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新苏苏临时贸易协定述评_新疆历史论文

1931年新苏苏临时贸易协定述评_新疆历史论文

1931年《新苏临时通商协定》评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协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1928年后的新苏关系

1928年新疆的政局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年的7月7日,新疆省长兼边防督办杨增新被刺身亡,从而结束了他自1912年以来对新疆长达17年之久的统治。继任者是原为新疆省政府政务厅长的金树仁。金树仁先是被命为代理省主席,到1928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才正式宣布他为新疆省政府主席。

20年代中后期,中苏关系也出现了许多重要的新情况。从1923年起,苏联先后派出一些政治顾问和军事顾问,来到中国帮助孙中山进行国民革命。孙中山实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改组国民党,建立广州革命政府。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实现第一次“国共合作”,掀起了大革命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组织国民革命军北伐。在北伐军迅速占领武汉、南京、上海等城市和长江以南广大地区之后,国民党右派蒋介石集团于1927年4月12日发动反革命政变,公开反共反苏。 同年12月,国民党军队袭击了苏联驻广州领事馆,逮捕并杀害了领事馆数十名工作人员。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于12月23日发表声明,强烈抗议国民党的反动暴行。1928年北洋军阀政府倒台,南京国民党政府成立,蒋介石夺取了北伐战争的胜利果实,爬上了军事委员会主席兼中央政治会议主席的宝座,实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反动统治。

1929年7月,中国东北军与苏联红军发生了中东铁路冲突事件, 苏联宣布与国民党政府断交。1931年日本侵略中国东北的“九·一八事变”发生后,苏联很快向中国政府建议恢复邦交。1932年12月12日,中苏恢复了外交关系。1932年底至1933年初,东北抗日义勇军余部2 万多人,经苏联西伯利亚大铁路辗转来到新疆。

金树仁执政期间,新疆各种社会矛盾逐渐激化。以1931年春的哈密维吾尔族农民起义为导火线,新疆许多地方发生了暴动和变乱。西北军阀马仲英乘机率军进入新疆,围攻迪化(今乌鲁木齐,下略)。战火波及天山南北大多数县市。

1928年至30年代中期的新苏关系就是在上述背景下展开的。

1928年底,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对于1924年杨增新主政时新疆与苏联中亚互设的五个领事馆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将新疆驻苏联中亚五领事馆的管辖权收归中央,经费概由中央负责。二是调整五领事馆的驻地,保留驻安集延、阿拉木图领事馆,原驻塔什干领事馆改为总领事馆,原驻斜米(塞米巴拉金斯克)总领事馆改为领事馆,并迁至西伯利亚,驻斋桑领事馆裁撤,移至浩罕。1929年1月, 金树仁致电南京国民政府,声称“新疆特殊”,不同意由外交部直接管辖五领事馆,主张“照旧隶属于新疆管辖”。对于领事馆的驻址,金树仁主张仍保留驻斜米领事馆,其它则同意外交部的意见。同时,金树仁又建议这五个领事人选由新疆荐举熟悉边情的外交官员担任,而不由中央外交部任命。(注:新疆社科院历史研究所编著:《新疆简史》第3册,新疆人民出版社 1987年版,第119~120页。)南京国民政府最后决定:“领事人选仍准由新保荐”,但领事馆“归(外交)部直辖”,领事馆的组织及外交事宜,均遵外交部之命办理。

“中东铁路事件”发生后,南京政府外交部于1929年7月23 日电令新疆省政府召回驻苏联中亚的五领事。此时苏联政府向新疆当局表示:中亚和新疆互设领事馆,是根据“局部关系之协定互换成立”的,苏联愿保护新疆驻中亚五领事馆,“诚心诚意请求维持局部关系”,双方五领事馆仍照常驻留,“各不召回”,以维持苏联与新疆间的“睦谊”。金树仁因而一面电令新疆驻中亚五领事暂缓下旗回国,一面向南京政府外交部电商。数度文电相商,南京政府外交部于1929年8月30 日电告金树仁,驻中亚五领事馆可不召回,“暂维现状”。1931年2月, 经蒋介石批准,南京政府正式任命金树仁推荐的牟维潼为驻斜米总领事,其他四领事也依金树仁之荐任命。不久,又将总领事迁驻塔什干。这样,新疆与苏联的关系没有受到“中东铁路事件”的过大影响,双方边境平静,相互间的经济贸易也基本正常。

二、秘密的1931年《新苏临时通商协定》

金树仁上台后,与苏联继续保持外交和通商关系,“但从遵守成约和维护主权的角度出发,对苏联在新疆各商务机关超出正式协定的活动,作出相应的限制”。(注:厉声著:《新疆与苏(俄)贸易史》,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5页。)

1928年秋,金树仁下令严格限制苏联商务机关在塔城、阿山的活动,指出:“塔城、阿山两处在通商条约未成立以前,苏联方面任何商务不能前往经营”。(注:1928年9月《新疆省主席金树仁训令》, 转引自厉声上书第345页。)1929年4月,金树仁又通令全疆称:允许苏在迪化、塔城、伊犁、阿山、喀什五处设立商务机关及羊毛公司,均为权宜之计,并非正式许可,“除五处以外,其它各处皆在禁止之列”。(注:1929年4月17日《新疆省主席金树仁训令》,转引自厉声上书第345~346页。)此年6月,又通令限制苏商务机关在迪化的活动,只允许其在贸易圈内活动,越出贸易圈的经营则“万难认可”,应加取缔。

税收方面也做了调整。1928年9月,新疆省政府通令各过境关卡,仍准苏联货物自由出入,但必须以华商商号或私商顶替人的名义,向所在地方税局报关纳税。同时规定须按照华商之例,于关税之外增收一道统税。这引起苏方的强烈不满,并引发了一系列的交涉事件。

在苏联方面,1923年1月,为改变贸易入超, 实行严格限制或禁止加工产品入口的政策,新疆的土布、塔连布、毛毡、毛毯、皮靴及皮革制品、和田丝绸等均在禁止之列。经反复交涉,苏联破例允许新疆上述商品入口,并把它作为诱使新疆当局在商约谈判中让步的“一张牌”。1925年以后,苏方见新苏商约谈判迁延日久,毫无结果,遂重新禁止新疆的各种加工商品入境。与此同时,大批的苏联工业品却源源涌入新疆。以原材料交换工业品,致使新疆官民在对苏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苏方获利丰厚,而新疆得利低微,从而引起全省上下的不满。

1928年以后,在新苏贸易中,常因一些具体问题而引起纠纷和交涉。这些问题主要是:苏方拖欠应纳税款;苏方拖延新疆的进口订货;双方债务纠纷,多为苏驻新商务机关拖欠华商款项;苏联贸易和税收机关对旅居苏联境内的华商给予不平等待遇,如拖欠货款、强行扣留人货等。

由于在新疆的苏联国营商务机关资本雄厚,活动积极,并常违反协定,扩展经营范围。从而在新疆的内外贸易中占居主导地位,压抑了新疆华商的发展,损害了华商的利益,以此引起华商的不满以至怨恨对立。1928年以后,塔城华商就多次地自发联合,抵制苏联在塔城所设的转运公司,抵制苏羊毛公司压价收购羊毛,请求地方当局查禁苏联在塔城设零售商店。

新疆省政府为抵制苏商务机关的势力,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是于1930年初设立了新疆省银行和土产运销公司。还设了“羔羊皮公司”,对能获厚利的羔羊皮实行政府专卖。二是谋求对外经济联系多元发展,特别是与德国、法国、英国发展经济贸易关系,打破由苏联垄断新疆外贸的局面。

从1928年开始,苏联进入了国民经济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时期。工业的迅速发展使苏联迫切需要扩大原料进口和工业品出口,因此对扩大新苏贸易抱有浓厚的兴趣。1930年苏联中亚的交通大动脉——土西铁路通车。这条铁路北起西伯利亚大铁路支线的塞米巴拉金斯克,向西南经阿拉木图到卢戈沃耶与苏联的土耳其斯坦塔什干铁路相交,全长1445公里,其中一半以上绕新疆沿边而行。土西铁路通车,使苏联方面大大提高了运力,降低了运输成本,既为中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也为扩大对新疆的贸易提供了便利。

新疆方面,由于受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对内地主要是对天津口岸的贸易形势不好,新疆土货在那里销路不畅,出口额递减。特别是1931年2月哈密爆发反抗金树仁统治的人民起义之后, 新疆东部连年战乱,与内地的交通受阻。省内土产无法东运,内地商品不能运来。处于战乱困扰的新疆省政府迫切需要武器弹药和各种物资。金树仁曾谋求向德、美、法等国采购,但相距遥远,采运困难。在这种情势之下,金树仁又决定加强对苏关系,扩大对苏贸易,一则解决新疆土产销路和所需各种物资的货源,二则对苏贸易的税收也是省政府极为重要的财政收入。新疆华商也希望通过对苏贸易来缓解自身经营的困难,一些华商主动加强了与苏商务机关的贸易活动。

金树仁指令驻塞米巴拉金斯克总领事牟维潼与苏接触,欲向苏购买武器并通过苏境转运新疆自德国购买的军火等物资。苏方提出缔结新的通商条约以为条件。双方遂进行秘密谈判。经过反复磋商,1931年9 月达成协议。10月1日,新疆省外交特派员陈继善奉金树仁指令, 未报请南京国民政府批准,擅自以换文方式,与苏方谈判代表斯拉乌斯克签订了《新苏临时通商协定》。

这个协定共七条,还有四个附件。协定的主要内容如下:1.规定伊尔克什塘(或吐尔尕特)、霍尔果斯、巴克图、吉木乃(迈科布且盖)为双方货物出入及人民往来之边卡。2.新疆省政府希望苏联政府准予新疆商民不必经特别许可手续,有权将新疆各种土货无限制运入苏联,售与苏国营商业机关,但苏现行法律禁止入口之货除外。3.新疆省政府准许苏联商务机关和国民在喀什、伊犁、塔城、阿山、迪化各区自由贸易;并可派出代理人或委员前往莎车、吐鲁番、焉耆、和田、阿克苏,与当地商号或商民进行合同贸易。4.新疆省政府希望苏联政府,允许苏商务机关及国民与新疆商民、商号自由订立买卖合同及契约,并照中国法律之公证程序,将买卖合同提交官厅登记。双方贸易纠纷,由新疆地方官厅依照中国法律处理。5.新疆省政府允许,苏商务机关及国民在新疆贸易,所纳关税及其他税款,与中国商民及商号同等。6.新疆省政府希望苏联政府提供发展新疆工业、电气、农业、交通等经济事业所需之各种机器设备,并提供技术援助及协助培养新疆技术人员。7.新疆省政府希望苏联政府允许新疆华商借道苏境往来中国内地贸易,并允许新疆省政府借道苏境与中国内地转运非买卖性质的出入物资及新疆向第三国订购的物件。苏联政府称,如所运通过苏境之货为现行法律所禁止者,不便查照办理。(注:厉声:《新疆对苏(俄)贸易史》附录《新疆与苏(俄)有关贸易约章汇集》,第747~748页。)

四个附件的主要内容为:第一号,新疆省政府通令新疆税关,对于新苏间沿边出口入口各货规定划一税则。第二号,允许苏联在迪化、喀什、伊宁、塔城设立财政所,办理苏驻新各商务机关内彼此买卖上、财政上或与中国商号商民之往来事宜,并兼办中国商号商民的商业委托。第三号,苏联政府希望新疆省政府核准于开放土尔尕特边卡六个月后,即行封锁依尔克斯塘卡。第四号,新疆省政府认为有必要规定新苏间之电报、塔城与苇塘(巴克图)之电线必须衔接,同时新疆与苏联之无线电亦须规定直接通讯办法。实行手续及条件,将来由中国外交部驻新疆特派员会同苏联驻迪化总领事共同商订。(注:同上,第749页。)

由于当时中苏关系恶化,两国已经断交,金树仁害怕受到南京国民政府的斥责和阻止,所以对于《新苏临时通商协定》仅以秘密换文的方式签署。事后既未上报南京政府,也没有向新疆省内各厅通告,更不敢公诸民间。直到1932年8月,在已无法掩盖的情况下, 金树仁才将这一协定抄报南京政府并抄发省内各机关。

从条文本身来看,这个协定具有较强的不平等性,如新疆应负义务用“准许……”而苏联应负义务则用“新疆省政府希望苏联政府……”措辞不同,反映出双方地位的差别。正因如此,协定签署的消息传出后,引起省内外政界舆论界的强烈不满和指斥。

《新苏临时通商协定》订立后,新苏贸易关系的紧张对立状况有所缓解,但协调双方贸易纠纷之权由金树仁掌握。各地方官及商民对协定内容无从知晓,也无法执行。与此同时,新疆省政府不断采取措施,,整顿对苏贸易,纠正苏商务机关在各地无约自由贸易的不正常局面。特别是对苏方超出《新苏临时通商协定》的各项商务活动,金树仁一律通令严加禁止,如1932年6 月新疆省政府正式通令取缔苏联在新疆境内私设的货物转运站。此前省公署外交办事处还照令苏驻迪化总领事:请查明并制止苏羊毛公司超出协定规定的范围,派人前往古城(奇台)、绥来(玛纳斯)、库尔勒等处销售俄货及收购棉、毛。

《新苏临时通商协定》订立后,金树仁并不想造成向苏联“一边倒”的局面。故此新疆省政府仍保持和加强与德、美等西方国家的经济联系,派人赴德采购军火,向德聘请采矿和电气工程师,谋图把西方国家作为新苏关系的平衡和牵制因素。

三、金树仁执政时期的新苏贸易

总的来说,金树仁执政时期的新苏贸易不如杨增新时期,双方贸易总额呈现下降趋势。1929年新苏贸易额为3283.1万卢布,这比杨增新主政末期的1926~1927年度(该年度新苏贸易总额为2052.6万卢布)增长近60%。1929年的易货总量为32942吨,这比1926~1927年度的27759吨增长了18.7%。双方进出口基本持平。其后贸易额逐年下降,1931年降到此阶段每年的最低点,仅为2416.6 万卢布, 同时新疆呈现入超。 1931、1932两年的人超额共达712.6万卢布。

1931年以后,由于新疆与内地的贸易受阻,因而由苏联进口的货物中,棉布、糖、铁及铁制品占了较大比重。而新疆对苏出口商品中,羊毛、生皮、活畜、棉花等原料产品仍占绝对多数。这一时期双方贸易的商品价格有一定变化,苏方进口货物价格大多上涨,新疆出口土产价格则下降。1932年与1929年相比,由苏联进口的棉织品价格上涨了16.6%,铁制品价格上涨了23.2%。同期由新疆向苏联出口的羊毛价格下降了18.8%、棉花价格下降了12.6%、活畜价格下降了8.2%。 这便形成了一种怪现象:新疆对苏出口重量增长(由1929年的20440 吨增加到1932年的21238吨),总价值却下降(由1929年的1643.5 万卢布下降到1932年的1230.5万卢布);由苏联进口总重量急剧减少(由1929 年的12502吨下降到1932年的8006吨,减少了56.2%),总价值却只有微小的下落(由1929年的1639.6万卢布下降到1569.8万卢布)。(注:〔苏〕M.H.斯拉德阔夫斯基:《苏联与中国经济贸易关系史(1917~1974)》, 第120~121页,莫斯科,科学出版社出版(俄文),1997年。)

《新苏临时通商协定》签订后,新疆省政府于1931年11月21日与苏方订立了向苏购买数架飞机的合同。合同规定新疆方面以羊毛、驼毛、野生动物皮抵作飞机价款。金树仁派了省公署官员驻在伊犁,专门办理对苏移交毛、皮事宜。这一时期,新疆驻塞米巴拉金斯克总领事牟维潼受金树仁指令,向苏联提出了一份军火订购单,其中有坦克6辆、 迫击炮40门、科力特机关枪零件20全副、马克沁机关枪零件20全副、各种炮弹共2900发、各种枪子弹1040万发,以及各种弹床7500个、各种装弹机5370个、机关枪弹带2000条。苏方虽接受了订单,但却一再拖延交货。新疆省政府多次催促,均无结果。1932年3 月又与苏方签订了以畜产品换取苏联各种器械及运输器材的合同。新疆省财政厅拨出专款,在各地订购畜产品,以作偿付苏联之用。本来合同规定,苏方应在1932年4 月15日以前全部交清新疆订购的器械、机件及其它军需品。但期限过后,交货还不到一半。新疆省政府多次与苏驻迪化总领事交涉、抗议,均无反应。苏方乘机提出在新疆正式设立转运公司以及苏商在新疆伊、塔、阿、喀、迪五区内自由贸易等一系列要求。几经谈判,没有收效。被省内战火困扰的金树仁又委派牟维潼等与苏外贸官员谈判,经反复磋商,于1932年8 月缔结了《关于新疆省政府向苏联订购货物并以新省土货偿还的补充契约》。该补充契约指明,按1931年11月21日的合同,新疆购买苏联飞机合56000美元,按1932年3月17日的合同新疆购买苏联各种器械器材合144700美元;上述总额的一半(即100350美元货值)用新疆土产偿还,交由新苏商务公司查收。新疆省政府应交的货物种类有细毛皮张、地毯、羊毛、驼毛、牛、羊。该契约还详细规定了新疆应交各种土货的单价、总值、交货地点、检验或验收标准、包装标准、交接手续、财务手续、中方耽延交货的处罚规定等。

上述补充契约订立后,新疆方面在对苏贸易的一些问题上作了让步,新苏关系得以缓解。新疆省政府为保证及时向苏联交付大量合格的土畜产品,调动了相当的资金和人力,从事收购、转运、交接。还多次指示各级地方官员认真对待,切勿耽延或敷衍。因而1932年新疆对苏出口的土畜产品总量是比较高的,特别是活畜多达14151 头, 比1929 年的8674头要多出5477头。1932年对苏出口货物总重量达21238吨, 比1929年多了近800吨。考虑到此时天山南北已是战火遍燃的情势, 应该说这是颇为不易的。

1932年年底,马仲英的一支先头部队(由马全禄指挥)进展到迪化附近的南山。1933年2月,马全禄部进围迪化, 马仲英也第二次率军进疆。2、3月间,马仲英的军队与新疆省军接连在迪化市郊激战,迪化被困,粮弹紧缺,人心浮动。马仲英军另一部由马世明率领已深入南疆,攻占了许多县城。战火蔓延使新疆各地土产收购无法正常进行,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也大受影响,这给新苏贸易造成严重损失。

1931年的《新苏临时通商协定》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协定本身具有较强的不平等性,这反映了当时中国国力衰弱和苏联的大国主义。而新疆当局在中苏两国断交的情况下仍竭力维持有限的对苏贸易,充分表明了当时新疆经济的落后和国内经济联系的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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