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中共同法院条款研究-以加勒比法院为视角论文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中共同法院条款研究-以加勒比法院为视角论文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中共同法院条款研究
——以加勒比法院为视角

江金山

摘要: 加勒比法院由于具有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的双重性质,其产生的判决也兼具私法和公法之性质,即便是其在行使上诉管辖权的案件中针对民商事案件的判决,也会受到该地区国家之间国家权力的影响,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国国内的民商事案件;另外,加勒比法院建立的初衷是为了取代英国枢密院在加勒比地区国家的地位,但是在法官的判决质量上确实无法和英国枢密院的法官相比,这也是该法院在建立过程中为反对方所诟病的因素。因此,将加勒比法院的判决纳入《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的外国法院判决的范围之内,并非完全符合公约关于“加强正义的获得”目标。

关键词: 承认与执行;加勒比法院;管辖权

为了便于世界范围内法院判决的自由流通,促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对于外国判决与承认执行问题,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一直予以非常高的重视。早在197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曾主持制定了一部 《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但是影响非常有限,只有五个缔约国。上世纪90年代之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将工作重点集中在两个方面——跨国民商事案件的法院管辖权和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并于2005年首先制定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获得了当时第20届外交大会的通过,现已生效。我国宣布加入该公约,但是目前还未被全国人大所批准。值得一提的是,《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中,也存在很大篇幅的条款规定了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但是由于公约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签订了选择法院的协议,而对于当事人没有选择法院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仍然是阻碍当前世界贸易秩序有序发展的因素之一。为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针对判决项目于2010—2015年继续开展相关工作。2011年,会议理事会一致同意建立一个判决项目的专家组。2012年,理事会设立专门工作组,负责编写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草案,包括管辖权过滤器等问题,并请专家组进一步研究和讨论就管辖权作出规定的可取性和可行性。2013—2016年,工作组完成既定任务并提交了一份初步的公约草案,该草案就是2016年第一次特别委员会讨论的最初蓝本。

经过四轮的政府间谈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最终形成了目前2018年5月版本的草案,特别委员会的使命已经达成。按照既定计划,2019年年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将召开外交大会,供世界各国官方之间进行最终的讨论磋商。

一、《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中共同法院条款分析

由于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涉及各国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等很多因素,内容涉及面广,影响巨大,因此世界各主要大国都非常积极地参与公约的谈判进程,并对涉及本国重大利益的条款提出意见。中国政府也全程参与了公约草案的制定过程,并于第四次特委会上派出了强大的谈判阵容。就目前最新的草案来看,在一些重要条款上均展现出了我国的严重关切。例如关于知识产权问题,公约第二次特委会形成的草案将有关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版权相关权等)的侵权和有效性等问题的外国法院判决纳入了承认与执行的可能范围,作为备选方案供各国进一步讨论。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存在地域性的特征,并且结合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立法现状,草案的立场很有可能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当事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第三次特委会会议上,我国谈判小组向公约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将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作为公约范围的除外项目,不予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并最终写进第三次特委会草案的备选条款。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共同法院问题,在2018年5月第四次特委会上形成的公约草案中,用了较大篇幅进行了规定,并对何种情况下可以承认与执行共同法院的判决设计了相当多的条件,提出两种不同方案供2019年外交大会讨论。第一种方案规定如下:公约第四条第五款(备选条款)规定,“就第一款而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应被认为是缔约国法院作出的一项判决,如果该缔约国在该声明中确定了共同法院的判决,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共同法院的所有成员均为共同法院行使与有关事项有关的司法职能的缔约国,该判决有资格根据第5 (1)(c),(e),(f),(i)或(m),或者该判决有资格根据第 5 条第(1)款或第 6条的另一分段得到承认和执行,并且这些资格要求在一个其司法职能与有关事宜由共同法院行使的缔约国得到满足。

3.在任何民事或其他程序中,涉及解释缔约国宪法的;

第二种方案在保留第五条的前提下,同时规定允许缔约国对第五条作出保留的声明,并对保留声明的效力又提供了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是允许缔约国可以声明不承认或执行作为该声明所涉任何事项的,第5款声明目标共同法院的判决。按照此种方案,缔约国作出保留声明后,无须其他缔约方的同意即可在所有缔约国之间生效。第二种方案是缔约国所作保留需经其他缔约国同意,即第五款所指的,声明仅在作出声明的缔约国与宣布接受声明的其他缔约国之间有效。此类声明应交存荷兰外交部,该部将通过外交途径将核证副本转发给各缔约国。根据该种方案,缔约国的声明只有经过其他缔约国的同意,才可以在彼此之间生效。

6.缔约另一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由于共同法院问题是在第四次特委会上重点讨论的内容,参与谈判的各国在此问题上分歧较大,因此公约(草案)在起草时也表现出了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将共同法院问题写进备选条款,并未直接写进草案正文;二是内容上较为复杂,难以理解,并且需要结合草案其他条款进行认定。因此,相关问题可能还需要会议通过解释公告的方式进一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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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对于共同法院条款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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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勒比共同法院的管辖权分析

除以上条件外,在相关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中,上诉到加勒比法院还需要得到法院的特别准许;同时还提到,目前加勒比地区的国家中只有巴巴多斯和圭亚那两个国家较好地建立起国内法院和加勒比法院之间的联系,但是其他国家由于宪法中还存在一条件限制,例如需要一个外交请示书才能切断与英国枢密院的联系,或者在立法上需要得到国内在野党的支持等情况,这些无法避免的现实在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加勒比法院的作用。

中国作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一直以来都积极参与会议的相关国际立法活动,对于这份《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的最终确定,也积极贡献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在2018年国际法年会上,介绍了关于公约谈判的最新情况:“对于公约的共同法院问题,欧盟和美国提出,为使公约涵盖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加勒比法院等多国共有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建议将共同法院问题作为声明条款,即一国可声明某共同法院就公约适用范围内的事项行使管辖权,该共同法院作出的判决应被视为缔约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可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我国提出,公约应允许其他国家根据不同的共同法院,以个案为基础,自行决定是否同意承认与执行有关判决。欧盟认为我国主张限制了共同法院判决的流通,建议在条约中规定,共同法院所作判决如符合公约规定的承认与执行条件,即应被视为缔约国判决。其他国家还提出了将共同法院纳入公约‘法院’定义条款、公约不处理共同法院等解决方案。”并进一步提出,“对于我国如果承认与执行‘共同法院’作出的判决,与承认和执行一国国内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否要设定不同的条件或要求?”为了保证公约之后在国内能够顺利地施行,在不损害我国主权利益、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下,有必要对草案的共同法院条款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2.有关婚姻无效或者离婚诉讼的;

其中,关于上诉管辖权,加勒比法院将作为成员国国内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并在结构上成为诉讼程序的终点,其对来自于缔约国的以下案件享有管辖权:

1.民事案件中,案件标的额超过25000美元的或者案件涉及的资产或权利具有同等价值的;

但是加勒比地区法院则有所不同。加勒比法院在英联邦加勒比律师协会(OCCBA)支持下于2005年5月设立,至今已经运作了十三年。该法院当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代替此前作为加勒比地区国家最高上诉机构的英国枢密院,扮演着对来自加勒比地区国家国内案件上诉法院的角色,同时还拥有对加勒比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进行解释的原始管辖权,如1973年的 《建立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公约》(《查瓜拉马斯公约》)。因此,加勒比法院的管辖权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原始管辖权,主要解决加勒比地区国家之间的争端;二是上诉管辖权,主要审理成员国国内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并作出终审判决。

其中,第5条是关于一项判决能够得到承认与执行的条件,(c)、(e)、(f)、(i)或(m)项分别要求一项判决:(c)被要求承认与强制执行的人是提出判决所依据的要求 (反诉除外)的人;(e)被告在作出判决的程序中明确同意原始法院的管辖权;(f)被告在原始国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起管辖权异议,并且在原始法院就案件实质问题提出了抗辩,除非根据原始国法律,提出管辖权异议很明显不会成功;(i)如果合同主张是同针对同一被告的去物权请求权一并提起的,判决针对的是被告由位于原始国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作担保的合同义务;(m)一项判决是由书面缔结或书面记录的协议(并非排他性的选择法院协议)中指定的法院作出的,并且该法院使信息可以供查阅以便随后可供参考。根据该项第二段,这里排他性的选择法院协议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方缔结的协定,为了解决某一特定法律关系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争端,而确定的一国法院或一国一个或多个特定法院,并且排除任何其他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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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有关纠正违反缔约方宪法规定的诉讼中;

5.在有关行使根据缔约方宪法明确授予的上级法院管辖权的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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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al2=DFS(T,albc);//对概念语义树进行深度优先遍历,找到b在c中的访问水平对应的敏感词汇;

共同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中属于新问题,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并未涉及,即便是公约的前三次特委会会议也并未将其列进草案,直到第四次会议才最终将其作为备选条款。目前,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正在筹建当中,并且知识产权问题也是在草案中的除外项目作为备选条款列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加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等特征,涉及众多国家的自身利益,公约最终很有可能参照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做法,将知识产权问题排除在范围以外。与之相对应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判决也有可能因为涉及知识产权问题而被排除在承认与执行的范围之外。

关于原始管辖权,《建立加勒比法院协定》中规定,公约原始管辖权涉及的事项如下:

1.缔约国之间的争端;

2.缔约国与加勒比共同体之间的争端;

3.由国际法院或者缔约国国内法院移送的案件;

4.经申请的关于条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加勒比法院的原始管辖权类似于欧盟法院的管辖权,主要针对缔约国之间就条约的解释和适用而发生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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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文可知,加勒比法院的管辖权分为两类,其中第二类属于国家之间的争端,因此即便产生相应的判决,需要到中国承认与执行时,也不应当适用《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因为公约已经在第二章范围的除外条款。第5条明确规定,“本公约不影响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包括这些组织本身和它们的财产。”因此,即便公约最终将共同法院的判决纳入最终文本,缔约国对于来自加勒比法院行使原始管辖权的案件所产生的判决,也可以根据第5条拒绝承认与执行。但是第一类管辖权,也就是上诉管辖权,则有所不同。由于加勒比法院是该地区的最高法院,享有对来自成员国国内的民事刑事案件的终审权力,因此《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中关于共同法院的条款,应当适用于加勒比法院行使上诉管辖权所产生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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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国内学界更多地关注来自于外国的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但是对共同法院的判决并未做过深入研究。另外,由于加勒比地区法院和中国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利益联系,专门针对该法院相关制度的介绍少之又少。与此同时,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国家间判决的自由流通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重要工作内容,诸如加勒比法院这样的共同法院判决被纳入《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中的备选条款。因此,对加勒比法院进行深入研究,对我国加入该公约之后能够更好地履行公约的义务,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的关系,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徐国建.建立法院判决全球流通的国际法律制度——《海牙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立法资料、观点和述评[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5):100-129.

[2]吴国平.后危机时期中国企业投资拉美和加勒比地区的机遇与挑战[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1(2):126-133.

中图分类号: D997.3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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