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与国民经济发展_投资论文

外商投资与国民经济发展_投资论文

外商投资与民族经济发展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商投资论文,经济发展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04)01-0074-05

当前,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通过海外投资避开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及合法例外限制等占领他国市场。近十年来,许多大跨国公司大举进军中国,占领这块世界上尚未被“瓜分完毕”的最后大市场。截止2003年6月底,我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43073个,合同外资8790.17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4782.21亿美元。(注:2003年1-6月中国利用外资统计简表,参见http://www.mofcom.gov.cn。)大量的外商投资,一方面对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产生了许多负作用。由于外资享有多种优惠待遇,民族产业在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外资甚至在有些行业中形成了垄断,已造成了民族产业的生存危机。在这种严峻的挑战下,如何在进一步做好引进外资工作的同时保护并促进民族产业的发展,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外资和民族经济的界定

弄清楚什么是外资、什么是民族经济,关系到我国有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关系到对民族经济保护的实际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外资的界定

关于什么是外资,我国立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未完全达成共识,这就导致了认定外资困难和民族经济与外资经济的混淆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在学界有人认为,所谓外资“通常是指与东道国不同国籍的投资者及其拥有的资本而言,但也不必一律严格按国籍标准来区分,在特定条件和情况下,也可解释为广泛包括来自东道国境外的投资者及其拥有资金的移入”(注:参见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页。)。还有人认为,判断一项投资是否为外国投资应从投资者、资本来源地、投资行为三个方面来判断。(注:卢炯星主编《中国外商投资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136页。)(1)投资主体应为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外国国家。自然人和法人身份通常以其国籍来确定,法人的国籍主要是以成立地或住所地为标准。外国国家只有在我国从事商务性投资时,我们才能将其视为普通的外国投资者。(2)从资本的来源看,主要看资本是否为我国居民所有,凡不属于我国居民所有的资本都属于外资,而不论其来自我国境内或境外。(3)从投资行为来看,国际投资法所讲的外资必须是用于我国进行直接投资的外资,而不包括间接投资的外资。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历史和国情,参照各国立法及国际法制,我们不能仅仅按国籍标准来判断外资,而应兼顾所有者标准和地域标准,即以所有者标准为主,同时兼顾地域标准。凡不属于我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所有的资本都属于外国资本,只要其来源渠道合法,不论其来自我国境内或者境外;与此同时,只要资本来源于我国境外,并且有合法来源渠道,则不论其是否为我国居民所有,都是外资。因此,“外资”通常是指来自于我国大陆境外(有时也来自于境内,但须为外国投资者或称为境外投资者所拥有),并在我国境内以从事或者参与生产经营管理为目的的各种资本,包括外国法人、外国自然人(含无国籍人士、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人士)和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以及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所独自拥有的或者控股的资本,也包括我国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资本以及侨居在境外的我国公民(通称为华侨)在境外所拥有的资本,甚至还包括大陆境内法人和公民在境外所拥有的合法资本。这里的资本既包括资金(通常是指外国货币,含港澳台地区货币,有时也可能是我国人民币),也包括其他实物以及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商标权、市场份额、销售渠道等,还包括人力资本。需注意的是,受外商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国内法人的资本,也是外资。(注:关于国际法制在什么情况下将受外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国内法人的资本、国内自然人和法人的资本界定为外资,请参见《关于解决各国与其他国家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第25条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3条,载于陈安、刘智中编《国际经济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90-691、755页。)因此,外国投资企业也不能做狭义的理解,而应当做广义的理解。(注:狭义的外资企业专指外商独资企业,本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仅包括了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而且包括了外商通过并购、承包、租赁等方式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国内企业,还应当包括我国境内的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民族经济的界定

民族经济在任何时代对任何国家、任何民族都不可或缺,对一国经济体系的健全和经济安全的巩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民族经济这一概念仍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认为,民族经济是指一国政府及其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非法人经济组织等),运用民族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本独资经营和由民族资本控股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经营企业,并由本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控制企业的核心技术,由民族资本和本国政府掌管、控制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特别是产品销售权的一种经济形式。(注:本文所指的民族经济不是指少数民族经济,而是指我国大陆内资经济,不包括港澳台经济。)它通常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民族经济是由民族资本独资经营或者由民族资本控股的企业经济。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经营活动最终是由资本决定的,谁掌握控股权,谁就能决定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策略。只要由民族资本控股,就属于民族经济,就可以保证企业的经营发展方向符合民族利益的要求;反之,如果外商控股,就不是民族经济,外商就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我们的民族利益。

第二,民族经济就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特别是产品销售权由本民族、本国政府所控制的经济。这也就是说,我国政府和内资企业只有掌握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产品销售权,才能防止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高进低出、虚亏实盈和大肆侵吞我国的国有资产。

第三,民族经济是由中方技术人员掌握核心技术并具有后续开发能力,由民族所有的品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组成的企业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的竞争往往又表现为核心技术之间、品牌之间的竞争。谁掌握了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品牌,就等于谁控制了整个企业。

二、外商投资对民族经济发展的影响

外商投资与民族经济两者之间是一种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外商投资给民族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大量的新鲜血液,促进了民族经济发展,但也对民族经济的生存与发展产生了巨大冲击,影响民族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民族经济的发展需要有外资的参与,与各国进行经济交流,共享人类文明成果,特别是科技成果;与此同时,民族经济的发展又对外资产生巨大的吸引作用,使外资觉得投资东道国有利可图。我们这里仅阐述外商投资对我国民族经济发展带来的积极和消极的双重影响。

积极影响主要有:(1)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带来了较为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推动了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和产业结构的升级;(2)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民族经济的增长;(3)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和市场化进程;(4)促进了我国经济运行的国际化进程;(5)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带来了部分先进企业文化,培养了现代企业管理人才;(6)推动了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法制的不断建设和完善。

经济活动不是孤立进行的,发达国家在输出资本的同时,从来都没有忘记和放弃对社会主义国家实施“西化”的政治战略。它们以其雄厚的资本挤压、削弱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特别是金融、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他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部门。具体说来,外商投资对我国民族经济造成了如下负面影响:

第一,造成我国地区经济、产业经济发展不平衡,民族经济的市场份额大量丧失。因法律政策和其他投资环境的影响,外资大量集中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和加工制造业等传统工业,引起地区经济和行业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民族产业由于不享有外商优惠待遇,加之资金、技术限制和经营管理及营销策略滞后,不得不将市场“拱手”让出,生存空间受到很大挤压。

第二,外资控制了某些重要产业和行业。外资现已从最初的单纯占领市场逐步发展到投资控股民族产业,企图从根本上挤垮我国民族产业经济。外资对许多发展前景广阔的行业控股严重,甚至已形成了行业垄断,已严重威胁到民族产业的主导性和独立性,双方矛盾日益尖锐。外商投资控股现象越来越严重,其控股比例一般为55%-60%,个别的高达70%-80%。一些重要行业,如机械、电子、汽车、化工和医药等普遍存在外资比例过高问题。

第三,众多民族品牌产品消失。一个没有民族品牌的国家,就不可能有自己的民族经济。外资在与我国企业进行合营的过程中,将我国民族品牌“冷冻”起来,使之逐渐被国人、世人和市场所淡忘,而代之以外国品牌,从而使民族经济在不知不觉中被削弱。据统计,我国现有三资企业中,有90%以上的企业使用外方商标。

第四,引起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外商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合法手段如优惠待遇、不合理手段如转移定价、非法手段如逃漏税和高价进口而低价出口等,大肆侵吞我国有资产,使我国大量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流失到境外其他国家财库或外商的私人腰包。

第五,引进外资使我国人民币面临升值压力,有可能引起宏观货币供给失控而导致通货膨胀,不利于国家经济安全。外商投资增多,一方面增加了外汇供给;另一方面也使人民币面临大幅度升值压力。为维持人民币汇率相对稳定,政府被迫想办法通过外贸等方式弄进大量外汇并抛售本币,从而可能导致货币供应量严重失控。外资的大量流入还会增加投资规模,引起投放的本币配套资金数量膨胀。这又迫使货币当局增加货币供给,使流通货币量大幅增加,最终可能引起物价急剧上涨,导致通货膨胀和国家经济生活的剧烈震荡,对国家经济安全不利。

第六,外商与民族经济争夺稀缺资源。外商通常以相对优厚条件吸引内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使得民族企业成为外商企业的人才培训中心,这种现象在进一步加剧。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民族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第七,民族产业竞争力下降。外商在与民族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时,通常采用部分合资形式,只与民族企业中的精华部分进行合资,而将原有债务、老化设备、冗余人员等推给老企业。而内资企业为捞取“外商投资企业”头衔以享有优惠待遇,不得不对外商谦让再谦让。这一方面增强了外资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又对民族产业构成打击,不利于内外资平等竞争。

第八,导致大量工人失业或半失业。外商来华投资,一方面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劳动就业问题,另一方面却又带来了大量工人失业或半失业,且带来的失业人口远比就业人口要多得多。后者是通过外商投资引起大量内资企业破产和开工不足,使得在这些内资企业就业的工人大量失业,或因工作不饱满而处于半失业状态造成的。

此外,外商投资还加重了民族经济的债务负担和对外商资金及技术的依赖、外商所得利润可能远远超过我国从引进外资中所获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负面影响。

三、民族经济受外商投资冲击的原因分析

民族经济受外商投资冲击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外资立法和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过分偏袒,导致内外资企业竞争环境的不平等。为“吸引”外资,我们制定了一系列外商独享的优惠政策法律。这些优惠待遇特别是税收优惠待遇,使得内外资企业竞争起点不公平,使本来就相对弱小的民族企业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二是对引进外资的规划和管理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盲目引资、重复引进;重引进,轻管理;重数量,不重视实际效果;以引资数量作为政绩的主要考查标准之一;忽视引资对民族经济的消极影响,许多应由民族产业主导的或民族产业尚处于幼稚阶段的行业,也允许外资大量进入,致使民族产业得不到相应的扶持和保护。在外商投资管理中,一方面不敢管,生怕将外商吓跑了;另一方面,各级各类管理部门协调不力,致使到处都有外商可钻的漏洞。

三是引进外资的法律不健全。尽管规范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已有200多部,但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在计划体制下制定的,与市场经济体制明显冲突,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对外商投资中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行业垄断、虚假出资、并购规避行业准入限制、避税等,现行立法或空白或滞后于现实。

四是民族产业经济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太少。发达国家的企业是技术开发和创新的主要承担者,且都非常重视对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而我国技术研究开发的主力是国家科研机构,导致科研与生产实践的脱节,科研成果的产业化率非常低。在引进外资中,我们曾幻想“以市场换技术”,但20多年的实践证明,换来的技术并非世界先进技术,而是过时技术甚至淘汰技术。外商不仅控制着核心技术,取消中方原有的技术开发机构,还对合营企业中中方对技术的使用和后续开发施以种种限制。中方人员没有机会参与技术开发,甚至连对技术的修改权都没有。长此以往,民族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将大为减弱,甚至可能沦为外资的简单加工车间。

五是民族工业企业缺乏规模效应。与外商投资企业的高度集约化生产相比,内资企业普遍存在着生产规模小、经营分散等问题。如我国汽车生产企业的总数相当于世界主要汽车生产厂总数的1/2,但年产量仅占世界汽车年产量的2%,而美、日、德、法、意等国仅10余家汽车生产企业的汽车年产量就占了世界汽车年产量的80%以上。内资企业这种低水平重复建设、分散经营,造成了人、财、物的大浪费。

四、抵御外资冲击、推动民族经济发展的对策

为在引进外资的同时防止外资对民族经济的冲击,应采取如下对策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第一,尽快取消外资独享的优惠待遇,代之以国民待遇。我国对外资实行的是以优惠待遇为主、以差别待遇和国民待遇为补充的混合待遇制度。这种混合待遇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投资环境的显著改善、国内资金的大量增多和入世的完成等,现行待遇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优惠待遇极大地增强了外资的竞争力,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反补贴协议》和各国引进外资的习惯做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要求,难以形成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因此,应尽快废除外商独享的优惠待遇。如果确实需要实行优惠待遇,就应当对内外资一视同仁,并且选择投资项目、区分具体产业,重点放在重点产业、优先发展产业和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同时给予外商国民待遇。当然,赋予外商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内外资待遇完全相同,而是允许根据国际法制的诸多例外条款和国际惯例,在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产业,以及传统民族产业、幼稚产业和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对外资进行必要限制和禁止。为内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并尽可能地保护民族经济的发展。

第二,控制引进外资的规模和投向。引进外资也并非多多益善,存在一个规模限制问题。引进外资需考虑外资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25%以下为宜)、引资的实际效果和民族产业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从引进资金转向引进技术,并把重点放在购买专利和技术图纸、引进核心技术等方面。评价政府官员政绩时不应以引资数量为标准,而应以引资实际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特别是对民族经济的长久影响为标准。

根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规定,各国都有权通过立法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的具体产业部门,以促进民族产业经济的发展并维护本国的经济主权。现实中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无一不是如此。我国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对外资投向做了一些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但仍有漏洞可钻。如外商常常以并购、合营等方式进入本应由民族资本经营的行业。后来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两个法规几经修改,演变为2002年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两个最新的部门规章将外资准入的产业领域分成鼓励、禁止和限制三种类型,并对三种类型所包含的具体产业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完善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政策,并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全程监管。

(1)修改外商投资法,禁止和限制外商控股。除了我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某些已做承诺的行业无法更改外,其他行业特别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社会公共事业等应当禁止外资控股,一般将外资比例限制在45%以下,根据具体行业不同,还可做不同限制,行业越重要,外资比例就应当越低。

(2)制定《反垄断法》,对外商在某些具体产业的垄断行为和垄断状态加以约束和限制,维护外资和民族资本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并确保民族资本对某些行业的控制权。外商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垄断法》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反外商垄断:一是建立垄断控制制度,即以垄断力量滥用规则为基本模式,同时保留强制分割大企业的制裁方法;二是确立经济力量过度集中阻却制度,主要包括对企业控制和企业合并行为的规制制度;三是建立横向限制与纵向限制的规制制度,包括卡特尔禁止、联合一致的禁止、纵向价格限制与纵向非价格限制的禁止等;四是明确规定对外国公民与企业在我国境外实施的、对我国市场造成负面影响的垄断行为享有管辖权,即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

(3)制定统一的《并购法》或者外资并购法规。近年来外商在我国掀起了并购狂潮,控制民族企业,并规避法律对外资市场准入的限制。然而,我们却没有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制,不可能对外资并购条件、行业、审批机构与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并购法应当规定:外资并购不得规避《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属于禁止行业的不许外资并购,属于限制行业的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可对外资并购的产业领域作更严格的专门限制规定,以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家主权;在外资并购进入经营阶段,则可赋予外商国民待遇;应建立起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审批制度——首先在审批范围上,应将“购买股权”、非按现有持股比例的股权认购、股份注销等行为纳入其中;其次在审批机构上,应加强商务部和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证监会的协调合作;最后在审批程序上,应规范外资并购中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加强对外商出资情况的检查。

(4)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全程监管。国家应建立专门的利用外资管理机构,对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具体指导(这里仅讲引进外资工作),并加强从中央到地方各个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与协调:负责审批各种外商投资方式的项目、产业目录中的限制项目;负责审查各地方政府审批、引进的外资项目,纠正违规项目;负责对引进项目进行全程监管,重在经济效益的考察,促进引进外资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制定扶持和保护民族支柱产业的法规,对特定行业外资的准入、规模、股权比例等作出规定,保护和扶持幼稚产业和新兴产业,防止外资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控制。当然,对民族产业的保护应适度:一是保护要有选择性;二是动态的保护,需要根据保护对象的发展状况及时予以调整;三是保护要有期限限制,不是保护落后。

第五,采取各种鼓励措施,扶持民族产业发展。我国民族产业基础薄弱,在技术、设备、管理水平等方面与外资尚存在较大差距,有必要采取如下鼓励措施:(1)根据WTO法制的各种例外,对我国的诸多幼稚产业、新兴产业给予一定期限的保护,对外资进入时间、规模和数量进行限制;(2)给予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同的优惠待遇;(3)国家应加大对民族经济的资金投入,确保民族资本的控制权和民族产业的属性,防止外资利用增资扩股的机会夺取对合营企业的控股权;(4)鉴于我国未在WTO《政府采购协议》上签字,我们应认真实施《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采购的商品应当是民族企业商品,以此来扶持民族产业发展;(5)政府应加大对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力度。经济竞争的核心是技术竞争,而目前我国每年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的投资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3%,远远低于发达国家2%-3%的比例。国家必须在资金、政策方面对民族产业的技术研发给予支持,加大技术开发投资力度并制定鼓励企业技术进步的措施。逐步引导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导力量。

第六,注重培育和保护自己的品牌。民族品牌是民族经济和民族产业的代表,内外资企业竞争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培育品牌和保护品牌的竞争。培育品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从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完善相应服务入手,逐步树立民族品牌形象。当培育出民族品牌之后,就应当从如下两个方面加强民族品牌保护:一是内资企业要加强法律意识,做好品牌的注册和续展工作,防止企业商标被外商抢注;二是防止在与外商合营或者被外商并购过程中民族品牌被外国品牌所取代。内资企业在与外商合营或被并购时,必须坚持民族品牌的独立性,或与外资共用联合商标。中方应通过有关合同或正式协议,明确规定使用我方品牌产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及宣传广告费用的比例;对企业共创的新品牌,争取中方支配权。

此外,内资企业还应大大加强技术研发投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坚持内资企业与科研机构联合进行技术研发,加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重视引进技术而不是单纯引进资金;内资企业应加强联合与重组,壮大规模和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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