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息政策法规的国际兼容性研究_信息发展论文

我国信息政策法规的国际兼容性研究_信息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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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97(2002)06-0011-03

我国的信息政策与法规如何与国际惯例或国际信息法律和谐共存,我国应有什么样的兼容原则,我国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国际兼容性的研究范围、方法及特点有哪些,本文将就以上几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1 兼容性研究的意义

(1)兼容性研究是适应全球化的需要。什么是全球化,目前还没有一致的定义。有的学者从信息通信角度,提出“全球化就是信息克服空间障碍在全世界的自由传递”,提出“全球村”(地球村)的麦克卢汉是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的学者从经济角度提出全球化是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配置;还有的学者提出全球化就是全球问题意识和全球共识的达成,罗马俱乐部就是这一观点的突出代表。而意大利学者M.I.康帕涅拉则认为:“全球化不是一种具体、明确的现象。全球化是在特定条件下思考问题的方式。”20世纪80年代后期,欧盟委员会组成了由专家组成的里斯本小组,集中进行全球化问题研究。该小组专家提出:“我们对全球化作出如下解释:全球化涉及的是组成今天世界体系的众多国家和社会之间各种联系的多样性。”在全球化进程中,开展信息政策、法规的国际兼容性研究,将为我国调整修改现有信息政策、法规提供理论参考。

(2)兼容性研究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在21世纪,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将是促进科技进步、经济腾飞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关键。信息技术及产业作为高新技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随着信息产业的日趋国际化,信息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国际经济利益冲突、国家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及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调整现有法规或重新制定新的政策、法规,与国际接轨。

(3)兼容性研究是实施知识发展战略的需要。面对新世纪给我国提供的机遇和挑战,我国必须实施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知识发展战略。实施这一战略,可以发挥我国的后发优势,大大缩短我国工业化进程,实现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尽快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并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知识经济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创新的知识,而这些知识一般来说都是具有知识产权的知识,因此,知识发展战略的成功实施,一定要有正确的信息政策和完善的信息法律法规,尤其是要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践证明,赋予知识或技术专有权,并从法律上加以保护,使知识或技术的创新者能获取合理的垄断利润,更有利于知识创新。在我国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法规的完善过程中,只有参照发达国家的信息政策与法规,并符合国际惯例,才能更好地实施我国的知识发展战略。

2 我国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国际兼容原则

2.1 国家性原则

(1)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至上原则。在推进我国信息政策、法规的国际兼容并与世界接轨的过程中,必须特别注意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只有符合我国的知识发展战略目标,有利于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益,我们才能调适和完善我国的信息政策与法规,使之与世界惯例兼容、接轨。在兼容过程中,决不能一味地追求全球规则的普适性,为兼容而兼容;更不能不顾国家安全,去与现有国际惯例完全接轨。我们应该坚决捍卫我国的信息法律主权,确立我国信息法律在全球信息法律体系中的自主地位,切实防止和避免我国信息法律发展中的边缘化趋势和依附性。

(2)促进发展原则。我国信息政策与法规国际兼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是立足我国实情,促进我国的经济技术持续发展。为此,应制定有利于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信息政策与法规,在遵守世贸组织等一些国际组织的规则的前提下,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措施,保护和发展我国的民族信息产业,增强我国的综合竞争力。

(3)平衡原则。目前,我国总体上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存量以及技术基础还比较落后,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我国的信息政策与法规,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必须在创新与模仿之间寻求适当平衡,“给创新以动力,给模仿以机会。”通过合理的模仿,增强我国的技术储备和技术开发能力。

2.2 国际性原则

(1)权力与义务相平衡原则。截至1995年,我国已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达49个,非政府国际组织达1013个。同时,我国还加入了许多国际公约。一方面,我国有义务遵守这些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的规则,对国内信息产业中存在的条块分割、行业垄断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弊端,适时加以调整,使之适应世贸组织所倡导的市场经济精神,并在本国的信息法律体系中建立友善的具有较强包容性的界面,并注意预留接口,为日后与他国有关规则的兼容(包括与国际有关规则的接轨)做好准备。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我国在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中享有的权力,认真研究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有关协议,使之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2)前瞻性原则。为了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开展前瞻性研究,并注意吸收国外的现时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预测性与前瞻性的信息政策制定工作和法制建设工作。

3 我国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国际兼容研究的范围、方法及特点

3.1 研究的范围

所有的信息政策和信息法规,都应该包括在兼容性研究范围内。从信息政策环境看,包括信息化发展的目标政策、管理政策、激励政策;从信息政策的内容看,包括信息基础设施政策、信息产业政策、信息技术政策、信息市场政策、信息服务政策、信息资源政策、信息安全政策、信息传播政策、信息文化政策、信息投资政策、信息人才政策及国际信息交流政策;从信息法律体系看,包括信息基本法、知识产权法、邮电法、电信法、新闻法、信息资源管理及机构组织法律制度、信息技术法律制度、信息产业法律制度、信息市场管理法律制度、信息安全保密法律制度、信息产权法律制度及国际信息合作与交流法律制度等。因此,关于信息政策、法规的国际兼容性研究,可以说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3.2 研究的方法

(1)文献调查法。这是我国信息政策、法规国际兼容性研究的基础。通过大量的文献阅读与调查,可以掌握信息政策、法规的国际、国内现状,为其后的比较分析打好基础。

(2)比较分析法。目前我国已出版的有关专著和发表的论文中,大多运用了这种方法,如先介绍国外的情况、列举国内的情况,再加以归纳、总结,找出异同。然而,简单的介绍和列举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对“内”、“外”两个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才能为国家制定和修改信息政策与法规提供准确的依据。目前,国际上较为常用和较为科学的方法有定标比超法(Benchmarking)、关键成功因素分析法(Key Success Factor Analysis,KSFA)、最佳实践分析法 (Best Practice Analysis)。①定标比超法。此方法源于企业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是将别国信息政策、法规的成就业绩作为本国信息政策、法规的发展目标,并将别国的最佳做法移植到本国的一种方法。其主要步骤包括:确定内容;选择目标;收集分析数据;制定信息政策、法规;实施政策、法规并跟踪结果。②关键成功因素分析法。这一方法也可以被看成是定标比超法的一部分,是对别国信息政策、法规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进行分析的方法。主要包括:国家发展战略分析,一个国家的信息政策与法规的成功与否,与该国实施何种国家发展战略密切相关;文化传统因素分析,一个国家的文化习俗往往对该国信息政策与法规的成功实施,起着重要的作用;客观环境因素分析,一个国家的客观环境因素,如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实力、公民素质等,还有外部客观环境因素,如国际组织、国际条约、国际形势等,都可能对该国信息政策与法规的成功实施,起着重要的作用;偶发性因素分析,所谓偶发性因素,是一些原先无法估计到的临时性或暂时性的因素,它们对一国信息政策与法规的成功实施,有着相当大的影响。③最佳实践分析法。是指通过典型调查与案例分析,从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发现和分析最佳实践的方法。诺斯(North)在一本开创性的论制度的书中,把制度定义为“博弈规则”,他的“博弈规则”分为两类:正式规则(法律条文等)和非正式规则(规范和习俗)。他的研究发现: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因此,值得注意的是,“最佳实践”的发现并不意味着我国可以直接引用和移植其他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而应该结合关键成功因素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和条件,制定出有利于我国的国家利益与可持续发展利益及有利于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信息政策与法规。

(3)跨学科研究法。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国际兼容性研究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如信息学、政策学、法学、社会学等。在研究过程中,常常涉及利用多种学科的研究成果。因此,最好的方法是成立一个研究小组,其成员应包括不同学科背景的人才,以便从不同的角度研究我国应采取的策略,制定我国的信息政策与法规。

3.3 研究的特点

(1)长期性。我国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国际兼容性研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因为这项研究的内容多、范围广。而且从文献调研到比较分析,再到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其结果的跟踪、评价等等,都需要长期进行。

(2)连续性。以上几个环节都需要一环扣一环地连续进行,其中任何一环的中断,都意味着前一环或前几环工作的中断。

(3)动态性。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及国内、国际实践的变化,我国的信息政策与法规应该是不断改进、完善、调整的动态过程。尽管法律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但对法律的修改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4)项目导向性。由于我国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国际兼容性研究内容多、范围广,因此,可按内容分为多个研究项目,并根据不同研究项目的要求和特点来进行研究,从而达到理想效果。

总之,我国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国际兼容性研究,有利于推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国际化进程,顺应全球化要求,为我国调整、修改现有信息政策与法规提供科学、系统的理论参考;同时,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解决信息产业国际化所带来的新问题,如国际经济利益冲突、国家信息安全及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此外,有利于我国知识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发挥我国的后发优势,大大缩短我国工业化进程,实现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并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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