贪官而不反皇帝和“清官”?如此等等。按照魏特夫把东方社会的统治阶级说成是“官僚阶级”的观点,是无法对这些现象作出正确解释的。

《东方专制主义》对中国历史的随意解释,当然还不只表现在上述两个问题上。魏特夫说在东方专制主义统治下,商人“不敢象(欧洲)中世纪商人那样讲究豪华的消费”(54);“西汉初期之所以严厉地迫害商人,是由于富商大肆炫濯他们的财富”(55)。事实上,西汉初期之所以抑商,是因为“不轨逐利之民,蓄积余业以稽市物,物踊腾糶”(56),而并非商人炫耀其财富。尽管汉高祖“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57),但商人依然“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58)。终两汉之世,商人讲究豪华消费的风气愈演愈烈。汉代以后,富商大贾生活豪奢的事例,也俯拾皆是。魏特夫所谓东方社会的商人不敢像欧洲中世纪商人那样讲究豪华的消费,真不知从何说起。又如,中国历史上农民战争的次数之多和规模之大,是世界各国所仅见的。但是魏特夫却说在东方专制主义统治下,“受压迫的或受剥削的人不敢公然反抗”,“治水社会的历史说明,阶级斗争远非全人类的慢性病,而只是多中心的开放式社会的奢侈品”。试问,这和中国的历史实际,又能对得上号吗?

魏特夫说:“专制国家缺乏实行内外制约的适当机构”。(59)这话不错。但是他认为欧洲的专制主义与东方专制主义的差别在于“欧洲有许多内在的制度上的限制,使得暴政不可能长久存在下去,亚洲则不然”(60),这却使人们怀疑他是否用同样的尺度来衡量东西方的专制主义。暴政是专制主义的一种表现,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专制主义完全归结为暴政。在中国历史上,周秦以后二、三千年的古代社会,专制主义的统治也并非都表现为暴政。史书上说,汉文帝时,“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寝息,风流笃厚,禁罔疏阔”(61)。唐太宗对侍臣说:“人言天子至尊,无所畏惮。朕则不然,上畏皇天之监临,下惮群臣之瞻仰,兢兢业业,犹恐不合天意,未副人望。”(62)这些记载虽难免有溢美粉饰之词,但文景、贞观之治和秦末、隋末的黑暗统治不可同日而语,也是很明显的。魏特夫一方面竭力美化欧洲的专制主义,另方面则把东方的专制主义说成是一种“全面的恐怖”、“全面的屈从”、“全面的孤独”的暴力统治模式。(63)在他的笔下,东方社会的统治者“不相信任何人”,官员“永远在猜疑中”,而平民则因“担心被牵连”而常常“见死不救”。(64)总之,不论统治者或被统治者,在历史舞台上都是不值得肯定的一群角色。我们不禁要问,果真如此,东方各国对世界文明所作的贡献又当如何解释呢?

从《东方专制主义》出版以来,已经将近半个世纪了。今天的亚洲和世界,已经和50年代有很大不同。当前亚洲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正确阐明东方社会的历史特点和文化背景,是摆在马克思主义历史学者和社会学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魏特夫在《东方专制主义》中竭力贬低东方社会的历史创造性,企图把西方的社会模式和价值观念强加给东方各国人民。但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人民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证明东方社会的历史特点和文化背景并非走向现代化不可逾越的障碍。相反,古老的东方文化在亚洲各国的现代化历史进程中,正重新焕发出它的青春和魅力。我们相信,中国和亚洲各国人民,将对人类历史发展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随着前苏联的瓦解和冷战时代的结束,世界正在向多极化地缘政治的格局演变。各国人民有权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承认世界的多样性,和平共处、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内政,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帝国主义敌对势力并没有放弃他们在中国搞和平演变、颠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既定战略。今天西方一些人攻击中国是一个没有自由民主的极权国家,可以说和魏特夫对中国的诬蔑和攻击是一脉相承的。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认为,批判《东方专制主义》不仅有巨大的理论意义,而且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释:

① 《光明日报》1990年9月14日。

② 见《东方专制主义》1981年文塔奇出版社版本前言,中译本第44页。

④ 见《东方专制主义》1981年文塔奇出版社版本前言,中译本第45页。

⑥ 魏特夫接受M·格列弗拉斯访问时的谈话,见《威特福格尔谈亚细亚生产方式》,《国外社会科学动态》1981年第2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⑦ 魏特夫接受荷兰德尔夫特技术大学社会学副教授M·柯尔泽克访问时的谈话,见《威特福格尔谈亚细亚生产方式》。

⑧ 魏特夫和格列弗拉斯的谈话,见《威特福格尔谈亚细亚生产方式》。

⑨ 《东方专制主义》1981年文塔奇出版社版本前言,中译本。

⑩ 魏特夫和柯尔泽克的谈话、见《威特福格尔谈亚细亚生产方式》,《国外社会科学动态》1981年第2期。

(11) 《东方专制主义》中译本第413页。

(12) 《列宁全集》第10卷第256页。

(13) 《东方专制主义》1981年文塔奇出版社版本前言,中译本,第46、47页。

(14) 《东方专制主义》中译本,第475页。

(15) 《东方专制主义》,第474页。

(16) 《东方专制主义》1981年文塔奇出版社版本前言,中译本,第54页。

(17) 《东方专制主义》1981年文塔奇出版社版本前言,中译本,第29页。

(18) 《东方专制主义》1981年文塔奇出版社版本前言,中译本,第31页。

(19) 《东方专制主义》1981年文塔奇出版社版本前言,中译本,第55页。

(20) 《东方专制主义》1981年文塔奇出版社版本前言,中译本,第475页。

(21) 魏特夫和格列弗拉斯的谈话,见《威特福格尔谈亚细亚生产方式》,《国外社会科学动态》1981年第2期。

(22) 《列宁全集》第1卷第173页。

(23) 《东方专制主义》1981年文塔奇出版社版本前言,中译本,第43页,第399-401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3页。

(25) 《东方专制主义》1981年文塔奇出版社版本前言,中译本,第38页。

(26) 《东方专制主义》1981年文塔奇出版社版本前言,中译本,第437页。

(2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4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4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1页。

(3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1-432页。

(3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74页。

(3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73页。

(3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41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73页。

(35) 恩格斯:《布鲁诺·鲍威尔和早期基督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31页。

(36) [法]米涅:《法国革命史》,北京编译社译,第6页,商务印书馆1977年出版。

(37) 《东方专制主义》1957年导论,中译本第11页。

(38) 《威特福格尔谈亚细亚生产方式》,《国外社会科学动态》1981年第2期。

(39) 阿诺尔德·汤因比:《评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载《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58年第52卷第1册。引自《东方专制主义》中译本出版说明。

(40) 《东方专制主义》1957年导论,中译本,第11页。

(4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2页。

(42) 《东方专制主义》中译本,第13页。

(43) 《威特福格尔谈亚细亚生产方式》,《国外社会科学动态》,1981年第2期。

(44) 《东方专制主义》中译本第46页。

(45) 《东方专制主义》中译本第24页小注。

(46) 魏特夫和柯尔泽克的谈话,见《威特福格尔谈亚细亚生产方式》。

(47) 《东方专制主义》第9页。

(48) 《东方专制主义》第9页。

(49) 魏特夫和格拉弗拉斯的谈话,见《威特福格尔谈亚细亚生产方式》,《国外社会科学动态》1981年第1期。

(50) 《东方专制主义》中译本,第306页。

(51) 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孙瑞芹、陈泽宪译,商务印书馆1973年出版。

(52) 《汉书·酷吏传》。

(53) 《东方专制主义》中译本,第342页。

(54) 《东方专制主义》中译本第129页。

(55) 《东方专制主义》中译本第128页。

(56) 《史记·平淮书》。

(57) 《史记·平淮书》。

(58) 《汉书·食货志》。

(59) 《东方专制主义》中译本,第103页。

(60) 魏特夫和柯尔译克的谈话,见《威特福格尔谈亚细亚生产方式》。

(61) 《汉书·刑法志》。

(62) 《资治通鉴·唐纪八》。

(63) 《东方专制主义》中译本,第135页。

(64) 《东方专制主义》中译本,第154-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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